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20位业主遭遇买房骗局# :涉案超千万,警方已介入】近日,市区多位业主向新闻热线反映,他们通过房产中介公司交易二手房,买家在支付30%的首付款后,以需要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为由,要求先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在手续办结后,他们却迟迟拿不到剩余款项。“事后我们才发现,过户后的房子根本没有在银行办理贷款,而是转手或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套取资金。”
房产过户后,迟迟收不到房价尾款
因有置换房产的需求,市民王先生于今年7月在“贝壳找房”AAP注册信息,计划出售一处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路六路永丰家园,建筑面积为154.56平方米的房产。
不久,“德佑房产”滨海六路店店东胡某坤联系上王先生,表示有买家愿意购买其房产。经多次沟通,王先生以135万元的金额与买方杨某坚达成购买意向,后于2021年8月11日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通过办理银行贷款结清尾款,期限为3个月,若超时未批,应在7天内自备资金结清。当日,杨某坚随即向王先生支付5万元定金。
8月30日,王先生收到一笔来自第三方陈某光的35万元电子汇款,汇款信息摘要为“电子汇款”。由于经验不足,他并未在意付款人名字的区别。“当时,只知道这笔钱和前面的5万元定金加起来,刚好够30%的首付款,所以没多想,就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配合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9月7日,在房产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买方”由杨某坚变更为陈某琴。
“对方给的理由是为了避税。过户的时候,我注意到陈某琴是1966年出生,理应办不了按揭。”王先生称,他便咨询胡某坤,胡某坤回复已经通过银行征信,按揭办理不存在问题。事后,王先生把该情况告诉了妻子,并催促中介跟进对方银行贷款办理。“从9月份到11月份,对方一直说走流程推脱。后来,我们才知道房子已经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了。”
受害人数达20人,涉及尾款1000多万元
王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家住市区车站大道龙华大楼的卢女士夫妇也有相似经历。卢女士称,今年,她先后在市区多家中介门店发布房产出售信息。其中,中介胡某坤是今年9月主动与她取得联系。
卢女士说,在对接过程中,21世纪不动产(银泰亦美加盟店)的工作人员李某辉和胡某坤都和她有过接触。可以明确的是,《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是在21世纪不动产门店内发生的,不过使用的合同文本是麦斯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提供,用的也是“麦斯公司”的章。“后来,胡某坤、陈某成等人员,通过分批支付的形式累计打了100多万元的首付款,然后我们把房子过户到买家‘陈某霸’名下。这过程中,买家陈某霸基本就没出现。后来,到追问尾款的时候,我们才知道对方把在银行的贷款手续撤了回来,私自去了小额贷款公司。”
在众多当事人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落款的丙方基本上指向同一公司——温州麦斯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天眼查显示,该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成立,注册地址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491号,法人代表为胡某坤。
根据当事业主提供的信息,目前,通过胡某坤联系,办理过户手续但迟迟未收到尾款一事涉及人数约有20人,其中大多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覆盖瑞丰锦园、永丰家园、永和锦园、雪伦大楼等小区,未付尾款累计1000多万元。
上述过程中,使用手段也较为相似,即在买卖双方合同签订后,“买家”支付30%首付款后,以需要办理银行按揭为由,要求卖方先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约定通过银行按揭支付购房尾款,时间大约在3个月。然而,在过户过程中,“买家”会临时指定另外一名人员作为房产持有人办理手续。房产过户后,“买方”并未办理银行贷款,而是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以套取资金。
