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夏恩[超话]#【罗夏恩13岁生日应援——丰巢线下投屏打卡】#罗夏恩0116生日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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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屏教程请看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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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投屏准备了两张生日应援图,大家可自行选择投屏图
大家投屏后可以自拍打卡/ 他拍打卡 / 微博ID打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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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多多参与吧~[爱你]
⚠️上传照片后丰巢会进行人工审核,审核可能需要1-2天才通过,通过后才会在快递柜上出现应援图,请大家提前2天上传照片,收到丰巢的审核通过就可以去打卡啦~
本次应援图片仅用于丰巢打卡活动❗
将图片用于其他用途,违者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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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妮吧工作组招新公告】
应广大粉丝要求,为了更好地开展之后的活动,新管理决定开启全员招新,希望有能力的你可以加入我们,为妮吧注入新的活力!
应聘方式:邮件投稿
邮箱:JENNIEBAR0116@163.com
有相关经验者、作品优秀者优先。
请按照如下格式投稿
微博id:
年龄:
应聘组别:
是否有兼职:
相关经验:
(应聘微管需提供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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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身边事# 曝光|天津15人因医保骗保被罚
近日,天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保人员郭燕等十五名参保人员予以行政处理,责令十五名参保人员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
一、参保人员郭燕(身份证号:1201061971021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11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5157.63元。
二、参保人员韩烽(身份证号:12010419570623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12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035.95元。
三、参保人员罗美蓉 (身份证号:12010619620913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13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1110.99元。
四、参保人员刘鸿喜(身份证号:12010119560116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14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310.07元。
五、参保人员田傑华(身份证号:12010419590206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1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741.45元。
六、参保人员张志友(身份证号:12010619551215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16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2400.16元。
七、参保人员安玉华(身份证号:1201051958090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22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587.56元。
八、参保人员董君(身份证号:12011219671031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23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2983.25元。
九、参保人员董英(身份证号:1201121972071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24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4874.94元。
十、参保人员何进生(身份证号:12010419601107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2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9362.29元。
十一、参保人员张伟苓(身份证号:12010619690804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26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7957.31元。
十二、参保人员王柏春(身份证号:12010219620223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30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0684.85元。
十三、参保人员刘玉桂(身份证号:12010619561006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31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24952.57元。
十四、参保人员王娟(身份证号:1201051968073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3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031.56元。
十五、参保人员王德珠(身份证号:1201011959061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38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7241.05元。 https://t.cn/RxrBSmT
近日,天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参保人员郭燕等十五名参保人员予以行政处理,责令十五名参保人员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
一、参保人员郭燕(身份证号:1201061971021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11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5157.63元。
二、参保人员韩烽(身份证号:12010419570623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12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035.95元。
三、参保人员罗美蓉 (身份证号:12010619620913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13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1110.99元。
四、参保人员刘鸿喜(身份证号:12010119560116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14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310.07元。
五、参保人员田傑华(身份证号:12010419590206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1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6741.45元。
六、参保人员张志友(身份证号:12010619551215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16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2400.16元。
七、参保人员安玉华(身份证号:12010519580908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22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3587.56元。
八、参保人员董君(身份证号:12011219671031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23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2983.25元。
九、参保人员董英(身份证号:12011219720710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24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4874.94元。
十、参保人员何进生(身份证号:12010419601107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25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19362.29元。
十一、参保人员张伟苓(身份证号:12010619690804XXXX)存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监处字〔2021〕第0126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37957.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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