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19省中成药集采联盟,报量数据来了!
11月19日,湖北省医药价格及招采管理服务网挂出《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公告(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
在1号公告,中成药省际联盟集采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湖北19省中成药联盟的方案和分组、中选规则等内容。2号公告在此基础上,正式发布了带量采购文件并公布了采购品种的报量情况。
2号公告显示,联采办要求相关药企于本采购公告发布日至2021年11月29日在中成药资质企业申报界面维护或填报企业及产品信息、基准价格、技术评价指标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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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地区由湖北、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福建、江西、河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共19省市组成。
10月,湖北省发布《关于填报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范围相关采购数据的通知》。据了解,山西、四川、宁夏、河南等地也陆续发布通知要求报量。
17个组别共76个中成药纳入湖北19省联盟,此次2号公告公布的报量如下表所示:(年度预采购量、首年约定 采购量(单位:万片/万粒/万袋/万支/万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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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周期
原则上2年,到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最多1年,协议每年一签。完成协议期超出部分仍按中选价供应直至采购期届满。
报量
医疗机构填报2020年实际使用量、价格、金额,并结合历史使用情况、临床用药需求等因素,填报未来一年产品的预采购量。如果报量部分企业未参与申报或产能为0,增将其转为待分配量进行分配
(注:此处按2020年的实际量作为参考填报预采购量,可见之前进入进院先发优势的重要性;此外,间接提示企业要积极参与)
联采办按报量的80%确定为约定采购量。(注:报量到约定采购量,缩水2成)
分为A/B两个采购单位
A采购单元:(符合以下2个条件之一即可分为A单元)
1、(企业采购金额/同组所有产品2020年采购金额)≥10%
2、2020年采购金额在同组中排名前三的企业
注:一般AB组划分的逻辑都是划分量大和量小的,湖北按采购金额占比及排名(前者看比例,后者看绝对排名)决定。与广东按复杂的日均治疗天数、日治疗费用来进行复杂计算,这个划分相对简洁、易行。
B采购单元:都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进入B单元;若B单元企业不足3家,则所有企业都合并到A单元。
报价代表品:采购金额最大的剂型、规格作为代表品
在同产品组、同企业、不同剂型、规格的产品中,以采购金额最大的产品作为代表品进行报价,以最小零售包装(如:盒)为计价单位。
注:代表品规则的设定和区分,如果再加上差比价因素,在实操层面更是会影响企业的价格计算和报价策略。湖北规则与广东相比颗粒度较大,但也不容易出错。
基准价格:也就是限价
1、全国省级最低中标/挂网价格(不含广东省平台及省级集采中选价);
2、若无省级价格,则以同组所有报价代表品按日均治疗费用(按说明书用法用量计算,不考虑剂型规格的差比)折算的最低价作为基准价;