记者注意到,在相关房产交易过程中,杨某坚、陈某琴等名字均多次出现。仅陈某琴就有3套瑞丰锦园以及1套永丰家园的房产过户至其名下。
涉事门店摘牌,警方已立案侦查
昨天上午,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491号,记者看到该门店上方店招已经拆除,大门紧锁,大厅内还摆放着部分办公用品,但已无人在岗。
“这里一开始挂着的是‘德佑’的店招,最近才拆除了。”业主王先生说,“我们也是看着‘德佑’的牌子,才放心在这里办理手续的,哪知道会是这样的情况。这是我们辛辛苦苦攒钱买的,如果剩下的钱拿不回来,我们都不知道怎么办。”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一份题为《关于贝壳温州站-德佑滨海六路店-店东胡某坤的处罚公告》显示:根据《贝壳平台信用管理规则》,该门店店东私下作为居间方促成客业双方成交,严重损害平台其他经纪人/店东利益,给予德佑滨海六路店作摘牌处理。
“现在想想就觉得怪,在‘德佑’的门店,用的21世纪不动产的合同,盖的是麦斯公司的章。”说着,倪女士出示了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左上角有“CENTURY21”的标识,合同编号为C21-WZ-1041416,买方(乙方)为杨某坚,丙方落款为温州麦斯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对此,21世纪不动产温州分公司常务副总叶柏峰表示,经初步内部排查,编号为“C21-WZ-1041416”合同原保存在21世纪不动产臻园店,该店已于2019年关停;涉事的21世纪不动产(银泰亦美加盟店)当时只提供场地,未涉及其他业务。
同时,记者就此事联系“贝壳找房”温州站城市总经理曹安辉,截至发稿时,尚未得到其回复。
据悉,受害人李先生已向警方报案,据他提供的《立案告知书》显示:11月20日,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1·20合同诈骗”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并对该案立案侦查。
房产过户后,迟迟收不到房价尾款
因有置换房产的需求,市民王先生于今年7月在“贝壳找房”AAP注册信息,计划出售一处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路六路永丰家园,建筑面积为154.56平方米的房产。
不久,“德佑房产”滨海六路店店东胡某坤联系上王先生,表示有买家愿意购买其房产。经多次沟通,王先生以135万元的金额与买方杨某坚达成购买意向,后于2021年8月11日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买方通过办理银行贷款结清尾款,期限为3个月,若超时未批,应在7天内自备资金结清。当日,杨某坚随即向王先生支付5万元定金。
8月30日,王先生收到一笔来自第三方陈某光的35万元电子汇款,汇款信息摘要为“电子汇款”。由于经验不足,他并未在意付款人名字的区别。“当时,只知道这笔钱和前面的5万元定金加起来,刚好够30%的首付款,所以没多想,就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配合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9月7日,在房产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买方”由杨某坚变更为陈某琴。
“对方给的理由是为了避税。过户的时候,我注意到陈某琴是1966年出生,理应办不了按揭。”王先生称,他便咨询胡某坤,胡某坤回复已经通过银行征信,按揭办理不存在问题。事后,王先生把该情况告诉了妻子,并催促中介跟进对方银行贷款办理。“从9月份到11月份,对方一直说走流程推脱。后来,我们才知道房子已经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了。”
受害人数达20人,涉及尾款1000多万元
王先生的遭遇并非个例,家住市区车站大道龙华大楼的卢女士夫妇也有相似经历。卢女士称,今年,她先后在市区多家中介门店发布房产出售信息。其中,中介胡某坤是今年9月主动与她取得联系。
卢女士说,在对接过程中,21世纪不动产(银泰亦美加盟店)的工作人员李某辉和胡某坤都和她有过接触。可以明确的是,《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是在21世纪不动产门店内发生的,不过使用的合同文本是麦斯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提供,用的也是“麦斯公司”的章。“后来,胡某坤、陈某成等人员,通过分批支付的形式累计打了100多万元的首付款,然后我们把房子过户到买家‘陈某霸’名下。这过程中,买家陈某霸基本就没出现。后来,到追问尾款的时候,我们才知道对方把在银行的贷款手续撤了回来,私自去了小额贷款公司。”
