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之一
1、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 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 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 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 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 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 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 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 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 并予以公布。”
2、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 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 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 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 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 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 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 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 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 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 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 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 个人有哪些义务? ▼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 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 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 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 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 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 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 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 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 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 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 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 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 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 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 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 ▼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 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 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 防措施。”
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 如何处理? ▼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拒绝隔离 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 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7、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应采取哪些措施? ▼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 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 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 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 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 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 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 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8、对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 里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已经发生甲类 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 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 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 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 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 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9、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 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 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 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 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 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 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 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自然灾害、事 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 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 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 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 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 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 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 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 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 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 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 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 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 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0、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哪些人员、 物资的征调措施? ▼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 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 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 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 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 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履行统一领导 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 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 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 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 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 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 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 员。”
1、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 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 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 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 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 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 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 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 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 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 并予以公布。”
2、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 “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 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 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 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 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 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 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 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 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 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 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 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 个人有哪些义务? ▼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 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 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 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 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 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 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 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 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 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 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 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 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 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 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5、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 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 ▼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 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 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 防措施。”
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 如何处理? ▼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拒绝隔离 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 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7、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应采取哪些措施? ▼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 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 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 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 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 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 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 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8、对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 里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对已经发生甲类 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 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 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 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 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 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9、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 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 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 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 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 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 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 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自然灾害、事 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 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 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 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 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 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 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 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 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 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 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 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 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 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0、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哪些人员、 物资的征调措施? ▼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传染病暴发、流 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 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 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 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 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履行统一领导 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 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 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 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 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 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 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 员。”
速看!2020年国家职业资格考试时间表出了!
2019年12月31日,人社部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布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
包括教师资格证、会计(初级)、护士执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等在内的56项考试的具体时间,均已发布!
文件中还指出:
01
教师资格下半年考试,执业兽医资格,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等具体考试日期由相关部门另行通知。
02
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含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各次考试地点不同,具体安排以相关行业协会考试公告为准。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日期由各地自行确定。
03
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2019年12月31日,人社部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布2020年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时间。
包括教师资格证、会计(初级)、护士执业资格、法律职业资格、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等在内的56项考试的具体时间,均已发布!
文件中还指出:
01
教师资格下半年考试,执业兽医资格,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认证人员职业资格,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等具体考试日期由相关部门另行通知。
02
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含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各次考试地点不同,具体安排以相关行业协会考试公告为准。
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日期由各地自行确定。
03
国家未指定任何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对不法培训机构打着“保过”幌子,招摇撞骗或组织实施作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复〔2018〕6号
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律师承办业务地域范围问题的批复
贵州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执业律师执业范围有无限制问题的请示》(黔司呈〔201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律师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律师承办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到本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县(市、区)以外的地区办理业务。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8年5月12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版)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司法部关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律师承办业务地域范围问题的批复
贵州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持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执业律师执业范围有无限制问题的请示》(黔司呈〔2018〕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律师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C证的律师承办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到本律师事务所所在的县(市、区)以外的地区办理业务。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2018年5月12日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修正版)第十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申请换发律师执业证书。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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