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法普法#【微信群擅自曝光他人照片构成侵权!侵害肖像权不再以“营利目的”为条件】在小区内部道路上行驶时,差点撞到突然跑出的女童,车主及车辆被拍照发到社区微信群,车主由此遭到群内部分成员议论指责,无奈之下,车主诉至法院维权。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新规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明确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侵犯肖像权的条件。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的一天,董某驾车行驶在小区内部道路上。突然,缪某的女儿跑到车道上。所幸,董某避让及时未造成事故。随后董某继续向前行驶并将车辆停在小区道路右侧。
由于女儿险些被撞,缪某十分生气,随即拍摄了三张董某在小区内部道路停车的照片并上传至名为“社区联络群”的微信群中,群内共427名成员。
当天下午,董某看到自己的照片被公布在社区群里,便向缪某提出其擅自发布照片的行为不妥。缪某针锋相对,随后双方在微信群里发生争执并引发该微信群其他成员的议论。在争执过程中,缪某在群内发布“我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买这个小区只是为了孩子上下学方便,真的不是让杀手亲密接触我的孩子”的内容。
董某不堪忍受“杀手”等字眼及群内成员的指责讨论,故将缪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缪某立即停止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并在“社区联络群”或在小区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1.缪某在微信群中发布董某照片的行为是否超出了适当的解决纠纷方式的范围?
法院认为,在该事件的发生过程中,车辆与缪某的小孩并未发生碰撞,缪某无论出于维权的角度还是公益的角度都应当首先与董某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选择其他方式解决,但缪某并未就此事与董某进行协商,而是直接将其拍摄的照片上传至微信群,导致董某受到群内部分成员的指责和非议。因此,缪某此种绕过沟通和协商途径直接曝光他人行为的方式不应得到鼓励,应予以约束。
2.缪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董某有权拒绝其照片被他人公开。缪某未经许可将董某的照片发布在微信聊天群,显属不当。事实上,这些照片虽然是在较远的距离拍摄,但缪某并未对车牌号及董某的脸部做模糊处理,仍能够清楚地辨识照片中的人物。在这些照片上传后,引发了微信群内部分成员对董某的指责。同时,缪某在群内发布的“杀手”一词虽并未明确针对董某,但在该特定语境中与董某仍存在联系,客观上带有贬低的意思。因此,缪某的行为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权。
另外,由于缪某发布的照片并非董某在私密场所进行的私密活动,亦未骚扰其日常生活,因此并未侵犯其隐私权。缪某也并未对董某实施其他的语言攻击,仅就其行车过快的行为予以指责,尚不足以造成其名誉权的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缪某立即停止侵犯董某肖像权的行为,并在名为“社区联络群”的微信群内向董某公开赔礼道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市级媒体刊登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缪某已向董某公开赔礼道歉。
法 官 说 法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之一,与人格尊严息息相关。《民法典》把肖像权纳入人格权篇独立成章,扩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每个人“脸面”等外部形象的保护力度,适应了大数据时代、智能社会对肖像保护的需要。肖像权是自然人合法使用肖像的权利,在过去法律规定中,侵犯肖像权需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判定条件。为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益,《民法典》删除“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本案中,缪某将董某的照片上传至微信群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但这种动辄以网络曝光的形式解决纠纷的行为,极易引发诸如“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非理性的行为,社会对此已有较为深刻而惨痛的教训。许多犯了轻微错误甚至被人误解为犯错的人因此而受到不应有的指责和非议,对其生活带来极大的痛苦。对于这种教训,社会不应当仅仅在事后进行忏悔,更应当去反思、停止、制止该类行为。
现实生活中,普通公众对肖像权大多存在误解,认为自己不是名人,不享有肖像权,也从未想过去维权。其实,作为普通公众,我们的“脸面”等外部形象同样应获得平等保护,有权获得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来源: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浙江天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新规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明确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侵犯肖像权的条件。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的一天,董某驾车行驶在小区内部道路上。突然,缪某的女儿跑到车道上。所幸,董某避让及时未造成事故。随后董某继续向前行驶并将车辆停在小区道路右侧。
由于女儿险些被撞,缪某十分生气,随即拍摄了三张董某在小区内部道路停车的照片并上传至名为“社区联络群”的微信群中,群内共427名成员。
当天下午,董某看到自己的照片被公布在社区群里,便向缪某提出其擅自发布照片的行为不妥。缪某针锋相对,随后双方在微信群里发生争执并引发该微信群其他成员的议论。在争执过程中,缪某在群内发布“我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买这个小区只是为了孩子上下学方便,真的不是让杀手亲密接触我的孩子”的内容。
董某不堪忍受“杀手”等字眼及群内成员的指责讨论,故将缪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缪某立即停止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并在“社区联络群”或在小区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1.缪某在微信群中发布董某照片的行为是否超出了适当的解决纠纷方式的范围?
