【#弘扬英模精神汲取榜样力量# 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 记汝州市司法局小屯司法所所长何莹莹】
人物档案:何莹莹,女,中共党员,法律硕士研究生、公职律师。参加工作以来忠于职守、立足基层、关注民生,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为提高人民群众法律素养,引领镇村法治化进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解基层之需,全方位多渠道服务镇村法治建设
作为一名法律硕士,何莹莹从扎根基层的那一天起,就利用自身专业优势,为镇村提供精准法律服务,推动镇村法治化建设进程。
一是当群众的法律顾问。为了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她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46个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为依托,围绕群众生产和生活需求,提供免费法律法规查询、法律问题解答、法律事务解析等,特别是为流动人口、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等提供法律服务。平均每年接待法律咨询500多人次,引导群众法律援助、聘请律师、办理公证和司法鉴定100余起。
二是当镇政府的法律助手。为了更好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她积极协助镇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和处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推进依法治理。促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促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协助镇村创建“民主法治示范镇、示范村”的活动,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同时,积极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精准扶贫和脱贫攻坚、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法律服务。平均每年协助镇政府起草法律文书30份余,为镇村审核各种合同80余份,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100余条。2021年小屯镇成功创建省“民主法治示范镇”。
三是当干群的普法宣传员。为了将法律知识融入大众文化之中,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她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宣传日等节点不间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和法律进乡村、进学校等,定期开展“法律明白人”培训、座谈交流,提高干群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并积极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服务。平均每年开展普法宣传30余场,在全镇逐步形成遵纪守法和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
创新发展“枫桥经验”,踏踏实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何莹莹刚到小屯司法所时,基层农村的矛盾形形色色、五花八门,即使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但为了面子等等,经常是各说各的理,互不相让,她也曾经手足无措、恐慌、迷惑。后来,她借鉴“枫桥经验”,发动和依靠群众,夯实村级责任,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
一是建全调解队伍。她将“枫桥经验”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创新发展为“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重大事项不出镇”,把第一道防线下沉到村小组一级。对全镇428个村民小组搭建了横到边、纵到底的网格化调解队伍,并每月召开培训会,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
二是完善激励机制。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按照难易程度分五个档次发放案件补贴,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每月一通报、每季度一表彰,鼓舞士气,增强做调解工作的荣誉感。
三是坚持依法调解。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开展调解,引导当事人依法达成调解协议,让基层群众在调解的过程中就能够感觉到公平正义的力量,并坚持德治和法治相结合,使调解结果体现道德伦理和人文关怀,体现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是创新“访调对接”机制。坚持人民调解和信访工作相结合。按照提前介入、关口前移的理念,把适宜调解的信访问题通过“调解交办函”形式,第一时间交办到镇调委会,从源头上预防化解信访矛盾。任职以来共调解矛盾纠纷1600多起、指导村级调解案件5060多起。
化解矛盾冲在前,积极参与化解重大疑难信访案件
小屯镇共有46个行政村,总人口近11万。近年来,受经济转型和环境治理等因素影响,信访量大,矛盾突出。有信访人情绪激动当场割腕自杀的,有披麻戴孝跪在镇政府门口的,还有假装晕倒讹了她2000块钱的,一年的信访量多达300余起,她经常要一个人面对几十个信访人。面对这一情况,何莹莹带领小屯司法所积极主动替政府分忧,对全镇历年信访案件进行分类量化分析,有针对性地解决常年信访量居高不下问题。
