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一口价”金饰!》最近一段时间,黄金价格又啵啵啵地往上涨,今天小编带你关注的,也是关于黄金的话题。

黄金饰品在日常穿戴中越来越常见,受消费水平及黄金价值属性、款式等因素影响,不少年轻人也加入“逐金”行列,但由此引发的消费纠纷也值得关注。

无锡市梁溪区消保委近日统计的数据显示,今年1月以来,梁溪区消保委共受理涉首饰类消费纠纷180件,超9成涉及黄金首饰,而大多数金饰消费纠纷由“一口价”黄金饰品的克重、置换等问题而引发。

以下这个调解案例就很具有代表性,涉及到“一口价”黄金饰品。

梁溪区消保委受理后,考虑到纠纷双方分歧较大且存在专业问题,启动了人民调解模式——参与调解的人员除消保委工作人员外,还包括律师及无锡市金银珠宝玉石行业协会的专业人士。

10月22日,“95后”姑娘小茹(化名)以2300多元的价格,在城区一家金店购买了一款足金项链。几天后她想起来,在购买过程中,店员没有告知她这款金项链的克重数,小票上也没有标明。经称重,该项链重约2.3克。折算下来,每克金价远高于购买当日的金价。

小茹想想觉得买亏了,想用该项链换一款按克重计价的黄金首饰。对此,商家予以拒绝,理由是只限于同类调换。

小茹表示,商家在小票上明确有“本店所售饰品可免费为顾客当场复秤”等字样,但店员在销售时并未为她复秤,对于金饰克重数也“避而不谈”,同时,店员当场承诺日后可调换店内任意黄金饰品。小茹认为,商家前期不告知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后期承诺不兑现,属于失信。
对此,商家回应称,小茹购买的黄金项链为“一口价”黄金饰品。对于此类饰品,店内已明码标价,未侵犯消费者知情权;至于“可任意调换”的承诺,商家予以否认。同时,商家表示,该款一口价黄金首饰的卖点在工艺和款式,小茹购买时在票据上签了字,代表她对此是认可的。

调解中,调解人员查看了双方交易的票据凭证,上面仅载有商品的编号、品名、金额等信息,“克重”一栏为空。至于小茹所说的商家承诺,她现场无法提供证据。为充分了解相关情况,调解人员到该金店现场查看了其“一口价”金饰销售情况,发现此类商品标签背面有克重信息,但售出后该标签会被店员剪下。

经调解人员现场的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商家同意小茹以补差价的形式,用原“一口价”金饰在该店换购一款总金额不低于4000元的克重金饰。
小茹遇到的消费问题在金饰消费纠纷中“高频”出现,对于消费者来说,当务之急是了解以下问题:

“一口价”金饰与“克重”金饰有何区别?

是否会有隐瞒“一口价”黄金饰品克重?

后期饰品置换又会存在哪些问题?

梁溪区消保委探访城区20家金店,了解在售的“一口价”足金黄金饰品情况,涉及周大福、六福、老凤祥、老庙、潮宏基、周大生、无锡银楼等13个品牌。

“一口价”款式、硬度更优,“按克重”重量上更划算

经走访发现,上述金店内都有“一口价”和“按克重”两类足金首饰。这两类金饰标注的“含金量”并无区别,不同点在于计价方式、工艺、款式等方面。

其中,“一口价”是商家按件一口价定价,这类金饰的工艺主要为3D、5G工艺,款式较为丰富、新潮,店员在推销时会着重介绍其款式以及硬金不易压扁等优点。

“按克重”金饰的计价方式:金饰克重*(当日金价+加工费),与“一口价”金饰相比,款式选择有一定局限性,但在克重上比“一口价”金饰有优势。

在价格方面,受访金店销售的“一口价”足金首饰,每克金价在700多元至1000多元不等,而各金店当日的金价在每克408元至495元不等(各金店定价及优惠活动不同)。

“一口价”金饰克重究竟多少?多数不主动告知,吊牌上“躲猫猫”