注:省级最低中标价才是目前企业有预期、医保可接受、平台可操作的相对适合的方式,广东以最高日均治疗天数/费用来作为评价依据,不仅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在操作层面各方都极易出错。
报价:最新零售包装实际供应价
限价:不得高于基准价,否则为无效报价,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入围规则:“双信封”模式(价格与技术六四开),价格按降幅竞争
综合得分=价格竞争得分*60%+技术评价得分*40%
图片
注:医疗机构的认可度在技术性评分中占比最大,可见湖北方案对用药机构的重视;同时,对于企业而言,平日积累的资源现在方能在报量和评标中用上。后发的企业难度重重。
图片
拟中选规则
A单元:降幅前70%+后30%议价拟中选
入围企业报价降幅由高到低排序,降幅前70%拟中选;若末位降幅相同,则一并拟中选。降幅排名后30%的进入议价,如果接受17个产品组所有A单元入围企业降幅前50%的最低降幅可拟中选。
注:拟中选门槛不算很高,而且给降幅排名靠后的一次议价机会,且该机会不难把握(前50%的最低降幅,相当于中间降幅)
B单元:依据A单中间降幅
入围企业数量≤4 家的,入围企业报价降幅达到 17 个产品组所有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50% 的最低降幅,获得拟中选资格;未达到的,进入议价环节, 接受 17 个产品组所有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50% 的最低降幅,获得拟中选资格。
其他情况:
同产品组内日均治疗费用最低的报价代表品申报企业,若按上述规则未入围或未中选,可获得拟中选资格。若申报企业日均治疗费用相同,综合得分较高的获得拟中选资格。
注:此处既是一个补漏措施,也是一个对按日均费用最低报价产品的一种补偿,防止同组按降幅比例计算方式下可能出现的概率性差错发生。
非代表品的价格确定:按代表品拟中选价格降幅等比例下调价格(注:不考虑差别因素)代表品及非代表品均参与采购量分配。
约定采购量分配
1、如果医疗机构报量的产品中选,则降幅最高的中选品种获得100%报量;其他品种获得80%;
2、如果医疗机构所报量品种未中选,或企业未申报、产能为0等几种情况,其报量的80%作为待分配量,按以下顺序分配:
1)将30%待分配量分给降幅最大的中选企业;
2)剩余的70%待分配量由医院从中选产品中自主选择;
注:此条规则是对降幅最高的厂牌间接实施“奖励”以引导企业尽量报低价,但令人扼腕的是,“足量”的100%带量部分,其实是企业原有的市场份额,报量能否反映正常份额不说,在分配采购量环节,事实上中选企业都面临份额缩水的窘境。
3)若剂型、规格差异不能直接换算的,由联盟省份自行分配后报联采办备案;
4)医疗机构选量超过每个中选品种最大产能的80%时,不再开放医疗机构选择该产品,可继续选择其他中选产品。(注:超量到大80%是供应监控的警戒线,有可能用量异常,也可能引发供应风险)
结语
1、湖北19省与广东7省联盟区域有所重叠,是否还存在调整的可能性或存在的竞争性?
2、从纳入目录的品种分析,广东按通用名为57个,区分剂型规格按药品名称为134个,分为27个组,其中26组为非独家(其中有独家品种被合并其中),36个独家品种为一个组,口服分为三组,针剂一组,合并率为79.9%;而湖北74个品种合并为17个组别,口服、针剂分别为一组,合并率为77%。表明上看似乎湖北合并程度高,但由于广东实际纳入的品种数量多,合并率反而比湖北高;
3、湖北规则与广东相比,无论是AB组划分(看采购金额及占比)、定价依据(省级最低中标价)、給量方式(削峰填谷)、中选规则(降幅排名+议价)、待分配量(从医疗机构实际看待)都显得较为简洁、易懂、易操作,医保、企业、平台接受度应该不低;
4、从企业的角度看,需要注意实际销量、医疗机构报量、以及中选后实际拿到的采购量之间的关系,进行精确计算方能确定报价策略;
5、医疗机构所报品种如果未中选,存在二次选择的机会/风险,对于中选企业而言,可以借机进入之前未覆盖医疗机构,而对于落选企业,份额明白无误地在采购规则中被别人瓜分;
6、中选执行后,医疗机构的使用也应纳入企业的观察,其表现为几个方面:一是医疗机构是否真正落实采购量和回款?是真带量还是真降价?二是,由于存在真实存量、报量与实际采购量之间的差距,非带量部分是否在扩大?
