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虞城疫情瞒报始末#【虞城县曾发现核酸异常,送产妇到商丘市医院门口自行进入】河南商丘疫情涉嫌瞒报一事,引发不少网友关注。此次事件,处于漩涡中心的是最早确诊的病例尹某及家人。
此次瞒报事件到底如何发生?尹某的丈夫郭某等人称,当地早已发现核酸异常,然而在尹某需要到医院住院分娩时,虞城县人民医院派出救护车,将他们放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门口,授意他们瞒报行程,自行走进医院。
正是交接流程的脱管,致使商丘市疫情失控。#商丘# 至8月14日24时,商丘市现有确诊病例9例,无症状感染者6例。
8月16日凌晨,商丘市纪委监委通报称,因疫情防控履职不力,包括虞城县副县长在内的多人被免职。其中提及,虞城县人民医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传魁,未按规定向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通报尹某居家隔离信息,给全市疫情防控带来被动,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
商丘市调整部分区域疫情风险等级 当事人称不知要报备
8月14日上午,“网信商丘”发布公告称,截至8月13日24时,商丘市虞城县报告新增确诊病例4例,分别为病例尹某的儿子和女儿、尹某丈夫的两个妹妹。经流调溯源确定,新增4例病例之一郭某某,7月30日到过商丘大商新玛特,与商丘市第二例确诊病例刘某某有过近距离无防护接触。
尹某是一名产妇,8月6日同丈夫郭某前往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公告所述的“新增4例病例之一郭某某”,即为尹某丈夫郭某的亲妹妹郭某莹,她是一名在校大学生。
7月30日这天,和往常一样,郭某莹同母亲张某一起,开着私家车前往商丘的大商新玛特逛街买包。郭某莹称,当时,商丘并没有疫情,所以没有全程戴着口罩。当天下午4点左右,郭某莹驾车回到老家虞城县谷熟镇何庄。
7月31日这天,郭某驾车带着妻子尹某、女儿从商丘市前往虞城县谷熟镇何庄的父母家。
8月1日早上8点多,郭某莹在手机上看到消息称,大商新玛特可能有疫情病例在此经过。
该病例,即商丘市通报的确诊病例南某某,其在7月28日至7月30日期间在大商新玛特工作。
出于担心,8月1日这天,郭某莹开始四处打听能否在谷熟镇卫生院做核酸检测,但她听说谷熟镇卫生院不能开个人核酸证明。
8月2日,郭某莹的父亲郭某喜开车带着曾去过大商新玛特的女儿郭某莹、母亲张某,前往虞城县人民医院去做核酸检测。
8月2日下午,商丘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再次公告称,凡2021年7月27日晚10时至7月31日到过梁园区大商新玛特(七悦城)的市民,请主动向社区(村)报备,居家隔离,不要外出,辖区疾控部门将上门开展核酸采样。
郭某莹告诉记者,她之前在商丘市居住,并不知道回老家后,因她去过大商新玛特需要向社区(村)报备,以为自己去做了核酸就可以了。
自7月31日起,从商丘市返回虞城县谷熟镇何庄的尹某、郭某,便与郭某莹、张某、郭某喜等生活在同一屋檐下。
郭某莹称,8月4日凌晨5点多,接到虞城县人民医院的电话称,“核酸非阳性,但是和阴性有一点点波动,出了一点小问题,需要立刻再来做次核酸。”
接完电话后,父亲郭某喜便开车带着郭某莹前往虞城县人民医院。郭某莹称,她的核酸检测鼻咽拭子、口咽拭子各做了两次。
郭某莹称,她并不知道这次核酸的详细结果。8月4日下午5点多,郭某莹看到,救护车等3辆车停在她家门口。随后,多名工作人员进入她家,询问她的活动轨迹,并在她家进行消毒,现场给她的全家人进行核酸检测。
8月4日,郭某莹看到救护车等3辆车停在家门口
郭某莹被告知,因为她去过大商新玛特,随即便被救护车带至虞城县人民医院进行隔离。然而,同样去过大商新玛特的张某并没有被带走,仍然居家隔离。
郭某告诉极目新闻记者,郭某莹被救护车带走后,他们一家人被要求在家进行隔离,不能外出。
转运人员授意瞒报行程
到了8月5日,尹某血压开始不断升高,到预产期的她需要住院分娩。郭某表示,父亲郭某喜给谷熟镇的镇领导反映了尹某的情况。
当晚,郭某喜接到虞城县医院的电话称,“他们正在商量到底要怎么弄,因为毕竟也是在这个特殊时期,他们也得想办法。”
8月13日,商丘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曾发布尹某及其密接郭某活动轨迹的通告,通报称:8月6日凌晨2时,郭某自驾车将其妻送至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科一病区住院治疗。
对此,郭某接受采访时,否认了通报的说法,“我们都在家隔离,怎么可能自己开车去医院?我的车还在老家虞城县谷熟镇何庄。”
郭某表示,8月6日凌晨1点左右,虞城县的救护车把他和妻子尹某从何庄的老家带走。他们以为救护车带去隔离点生孩子,就坐上车了。直到目的地,他们都以为救护车要带他们去隔离点。
郭某称,当救护车开到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北门时,这辆救护车并没有开进医院里,而是停在了路边,车内的人给了尹某核酸检测阴性的报告,让他和妻子尹某自行走进医院。
“救护车上的人让我们不要乱说话,让我们自己进去,不让我们说从隔离的地方出来的。”郭某说。
当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生询问郭某、尹某是否去过中高风险地区时,他们进行了否认,并且也未告知其妹妹郭某莹、母亲张某曾去过中风险地区的大商新玛特,以及郭某、尹某与郭某莹、张某住在一起,郭某莹被救护车带走送去医院隔离这些情况。
8月6日当天,郭某、尹某两人在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核酸检测为阴性。
郭某解释称,“站在我们这个角度来说的话,是虞城县的救护车把我们拉到这里,他们没有直接去跟市医院去交接,意思就是让我们私下偷偷的进来。如果我们说是从中高风险的地方过来的,然后是救护车把我们带过来的,当时我们不知道要承担什么结果,我们只能听从安排。”
8月7日,尹某进行剖腹产。生完孩子后,尹某开始发烧。郭某以为这是正常的,并没有往新冠肺炎方面联想。郭某说,妻子发烧后不久,便退烧了,没有任何其它的症状。
至此,商丘市疫情的传播埋下了隐患。
8月12日这天,事情突然发生了变化。据郭某介绍,8月12日,妻子尹某做了两次核酸检测后,被确定为阳性人员。
郭某莹告诉极目新闻记者,8月14日凌晨3点多,穿着防护服的工作人员突然敲房间门,让她上一辆车。她跟着上去后,在车看到自己的姐姐、侄子、侄女,随后都被带到了郑州进行隔离或治疗。
“现在的局面,不是我和妻子想看到的,我们出来的本意也就是去隔离点生孩子。目前,妻子尹某还在郑州进行治疗,问了妻子后才知道,她发烧39度。”郭某称。
郭某告诉记者,目前其妻子尹某、父亲郭某喜、母亲张某、妹妹郭某莹等11名家人,均在郑州进行隔离、治疗。H(极目新闻)