在众多当事人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落款的丙方基本上指向同一公司——温州麦斯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天眼查显示,该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成立,注册地址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491号,法人代表为胡某坤。
根据当事业主提供的信息,目前,通过胡某坤联系,办理过户手续但迟迟未收到尾款一事涉及人数约有20人,其中大多位于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覆盖瑞丰锦园、永丰家园、永和锦园、雪伦大楼等小区,未付尾款累计1000多万元。
上述过程中,使用手段也较为相似,即在买卖双方合同签订后,“买家”支付30%首付款后,以需要办理银行按揭为由,要求卖方先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并约定通过银行按揭支付购房尾款,时间大约在3个月。然而,在过户过程中,“买家”会临时指定另外一名人员作为房产持有人办理手续。房产过户后,“买方”并未办理银行贷款,而是将房产抵押给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以套取资金。
记者注意到,在相关房产交易过程中,杨某坚、陈某琴等名字均多次出现。仅陈某琴就有3套瑞丰锦园以及1套永丰家园的房产过户至其名下。
涉事门店摘牌,警方已立案侦查
昨天上午,在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六路2491号,记者看到该门店上方店招已经拆除,大门紧锁,大厅内还摆放着部分办公用品,但已无人在岗。
“这里一开始挂着的是‘德佑’的店招,最近才拆除了。”业主王先生说,“我们也是看着‘德佑’的牌子,才放心在这里办理手续的,哪知道会是这样的情况。这是我们辛辛苦苦攒钱买的,如果剩下的钱拿不回来,我们都不知道怎么办。”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一份题为《关于贝壳温州站-德佑滨海六路店-店东胡某坤的处罚公告》显示:根据《贝壳平台信用管理规则》,该门店店东私下作为居间方促成客业双方成交,严重损害平台其他经纪人/店东利益,给予德佑滨海六路店作摘牌处理。
“现在想想就觉得怪,在‘德佑’的门店,用的21世纪不动产的合同,盖的是麦斯公司的章。”说着,倪女士出示了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左上角有“CENTURY21”的标识,合同编号为C21-WZ-1041416,买方(乙方)为杨某坚,丙方落款为温州麦斯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对此,21世纪不动产温州分公司常务副总叶柏峰表示,经初步内部排查,编号为“C21-WZ-1041416”合同原保存在21世纪不动产臻园店,该店已于2019年关停;涉事的21世纪不动产(银泰亦美加盟店)当时只提供场地,未涉及其他业务。
同时,记者就此事联系“贝壳找房”温州站城市总经理曹安辉,截至发稿时,尚未得到其回复。
据悉,受害人李先生已向警方报案,据他提供的《立案告知书》显示:11月20日,温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11·20合同诈骗”一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并对该案立案侦查。
【贿赂行为"中间人"可能涉嫌哪些罪名?】
实践中,有时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并无交集,这种情况下,行受贿的实现往往通过“中间人”牵线搭桥。
根据“中间人”在整个贿赂过程中的身份、地位、主观目的、作用及行为方式的不同,其涉嫌的罪名也有所不同。
笔者通过几个案例,假定钱某为“中间人”,对钱某在不同情况下的行为性质以及可能涉嫌的罪名进行类型化分析。
下文的分析中涉及以下人物:钱某,A公司(国有企业)下属国有企业B公司后勤管理部主任;赵某,A公司工程项目部总经理,赵某与钱某系高中同学;李某,C公司(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与钱某系战友;张某,系李某侄女;王某,某市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某科室主任,系钱某妻子。
一、行贿罪共犯。
案例一:2016年5月,钱某得知C公司一直想承包A公司一地铁注浆加固项目,便主动告知李某,其可以帮助C公司承包到该项目,两人最终商议决定:李某拿出100万元作为打点关系的费用,由钱某作为“中间人”协调承包工程事宜。随后,钱某约赵某吃饭,请求赵某将该工程项目交给C公司承包,并告诉赵某能得到“好处费”100万元,赵某同意。事后,赵某利用职务之便,使C公司获得该工程,钱某也将100万元交给赵某。此后,钱某亦在赵某的帮助下,得到职务升迁。