对于“一口价”金饰,多数受访金店销售人员不会主动介绍饰品的克重,但被问及该问题时,会予以说明。对于为何不主动介绍金重,销售人员的解释主要为,“一口价”金饰的卖点在于款式、工艺等,并非克重。

探访中发现,大多数受访金店在售的“一口价”金饰的重量“藏身”于商品吊牌的背面或内部,仅1家金店把“一口价”金饰的“克重”明确标注于吊牌正面的价格旁,另两家受访门店没有标注克重。在被问及“一口价”金饰重量时,这两家门店的销售人员的答复是“不知道”,也不同意现场称重。

“一口价”能否置换“克重”?多数受访金店可以,但“有条件”

不少消费者购买黄金饰品,会出现调换款式、大小等“以旧换新”类的售后需求。那么,“一口价”金饰在后期以旧换新时,是否可置换“克重”金饰呢?

对于该问题,4家金店表示,不支持跨类别以旧换新,只接受“一口价”换“一口价”。16家金店销售人员表示“可以”或“在顾客坚持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出于维护客户关系等方面考虑勉强可以”,不同金店给出的调换方案也不同,主要有两大类:按价款或按克重。

上述16家金店中,有14家给出的置换方案是“按克重”。举例而言,顾客以4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款重量为4克的“一口价”金饰,如果换克重金饰,则只能按4克来计算。如置换“一口价”金饰,才可在满足相关时间等前提下按4000元来折抵。

其他2家金店置换方案为“按价格”,但有条件:置换时一般要求扣除旧金损耗,并在此基础上补差价换大一定金额或比例的新“克重”金饰。同样是上述举例,参照其中1家金店规定的15%旧金损耗率和换大50%的置换要求,即顾客在置换时需要补1700元差价,差价计算方式为(4000-4000*15%)*1.5-(4000-4000*15%)。此外,还要根据被置换金饰的重量支付加工费。另一家没有“换大50%”的要求,但规定的旧金损耗率为30%。

同时,多家金店强调,这种跨类置换仅限于在购买门店,而不适用品牌任意门店。“其实算下来,‘一口价’置换‘克重’不划算,也比较麻烦。”一名销售人员坦言。

与金融机构发售的投资类黄金不同,金店内的黄金饰品属于首饰类,目前对于“一口价”金饰并没有一定要标注“重量”的强制要求。

尽管如此,为避免消费纠纷发生,梁溪区消保委提醒商家,在销售“一口价”金饰时,应主动明确告知消费者重量,而非出于销量等方面考量,对金重避而不答。同时,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金饰时,要明确自己的需求侧重点——是更愿意为金饰的工艺、款式买单,还是更在意克重。

