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侦大队到网格区开展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双提升”宣传工作
近日,刑侦大队组织民警到挂钩网格区董干镇新寨村委会老马街村小组、营盘村小组、摆谷村小组开展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双提升”宣传工作。进一步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全面推进平安建设、社会治理创新落实,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构建平安麻栗坡、法治麻栗坡。
宣传民警进村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就安全感、满意度“双提升”“12340”电话接听方式进行讲解,叮嘱每位村民切记“12340”是国家和云南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调查专用号码,希望村民们朋友们抽出宝贵时间耐心接听,积极配合调查,并从始至终对调查员在电话中提出的有关麻栗坡群众安全感、执法工作满意度、矛盾纠纷化解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等问题秉持真心、客观公正的一一做出回答评价。
最后,民警对麻栗坡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十个一律”规定和老“三非”人员管理措施再次进行了宣传讲解,号召边境村民齐心协力共同抗疫,坚决克服一切麻痹大意松懈思想,进一步强化协同作战,积极参与边境管控工作,认真履行卡点值守,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切实筑牢边境安全防线。
近日,刑侦大队组织民警到挂钩网格区董干镇新寨村委会老马街村小组、营盘村小组、摆谷村小组开展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双提升”宣传工作。进一步提升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全面推进平安建设、社会治理创新落实,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努力构建平安麻栗坡、法治麻栗坡。
宣传民警进村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就安全感、满意度“双提升”“12340”电话接听方式进行讲解,叮嘱每位村民切记“12340”是国家和云南省社情民意调查中心调查专用号码,希望村民们朋友们抽出宝贵时间耐心接听,积极配合调查,并从始至终对调查员在电话中提出的有关麻栗坡群众安全感、执法工作满意度、矛盾纠纷化解和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等问题秉持真心、客观公正的一一做出回答评价。
最后,民警对麻栗坡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十个一律”规定和老“三非”人员管理措施再次进行了宣传讲解,号召边境村民齐心协力共同抗疫,坚决克服一切麻痹大意松懈思想,进一步强化协同作战,积极参与边境管控工作,认真履行卡点值守,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切实筑牢边境安全防线。
重新复查申请书
辽宁省人民检cha院领导:
我们是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原民警李杉、韩圣文、马吉缔。
2010年,我们被指控在程占群被故意伤害案中为包庇主犯陈洪德而受贿,分别获刑一年、五年和十一年。
2020年6月,我们依据取得的新证据、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案程序违法及原案办理过程存在刑讯逼供,向贵院提出申诉,贵院经审查后决定立案复查。
2021年1月1日,贵院第三检察部分别向我们送达了《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决定不予抗诉。
首先,我们三名申诉人感谢贵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的审查我们的申诉材料,发现存在《人民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九条一款的情况:原判决、裁定或处理决定存在错误可能,才依法将我们的申诉案移送刑事检察部门立案复查。
其次感谢贵院领导,在贵院领导对我们申诉案的重视下,才使申诉人韩圣文的申诉请求得到提级立案复查,我们三名申诉人才得以同步立案。
据此,我们三名申诉人认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审查立案时,对我们的申诉案是依法、公正、和客观的。
然而,在后期的复查过程中,贵院却偏离了依法、公正和客观的基本办案原则。
事实如下:
一、2020年6月,我们的代理律师接到贵院第三检察部通知,要求申诉人配合沈阳市公安局对案件的复查。不久,沈阳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找到申诉人,称他们是“717案”复查组的(程占群被故意伤害案发生在2007年7月17日),向我们了解伤害案的办理过程和我们被刑讯逼供两个方面的情况。复查组信誓旦旦的承诺:针对我们的申诉,这次就是要查清事实,还原真相。(有给我们做笔录时的同步录像为证)此后,该复查组找到伤害案的申诉人陈洪德、刘汉成、陈威、徐祥民,及案件有关证人调查取证,还找到我们提供的能够证明我们被刑讯逼供的证人取证。
沈阳市公安局“717”复查组,有组织、有领导,针对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及证据线索调查核实,工作了三个多月。
据此,沈阳市公安局“717”复查组对我们的申诉案进行复查是事实,同时,贵院办理我们申诉案的第三检察部是认可“717”复查组的。