一场责任田边界纠纷让两家邻居仇视了十几年,双方争吵不断,持续上访,她连续9天驻村调解,重新丈量地积,使双方签订“备忘录”,尽释前嫌;一起共同饮酒致死的案件,她在事发第二天连续7个半小时不吃不喝一鼓作气,成功调解并赔付到位;一个双腿粉碎性骨折的当事人家属,开始不接受调解,反复上访,最后还是经过她的协调在大年夜达成赔偿协议,20多万元当场支付,让这一家人过了个安心年;一起因义务帮工造成爆炸烧伤案件,收废品的当事人被企业要求帮助切割废油桶盖,造成了全身85%烧伤,企业方只补偿6万元,她全程援助,历经一审、二审、执行和解、再次起诉及申请执行等程序,最终为其成功主张赔偿款100多万。类似的疑难复杂案件她共处理360余起,大量信访案件的解决,不仅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同时也为镇政府一心一意谋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热心矫正和疏导 ,爱心帮扶邪归正
何莹莹在执行社区和安置帮教过程中,热心疏导,善于思想矫正,始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人性化执法,以心对待,以诚帮教,以情感化,建立起和谐、温暖的社区矫正“心灵驿站”,搭建刑释解矫人员回归社会的“桥梁”。
一是真心对待社区矫正对象,注重思想矫正。不冷眼看社区矫正对象,平时教育时与他们促膝谈心,结合案例因人施策,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二是悉心安置帮教人员。因他们普遍文化水平不高,谋生能力不强,有的还受到亲情的冷落、社会的歧视和其他不良社会关系的影响。何莹莹像对待亲人一样竭尽全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学、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任职以来共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312名,期满解除265名;共接收安置帮教对象509人,期满回归社会227人,现有在矫社区矫正对象47人,安置帮教对象281人,均服从司法所管理,没有脱管漏管现象,重新犯罪率控制在零。经她帮教的人员在以后的生活中都能以积极的生活方式让自己向好向善。
由于近年来在人民调解、法律服务、信访稳定、社区矫正等工作中率先垂范、成绩突出。“80后”的何莹莹已经获得40多项荣誉,其中7项为省部级荣誉。2018年代表河南省在全国模范司法所长培训班上作典型发言。2020年11月被中央政法委长安剑评选为全国月度 “平安英雄”;2020年底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2021年10月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司法所模范个人”。
2021年3月作为全平顶山市唯一一位司法行政系统英模代表参加“平顶山市政法系统英模事迹报告团”。2021年6月当选汝州市第八届党代表,2021年8月当选平顶山市十次党代会代表,2021年9月当选河南省十一次党代会代表。2019年成功创建汝州市第一个省“五星规范化司法所”,小屯司法所先后被司法部授予“全国先进司法所”和“全国模范司法所”。(大河网记者 宋向乐)https://t.cn/A6xfjkc4
人物档案:何莹莹,女,中共党员,法律硕士研究生、公职律师。参加工作以来忠于职守、立足基层、关注民生,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为提高人民群众法律素养,引领镇村法治化进程,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解基层之需,全方位多渠道服务镇村法治建设
作为一名法律硕士,何莹莹从扎根基层的那一天起,就利用自身专业优势,为镇村提供精准法律服务,推动镇村法治化建设进程。
一是当群众的法律顾问。为了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她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和46个村级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为依托,围绕群众生产和生活需求,提供免费法律法规查询、法律问题解答、法律事务解析等,特别是为流动人口、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等提供法律服务。平均每年接待法律咨询500多人次,引导群众法律援助、聘请律师、办理公证和司法鉴定100余起。
二是当镇政府的法律助手。为了更好推进法治政府的建设,她积极协助镇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和处理经济和社会事务,推进依法治理。促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促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协助镇村创建“民主法治示范镇、示范村”的活动,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同时,积极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精准扶贫和脱贫攻坚、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法律服务。平均每年协助镇政府起草法律文书30份余,为镇村审核各种合同80余份,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100余条。2021年小屯镇成功创建省“民主法治示范镇”。
三是当干群的普法宣传员。为了将法律知识融入大众文化之中,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她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宣传日等节点不间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常态化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和法律进乡村、进学校等,定期开展“法律明白人”培训、座谈交流,提高干群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并积极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服务。平均每年开展普法宣传30余场,在全镇逐步形成遵纪守法和依法办事的良好风气。
创新发展“枫桥经验”,踏踏实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
