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采访中,主持人问关之琳:“你怎么看待女孩子没有安全感这件事?”
关之琳回答:“没有安全感就去赚钱。我小的时候,家里负担很重,所以我很小的时候就出来工作了,我会把赚到的每一分钱都存起来,时间长了,就觉得自己有后盾了。”
一直以来,关之琳都十分清楚自己想要的是什么,为了能够给予自己这种安全感,她也一直努力工作和生活。
关之琳回答:“没有安全感就去赚钱。我小的时候,家里负担很重,所以我很小的时候就出来工作了,我会把赚到的每一分钱都存起来,时间长了,就觉得自己有后盾了。”
一直以来,关之琳都十分清楚自己想要的是什么,为了能够给予自己这种安全感,她也一直努力工作和生活。
#以案释法# 沧县法院:竞业限制协议签了,协议当然有效吗?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于2016年3月1日入职原告某公司处任总经理职务,为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自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事总经理工作。2016年4月19日,原、被告签订《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以下简称竞业协议),主要约定:被告离职或被辞退后贰年内不得直接或通过他人或其他机构在其他与原告业务具有竞争关系或其所关联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任职,也不能从事其他任何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或所关联的业务,或从中获得利益;被告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叁拾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有权就差额部分向被告追偿;被告的竞业补偿金由原告将应付的竞业补偿金分解到被告工资中,由被告在每月领取工资时领取。2018年9月29日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被告离职后,任职于与原告同类型公司,该公司与原告业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因被告违反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给付原告违约金300000元。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告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沧县人民法院。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与被告所签署的员工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实际情况因原告的原因该协议未生效,故对该协议所约定的竞业限制被告不需遵守,该协议对被告不存在竞业限制。原告诉请的事实和理由中部分内容不实,被告至今未与任何单位签署过劳动合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成立,假定存在违约金也应按照法律规定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关于竞业限制的合同条款,应当认定其无效,以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和生存权。现原告主张依据该竞业协议被告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因该竞业限制的条款无效,原告公司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我国劳动立法设立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目的是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竞业限制对职工的自主择业权形成了一定限制,用人单位就此应当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竞业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作为劳动者须遵守相关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其中约定经济补偿金原告须在被告每月工资中发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未在协议中约定。原告公司未按照竞业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原、被告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应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且竞业限制条款本质仍然属于合同范畴,就有合同属性,合同条款应当公平,任何一方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享有义务,应认定竞业限制的合同条款无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协议后,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拖欠经济补偿,属于延迟履行,是违约行为。对劳动者而言,无论其享有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还是先履行抗辩权,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费。另外,由于用人单位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费,属于违约在先,此时,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延伸解读
一、协议主体不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在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否是竞业禁止协议的生效要件,尚未有统一的意见。部分地区把经济补偿金作为竞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未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笔者比较赞同该意见。基于权利义务的对等,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无约定,则协议无效。
基本案情
被告王某于2016年3月1日入职原告某公司处任总经理职务,为原告的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3月1日双方签订了自2016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1日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从事总经理工作。2016年4月19日,原、被告签订《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以下简称竞业协议),主要约定:被告离职或被辞退后贰年内不得直接或通过他人或其他机构在其他与原告业务具有竞争关系或其所关联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任职,也不能从事其他任何与原告具有竞争关系或所关联的业务,或从中获得利益;被告违反本协议规定的竞业限制及保密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次性支付违约金叁拾万元,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损失,有权就差额部分向被告追偿;被告的竞业补偿金由原告将应付的竞业补偿金分解到被告工资中,由被告在每月领取工资时领取。2018年9月29日原、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原告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被告离职后,任职于与原告同类型公司,该公司与原告业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因被告违反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给付原告违约金300000元。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原告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沧县人民法院。