这个案例中,主观方面,钱某故意唆使李某产生行贿的犯意,并积极主动地与李某就行贿的金额等细节进行了商议。客观方面,由李某出钱,钱某亲手将100万元贿赂款交给赵某,实施了行贿行为。“中间人”钱某,教唆他人产生行贿故意,并就行贿的对象、金额、方式、过程等进行了共同商议,且积极参与了行贿的过程,与李某共同实施行贿行为,系共同行贿人,构成行贿罪。
二、受贿罪共犯。
案例二:2017年3月,钱某再次找到赵某询问项目事宜,赵某告知钱某A公司即将开始一公路注浆项目的招标。两人商定:仍交给C公司做,C公司中标后需拿出项目总额的8%(180万元)作为“好处费”,然后两人以2:1的比例进行分成。钱某遂联系李某,李某接受提议。事后,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使李某拿到该项目,李某按约定将存有180万元的银行卡连同密码交给钱某,钱某取出60万元后将银行卡交给赵某。
钱某与赵某均系国家工作人员,在商议将工程交给C公司并计划索要180万元时,两人即产生了共同受贿的故意,然后由钱某出面实施了索要行为,之后,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使李某获得工程承包权,赵某、钱某按照约定对“好处费”进行了分赃。这种情况下,“中间人”钱某与权力拥有者赵某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且各自分工后实施了受贿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案例三:2013年9月,李某侄女张某大学毕业后欲应聘王某所在的医院,李某找到钱某,拿出5万元红包作为“答谢费”,希望钱某能找妻子王某协调此事。之后,钱某说服其妻让张某成功应聘到该医院工作,王某对钱某收受财物一事毫不知情。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需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近亲属或者其他密切的关系,使得行为人能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达成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该罪与共同受贿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有显著区别: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行为人收受财物一事是否知情,如果不知情,则行为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如果知情,则行为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案例三中,钱某充当李某的“中间人”,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的配偶,利用王某的职务行为,在王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李某财物,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特征,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四、介绍贿赂罪。
案例四:2019年3月,张某参加科室干部竞聘,李某再次请托钱某帮忙协调,表示可以给予30万元好处费。钱某表示他无权决定此事,妻子王某可能也办不了,但可以引荐李某与市人民医院院长认识,让李某直接向院长请托。事后,钱某约李某、院长3人吃饭,在钱某的介绍下,李某向院长请托并行贿30万元,最终经院长默许,张某成功竞聘科室干部。
介绍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中间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联系、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中间人”起到“穿针引线”甚至传递贿赂财物的作用。案例四中,首先,钱某明确知道李某为达成目的欲行贿院长;其次,钱某在李某与院长之间实施“穿针引线”的行为,促成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其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罪的特征,构成介绍贿赂罪。
五、诈骗罪。
案例五:2019年8月,李某询问钱某在国土资源部门是否有熟人,计划以200万元作为“打点费”办理矿产资源开采证,钱某表示有熟人。钱某收了200万元后,四处为李某寻找国土资源部门的关系,但始终未找到关键实权人物。2020年9月,李某见事情毫无起色,遂向钱某表示实在为难就不办了,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希望钱某先把200万元退回来。钱某表示其中100万元已经送给他人,只能退还100万元。