何莹莹刚到小屯司法所时,基层农村的矛盾形形色色、五花八门,即使是鸡毛蒜皮的小事,但为了面子等等,经常是各说各的理,互不相让,她也曾经手足无措、恐慌、迷惑。后来,她借鉴“枫桥经验”,发动和依靠群众,夯实村级责任,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
一是建全调解队伍。她将“枫桥经验”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创新发展为“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重大事项不出镇”,把第一道防线下沉到村小组一级。对全镇428个村民小组搭建了横到边、纵到底的网格化调解队伍,并每月召开培训会,提高调解员的调解能力。
二是完善激励机制。对于调解成功的案件,按照难易程度分五个档次发放案件补贴,调动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通过每月一通报、每季度一表彰,鼓舞士气,增强做调解工作的荣誉感。
三是坚持依法调解。运用法治思维和方式开展调解,引导当事人依法达成调解协议,让基层群众在调解的过程中就能够感觉到公平正义的力量,并坚持德治和法治相结合,使调解结果体现道德伦理和人文关怀,体现公序良俗,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是创新“访调对接”机制。坚持人民调解和信访工作相结合。按照提前介入、关口前移的理念,把适宜调解的信访问题通过“调解交办函”形式,第一时间交办到镇调委会,从源头上预防化解信访矛盾。任职以来共调解矛盾纠纷1600多起、指导村级调解案件5060多起。
化解矛盾冲在前,积极参与化解重大疑难信访案件
小屯镇共有46个行政村,总人口近11万。近年来,受经济转型和环境治理等因素影响,信访量大,矛盾突出。有信访人情绪激动当场割腕自杀的,有披麻戴孝跪在镇政府门口的,还有假装晕倒讹了她2000块钱的,一年的信访量多达300余起,她经常要一个人面对几十个信访人。面对这一情况,何莹莹带领小屯司法所积极主动替政府分忧,对全镇历年信访案件进行分类量化分析,有针对性地解决常年信访量居高不下问题。
一场责任田边界纠纷让两家邻居仇视了十几年,双方争吵不断,持续上访,她连续9天驻村调解,重新丈量地积,使双方签订“备忘录”,尽释前嫌;一起共同饮酒致死的案件,她在事发第二天连续7个半小时不吃不喝一鼓作气,成功调解并赔付到位;一个双腿粉碎性骨折的当事人家属,开始不接受调解,反复上访,最后还是经过她的协调在大年夜达成赔偿协议,20多万元当场支付,让这一家人过了个安心年;一起因义务帮工造成爆炸烧伤案件,收废品的当事人被企业要求帮助切割废油桶盖,造成了全身85%烧伤,企业方只补偿6万元,她全程援助,历经一审、二审、执行和解、再次起诉及申请执行等程序,最终为其成功主张赔偿款100多万。类似的疑难复杂案件她共处理360余起,大量信访案件的解决,不仅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同时也为镇政府一心一意谋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热心矫正和疏导 ,爱心帮扶邪归正
何莹莹在执行社区和安置帮教过程中,热心疏导,善于思想矫正,始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人性化执法,以心对待,以诚帮教,以情感化,建立起和谐、温暖的社区矫正“心灵驿站”,搭建刑释解矫人员回归社会的“桥梁”。
一是真心对待社区矫正对象,注重思想矫正。不冷眼看社区矫正对象,平时教育时与他们促膝谈心,结合案例因人施策,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二是悉心安置帮教人员。因他们普遍文化水平不高,谋生能力不强,有的还受到亲情的冷落、社会的歧视和其他不良社会关系的影响。何莹莹像对待亲人一样竭尽全力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学、就业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他们顺利融入社会,成为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任职以来共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312名,期满解除265名;共接收安置帮教对象509人,期满回归社会227人,现有在矫社区矫正对象47人,安置帮教对象281人,均服从司法所管理,没有脱管漏管现象,重新犯罪率控制在零。经她帮教的人员在以后的生活中都能以积极的生活方式让自己向好向善。
由于近年来在人民调解、法律服务、信访稳定、社区矫正等工作中率先垂范、成绩突出。“80后”的何莹莹已经获得40多项荣誉,其中7项为省部级荣誉。2018年代表河南省在全国模范司法所长培训班上作典型发言。2020年11月被中央政法委长安剑评选为全国月度 “平安英雄”;2020年底被司法部授予“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2021年10月被司法部表彰为“全国司法所模范个人”。
2021年3月作为全平顶山市唯一一位司法行政系统英模代表参加“平顶山市政法系统英模事迹报告团”。2021年6月当选汝州市第八届党代表,2021年8月当选平顶山市十次党代会代表,2021年9月当选河南省十一次党代会代表。2019年成功创建汝州市第一个省“五星规范化司法所”,小屯司法所先后被司法部授予“全国先进司法所”和“全国模范司法所”。(大河网记者 宋向乐)https://t.cn/A6xfjkc4
【“律师来了”第7场走进海口兆南龙都小区】婚离了,但“房恼”多年未解决,怎么办?已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还可以反悔吗?全款买房,开发商迟迟未办房产证,该怎么维权?熟人以公司名义借50万,该如何追讨?……11月14日9时,海南特区报公益活动“律师来了”第7场在海口市华庭横路兆南龙都小区举行,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的李清理、任爱民、刘鹏等律师现场为市民们答疑解惑。前来咨询的业主和市民络绎不绝,有的市民早早便拿着材料等待活动开始。
关键词
诉讼时效
离婚10年 “房恼”依旧
黄先生:10年前,女儿与女婿离婚了,但是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迟迟未将房屋分割,两人为此“纠缠”多年。如果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李清理律师:(1)离婚双方对该房屋今后的市场价进行确认,一方得房,一方获取补偿;(2)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房屋暂不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待以后上市时再作分割;(3)由法院出卖后,双方就房屋价款,按照比例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因此,黄先生女儿与其前夫的房屋属于不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键词