尊重原创,如有侵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11月19日,湖北省医药价格及招采管理服务网挂出《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公告(第2号)》(以下简称2号公告)。
在1号公告,中成药省际联盟集采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了湖北19省中成药联盟的方案和分组、中选规则等内容。2号公告在此基础上,正式发布了带量采购文件并公布了采购品种的报量情况。
2号公告显示,联采办要求相关药企于本采购公告发布日至2021年11月29日在中成药资质企业申报界面维护或填报企业及产品信息、基准价格、技术评价指标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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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盟地区由湖北、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福建、江西、河南、湖南、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共19省市组成。
10月,湖北省发布《关于填报中成药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范围相关采购数据的通知》。据了解,山西、四川、宁夏、河南等地也陆续发布通知要求报量。
17个组别共76个中成药纳入湖北19省联盟,此次2号公告公布的报量如下表所示:(年度预采购量、首年约定 采购量(单位:万片/万粒/万袋/万支/万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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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周期
原则上2年,到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最多1年,协议每年一签。完成协议期超出部分仍按中选价供应直至采购期届满。
报量
医疗机构填报2020年实际使用量、价格、金额,并结合历史使用情况、临床用药需求等因素,填报未来一年产品的预采购量。如果报量部分企业未参与申报或产能为0,增将其转为待分配量进行分配
(注:此处按2020年的实际量作为参考填报预采购量,可见之前进入进院先发优势的重要性;此外,间接提示企业要积极参与)
联采办按报量的80%确定为约定采购量。(注:报量到约定采购量,缩水2成)
分为A/B两个采购单位
A采购单元:(符合以下2个条件之一即可分为A单元)
1、(企业采购金额/同组所有产品2020年采购金额)≥10%
2、2020年采购金额在同组中排名前三的企业
注:一般AB组划分的逻辑都是划分量大和量小的,湖北按采购金额占比及排名(前者看比例,后者看绝对排名)决定。与广东按复杂的日均治疗天数、日治疗费用来进行复杂计算,这个划分相对简洁、易行。
B采购单元:都不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进入B单元;若B单元企业不足3家,则所有企业都合并到A单元。
报价代表品:采购金额最大的剂型、规格作为代表品
在同产品组、同企业、不同剂型、规格的产品中,以采购金额最大的产品作为代表品进行报价,以最小零售包装(如:盒)为计价单位。
注:代表品规则的设定和区分,如果再加上差比价因素,在实操层面更是会影响企业的价格计算和报价策略。湖北规则与广东相比颗粒度较大,但也不容易出错。
基准价格:也就是限价
1、全国省级最低中标/挂网价格(不含广东省平台及省级集采中选价);
2、若无省级价格,则以同组所有报价代表品按日均治疗费用(按说明书用法用量计算,不考虑剂型规格的差比)折算的最低价作为基准价;
注:省级最低中标价才是目前企业有预期、医保可接受、平台可操作的相对适合的方式,广东以最高日均治疗天数/费用来作为评价依据,不仅缺乏必要的透明度,在操作层面各方都极易出错。
报价:最新零售包装实际供应价
限价:不得高于基准价,否则为无效报价,保留至小数点后2位
入围规则:“双信封”模式(价格与技术六四开),价格按降幅竞争
