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内蒙古、河南两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联手查处跨省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
一、案件名称
内蒙古、河南两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联手查处跨省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
二、案件简介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镶黄旗巴音塔拉镇旧学校院内有非法收集废弃储油罐和油污污染环境行为。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举报问题进行了研判部署后,立即派出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30日前往镶黄旗巴音塔拉镇进行核查。环境执法人员现场采取无人机航拍发现镶黄旗巴音塔拉镇旧学校院内堆存大量废弃油井的配套设施设备(抽油机、储油罐、管线等)、含油碎管料等拆解出来的零件和油泥(人工装袋),分别堆放于院内南侧和西北侧,现场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执法人员询问了现场负责人李某某,李某某自称受河南省焦作市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在镶黄旗巴音塔拉镇旧学校院内从事废弃油井及配套设施设备(抽油机、储油罐、管线等)回收工作,并出示了焦作市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该企业对李某某的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因李某某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执法人员初步认定企业委托收集行为存疑需进一步核实。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网上核实企业信息,与企业负责人联系,因委托收集企业在河南省,锡林郭勒盟环境执法人员无法及时辨别委托手续的真伪。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该案上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后,2021年8月24日内蒙古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致函向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商请协助核实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及委托收集手续等问题线索。2021年9月7日,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及时将核实情况反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结论为李某某提供的全部委托收集手续均属伪造。
三、查处情况
案件发生后,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邀请盟检察分院和盟公安局执法人员赶赴案发地镶黄旗介入调查,经过实地调查,李某某于2021年7月8日开始私自拆解废弃油井的配套设施设备,现场发现露天堆存废油泥约45.04吨,含油碎管料约18.76吨,废弃原油储油罐45个。经询问,李某某已销售切割后废弃原油罐160个(约300吨),外售河北、辽宁两省。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现场废油泥等物质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废油泥(HW08-071-001-08)含油碎管料、废弃原油储罐(HW49-900-041-49),均为危险废物。
生态环境、公安、检察机关三部门针对现场调查情况召开座谈会,研究案件责任主体、违法事实认定等情况,通过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对案情的介绍以及提供的现场证据材料,盟检察分院和盟公安局认为李某某等人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移送立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经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重大案件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李某某等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现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同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
镶黄旗公安局已将李某某等相关涉案人员刑事拘留,并组成12人专案组,赴河南、宁夏、河北、西藏、河北和山东五个省区开展涉嫌犯罪人员抓捕工作,行程近万公里,已逮捕归案3人,网上追逃2人。
四、整改情况
镶黄旗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镶黄旗巴音塔拉镇旧学校院内堆放的废油泥、含油废管料等危险废物进行转移处置,已全部清运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委托评估单位制定了具体的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方案,盟检察分院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前期工作,环境修复治理正在进行中。
五、案件启示
一是两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联手,突破案件办理瓶颈。该案在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初期期间,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焦作市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是否向李某某出具代为收集危险废物的手续,成为认定主要责任的重点。该案件涉及跨省调查取证,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果断将该案提级办理,商请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协助调查。经两省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共同努力,认定了李某某等人存在伪造公文,非法擅自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部门联动,提高了案件查办质量。生态环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时启动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了生态环境部门固定证据的全面性、责任认定准确性,为行政证据转换为刑事证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保障了案件顺利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侦办。
三是生态赔偿,推动环境问题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查办,既是让环境违法犯罪人员受到法律的惩戒,更是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将生态环境犯罪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有机结合,同步推进了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
六、案件点评
该案因涉危险废物的非法拆解、处置、销售等环节,并涉及危险废物跨省区销售、涉案人员较多,为保障案件质量,生态环境部门提前协调公安机关和检察部门介入,为案件顺利查办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同时司法鉴定机构的及时介入,极大的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缩短了案件办理时间。
一是案件提级办理,锁定了关键证据。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的提级办理,商请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协助核实证据,充分发挥了省区协同合作效力,提高了调查取证的工作效率,初步构建起了自治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联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机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是提前邀请司法鉴定机构介入,及时从涉刑违法案件方面固定证据。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的证据调取和认定过程,与刑事犯罪的证据认定和调取存在区别,部分行政证据无法正常转换成刑事证据。司法鉴定提前介入后,及时认定危险废物类别,对案件性质的定性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推动了环境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
三是同步开展损害评估,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以往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生态环境部门注重的更多是案件的查办工作,很多事后污染治理工作却成了短板,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该案时,提前商请检察机关介入,既保证了案件后期的移交移送,也尝试了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推进了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案件名称
内蒙古、河南两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联手查处跨省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案
二、案件简介