房产
全款买房,开发商迟迟未办房产证
李女士:前些年,我在海口市龙昆南路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屋,当时是付全款买的房,合同约定房屋应于2019年11月交付。但房屋一直未达到交付的标准和条件,开发商还迟迟未办理房产证。我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登记至我名下,并向我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经多次协商,开发商最终找到另一家公司来承租案涉房屋,约定由该公司与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我支付租金作为开发商的违约金以弥补我的损失。但至今,开发商仍未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在我名下,且承租公司也并未向我支付租金,我该如何维权?
刘鹏律师:李女士的情况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与开发商之间成立的房屋买卖关系,一个是与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之间成立的房屋租赁关系。在购房合同关系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李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即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且办理房产证,或者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即开发商逾期交房对其造成的损失。
而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迟迟未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恶意欠租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提醒李女士的是,房屋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须履行催告的义务,在承租人仍未支付的情形后可解除租赁合同。关于损失部分,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
关键词
继承
已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还能反悔吗?
李先生:我父亲生前与他人打官司时,名下留有一笔财产,当时我们兄妹4人中,我、大哥、二姐明确且声明放弃继承权,只有小妹一人继承。近日,大哥、二姐却因为父亲遗产的原因,把小妹告上法庭,我想咨询下,当初那份“声明”有效吗?
任爱民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因此,李先生大哥和二姐放弃继承权后反悔,需向法院提出具体理由,由法院决定该理由是否承认。若是父亲的遗产已经处理的,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关键词
私生子
“分居两地,丈夫婚内出轨,还有个私生子”
刘女士:我和丈夫婚后育有一对儿女,因工作关系,我在内地上班,丈夫在海南上班,两人长期分居。后来我发现,丈夫在海南认识了一名女服务员,两人还生下一个男孩,如今已经10岁。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在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私生子,我该怎么办?
李清理律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对于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它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对于“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这一情况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又没达到同居的程度,经法院认定具有重大过错的,那么无过错方可请求获得损害赔偿。刘女士的丈夫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在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私生子,违反了相关法规。
李清理律师建议:刘女士先进行调查取证,取得基本证据后,双方可协商处理,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或者刘女士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做亲子鉴定,如果鉴定属实,可追究丈夫婚内出轨的责任,无过错方就可请求获得损害赔偿。
关键词
借款
熟人以公司名义借50万,该如何追讨?
于先生:2004年左右,我结识了罗某,罗某自称是某某公司负责人,还带我参观了公司。其后,罗某以公司需要周转为由,以公司名义向我借钱,我觉得公司比较有实力,同意借款。随后,罗某代表公司向我出具借条,双方对还款利息以及债务抵押等事项作出约定,我将50万元现金交付给罗某。
借款期限届满后,我向该公司主张债权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我与某某公司的借款关系成立,判决公司立即向我偿还借款。对方不服提起上诉,辩称罗某不是公司管理人员,其擅自窃取了公司印章,伪造公司需要借款的事实,用公司印章在借条上盖章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罗某的行为涉嫌诈骗,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案件移交后,由于各种客观因素导致该案目前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现在我该怎么维权?