【公司股权与股权转让的40个关键核心问题,收藏了!】
1、股权是什么,具体包括哪些权利?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内容比较丰富,主要包括:
(1)股东身份权;
(2)参与决策权;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4)资产收益权;
(5)知情权;
(6)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9)股东诉权。
2、股权的内容都一样吗?
一般而言,股东所拥有的股权在性质上是相同的,只在份额上有所差别,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的内容进行规定,如将股权与决策权分离,就决策权进行特别规定。
此外,股票可以分为优先股和普通股,优先股通常会预先设定股息收益率,优先分配股息,但不能上市流通,也不能参与决策。
3、什么是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
4、法律对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股权转让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种,内部转让完全自由,而外部转让需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此外,由于《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如果对股权转让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特殊规定,则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5、股权的各项内容能否分别转让?
不能。如前所述,股权基于投资者对投资财产享有的所有权,股权的各项内容是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不可分。
6、股权转让有哪些方式?
股权转让可以分为直接转让和间接转让。
7、股东可以退股吗?
股东可以通过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法实现退股。
8、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除非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公司不得回购股东股权。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9、股东转让股权后能否要求行使原知情权?
不能。知情权是股东享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等重要情况或信息真实了解和掌握的权利,股东在股权转让后不能要求公司向其透露其拥有股权期间的经营管理状况。
10、权转让后股东能否请求其持股期间公司盈利的分红?
如果在股权转让前公司股东会已经表决通过股利分配方案,只是没有落实,由于股利分配方案通过后股东对股利就享有独立于股权的债权请求权,出让人即使转让了股权也可以请求该分红;如果股利分配方案是在股权出让后通过的,由于分红收益权依附于股权,则出让人无权请求该分红。
11、股权转让需要交纳哪些税款,如何计算税额?
个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个人所得税(20%)和印花税(0.5‰)。法人股东股权转让需交纳企业所得税(25%)和印花税(0.5‰)。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的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12、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第一,正确计算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第二,准确界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时纳税;第三,注意纳税申报地点;第四,股权交易价格要公允。
13、哪些属于股权转让价格低于成本的合理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14、股权转让协议应包括哪些内容?
(1)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包括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等。
(2)公司简况及股权结构。
(3)转让方的告知义务。
(4)股权转让的份额,股权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5)股权转让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6)股东身份的取得时间约定。
(7)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约定,实际交接手续约定。
(8)股权转让前后公司债权债务约定。
(9)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约定。
(10)违约责任。
(11)适用法律争议解决方式。
(12)通知义务、联系方式约定。
(13)协议的变更、解除约定。
(14)协议的签署地点、时间和生效时间。
15、股权转让合同从何时生效?
股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16、实现股权转让一般需要有哪些手续?
(1)需要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
(2)需要其他股东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
(3)需要召开原股东会议,经过原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5)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税务部门缴纳相关税款,再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17、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否等于股权转让已经实现?
不等于。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是指股权转让合同对合同双方产生了法律约束力,即出让人有转让股权,受让人有支付对价的义务,但此时股权仍未发生转移,只有完成上述手续,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人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股权。
18、股权转让的价格是否需要与出资额相同?
不需要。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是股权转让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股权的价值与有形财产不同,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
19、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是否有权转让股权?
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
20、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转让股权需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首先,因为名义股东才是股东名册登记的股东,所以需要名义股东配合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否则一旦发生争议会存在履约不能的风险,增加诉讼风险。
其次,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条件。
21、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必须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不是。股权转让除了以交易的方式实现,也可以赠与的方式实现,因此股权转让协议并不一定要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而且,即使是以交易方式实现股权转让的协议也可以约定由补充协议来确定股权转让价格。
22、没有实际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能够转让股权吗?
可以。虽然股权有瑕疵,但该股东仍拥有股权,可以对股权进行转让。但是转让瑕疵股权的股东所负的出资义务并不随股权转让而消失,除非股权出让人与受让人之间有约定,否则出让人仍有补足出资的义务。
23、受让股权的新股东是否还有出资验资的义务?
没有。仅是发起设立人有出资验资的义务。
24、其他股东以各种方式拒绝回应,如何实现股权转让前的书面通知?
可以通过在一定级别的报纸上发布转让告示,结合寄发双挂号信给其他股东的方式实现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在一定期限内未回复的,可以视为其同意股权转让。
25、其他股东不同意股权转让,又不愿意优先购买的,该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不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
26、小股东不同意大股东转让股权,又无力实现优先购买时该怎么办?
如不愿意与新加入的大股东合作,可以选择对外转让股权,实现退出。
27、司内部股权变更后可否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不可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8、股权受让人能否以“股权转让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为由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受让人仅能就股权转让合同本身提起确认之诉、无效之诉或者履行给付之诉,无权提起本应由公司其他股东提起的无效确认之诉。
29、股东名册变更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股权转让合同是股东将其在公司中的股东权益让与他人,他人由此取得股东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其性质属于债权合同,合同生效后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变更股东名册是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内容,而非生效要件,是否变更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东名册的变更使受让方现实地取得股权,从而享有并行使股东权利。
30、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及对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既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不影响股权的取得。
31、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工商管理机关以协议不符合登记要件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出让方股东又反悔,怎么办?
(1)受让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并强制转让,由工商管理机关依据生效判决变更股权登记。
(2)受让股东也可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及其他变更文件,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工商管理机关履行变更登记的职责。
32、以参与改制重组方式取得被改制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就该股权,其他股东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如果被改制公司单笔公开转让股权,公司其他股东当然对该股权享有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但在公司改制、重组过程中,股权转让往往与债务承担联系在一起,享有股权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这时受让方的股权购买与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情况就不同了。因而,倾向于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一般不宜主张优先购买权。
33、阴阳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
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阳合同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仅仅是为了掩盖不正当目的签订,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该合同无效。
阴合同的法律效力:阴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没有其他无效因素,一般应认定有效。
34、能否通过股权转让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
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即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因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法以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的方式实现,因此以另一个法律行为(转让股权)掩盖真意,以实现同一效果。此外,此种行为恶意规避国家关于房地产法(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合法有效。理由在于,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法所保护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并不导致土地使用权权属的转移,土地仍是原公司的财产,股权转让行为与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彼此之间相互独立、毫不相关。任何股权变动都会导致资产控制状态的变化,不能仅因股权转让而导致的对于特定资产的间接控制就否定行为本身的效力。同时,税法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情况下合理避税。如果认定此类行为无效,将会削弱股权的流通性,违反公司制度的基本特征,影响交易安全和效率。
35、涉港澳股权转让合同纠纷由何地行使管辖权?适用何地法律?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6、公司同意转让股权的决议被判决无效,是否影响已转让股权的效力?
果转让行为发生在公司内部,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决议被判决无效、撤销或不存在后,股权转让合同丧失效力,股权回归到转让前的状态。对决议瑕疵负有责任的股东应向无过错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股权转让给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应尽量适用代表权、表见代理等法则保护因信赖公司决议有效而交易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股权转让不必然回归到转让前的状态。
https://t.cn/A6xN9I4Q