员工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算不算工伤?上班第一天辞职以后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人社局:不算,一审:算,二审:不算,高院一锤定音
来源于东方资讯https://t.cn/A6IZv8SJ 08:50 每日经济新闻
近日,全国多地遭遇极端特大暴雨,打工人下班路上出现意外死亡,算不算工伤?下面这则法院判决可能给你答案。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一则行政判决书显示,张XX系死者杜某的妻子,2016年3月1日杜某与第三人石家庄市XXXX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6年7月19日18时左右,杜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下班回家途中,行至石家庄市井陉县小作镇漫水桥被洪水冲走。

县气象局的气象证明载明:“2016年7月18-20日XX县普降暴雨,局部达到特大暴雨。小作镇小作村累积雨量达380.9毫米”。法院民事判决审理查明:“……2016年7月19日18时许,杜某在下班途中,遇到特大洪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漫水桥被水冲走,政府和家人三个多月四处寻找打捞,没有任何结果……”。

2017年4月7日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向张XX及第三人公司进行了送达。

杜某的妻子张XX不服,向法院起诉。

公司出具的事故经过:“我厂职工杜某在2016年7月19日18点下班后,在回家途中于18点40分左右至矿区高速口建鑫加油加气站时,遇到本村村民郭某和高某在面包车里等着过桥,杜某和他们在车里避了会雨后回家心切,说我先骑摩托过去,一会用铲车过来端你们。在过桥途中被洪水冲走,洪水过后已找到摩托,人一直没找到”。
一审判决:依据河北高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六部分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如受到歹徒袭击、遭遇自然灾害、制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造成的,应按工伤对待