法院认为,在该事件的发生过程中,车辆与缪某的小孩并未发生碰撞,缪某无论出于维权的角度还是公益的角度都应当首先与董某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选择其他方式解决,但缪某并未就此事与董某进行协商,而是直接将其拍摄的照片上传至微信群,导致董某受到群内部分成员的指责和非议。因此,缪某此种绕过沟通和协商途径直接曝光他人行为的方式不应得到鼓励,应予以约束。
2.缪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董某有权拒绝其照片被他人公开。缪某未经许可将董某的照片发布在微信聊天群,显属不当。事实上,这些照片虽然是在较远的距离拍摄,但缪某并未对车牌号及董某的脸部做模糊处理,仍能够清楚地辨识照片中的人物。在这些照片上传后,引发了微信群内部分成员对董某的指责。同时,缪某在群内发布的“杀手”一词虽并未明确针对董某,但在该特定语境中与董某仍存在联系,客观上带有贬低的意思。因此,缪某的行为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权。
另外,由于缪某发布的照片并非董某在私密场所进行的私密活动,亦未骚扰其日常生活,因此并未侵犯其隐私权。缪某也并未对董某实施其他的语言攻击,仅就其行车过快的行为予以指责,尚不足以造成其名誉权的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缪某立即停止侵犯董某肖像权的行为,并在名为“社区联络群”的微信群内向董某公开赔礼道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市级媒体刊登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缪某已向董某公开赔礼道歉。
法 官 说 法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之一,与人格尊严息息相关。《民法典》把肖像权纳入人格权篇独立成章,扩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每个人“脸面”等外部形象的保护力度,适应了大数据时代、智能社会对肖像保护的需要。肖像权是自然人合法使用肖像的权利,在过去法律规定中,侵犯肖像权需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判定条件。为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益,《民法典》删除“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本案中,缪某将董某的照片上传至微信群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但这种动辄以网络曝光的形式解决纠纷的行为,极易引发诸如“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非理性的行为,社会对此已有较为深刻而惨痛的教训。许多犯了轻微错误甚至被人误解为犯错的人因此而受到不应有的指责和非议,对其生活带来极大的痛苦。对于这种教训,社会不应当仅仅在事后进行忏悔,更应当去反思、停止、制止该类行为。
现实生活中,普通公众对肖像权大多存在误解,认为自己不是名人,不享有肖像权,也从未想过去维权。其实,作为普通公众,我们的“脸面”等外部形象同样应获得平等保护,有权获得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来源: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浙江天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因项目多栋高层存在楼板开裂、地下室梁柱偏心且渗漏等问题,常德中梁滨江首府有业主强烈要求退房。
自2020年12月以来,常德中梁滨江首府高层业主陆续发现其所购房屋楼板存在开裂情况。据业主不完全统计,裂纹主要集中在高层,受牵涉业主约有800户左右。
对此,中梁控股(02772.HK)方面先后委托了湖南中南林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中心(下称“中南林科大”)及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下称“湖大检测公司”)进行检测。
记者了解到,上述两家单位分别于2020年12月25日及2021年1月14日出示了检测报告,同时湖大检测公司在检测报告中提出了加固方案,且于今年2月6日专家进行了论证。