2021年7月29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镶黄旗巴音塔拉镇旧学校院内有非法收集废弃储油罐和油污污染环境行为。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举报问题进行了研判部署后,立即派出环境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30日前往镶黄旗巴音塔拉镇进行核查。环境执法人员现场采取无人机航拍发现镶黄旗巴音塔拉镇旧学校院内堆存大量废弃油井的配套设施设备(抽油机、储油罐、管线等)、含油碎管料等拆解出来的零件和油泥(人工装袋),分别堆放于院内南侧和西北侧,现场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
执法人员询问了现场负责人李某某,李某某自称受河南省焦作市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授权委托,在镶黄旗巴音塔拉镇旧学校院内从事废弃油井及配套设施设备(抽油机、储油罐、管线等)回收工作,并出示了焦作市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该企业对李某某的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因李某某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执法人员初步认定企业委托收集行为存疑需进一步核实。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多次通过网上核实企业信息,与企业负责人联系,因委托收集企业在河南省,锡林郭勒盟环境执法人员无法及时辨别委托手续的真伪。
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该案上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后,2021年8月24日内蒙古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致函向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商请协助核实有关危险废物转移及委托收集手续等问题线索。2021年9月7日,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及时将核实情况反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结论为李某某提供的全部委托收集手续均属伪造。
三、查处情况
案件发生后,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邀请盟检察分院和盟公安局执法人员赶赴案发地镶黄旗介入调查,经过实地调查,李某某于2021年7月8日开始私自拆解废弃油井的配套设施设备,现场发现露天堆存废油泥约45.04吨,含油碎管料约18.76吨,废弃原油储油罐45个。经询问,李某某已销售切割后废弃原油罐160个(约300吨),外售河北、辽宁两省。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现场废油泥等物质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显示废油泥(HW08-071-001-08)含油碎管料、废弃原油储罐(HW49-900-041-49),均为危险废物。
生态环境、公安、检察机关三部门针对现场调查情况召开座谈会,研究案件责任主体、违法事实认定等情况,通过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对案情的介绍以及提供的现场证据材料,盟检察分院和盟公安局认为李某某等人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移送立案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的规定,经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重大案件处罚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李某某等人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现已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同时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治理修复工作。
镶黄旗公安局已将李某某等相关涉案人员刑事拘留,并组成12人专案组,赴河南、宁夏、河北、西藏、河北和山东五个省区开展涉嫌犯罪人员抓捕工作,行程近万公里,已逮捕归案3人,网上追逃2人。
四、整改情况
镶黄旗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对镶黄旗巴音塔拉镇旧学校院内堆放的废油泥、含油废管料等危险废物进行转移处置,已全部清运至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局委托评估单位制定了具体的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方案,盟检察分院同步开展生态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前期工作,环境修复治理正在进行中。
五、案件启示
一是两省生态环境执法机构联手,突破案件办理瓶颈。该案在生态环境部门调查初期期间,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焦作市某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是否向李某某出具代为收集危险废物的手续,成为认定主要责任的重点。该案件涉及跨省调查取证,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果断将该案提级办理,商请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协助调查。经两省区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的共同努力,认定了李某某等人存在伪造公文,非法擅自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二是部门联动,提高了案件查办质量。生态环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时启动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了生态环境部门固定证据的全面性、责任认定准确性,为行政证据转换为刑事证据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保障了案件顺利移交和公安刑事立案侦办。
三是生态赔偿,推动环境问题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查办,既是让环境违法犯罪人员受到法律的惩戒,更是让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的修复,将生态环境犯罪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有机结合,同步推进了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
六、案件点评
该案因涉危险废物的非法拆解、处置、销售等环节,并涉及危险废物跨省区销售、涉案人员较多,为保障案件质量,生态环境部门提前协调公安机关和检察部门介入,为案件顺利查办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同时司法鉴定机构的及时介入,极大的提高了案件办理效率,缩短了案件办理时间。
一是案件提级办理,锁定了关键证据。自治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总队的提级办理,商请河南省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协助核实证据,充分发挥了省区协同合作效力,提高了调查取证的工作效率,初步构建起了自治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联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机制,体现了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二是提前邀请司法鉴定机构介入,及时从涉刑违法案件方面固定证据。生态环境部门行政执法的证据调取和认定过程,与刑事犯罪的证据认定和调取存在区别,部分行政证据无法正常转换成刑事证据。司法鉴定提前介入后,及时认定危险废物类别,对案件性质的定性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推动了环境污染案件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
三是同步开展损害评估,推动环境公益诉讼。以往的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生态环境部门注重的更多是案件的查办工作,很多事后污染治理工作却成了短板,锡林郭勒盟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理该案时,提前商请检察机关介入,既保证了案件后期的移交移送,也尝试了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推进了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北京古树##北京·分司厅胡同[地点]# 分司厅胡同,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部区域,东起安定门内大街,西至北锣鼓巷,全长约450米。明代属灵椿坊,称分司厅。清代属镶黄旗,称分司厅胡同,俗称粉子亭。明、清两代顺天府署在胡同南侧。现胡同内有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宁园)等单位,余为居民住宅。在宁园门前,有古槐三株,树龄约百年,均为二级古树。
#辽阔草原锡林郭勒# 【锡林郭勒盟完成全国首笔创新模式绿色贷款】近日,在锡林郭勒盟委行署、镶黄旗人民政府的关心推动下,在人民银行锡林郭勒盟中心支行的指导帮助下,中国银行锡林浩特分行绿色金融创新发展“碳”出新步伐,为深能北方(锡林郭勒)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批复全国首笔“补贴确权+碳排放权质押”贷款2600万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抵押登记和公示,于9月9日实现投放1200万元,其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确权贷款1000万元、碳排放权质押贷款200万元,以实际行动落实绿色低碳发展理念。(来源:锡林郭勒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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