案例五中,形式上,李某将200万元交付给钱某是主动的、“自愿”的,但李某并不是简单地将财物交给钱某保管,而是需要将该财物转交(处分)给“受贿人”,不是处分给钱某自己。虽然在转交之前,钱某似乎“合法持有”该财物,但在钱某没有将财物转交“受贿人”时,该财物如何处分仍应由李某决定,钱某虚构部分财物已经转交给“受贿人”的事实,使李某失去了相应的处分权,钱某“合法持有”也就随之转化为“非法占有”,应认定为诈骗罪。(李阳)
实践中,有时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并无交集,这种情况下,行受贿的实现往往通过“中间人”牵线搭桥。
根据“中间人”在整个贿赂过程中的身份、地位、主观目的、作用及行为方式的不同,其涉嫌的罪名也有所不同。
笔者通过几个案例,假定钱某为“中间人”,对钱某在不同情况下的行为性质以及可能涉嫌的罪名进行类型化分析。
下文的分析中涉及以下人物:钱某,A公司(国有企业)下属国有企业B公司后勤管理部主任;赵某,A公司工程项目部总经理,赵某与钱某系高中同学;李某,C公司(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与钱某系战友;张某,系李某侄女;王某,某市人民医院(事业单位)某科室主任,系钱某妻子。
一、行贿罪共犯。
案例一:2016年5月,钱某得知C公司一直想承包A公司一地铁注浆加固项目,便主动告知李某,其可以帮助C公司承包到该项目,两人最终商议决定:李某拿出100万元作为打点关系的费用,由钱某作为“中间人”协调承包工程事宜。随后,钱某约赵某吃饭,请求赵某将该工程项目交给C公司承包,并告诉赵某能得到“好处费”100万元,赵某同意。事后,赵某利用职务之便,使C公司获得该工程,钱某也将100万元交给赵某。此后,钱某亦在赵某的帮助下,得到职务升迁。
这个案例中,主观方面,钱某故意唆使李某产生行贿的犯意,并积极主动地与李某就行贿的金额等细节进行了商议。客观方面,由李某出钱,钱某亲手将100万元贿赂款交给赵某,实施了行贿行为。“中间人”钱某,教唆他人产生行贿故意,并就行贿的对象、金额、方式、过程等进行了共同商议,且积极参与了行贿的过程,与李某共同实施行贿行为,系共同行贿人,构成行贿罪。
二、受贿罪共犯。
案例二:2017年3月,钱某再次找到赵某询问项目事宜,赵某告知钱某A公司即将开始一公路注浆项目的招标。两人商定:仍交给C公司做,C公司中标后需拿出项目总额的8%(180万元)作为“好处费”,然后两人以2:1的比例进行分成。钱某遂联系李某,李某接受提议。事后,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使李某拿到该项目,李某按约定将存有180万元的银行卡连同密码交给钱某,钱某取出60万元后将银行卡交给赵某。
钱某与赵某均系国家工作人员,在商议将工程交给C公司并计划索要180万元时,两人即产生了共同受贿的故意,然后由钱某出面实施了索要行为,之后,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使李某获得工程承包权,赵某、钱某按照约定对“好处费”进行了分赃。这种情况下,“中间人”钱某与权力拥有者赵某具有共同受贿的故意,且各自分工后实施了受贿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案例三:2013年9月,李某侄女张某大学毕业后欲应聘王某所在的医院,李某找到钱某,拿出5万元红包作为“答谢费”,希望钱某能找妻子王某协调此事。之后,钱某说服其妻让张某成功应聘到该医院工作,王某对钱某收受财物一事毫不知情。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需行为人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存在近亲属或者其他密切的关系,使得行为人能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达成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该罪与共同受贿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有显著区别: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行为人收受财物一事是否知情,如果不知情,则行为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如果知情,则行为人和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共同受贿。案例三中,钱某充当李某的“中间人”,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王某的配偶,利用王某的职务行为,在王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李某财物,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行为特征,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四、介绍贿赂罪。