#10年内超2亿国人要租房#
从国内和国外情况来看,这是大势所趋。
房子,是中国人最看重的一样东西。
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是无数中国人组建家庭的基本前提。
但这一状况,很可能会在未来十年发生重大变化。
近日,自如研究院和新华网联合编撰了《2021中国城市租住生活蓝皮书》,里面提到,到2030年,中国城市租房的人数将突破2.6亿人,甚至还有58%的城市租客将通过租房结婚来完成“小家”。

我知道,大家对于这个调查报告肯定存在一些疑问,比如说:
1.为什么10年后的中国会有这么多人租房?
2.怎么可能会有58%的人愿意租房结婚?

但我想提醒大家的是,时代的变局就在我们眼前,个体的选择在历史的潮流面前根本微不足道,有时候确实由不得我们愿不愿意。

如果你觉得这份报告不够权威,那去年的十四五规划应该算最权威的文件了吧,里面也明确提出了:有效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完善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机制,探索支持利用集体建设用地按照规划建设租赁住房,完善长租房政策,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我简单总结一下,整顿和扶持租房市场,是被写入了未来国家计划的工作。

所以,未来租房的人会越来越多,这个判断是不会错的,大家选择相信就对了。
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我将从两个角度为大家解释:

01中国的楼市格局
我曾经说过很多次,但我觉得还是有必要再次重复一下我的观点,中国楼市持续上涨的时代已经结束了,能支撑这一观点的证据有很多,我按照重要性依次给大家排出来。

1. 中国的人口来到了历史转折点,14亿多一点点会是中国的巅峰人口。
2. 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已经逼近最高峰,63%的城市化率已经非常接近发达国家70%的水平,以中国的国土面积,未来继续进城买房的人十分有限。
3. 2020年,中国城镇居民人均住宅面积达到了39平米,日本是38.81平米,韩国是33.2平米,工业革命的起源国英国是49.4平米,这意味着中国人建的房子完全够住了,甚至在很多地方还严重溢出,出现了大量的“鬼城”。
4. 中国的经济格局,不支持继续依赖房地产发展,提振实业,进行产业转型是大势所趋。

所以无论是从人口、土地还是金融政策来看,中国的楼市都不具备继续“膨胀”的条件,但即便如此,我也不认为中国的楼市会短时间内暴跌,我看到网上有一些人天天在喊楼市已完、房价腰斩,就觉得很头疼,这摆明就是在利用部分朋友的买房焦虑博眼球而已。

我们总幻想着一夜之间房价从2万/平降到2000/平,然后大家开开心心,买不起房的人都能住进新房子,可一旦这种事真的发生,对普通人来说未必是什么好事,因为这个社会是一个整体,中国人的财富有很大一部分都在楼市里,如果这部分的财富萎缩到1/10,你猜猜会发生什么?