刘鹏律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结合本案而言,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属于不作为,对于此于某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刘鹏律师提醒: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个人作为债权人向法人组织如公司这样的主体出借款项的,首先应当确保公司提出的借款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要求公司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借条等债权凭证;其次如果公司指派了专人对接借款事项,那么一定要有公司向对接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来进一步明确公司作为借款主体作出借款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第三最好使用银行、微信或支付宝转账,避免现金支付。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实际支付了出借款项后借贷双方的借款关系才生效,且根据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仅有债权凭证而无法证明实际已经支付了出借了款项的,还不足以证明双方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第四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对于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按照没有约定利息处理。简单而言,出借款项一定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确认对方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意愿,二是确认自己已经实际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了款项。
>>>>>活动花絮
有人请假 有人抱着娃 排队“问”律师
14日9时许,活动现场已聚集不少前来咨询的读者。有的读者早早从文昌等市县赶来海口,有的读者特意向公司请假来参加活动,有的读者一边抱着孩子一边排队等候律师的答疑解惑……
来自文昌的王大哥手持大量材料,其中一份来自1952年的《土地所有权证》,引起了现场群众的围观。记者注意到,这张《土地所有权证》有些许泛黄,边角还有些许破损,但上面的字迹以及盖章仍清晰可见。“我想问问这张证,目前还有效吗?”王大哥称,上世纪60年代土地被征用,目前该地被荒废了,想把这块地拿回来。
李清理律师介绍,因为这片土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经过历史变迁以及政策变化,这片土地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最后在李清理律师的耐心解释下,王大哥终于把心中的疑惑解开,满意地离开。
>>>>>>>>预告
第8场走进海口阳光华府小区
本报讯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那么,它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捡到东西拒不返还属于不当得利,那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为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海南特区报》“律师来了”第8场公益活动将于11月21日,在海口市南海大道华庭路四季华庭·阳光华府小区广场举行。本次活动聚焦不当得利的法律问题。如果您对新的法律法规有疑问,或在其他方面遇到了法律难题,都可以现场或线上提问。
>>>>>>>>征集
说出您的 “烦心事”
本报向市民征集线索,市民可提出相关问题,我们将选取民生热点问题,邀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与分析,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的“烦心事”。
电话 0898-66700110
邮箱 2150862791@qq.com(记者 吴佳穗 廖自如/文 李志良/图)
关键词
诉讼时效
离婚10年 “房恼”依旧
黄先生:10年前,女儿与女婿离婚了,但是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迟迟未将房屋分割,两人为此“纠缠”多年。如果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李清理律师:(1)离婚双方对该房屋今后的市场价进行确认,一方得房,一方获取补偿;(2)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房屋暂不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待以后上市时再作分割;(3)由法院出卖后,双方就房屋价款,按照比例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因此,黄先生女儿与其前夫的房屋属于不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键词
房产
全款买房,开发商迟迟未办房产证
李女士:前些年,我在海口市龙昆南路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屋,当时是付全款买的房,合同约定房屋应于2019年11月交付。但房屋一直未达到交付的标准和条件,开发商还迟迟未办理房产证。我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登记至我名下,并向我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经多次协商,开发商最终找到另一家公司来承租案涉房屋,约定由该公司与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我支付租金作为开发商的违约金以弥补我的损失。但至今,开发商仍未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在我名下,且承租公司也并未向我支付租金,我该如何维权?
刘鹏律师:李女士的情况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与开发商之间成立的房屋买卖关系,一个是与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之间成立的房屋租赁关系。在购房合同关系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李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即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且办理房产证,或者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即开发商逾期交房对其造成的损失。
而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迟迟未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恶意欠租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提醒李女士的是,房屋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须履行催告的义务,在承租人仍未支付的情形后可解除租赁合同。关于损失部分,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
关键词
继承
已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还能反悔吗?
李先生:我父亲生前与他人打官司时,名下留有一笔财产,当时我们兄妹4人中,我、大哥、二姐明确且声明放弃继承权,只有小妹一人继承。近日,大哥、二姐却因为父亲遗产的原因,把小妹告上法庭,我想咨询下,当初那份“声明”有效吗?
任爱民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因此,李先生大哥和二姐放弃继承权后反悔,需向法院提出具体理由,由法院决定该理由是否承认。若是父亲的遗产已经处理的,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关键词
私生子
“分居两地,丈夫婚内出轨,还有个私生子”
刘女士:我和丈夫婚后育有一对儿女,因工作关系,我在内地上班,丈夫在海南上班,两人长期分居。后来我发现,丈夫在海南认识了一名女服务员,两人还生下一个男孩,如今已经10岁。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在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私生子,我该怎么办?