一审法院认为:张XX、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在2016年7月19日18时左右,杜某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于2017年2月13日被宣告死亡的事实没有异议,予以确认。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时,未向以上二人核实相关情况,没有确认杜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事实不清;张XX主张即便不能定性杜某的行为,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可以依据现已查明的事实依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北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第六部分第17条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以外的伤害,如受到歹徒袭击、遭遇自然灾害、制止他人犯罪等,只要不是由于劳动者的故意造成的,应按工伤对待”,认定杜某为工伤,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没有认定属于适用法规不当。

因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全面查实事实,适用法律法规的基础未落实,不符合工伤认定的规定。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认定工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针对杜某工伤认定,只有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并结合河北省工伤保险认定中相关规定,作出工伤认定的判断。
故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未完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对杜某遭受的伤害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缺乏事实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人社局不服,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杜某系下班回家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本案中,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张XX之夫杜某系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自然灾害被洪水冲走死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张XX称杜某在下班回家必经的路段因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属于交通事故,该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张XX称杜某具有自发救灾行为,该事实仅有公司单方说明,且当事人郭某和高某出具的证明均未提起此事,该事实可信度较低,不予采信。因此,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杜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是正确的,一审判决予以撤销不妥,应予以纠正;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石家庄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

张XX向河北高院申请再审。

高院判决:确实不能认定工伤,我院并未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

高院再审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张XX称杜某在下班回家必经的路段因自然灾害意外死亡属于交通事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
张XX称杜某具有自发救灾和救人的行为,该事实在原审中仅有公司单方说明,当事人郭某和高某出具的证明中均未提起此事。

在本案再审期间,张XX虽提交了公司于2018年7月22日出具的关于本次事故的补充说明、郭某的补充证明、高某的补充证明等证据,但证人均未出庭作证,也未对证明中前后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说明与解释,该系列证据不足以证明杜某有抢险救灾的事实,亦不足以证明杜某的行为系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故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

原二审法院认定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杜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另经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印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处理的参考意见》,一审采用该参考意见作为判决依据错误。

因此,张XX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原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规定,判决如下:

综上所述,高院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

员工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算不算工伤?人社局:不算,一审:算,二审:不算,高院一锤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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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上班第1天就辞职 回家途中车祸死亡 法院:算工伤

员工离职实属正常,若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来看看这则判例。

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2017年7月28日,王某与悦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同年7月31日被派遣至中X公司工作。
同年7月31日,王某参加了中X公司的员工岗前培训,当天中午11时17分刷卡在食堂就餐,吃完午饭后,向中X公司提交辞职申请,辞职理由是“不想做”。

中X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辞职申请,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过,天降横祸。2017年7月31日13时23分许,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XX大道XX路东约150米处与一重型自卸货车相撞,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王某在该起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王某家属于2017年12月5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浦东区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2月4日,浦东区人社局作出决定:悦X公司派遣至中X公司员工王某于2017年7月31日中午办完离职手续后离开公司,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承担事故责任,后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7月31日死亡。王某同志的情况符合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经审理后,市人社局于2018年5月9日作出沪人社复决字[2018]第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浦东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并予以送达。悦X公司、中X公司不服,以浦东区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判决:虽事发当日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王某离职当天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首先,员工从用工单位离职当日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虽然事发当日王某与用工单位中X公司已经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之后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视为下班。

其次,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并不当然发生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本案证据,王某向中X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未说明要与悦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故应当认定王某在离开中X公司之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因此,事发当日王某离开用工单位中X公司回家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理应认定为下班途中。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系指以上下班为目的往返于单位和住处之间的途中。根据在案证据,事发当日王某在离开中X公司几分钟内、在去往回家方向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其离开时间和行经路线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并且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理应认定为工伤。
综上,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两公司还是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一审判得非常正确,且已作了详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可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人社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2017年7月31日悦X公司工作人员在下班途中发生了其不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故被上诉人浦东区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作出被诉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关于王某于2017年7月3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在下班途中以及上述交通事故是否发生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等两个问题,原审法院已作了详细的阐述,本院予以认可,不再赘述。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悦X公司、中X公司向本院申请调取2017年7月31日上午7时整至13时30分位于XX路(靠近XX大道XX号)的道路交通视频。本院认为,根据被上诉人浦东区人社局提供的上述证据已能充分证明2017年7月31日悦X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了其不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事实,故对于上诉人的上述调取证据申请,本院不予准许。