综合得分=价格竞争得分*60%+技术评价得分*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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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医疗机构的认可度在技术性评分中占比最大,可见湖北方案对用药机构的重视;同时,对于企业而言,平日积累的资源现在方能在报量和评标中用上。后发的企业难度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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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中选规则
A单元:降幅前70%+后30%议价拟中选
入围企业报价降幅由高到低排序,降幅前70%拟中选;若末位降幅相同,则一并拟中选。降幅排名后30%的进入议价,如果接受17个产品组所有A单元入围企业降幅前50%的最低降幅可拟中选。
注:拟中选门槛不算很高,而且给降幅排名靠后的一次议价机会,且该机会不难把握(前50%的最低降幅,相当于中间降幅)
B单元:依据A单中间降幅
入围企业数量≤4 家的,入围企业报价降幅达到 17 个产品组所有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50% 的最低降幅,获得拟中选资格;未达到的,进入议价环节, 接受 17 个产品组所有A 竞争单元入围企业降幅排名前50% 的最低降幅,获得拟中选资格。
其他情况:
同产品组内日均治疗费用最低的报价代表品申报企业,若按上述规则未入围或未中选,可获得拟中选资格。若申报企业日均治疗费用相同,综合得分较高的获得拟中选资格。
注:此处既是一个补漏措施,也是一个对按日均费用最低报价产品的一种补偿,防止同组按降幅比例计算方式下可能出现的概率性差错发生。
非代表品的价格确定:按代表品拟中选价格降幅等比例下调价格(注:不考虑差别因素)代表品及非代表品均参与采购量分配。
约定采购量分配
1、如果医疗机构报量的产品中选,则降幅最高的中选品种获得100%报量;其他品种获得80%;
2、如果医疗机构所报量品种未中选,或企业未申报、产能为0等几种情况,其报量的80%作为待分配量,按以下顺序分配:
1)将30%待分配量分给降幅最大的中选企业;
2)剩余的70%待分配量由医院从中选产品中自主选择;
注:此条规则是对降幅最高的厂牌间接实施“奖励”以引导企业尽量报低价,但令人扼腕的是,“足量”的100%带量部分,其实是企业原有的市场份额,报量能否反映正常份额不说,在分配采购量环节,事实上中选企业都面临份额缩水的窘境。
3)若剂型、规格差异不能直接换算的,由联盟省份自行分配后报联采办备案;
4)医疗机构选量超过每个中选品种最大产能的80%时,不再开放医疗机构选择该产品,可继续选择其他中选产品。(注:超量到大80%是供应监控的警戒线,有可能用量异常,也可能引发供应风险)
结语
1、湖北19省与广东7省联盟区域有所重叠,是否还存在调整的可能性或存在的竞争性?
2、从纳入目录的品种分析,广东按通用名为57个,区分剂型规格按药品名称为134个,分为27个组,其中26组为非独家(其中有独家品种被合并其中),36个独家品种为一个组,口服分为三组,针剂一组,合并率为79.9%;而湖北74个品种合并为17个组别,口服、针剂分别为一组,合并率为77%。表明上看似乎湖北合并程度高,但由于广东实际纳入的品种数量多,合并率反而比湖北高;
3、湖北规则与广东相比,无论是AB组划分(看采购金额及占比)、定价依据(省级最低中标价)、給量方式(削峰填谷)、中选规则(降幅排名+议价)、待分配量(从医疗机构实际看待)都显得较为简洁、易懂、易操作,医保、企业、平台接受度应该不低;
4、从企业的角度看,需要注意实际销量、医疗机构报量、以及中选后实际拿到的采购量之间的关系,进行精确计算方能确定报价策略;
5、医疗机构所报品种如果未中选,存在二次选择的机会/风险,对于中选企业而言,可以借机进入之前未覆盖医疗机构,而对于落选企业,份额明白无误地在采购规则中被别人瓜分;
6、中选执行后,医疗机构的使用也应纳入企业的观察,其表现为几个方面:一是医疗机构是否真正落实采购量和回款?是真带量还是真降价?二是,由于存在真实存量、报量与实际采购量之间的差距,非带量部分是否在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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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龙1209生日快乐# 叮叮叮,小贴又给大家带好消息啦[哈哈][哈哈][哈哈]让我们怦然心动的1209就要来了[打call][打call][打call]
由于疫情原因,不能线下为晓龙老师@张晓龙 庆祝生日,今年生日会主题是【生日祝福视频征集】通过收集到的龙族录制的祝福视频(可以三五位龙族一起录制)剪辑之后呈现给我们的龙主观看!视频要求:
①横屏
②背景图最好带有生日元素(蛋糕、老师照片、手幅或者kt版、鲜花、蜡烛)没有也可以哈!