不过,业主向《中国科技投资》透露,在今年2月6日专家论证之前开发商已经在整改房屋开裂问题,并进行了碳纤维补强。对于碳纤维补强措施,业主提出颇多质疑,其中便提到碳纤维材料未经检测便开始施工。屋漏偏逢连夜雨——业主又发现项目地下室存在渗漏、梁柱偏心的问题。
4月30日,业主陆续被通知于该日收房。但业主对房屋结构安全的顾虑并未消除,更有业主要求退房。《中国科技投资》从中梁控股方面获悉,截至5月8日10点左右,累计交付128户,这意味着,彼时仅10%左右的业主收房。
楼板普遍开裂 整改材料受质疑
去年12月,常德中梁滨江首府有业主发现房屋楼板存在开裂情况,此后大部分业主发现自己的房屋存在同样的问题。
据业主反映,裂纹主要集中在高层,1栋至3栋及5栋较为严重,而6栋至9栋相对好些。据业主不完全统计,高层出现开裂情况的在800户左右。在业主提供的照片中,一户业主家中楼板出现数条裂缝,有的长度粗略估算逾5米。
记者了解到,针对楼板裂缝问题,中梁控股方面先后委托了中南林科大及湖大检测公司进行检测,两家检测机构分别于2020年12月25日及2021年1月14日出示了检测报告。
具体来看,就现浇混凝土楼板结构问题,中南林科大抽检了不同楼栋共计3户,检测结果为:抽检部位的楼板厚度、混凝土强度等均符合相关要求。
湖大检测公司则检测鉴定了所有高层楼板裂缝原因,其中1号楼房屋楼板切角及跨中裂缝属于早期材料收缩和温差应力所致的变形裂缝,此处裂缝的产生与施工过程中的养护不到位也有一定关系,但现有楼板裂缝不会危及到房屋主体结构安全。
此外,中梁控股方面向《中国科技投资》表示,湖大检测公司还在检测报告中提出了加固方案,并且设计单位出具了修复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后,委托了具有特种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根据鼎级传媒消息,今年2月6日的专家论证会上,专家组给出意见表,同意检测鉴定报告结论即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并论证该设计修复方案合理可行。
而根据业主反映,开发商在专家论证之前便已经对开裂问题进行了整改。在去年12月24日业主拍摄的照片中,记者看到,业主屋内楼板裂缝确实进行了部分整改。另一位业主陈鑫(化名)告诉记者,今年1月31日他去看房时,其客厅地面裂缝已经过碳纤维补强处理,并留下排列整齐的黑色条纹痕迹。
对于碳纤维补强措施,业主认为并不合规,其中碳纤维加固方案未经专家论证,且加固材料碳纤维及环氧胶水未经检测确认合格就开始施工。
针对业主提出的质疑,常德市鼎城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下称“质量监督管理站”)于今年2月4日发布了《责令停工通知书》,指出楼板裂缝处理的原材料未按程序先检后用,违反相关规范要求,责令相关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记者了解到,中梁滨江首府施工单位已于今年3月9日向质量监督管理站提交了《复工申请报告书》。3月11日,质量监督管理站审批意见显示为“具备复工条件,按指令复工”。
业主屋内楼板开裂问题已陆续整改完毕,项目也于今年4月28日获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不过,业主陈鑫却向记者表示,他还担心房屋其他地方亦有问题。
一位建筑业人士告诉记者,从业主提供的图片来看,梁与柱偏心距远远超过了四分之一梁宽,接近二分之一梁宽,框架梁、柱一般情况下不出现偏心构造,当出现梁柱偏心节点且偏心距超四分之一梁宽时,需要对节点处梁做水平加腋处理,且在计算中应考虑偏心对梁柱节点核心区受力和构造的不利影响,以及梁荷载对柱子的偏心影响。
北京特亿阳光新能源总裁祁海坤接受《中国科技投资》记者采访时表示,造成梁柱偏心要看初始设计如此,还是自身结构失稳位移或者周边地质沉降,要实地勘察分析,“即使柱子的承载力足够,柱与梁的接触面积过小,尤其是在地震作用下承受载荷的剪力面积不够,也会有接触面局部失效的可能,造成局部失稳、进而坍塌的可能”。
“一般情况下梁的宽度要大于柱宽度的一半,所以偏心距超过四分之一柱宽时,要有具体的专业计算分析,必要时采取有效支撑补救措施,检查设计图纸有没有水平加腋梁、柱子的箍筋是否足够等,最好对房屋结构模型进行抗震组合下的承载力验算。”祁海坤建议。
针对地下室问题,《中国科技投资》致函中梁控股方面,公司并未否认漏水和梁柱偏心的情况,并回复称渗水问题属于普通防水问题,无需委托第三方检测;关于梁柱偏心问题,已安排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施工方案并进行了专家论证。