所以,中国楼市未来的走向,极大概率会是这样的:

1. 整体房价趋于稳定。
2. 小城市和人口净流出的城市挤出泡沫,房价下跌。
3. 大城市和人口净流入的城市核心地段依然会升值。

在稳定楼市的同时,还会努力提高居民收入,等到10-15年之后,房价自然就相对便宜了,这可以说中国楼市的最好结局,也是国家希望看到的结局。

只有理解了这个,你才会明白为什么国家会判断未来租房的人可能会变多。

我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假设2021年深圳的平均房价7万/平,深圳的中位数收入是6000/月,在未来十五年的时间里,稳定房价的政策十分有效,深圳的房价还是7万/平,但中位数收入大幅提升,变成了1万/月。

这是不是意味着会有更多人买房?并不是,因为无论是1万/月还是6000/月,在深圳买房都不容易,而且更重要的是,人性就是买涨不买跌,当一个地区房价长期不涨的时候,会极大的打击人们的购房欲望,所以,那时候绝对会有更多人看清楚生活的真谛,宁愿租房也不愿买房。

当然,这只是从国内楼市现状分析出的一个原因,并不是全部原因。

真正要清晰地看清买房观念的改变过程,必须得研究一下隔壁日本已经发生的历史。

02日本的历史经验
日本人在二战结束后经历了三个不同消费观念的时代。

第一次是1945年-1974年,这是日本工业化进程的高峰期,也是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黄金时期,如果一定要与中国相对应,我认为是1978年-2008年,在这一阶段,日本人口增长率维持在2%-5%之间,GDP增长常年维持在两位数,财富的急速聚集,让这一阶段的日本人十分的暴发户,有点像中国戴大金项链的煤老板,那个时代的日本人的消费观念主要是:

1. 大的就是好的。
2. 大量消费。
3. 每家一辆私家车。
4. 一定要买房居住。

第二次是1975年-1995年,这个阶段是日本的经济巅峰期,GDP占比达到了美国的69%,人均GDP反超美国,是日本人消费观最开放的阶段,打个出租车随便就掏出几百美元,一个家庭买好几辆车,房子成套成套的买,就算不住也可以投资,因为那个时期的日本人相信,房价会永远涨下去。

这个阶段与中国相对应的,应该是2009年-2016年,这一时期的日本处于人口微涨的阶段,和我们类似。

第三次是1996年-2021年,这个阶段的日本已经泡沫破灭,经济萎靡不振,人口也开始负增长,日本人的消费观也发生了极大的改变,我总结一下几个特征:

1. 租房的人变多了。
2. 年轻人的消费明显更加谨慎。
3. 共享经济出现。

共享经济的本质是什么?很多人说是更便捷的生活方式,但其实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所谓共享经济,实际上是因为年轻人比较缺钱,在部分物品上宁可去租,也不愿意花钱去买,租漫画书、租游戏机、租车甚至租房都是一样的道理。

而中国共享经济真正开始大流行,我印象中记得非常清楚,就是2017年开始的事情,也就是说,从2017年一直到今天,我们整个社会的消费观念正在发生改变,如果一定要我进行总结,那就是从过去的“重购轻租”变成如今的开始“愿意共享”,这是大的经济环境决定的。

所以,为什么未来租房的人会越来越多?为什么可能会有更多的年轻人愿意租房结婚?

主要就是两个原因:

1. 中国楼市稳定的大格局,会影响年轻人的买房欲望。
2. 中国经济将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人们的消费会变得更加理智。

这让未来的00后和10后们,会比现在的80后和90后们,更容易从思想上摆脱一定要买房这种传统思想的束缚。
#微博新知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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