被告王某辩称,原告与被告所签署的员工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实际情况因原告的原因该协议未生效,故对该协议所约定的竞业限制被告不需遵守,该协议对被告不存在竞业限制。原告诉请的事实和理由中部分内容不实,被告至今未与任何单位签署过劳动合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不成立,假定存在违约金也应按照法律规定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关于竞业限制的合同条款,应当认定其无效,以保护劳动者的就业权和生存权。现原告主张依据该竞业协议被告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因该竞业限制的条款无效,原告公司要求被告给付违约金3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
法官说法
我国劳动立法设立劳动者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其目的是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竞业限制对职工的自主择业权形成了一定限制,用人单位就此应当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竞业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作为劳动者须遵守相关竞业限制协议条款,其中约定经济补偿金原告须在被告每月工资中发放,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金未在协议中约定。原告公司未按照竞业协议约定履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原、被告关于竞业限制的条款应遵守劳动合同的规定,且竞业限制条款本质仍然属于合同范畴,就有合同属性,合同条款应当公平,任何一方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享有义务,应认定竞业限制的合同条款无效。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竞业协议后,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或者拖欠经济补偿,属于延迟履行,是违约行为。对劳动者而言,无论其享有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还是先履行抗辩权,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按照约定支付经济补偿费。另外,由于用人单位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费,属于违约在先,此时,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不再具有约束力,在此情况下,劳动者有权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延伸解读
一、协议主体不属于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超过竞业禁止的期限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在协议中未约定经济补偿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否是竞业禁止协议的生效要件,尚未有统一的意见。部分地区把经济补偿金作为竞业协议的有效要件,未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笔者比较赞同该意见。基于权利义务的对等,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无约定,则协议无效。
国产汽车品牌的发展速度可以说是弯道超车了,不管是科技领域,还是汽车领域,咱们的年轻消费者真的是都特别挺国产品牌。而要说到国产家轿里面有没有值得推荐的车型?哪款比较好呢?宝骏旗下的RC-5就有着很不错的口碑,很多车主对于宝骏RC-5的评价也都很好。比如说,车主小方就是宝骏RC-5的忠实粉丝,说起这款车的使用评价,也是连连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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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方是一位95后的体育老师,虽然说工资不高,但是胜在稳定,而在买车这件事上面,选择宝骏RC-5,一方面是因为其5.98-10.98万元的价格,很亲民,自己的购车预算可以达到。另一方面,宝骏RC-5这款车的定位是轿跑车,这对于小方而言,有着很大的吸引力。毕竟,能够实现自己的轿跑梦,是一直以来的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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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颜值上面,小方觉得宝骏RC-5非常适合自己的性格和职业。年轻时尚的氛围,透露到每一个细节当中,比如说,宝骏RC-5使用了星际几何的设计语言,星辉矩阵式的进气格栅、分体式大灯,还有最终的是,侧面溜背式的设计,尾部贯穿式的灯组,总的来说都非常的有设计感。小方表示,把这款车开到学校,好多学生都夸,这车真好看,颜值属实是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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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除了颜值,宝骏RC-5搭载的智能配置,对于小方来说,简直就是福利。其全系标配了智能网联系统,搭载的宝骏车联网2.0系统,能够支持语音免唤醒交互,远程控制,OTA在线升级,比如说远程控制,小方每天还没有出家门的时候,都已经提前把空调打开了。还有就是智能驾驶辅助,360°全景影像,、ACC自适应巡航、车道偏离预警、车道保持辅助等功能,在平时使用的时候,感觉都是很实用和便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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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上,小方选择的是1.5T发动机的车型,虽然相比较1.5L要贵一些,但是贵有贵的道理,其1.5T发动机的动力输出真的是很澎湃,而且匹配的CVT变速箱,平顺性也很不错。再加上,专家级的底盘进行调教,那宝骏RC-5的操控表现真的是棒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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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最后,我们能够看出,车主给予宝骏RC-5的评价还是非常高的。当然了,也不止是小方一位车主对宝骏RC-5有较高的评价,小方告诉小编,他在的车友群里,对于宝骏RC-5的评价都挺高的。这样的一款车,小伙伴们喜欢的话,买就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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