记者了解到,截至4月底,梁柱质量问题以及前述的楼板开裂整改工程均已完成。4月28日,中梁滨江首府项目已获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实际上该项目原定于2020年12月31日交付,直到今年4月30日业主才被通知收房。且据业主朱爽透露,收房当日开发商并没有出具完整的三书一证一表,涉嫌违规交房。与此同时,业主表示,交房当日他们认为开发商公示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红章可能有“P图”痕迹。中梁控股方面就此事回复记者时,并未就“P图”质疑进行解释,只是表示“项目竣备资料齐全,并在交付当日进行了现场公示并拍照留证”。
与此同时,记者了解到,鼎城区政府已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中梁滨江首府进行全面检测,检测鉴定内容包括地下室梁柱、高层所有楼栋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以及地下室渗漏状况检查等,检测时长或在40天~64天之间,已于5月初进场检测。
但业主普遍表示不想收房,并纷纷向开发商寄去了拒绝收房的邮件。记者从中梁控股方面获悉,截至5月8日10点左右,累计交付128户。这意味着,彼时1198户业主仅10%左右收房。
------此项目暂未完结
自2020年12月以来,常德中梁滨江首府高层业主陆续发现其所购房屋楼板存在开裂情况。据业主不完全统计,裂纹主要集中在高层,受牵涉业主约有800户左右。
对此,中梁控股(02772.HK)方面先后委托了湖南中南林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中心(下称“中南林科大”)及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下称“湖大检测公司”)进行检测。
记者了解到,上述两家单位分别于2020年12月25日及2021年1月14日出示了检测报告,同时湖大检测公司在检测报告中提出了加固方案,且于今年2月6日专家进行了论证。
不过,业主向《中国科技投资》透露,在今年2月6日专家论证之前开发商已经在整改房屋开裂问题,并进行了碳纤维补强。对于碳纤维补强措施,业主提出颇多质疑,其中便提到碳纤维材料未经检测便开始施工。屋漏偏逢连夜雨——业主又发现项目地下室存在渗漏、梁柱偏心的问题。
4月30日,业主陆续被通知于该日收房。但业主对房屋结构安全的顾虑并未消除,更有业主要求退房。《中国科技投资》从中梁控股方面获悉,截至5月8日10点左右,累计交付128户,这意味着,彼时仅10%左右的业主收房。
楼板普遍开裂 整改材料受质疑
去年12月,常德中梁滨江首府有业主发现房屋楼板存在开裂情况,此后大部分业主发现自己的房屋存在同样的问题。
据业主反映,裂纹主要集中在高层,1栋至3栋及5栋较为严重,而6栋至9栋相对好些。据业主不完全统计,高层出现开裂情况的在800户左右。在业主提供的照片中,一户业主家中楼板出现数条裂缝,有的长度粗略估算逾5米。
记者了解到,针对楼板裂缝问题,中梁控股方面先后委托了中南林科大及湖大检测公司进行检测,两家检测机构分别于2020年12月25日及2021年1月14日出示了检测报告。
具体来看,就现浇混凝土楼板结构问题,中南林科大抽检了不同楼栋共计3户,检测结果为:抽检部位的楼板厚度、混凝土强度等均符合相关要求。
湖大检测公司则检测鉴定了所有高层楼板裂缝原因,其中1号楼房屋楼板切角及跨中裂缝属于早期材料收缩和温差应力所致的变形裂缝,此处裂缝的产生与施工过程中的养护不到位也有一定关系,但现有楼板裂缝不会危及到房屋主体结构安全。
此外,中梁控股方面向《中国科技投资》表示,湖大检测公司还在检测报告中提出了加固方案,并且设计单位出具了修复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后,委托了具有特种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根据鼎级传媒消息,今年2月6日的专家论证会上,专家组给出意见表,同意检测鉴定报告结论即房屋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并论证该设计修复方案合理可行。
而根据业主反映,开发商在专家论证之前便已经对开裂问题进行了整改。在去年12月24日业主拍摄的照片中,记者看到,业主屋内楼板裂缝确实进行了部分整改。另一位业主陈鑫(化名)告诉记者,今年1月31日他去看房时,其客厅地面裂缝已经过碳纤维补强处理,并留下排列整齐的黑色条纹痕迹。
对于碳纤维补强措施,业主认为并不合规,其中碳纤维加固方案未经专家论证,且加固材料碳纤维及环氧胶水未经检测确认合格就开始施工。