李清理律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对于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它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对于“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这一情况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又没达到同居的程度,经法院认定具有重大过错的,那么无过错方可请求获得损害赔偿。刘女士的丈夫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在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私生子,违反了相关法规。
李清理律师建议:刘女士先进行调查取证,取得基本证据后,双方可协商处理,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或者刘女士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做亲子鉴定,如果鉴定属实,可追究丈夫婚内出轨的责任,无过错方就可请求获得损害赔偿。
关键词
借款
熟人以公司名义借50万,该如何追讨?
于先生:2004年左右,我结识了罗某,罗某自称是某某公司负责人,还带我参观了公司。其后,罗某以公司需要周转为由,以公司名义向我借钱,我觉得公司比较有实力,同意借款。随后,罗某代表公司向我出具借条,双方对还款利息以及债务抵押等事项作出约定,我将50万元现金交付给罗某。
借款期限届满后,我向该公司主张债权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我与某某公司的借款关系成立,判决公司立即向我偿还借款。对方不服提起上诉,辩称罗某不是公司管理人员,其擅自窃取了公司印章,伪造公司需要借款的事实,用公司印章在借条上盖章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罗某的行为涉嫌诈骗,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案件移交后,由于各种客观因素导致该案目前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现在我该怎么维权?
刘鹏律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结合本案而言,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属于不作为,对于此于某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刘鹏律师提醒: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个人作为债权人向法人组织如公司这样的主体出借款项的,首先应当确保公司提出的借款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要求公司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借条等债权凭证;其次如果公司指派了专人对接借款事项,那么一定要有公司向对接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来进一步明确公司作为借款主体作出借款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第三最好使用银行、微信或支付宝转账,避免现金支付。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实际支付了出借款项后借贷双方的借款关系才生效,且根据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仅有债权凭证而无法证明实际已经支付了出借了款项的,还不足以证明双方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第四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对于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按照没有约定利息处理。简单而言,出借款项一定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确认对方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意愿,二是确认自己已经实际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了款项。
>>>>>活动花絮
有人请假 有人抱着娃 排队“问”律师
14日9时许,活动现场已聚集不少前来咨询的读者。有的读者早早从文昌等市县赶来海口,有的读者特意向公司请假来参加活动,有的读者一边抱着孩子一边排队等候律师的答疑解惑……
来自文昌的王大哥手持大量材料,其中一份来自1952年的《土地所有权证》,引起了现场群众的围观。记者注意到,这张《土地所有权证》有些许泛黄,边角还有些许破损,但上面的字迹以及盖章仍清晰可见。“我想问问这张证,目前还有效吗?”王大哥称,上世纪60年代土地被征用,目前该地被荒废了,想把这块地拿回来。
李清理律师介绍,因为这片土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经过历史变迁以及政策变化,这片土地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最后在李清理律师的耐心解释下,王大哥终于把心中的疑惑解开,满意地离开。
>>>>>>>>预告
第8场走进海口阳光华府小区
本报讯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那么,它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捡到东西拒不返还属于不当得利,那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为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海南特区报》“律师来了”第8场公益活动将于11月21日,在海口市南海大道华庭路四季华庭·阳光华府小区广场举行。本次活动聚焦不当得利的法律问题。如果您对新的法律法规有疑问,或在其他方面遇到了法律难题,都可以现场或线上提问。
>>>>>>>>征集
说出您的 “烦心事”
本报向市民征集线索,市民可提出相关问题,我们将选取民生热点问题,邀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与分析,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的“烦心事”。
电话 0898-66700110
邮箱 2150862791@qq.com(记者 吴佳穗 廖自如/文 李志良/图)
玛莎拉蒂醉驾女孙某毕业于某航空大学音乐系,没有金融专业背景,后进入江西银行一家支行的管理层。有媒体记者赶往当地了解查证,发现传言非虚,在一高新区支行内,墙上贴着“支行领导班子”成员中有孙华的名字和照片,职务是行长助理。目前,高新区支行行长助理孙华的信息,已经从领导栏撤下。
网友评论:行长助理被撤了,这下可以安心去找你的“yuwei”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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