视频内容:
1、自我介绍
2、生日祝福语
3、土味情话(或者唱一段生日歌以后再说出你对晓龙老师的祝福)。
录制时间控制在20—30秒左右即可,大家尽情对龙主表露心声吧![太开心]
视频征集截止日期为12月2日(12月2日,12月2日[允悲]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大家快来表白吧![哈哈]想参加的龙族小伙伴们请本周日之前私信官博@张晓龙全球后援会 ,快快行动起来吧[挤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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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日祝福语
3、土味情话(或者唱一段生日歌以后再说出你对晓龙老师的祝福)。
录制时间控制在20—30秒左右即可,大家尽情对龙主表露心声吧![太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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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法普法#【微信群擅自曝光他人照片构成侵权!侵害肖像权不再以“营利目的”为条件】在小区内部道路上行驶时,差点撞到突然跑出的女童,车主及车辆被拍照发到社区微信群,车主由此遭到群内部分成员议论指责,无奈之下,车主诉至法院维权。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新规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明确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侵犯肖像权的条件。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的一天,董某驾车行驶在小区内部道路上。突然,缪某的女儿跑到车道上。所幸,董某避让及时未造成事故。随后董某继续向前行驶并将车辆停在小区道路右侧。
由于女儿险些被撞,缪某十分生气,随即拍摄了三张董某在小区内部道路停车的照片并上传至名为“社区联络群”的微信群中,群内共427名成员。
当天下午,董某看到自己的照片被公布在社区群里,便向缪某提出其擅自发布照片的行为不妥。缪某针锋相对,随后双方在微信群里发生争执并引发该微信群其他成员的议论。在争执过程中,缪某在群内发布“我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买这个小区只是为了孩子上下学方便,真的不是让杀手亲密接触我的孩子”的内容。
董某不堪忍受“杀手”等字眼及群内成员的指责讨论,故将缪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缪某立即停止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并在“社区联络群”或在小区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1.缪某在微信群中发布董某照片的行为是否超出了适当的解决纠纷方式的范围?
法院认为,在该事件的发生过程中,车辆与缪某的小孩并未发生碰撞,缪某无论出于维权的角度还是公益的角度都应当首先与董某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选择其他方式解决,但缪某并未就此事与董某进行协商,而是直接将其拍摄的照片上传至微信群,导致董某受到群内部分成员的指责和非议。因此,缪某此种绕过沟通和协商途径直接曝光他人行为的方式不应得到鼓励,应予以约束。
2.缪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董某有权拒绝其照片被他人公开。缪某未经许可将董某的照片发布在微信聊天群,显属不当。事实上,这些照片虽然是在较远的距离拍摄,但缪某并未对车牌号及董某的脸部做模糊处理,仍能够清楚地辨识照片中的人物。在这些照片上传后,引发了微信群内部分成员对董某的指责。同时,缪某在群内发布的“杀手”一词虽并未明确针对董某,但在该特定语境中与董某仍存在联系,客观上带有贬低的意思。因此,缪某的行为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权。
另外,由于缪某发布的照片并非董某在私密场所进行的私密活动,亦未骚扰其日常生活,因此并未侵犯其隐私权。缪某也并未对董某实施其他的语言攻击,仅就其行车过快的行为予以指责,尚不足以造成其名誉权的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缪某立即停止侵犯董某肖像权的行为,并在名为“社区联络群”的微信群内向董某公开赔礼道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市级媒体刊登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缪某已向董某公开赔礼道歉。
法 官 说 法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之一,与人格尊严息息相关。《民法典》把肖像权纳入人格权篇独立成章,扩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每个人“脸面”等外部形象的保护力度,适应了大数据时代、智能社会对肖像保护的需要。肖像权是自然人合法使用肖像的权利,在过去法律规定中,侵犯肖像权需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判定条件。为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益,《民法典》删除“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本案中,缪某将董某的照片上传至微信群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但这种动辄以网络曝光的形式解决纠纷的行为,极易引发诸如“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非理性的行为,社会对此已有较为深刻而惨痛的教训。许多犯了轻微错误甚至被人误解为犯错的人因此而受到不应有的指责和非议,对其生活带来极大的痛苦。对于这种教训,社会不应当仅仅在事后进行忏悔,更应当去反思、停止、制止该类行为。