针对业主提出的质疑,常德市鼎城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下称“质量监督管理站”)于今年2月4日发布了《责令停工通知书》,指出楼板裂缝处理的原材料未按程序先检后用,违反相关规范要求,责令相关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记者了解到,中梁滨江首府施工单位已于今年3月9日向质量监督管理站提交了《复工申请报告书》。3月11日,质量监督管理站审批意见显示为“具备复工条件,按指令复工”。
业主屋内楼板开裂问题已陆续整改完毕,项目也于今年4月28日获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不过,业主陈鑫却向记者表示,他还担心房屋其他地方亦有问题。
一位建筑业人士告诉记者,从业主提供的图片来看,梁与柱偏心距远远超过了四分之一梁宽,接近二分之一梁宽,框架梁、柱一般情况下不出现偏心构造,当出现梁柱偏心节点且偏心距超四分之一梁宽时,需要对节点处梁做水平加腋处理,且在计算中应考虑偏心对梁柱节点核心区受力和构造的不利影响,以及梁荷载对柱子的偏心影响。
北京特亿阳光新能源总裁祁海坤接受《中国科技投资》记者采访时表示,造成梁柱偏心要看初始设计如此,还是自身结构失稳位移或者周边地质沉降,要实地勘察分析,“即使柱子的承载力足够,柱与梁的接触面积过小,尤其是在地震作用下承受载荷的剪力面积不够,也会有接触面局部失效的可能,造成局部失稳、进而坍塌的可能”。
“一般情况下梁的宽度要大于柱宽度的一半,所以偏心距超过四分之一柱宽时,要有具体的专业计算分析,必要时采取有效支撑补救措施,检查设计图纸有没有水平加腋梁、柱子的箍筋是否足够等,最好对房屋结构模型进行抗震组合下的承载力验算。”祁海坤建议。
针对地下室问题,《中国科技投资》致函中梁控股方面,公司并未否认漏水和梁柱偏心的情况,并回复称渗水问题属于普通防水问题,无需委托第三方检测;关于梁柱偏心问题,已安排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施工方案并进行了专家论证。
记者了解到,截至4月底,梁柱质量问题以及前述的楼板开裂整改工程均已完成。4月28日,中梁滨江首府项目已获得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实际上该项目原定于2020年12月31日交付,直到今年4月30日业主才被通知收房。且据业主朱爽透露,收房当日开发商并没有出具完整的三书一证一表,涉嫌违规交房。与此同时,业主表示,交房当日他们认为开发商公示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红章可能有“P图”痕迹。中梁控股方面就此事回复记者时,并未就“P图”质疑进行解释,只是表示“项目竣备资料齐全,并在交付当日进行了现场公示并拍照留证”。
与此同时,记者了解到,鼎城区政府已委托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中梁滨江首府进行全面检测,检测鉴定内容包括地下室梁柱、高层所有楼栋主体结构安全性鉴定,以及地下室渗漏状况检查等,检测时长或在40天~64天之间,已于5月初进场检测。
但业主普遍表示不想收房,并纷纷向开发商寄去了拒绝收房的邮件。记者从中梁控股方面获悉,截至5月8日10点左右,累计交付128户。这意味着,彼时1198户业主仅10%左右收房。
------此项目暂未完结
看看我模特们日常吧 你还在犹豫298[呲牙]认真做没有赚不到的只有拿不完的快递 ..拍不完的衣服
收入都是几百的 每天抽空拍拍照
你在该努力的时候选择了安逸,那就不要嫉妒别人因努力而得到的东西
你的压力来源于,无法自律只是假装努力,现状跟不上你内心的欲望,所以你焦虑甚至恐慌
不管前方的路有多苦,只要走的方向正确,不管多么崎
岖不平,都比站在原地更接近幸福
直正让人变好的选择,过程都y不会很舒服。你明知道躺在床上睡懒觉更舒服但还是一早就起床;你明知道什么都不做比较轻松,但依旧选择追逐梦想。这就是生活
#good网拍[超话]##网拍模特##good网拍模特##网拍[超话]##招网拍模特#
收入都是几百的 每天抽空拍拍照
你在该努力的时候选择了安逸,那就不要嫉妒别人因努力而得到的东西
你的压力来源于,无法自律只是假装努力,现状跟不上你内心的欲望,所以你焦虑甚至恐慌
不管前方的路有多苦,只要走的方向正确,不管多么崎
岖不平,都比站在原地更接近幸福
直正让人变好的选择,过程都y不会很舒服。你明知道躺在床上睡懒觉更舒服但还是一早就起床;你明知道什么都不做比较轻松,但依旧选择追逐梦想。这就是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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