但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诉案件办理要遵循原案办理和申诉办理分离的原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原案承办人员和原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应参与办理。
沈阳市公安局本来就是原办案单位,且不是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根据《规定》要求,不具备复查我们申诉案件的资格,因此,“717”复查组复查我们的申诉案,显然违反《规定》。
对此,在接受调查的第二天,申诉人就曾书面向“717”复查组负责人提出质疑,并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办案人反映情况,“717”:复查组领导没有对申诉人的质疑做出回应,而第三检察部的办案人告知申诉人:要相信组织、相信法律。
二、《规定》第四条3款、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应当遵循全案复查、公开公正、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的原则。
阅读贵院给三名申诉人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发现,贵院只对申诉人个案当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进行了复查,而且语焉不详,对于申诉人提供的案件事实方面的新证据,诸如行贿款的来源及去向虚假,不同笔录互相矛盾,同份笔录前后矛盾等证据,没有做任何复查,也没有做任何答复,更不存在释法说理。
三、《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审查,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证据线索,办案人应当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调查。
原审认定我们三名民警的犯罪事实都是在办理程占群被故意伤害中为包庇主犯陈洪德而接受其子陈威贿赂。所以,陈洪德是不是加害人与我们是否受贿有因果关系。因此,申诉人向贵院提供了证人沈欣、赵金海、徐祥民、厉国彬、王宝军等证人的律师调查笔录及音频、视频,可以证明加害人不是陈洪德,而贵院的办案人员没有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对上述证人没有做调查核实。
四、《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而本次申诉,在案件复查三个月的过程中,三名申诉人没有接受一次关于核实相关问题的询问,代理律师也没有一次被听取意见,只是在复查结束时,三名申诉人才见到各自的办案人,询问的问题是相同的一个: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提供。
为什么贵院在受案、立案阶段能够做到依法、依规,公正办案,到了复查阶段又无视《规定》?三名申诉人在接受贵院十一部针对原案件存在刑讯逼供的调查时,曾经向办案人提出质疑:陈洪德伤害案的证人全部提出遭到刑讯逼供才改变证言,为什么不对这些证人展开调查?贵院的办案人无奈的告诉申诉人:上级让我们调查啥我们就调查啥,上级没有让我们调查的我们不能调查。
据此回答,我们有理由怀疑,在复查阶段,我们的申诉案遭到了权力干预。
综上,贵院在复查三名申诉人的申诉案时,有多项违反《规定》之处,最为典型的是沈阳市公安局违规复查我们的申诉案而贵院认可,并依据沈阳市公安局的调查结论对我们的下达《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故此,该《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不具法律效力,应当撤销。
现在,与我们申诉案有因果关系的陈洪德申诉案已经在贵院立案复查,而且除了提供原有的证人新证据外,还提供了原办案检察官郭颖和被害人程占群妻子刘某通奸,涉嫌徇私枉法的新证据。
恳请贵院拿出勇于担当、敢于纠错的勇气,撤销对我们三名申诉人下达的错误《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与陈洪德申诉案并案复查,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审理这起影响极大的系列申诉案。
申请人:李杉、韩圣文、马吉缔
2021年11月24日
辽宁省人民检cha院领导:
我们是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原民警李杉、韩圣文、马吉缔。
2010年,我们被指控在程占群被故意伤害案中为包庇主犯陈洪德而受贿,分别获刑一年、五年和十一年。
2020年6月,我们依据取得的新证据、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案程序违法及原案办理过程存在刑讯逼供,向贵院提出申诉,贵院经审查后决定立案复查。
2021年1月1日,贵院第三检察部分别向我们送达了《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决定不予抗诉。
首先,我们三名申诉人感谢贵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能够认真、客观、公正的审查我们的申诉材料,发现存在《人民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九条一款的情况:原判决、裁定或处理决定存在错误可能,才依法将我们的申诉案移送刑事检察部门立案复查。
其次感谢贵院领导,在贵院领导对我们申诉案的重视下,才使申诉人韩圣文的申诉请求得到提级立案复查,我们三名申诉人才得以同步立案。
据此,我们三名申诉人认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审查立案时,对我们的申诉案是依法、公正、和客观的。
然而,在后期的复查过程中,贵院却偏离了依法、公正和客观的基本办案原则。
事实如下:
一、2020年6月,我们的代理律师接到贵院第三检察部通知,要求申诉人配合沈阳市公安局对案件的复查。不久,沈阳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找到申诉人,称他们是“717案”复查组的(程占群被故意伤害案发生在2007年7月17日),向我们了解伤害案的办理过程和我们被刑讯逼供两个方面的情况。复查组信誓旦旦的承诺:针对我们的申诉,这次就是要查清事实,还原真相。(有给我们做笔录时的同步录像为证)此后,该复查组找到伤害案的申诉人陈洪德、刘汉成、陈威、徐祥民,及案件有关证人调查取证,还找到我们提供的能够证明我们被刑讯逼供的证人取证。
沈阳市公安局“717”复查组,有组织、有领导,针对申诉人提供的新证据及证据线索调查核实,工作了三个多月。
据此,沈阳市公安局“717”复查组对我们的申诉案进行复查是事实,同时,贵院办理我们申诉案的第三检察部是认可“717”复查组的。
但是,《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条规定:申诉案件办理要遵循原案办理和申诉办理分离的原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检察官或者检察官办案组办理,原案承办人员和原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应参与办理。
沈阳市公安局本来就是原办案单位,且不是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根据《规定》要求,不具备复查我们申诉案件的资格,因此,“717”复查组复查我们的申诉案,显然违反《规定》。
对此,在接受调查的第二天,申诉人就曾书面向“717”复查组负责人提出质疑,并向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办案人反映情况,“717”:复查组领导没有对申诉人的质疑做出回应,而第三检察部的办案人告知申诉人:要相信组织、相信法律。
二、《规定》第四条3款、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申诉案件应当遵循全案复查、公开公正、释法说理、化解矛盾的原则。
阅读贵院给三名申诉人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发现,贵院只对申诉人个案当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进行了复查,而且语焉不详,对于申诉人提供的案件事实方面的新证据,诸如行贿款的来源及去向虚假,不同笔录互相矛盾,同份笔录前后矛盾等证据,没有做任何复查,也没有做任何答复,更不存在释法说理。
三、《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审查,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证据线索,办案人应当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调查。
原审认定我们三名民警的犯罪事实都是在办理程占群被故意伤害中为包庇主犯陈洪德而接受其子陈威贿赂。所以,陈洪德是不是加害人与我们是否受贿有因果关系。因此,申诉人向贵院提供了证人沈欣、赵金海、徐祥民、厉国彬、王宝军等证人的律师调查笔录及音频、视频,可以证明加害人不是陈洪德,而贵院的办案人员没有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对上述证人没有做调查核实。
四、《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及其代理律师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而本次申诉,在案件复查三个月的过程中,三名申诉人没有接受一次关于核实相关问题的询问,代理律师也没有一次被听取意见,只是在复查结束时,三名申诉人才见到各自的办案人,询问的问题是相同的一个:是否还有其他证据需要提供。
为什么贵院在受案、立案阶段能够做到依法、依规,公正办案,到了复查阶段又无视《规定》?三名申诉人在接受贵院十一部针对原案件存在刑讯逼供的调查时,曾经向办案人提出质疑:陈洪德伤害案的证人全部提出遭到刑讯逼供才改变证言,为什么不对这些证人展开调查?贵院的办案人无奈的告诉申诉人:上级让我们调查啥我们就调查啥,上级没有让我们调查的我们不能调查。
据此回答,我们有理由怀疑,在复查阶段,我们的申诉案遭到了权力干预。
综上,贵院在复查三名申诉人的申诉案时,有多项违反《规定》之处,最为典型的是沈阳市公安局违规复查我们的申诉案而贵院认可,并依据沈阳市公安局的调查结论对我们的下达《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故此,该《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不具法律效力,应当撤销。
现在,与我们申诉案有因果关系的陈洪德申诉案已经在贵院立案复查,而且除了提供原有的证人新证据外,还提供了原办案检察官郭颖和被害人程占群妻子刘某通奸,涉嫌徇私枉法的新证据。
恳请贵院拿出勇于担当、敢于纠错的勇气,撤销对我们三名申诉人下达的错误《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与陈洪德申诉案并案复查,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审理这起影响极大的系列申诉案。
申请人:李杉、韩圣文、马吉缔
2021年11月24日
#淀长说#【#中纪委网站发文评安阳狗咬人事件#:不能止于道歉】河南安阳狗咬人事件,公众质疑的焦点就是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王某刚。引发深思的,还有在受害人维权过程中暴露出当地一些单位、干部的作风问题。客观、公正调查取证,还原事实真相,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才能真正回应群众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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