现实生活中,普通公众对肖像权大多存在误解,认为自己不是名人,不享有肖像权,也从未想过去维权。其实,作为普通公众,我们的“脸面”等外部形象同样应获得平等保护,有权获得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来源: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浙江天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根据《民法典》新规审理了一起人格权纠纷案件,明确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是侵犯肖像权的条件。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的一天,董某驾车行驶在小区内部道路上。突然,缪某的女儿跑到车道上。所幸,董某避让及时未造成事故。随后董某继续向前行驶并将车辆停在小区道路右侧。
由于女儿险些被撞,缪某十分生气,随即拍摄了三张董某在小区内部道路停车的照片并上传至名为“社区联络群”的微信群中,群内共427名成员。
当天下午,董某看到自己的照片被公布在社区群里,便向缪某提出其擅自发布照片的行为不妥。缪某针锋相对,随后双方在微信群里发生争执并引发该微信群其他成员的议论。在争执过程中,缪某在群内发布“我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买这个小区只是为了孩子上下学方便,真的不是让杀手亲密接触我的孩子”的内容。
董某不堪忍受“杀手”等字眼及群内成员的指责讨论,故将缪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缪某立即停止侵害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并在“社区联络群”或在小区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二。
1.缪某在微信群中发布董某照片的行为是否超出了适当的解决纠纷方式的范围?
法院认为,在该事件的发生过程中,车辆与缪某的小孩并未发生碰撞,缪某无论出于维权的角度还是公益的角度都应当首先与董某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选择其他方式解决,但缪某并未就此事与董某进行协商,而是直接将其拍摄的照片上传至微信群,导致董某受到群内部分成员的指责和非议。因此,缪某此种绕过沟通和协商途径直接曝光他人行为的方式不应得到鼓励,应予以约束。
2.缪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权、隐私权和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董某有权拒绝其照片被他人公开。缪某未经许可将董某的照片发布在微信聊天群,显属不当。事实上,这些照片虽然是在较远的距离拍摄,但缪某并未对车牌号及董某的脸部做模糊处理,仍能够清楚地辨识照片中的人物。在这些照片上传后,引发了微信群内部分成员对董某的指责。同时,缪某在群内发布的“杀手”一词虽并未明确针对董某,但在该特定语境中与董某仍存在联系,客观上带有贬低的意思。因此,缪某的行为侵犯了董某的肖像权。
另外,由于缪某发布的照片并非董某在私密场所进行的私密活动,亦未骚扰其日常生活,因此并未侵犯其隐私权。缪某也并未对董某实施其他的语言攻击,仅就其行车过快的行为予以指责,尚不足以造成其名誉权的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缪某立即停止侵犯董某肖像权的行为,并在名为“社区联络群”的微信群内向董某公开赔礼道歉,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市级媒体刊登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缪某已向董某公开赔礼道歉。
法 官 说 法
肖像权作为人格权之一,与人格尊严息息相关。《民法典》把肖像权纳入人格权篇独立成章,扩大了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加强了对每个人“脸面”等外部形象的保护力度,适应了大数据时代、智能社会对肖像保护的需要。肖像权是自然人合法使用肖像的权利,在过去法律规定中,侵犯肖像权需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判定条件。为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益,《民法典》删除“以营利为目的”这一要素,避免肖像权保护范围的不当缩小,为肖像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提供了清晰指引。
本案中,缪某将董某的照片上传至微信群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但这种动辄以网络曝光的形式解决纠纷的行为,极易引发诸如“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非理性的行为,社会对此已有较为深刻而惨痛的教训。许多犯了轻微错误甚至被人误解为犯错的人因此而受到不应有的指责和非议,对其生活带来极大的痛苦。对于这种教训,社会不应当仅仅在事后进行忏悔,更应当去反思、停止、制止该类行为。
现实生活中,普通公众对肖像权大多存在误解,认为自己不是名人,不享有肖像权,也从未想过去维权。其实,作为普通公众,我们的“脸面”等外部形象同样应获得平等保护,有权获得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来源: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浙江天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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