综上,上诉人悦X公司、中X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悦X公司、中X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员工下班途中被洪水冲走死亡,算不算工伤?人社局:不算,一审:算,二审:不算,高院一锤定音

早年,电视里,见乡村老妇人,小脚小脸,斜坐炕沿上,手持剪刀,边剪边唱,本是寻常场景,只是场景转换处,其所剪之物,斑斓绚丽,若无数彩蝶,振翅飞过,心随之豁然明亮。后来,方得知那乡村妇人是陕西旬邑,自称“剪花娘子”的库淑兰,其生于1920年,2004年逝世 ,命运多舛,却最终活成传奇。

如果说在库淑兰之前,陕西剪纸还停留在民间的话,库淑兰无疑在不自觉处,以一己之力,将中国剪纸带领至国际平台,其被誉为东方马蒂斯。野兽派画家马蒂斯暮年因健康原因,无法执笔绘画时,剪纸便成了其艺术创作手法。比起马蒂斯的剪纸作品,库淑兰剪纸作品中生命气息,有过之而无不及。跳跃其间的鲜活与生动,令人惊艳。

曾在一次展览中,遇见库淑兰一张硕大作品,五六米之高,站在其前,恍惚间,那些红线绿圈都能言语,那不再是一张艺术作品,那是一个女人生命叙说。左看右瞧,在那作品前,待了足有一二十分钟,直看得自己头皮发麻,从此,库淑兰,于我而言,便从众多的剪纸艺人中,脱颖而出,是生命的符合。

如果说解读剪纸,还可从常规途径入手,那么,解读库淑兰,就必须具有更高的学术角度和知识修养。陕西师大教授张志春对剪纸研究造诣极深。

那日,我问他:陕西谁能讲好库淑兰?

他看着我,微微一笑,然后,眼神坚定,很肯定地回答:我。

于是,就有了本月长安悦读话题;

一片纸剪万物

嘉宾:陕西师范大学教授

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

张志春
地点:嘉汇汉唐书城小寨店三楼
时间:https://t.cn/A6f4ST8Z ,一把剪刀,在民间艺人的手中,便可剪出自然万物,剪出一个活生生的世界,其间蕴含着丰富的历史信息,折射着地方的风土人情,也表达着百姓的喜怒哀乐,具有认知、教化、表意、抒情、娱乐、交往等多重社会价值。2006年,剪纸艺术遗产列入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遗产名录,2009年中国申报的中国剪纸项目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对中国剪纸来说,陕西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剪纸发展史的不同节点都与陕西息息相关。周成王桐叶封弟,是剪纸诞生期绕不开的标志性事件;当代陕西剪纸开拓了中国剪纸的新思维与新境界。陕西师范大学教授张志春从民间剪纸的人本性、仪式性、艺术性等对剪纸进行深入研讨,并以民间剪纸艺人库淑兰、高金爱、高凤莲等为范例,探寻剪纸在进行艺术创作的同时,对自我情感、民俗百态的观照。

  张志春,陕西师范大学教授,西北大学节庆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员,陕西省民间文艺家协会副主席,陕西节庆文化促进会副会长,中国民俗学会理事,陕西省暨西安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对民俗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服饰文化、对联、文学与艺术等颇有研究,在国内高校创设“中国服饰文化”课程,其专著《中国服饰文化》入列国家级“十一五”、部委级“十三五”高等院校教材;《春节旧事》《诗语年节》入列国家对外推广计划;主编《原创文明中的陕西民间世界》等丛书,刊发论文及学术性随笔百余篇。多次策划并主持全国服饰文化与文学学术研讨会、民俗文化研讨会等。

  六月,灿烂千阳,张志春教授应邀做客长安悦读,带领读者感知陕西剪纸的原创艺术与魅力。每月最后一个周六,以书为名,惬意相聚。(贾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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