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采续标方案发布,明确了以下七个方向内容:
1、方向——四个稳定一个平稳
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以省或省际联盟为单位,依法合规,平稳开展接续工作,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2、明确不得“只议价、不带量”,公平竞争、量价挂钩
3、重新报量,按比例确定采购量,不得少于上一年度(明显少于需说明理由);明确分配规则,确保分配到各家企业和医疗机构
4、通过询价、竞价、综合评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
询价:最低价的1.5倍是天花板
竞价:询价未成功、或上一轮等额中选或非中选品实际售价明显低于上一轮最低价格,可进行竞价;
5、需求量较大或供应要求较高的省,鼓励同一品种由多家企业中选,不同中选企业的价格差异应公允合理。
6、信用和履约评价将影响中选结果
7、各地医保局细化完善本地区实施方案。我们认为,地方细则出台时,
不变的是:原则、分类接续方式(询价时的1.5倍)
可变的是:报量、接续带量部分的比例、分配方式,信用评价的具体操作(综合评价)、基金预付比例等
对此,点苍鹤老师也为大家进行了视频讲解,欢迎进入视频号观看、点赞、分享↓↓↓
11月4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明确指出:各地要把准改革方向,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或省际联盟为单位,依法合规,平稳开展接续工作,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此前,业界曾流出一份陕西省发布的续标方案,对国采第一批25个品种和第三批一年采购协议期满的22个品种的续标,陕西明确要求:
新中选企业约定采购量为50%,再次中选的企业约定采购量为60%
过评、原研、参比制剂不设质量分组
陕西上一轮中选价高于国采最低中选价1.5倍的,其价格区间以不高于国采最低中选价的1.5倍为基线,最高上限不得超过上一轮国采最高中选价
中选企业为1家中选
以中选价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的支付标准梯度调整至中选价
当时,我们就认为陕西的规则其核心内容与国家版一致。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国家版规则的要求:
协议期满后继续集采,不得“只议价不带量”
原则上所有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均应继续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只议价、不带量”。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可参加。
由医疗机构结合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报送拟采购药品的需求量。医保部门汇总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总量,结合带量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
对于报送需求量明显低于上年度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应要求其作出说明,并加大对其采购行为的监管。应事先明确约定采购量分配规则,确保将约定采购量分配到每家中选企业和每家医疗机构。
分类开展接续,最低价的1.5倍是天花板
通知指出,要着眼于维护市场和临床用药稳定,综合考量企业和产品的多方面因素,通过询价、竞价、综合评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1.上一轮集采时差额中选的品种,原则上在稳定价格水平和临床用药的基础上开展询价。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不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的,以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为基线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询价;
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的,以不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为基线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询价。询价上限为上一轮全国最高中选价。
可根据企业报价意愿,结合对企业及其产品的综合评估结果,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2.对询价未成功,或者上一轮集采时等额产生中选结果,或者当前市场中已有非中选产品实际销售价明显低于上一轮集采本省最低中选价且有实际供应的,可通过竞价方式重新产生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需求量较大或供应保障要求较高的省,鼓励同一品种由多家企业中选,不同中选企业的价格差异应公允合理。按照量价挂钩原则,明确各中选企业的约定采购量。
可参照国家组织药品集采相关规则确定采购协议期,适当调整采购周期,逐步统一不同集采批次的执行时间。鼓励对企业的供应、履约情况及产品质量、临床反应等开展综合评价。
信用和履约评价将影响中选结果
把信用评价和履约情况融入到接续规则各个主要环节中,使其在企业申报资格、中选资格、中选顺位、供应地区选择中发挥实质性作用。
采用综合评价方式确定中选企业的,各省应将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履约情况纳入综合评价因素,并给予较高的权重。暂未采用综合评价的,应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情况作为企业入围的重要条件之一,同等情况下,信用评价较好的企业优先中选。
上一轮已中选企业,如综合评价结果或信用、履约情况较好,可在接续工作中优先考虑;如信用、履约情况较差,在接续规则中应予以惩戒。
申报企业如被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列入“违规名单”或被所在省认定为不同程度失信的,可按规定采取中选顺位后移、降低带量比例、减少供应地区等处置措施,直至暂停其参加接续的资格。
医保支付标准与中选价协同
继续落实好医保基金预付,减轻医疗机构回款压力。完善集采品种挂网规则,进一步做好医保支付标准与中选价格协同,切实提升患者获得感。
保障中选药品全程可追溯
建立健全中选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保障中选药品在生产流通全过程可追溯。针对中选企业供应、信用等方面开展监测评估,压实履约责任,并将评估结果应用于未来的集采工作。常态化监测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和回款情况,确保医疗机构合理使用、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和及时回款。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https://wx1.sinaimg.cn/large/006YZP2xly1gw3av5klb3j30hc02r3yp.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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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以省或省际联盟为单位,依法合规,平稳开展接续工作,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2、明确不得“只议价、不带量”,公平竞争、量价挂钩
3、重新报量,按比例确定采购量,不得少于上一年度(明显少于需说明理由);明确分配规则,确保分配到各家企业和医疗机构
4、通过询价、竞价、综合评价等方式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
询价:最低价的1.5倍是天花板
竞价:询价未成功、或上一轮等额中选或非中选品实际售价明显低于上一轮最低价格,可进行竞价;
5、需求量较大或供应要求较高的省,鼓励同一品种由多家企业中选,不同中选企业的价格差异应公允合理。
6、信用和履约评价将影响中选结果
7、各地医保局细化完善本地区实施方案。我们认为,地方细则出台时,
不变的是:原则、分类接续方式(询价时的1.5倍)
可变的是:报量、接续带量部分的比例、分配方式,信用评价的具体操作(综合评价)、基金预付比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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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业界曾流出一份陕西省发布的续标方案,对国采第一批25个品种和第三批一年采购协议期满的22个品种的续标,陕西明确要求:
新中选企业约定采购量为50%,再次中选的企业约定采购量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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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上一轮中选价高于国采最低中选价1.5倍的,其价格区间以不高于国采最低中选价的1.5倍为基线,最高上限不得超过上一轮国采最高中选价
中选企业为1家中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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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我们就认为陕西的规则其核心内容与国家版一致。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国家版规则的要求:
协议期满后继续集采,不得“只议价不带量”
原则上所有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协议期满后均应继续开展集中带量采购,不得“只议价、不带量”。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均可参加。
由医疗机构结合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报送拟采购药品的需求量。医保部门汇总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总量,结合带量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
对于报送需求量明显低于上年度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应要求其作出说明,并加大对其采购行为的监管。应事先明确约定采购量分配规则,确保将约定采购量分配到每家中选企业和每家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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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一轮集采时差额中选的品种,原则上在稳定价格水平和临床用药的基础上开展询价。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不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的,以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为基线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询价;
所在省上一轮中选价格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的,以不高于全国最低中选价1.5倍为基线向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询价。询价上限为上一轮全国最高中选价。
可根据企业报价意愿,结合对企业及其产品的综合评估结果,确定中选企业和中选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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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综合评价方式确定中选企业的,各省应将企业的信用评价和履约情况纳入综合评价因素,并给予较高的权重。暂未采用综合评价的,应将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情况作为企业入围的重要条件之一,同等情况下,信用评价较好的企业优先中选。
上一轮已中选企业,如综合评价结果或信用、履约情况较好,可在接续工作中优先考虑;如信用、履约情况较差,在接续规则中应予以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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