案例四:2019年3月,张某参加科室干部竞聘,李某再次请托钱某帮忙协调,表示可以给予30万元好处费。钱某表示他无权决定此事,妻子王某可能也办不了,但可以引荐李某与市人民医院院长认识,让李某直接向院长请托。事后,钱某约李某、院长3人吃饭,在钱某的介绍下,李某向院长请托并行贿30万元,最终经院长默许,张某成功竞聘科室干部。
介绍贿赂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中间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联系、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中间人”起到“穿针引线”甚至传递贿赂财物的作用。案例四中,首先,钱某明确知道李某为达成目的欲行贿院长;其次,钱某在李某与院长之间实施“穿针引线”的行为,促成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其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罪的特征,构成介绍贿赂罪。
五、诈骗罪。
案例五:2019年8月,李某询问钱某在国土资源部门是否有熟人,计划以200万元作为“打点费”办理矿产资源开采证,钱某表示有熟人。钱某收了200万元后,四处为李某寻找国土资源部门的关系,但始终未找到关键实权人物。2020年9月,李某见事情毫无起色,遂向钱某表示实在为难就不办了,由于公司资金紧张,希望钱某先把200万元退回来。钱某表示其中100万元已经送给他人,只能退还100万元。
案例五中,形式上,李某将200万元交付给钱某是主动的、“自愿”的,但李某并不是简单地将财物交给钱某保管,而是需要将该财物转交(处分)给“受贿人”,不是处分给钱某自己。虽然在转交之前,钱某似乎“合法持有”该财物,但在钱某没有将财物转交“受贿人”时,该财物如何处分仍应由李某决定,钱某虚构部分财物已经转交给“受贿人”的事实,使李某失去了相应的处分权,钱某“合法持有”也就随之转化为“非法占有”,应认定为诈骗罪。(李阳)
【#陕钢集团一公司高管收好处被实名举报# 举报人:应停职并调查其他受贿行为】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共收受举报人4万元现金、两箱茅台酒、宝剑一把。
近日,正观新闻记者关注到一份实名举报信。举报信内容显示,为了推广公司产品在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铁厂进行试用,郑木斗(化名)与上述公司副总经理卫某进行商谈,过程中遭到卫某索要“好处费”。此后,因担心事情风险大,郑木斗不再继续交付贿赂。随后,郑木斗已中标的项目被叫停,用于该项目定制生产的500余吨耐火材料遭到浪费。
11月18日,正观新闻记者联系到举报人郑木斗,据他称,2021年4月,他向陕西省纪检委举报、陕西省国资委、汉中市纪检委实名举报。此后,他还曾接到中间人前来说情协商,退还“好处费”。11月上旬,举报人郑木斗收到陕钢集团纪检委对举报的反馈结果,认为卫某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和礼金,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记大过处分,并扣减2021年部分绩效及奖金。
对于上述处理结果,郑木斗认为,对卫某的处罚相对较轻,他还在举报信中提到卫某收受他人贿赂的情况,相关部门却未展开调查,希望对其停职并调查其他受贿行为。
推广产品时被索要茅台酒和好处费
据郑木斗的举报材料,2020年2月上旬,为推广公司产品(耐火材料)进入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铁厂进行试用,郑木斗第一次在卫某办公室与其进行商务交谈,卫某表示他可以帮忙促成此事,但需要活动活动。
于是几天后,郑木斗再次到其办公室与卫某见面,并将两万元现金交付于他,卫某当场表示将会安排郑木斗公司的产品进场试用。
3月30日,卫某以回家探亲需要招待用酒为由,主动向郑木斗索要飞天茅台酒两箱(合计市场价格17988元)。当天中午12点30分左右,在勉县108国道旁一汽修店门口,郑木斗将两箱茅台酒交付给卫某。2020年7月10日到9月30日期间,郑木斗公司产品被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间断性进行试用。
承揽检修工程被索要50万元
郑木斗的举报材料中还涉及另一起卫某的索贿行为。2020年11月28日晚,在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北门外斜坡下,郑木斗与卫某在车内见面,郑木斗表明他想要承揽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热风炉及其平台的检修工程。卫某当时表态可以安排,同时明确提出条件:需要50万元好处费。
郑木斗当时答应了,并将身上现有两万元现金先交付给卫某,卫某同时也叮嘱尽快将剩余48万元尾款交付给他。事后,郑木斗觉得此事风险较大,再未提及此事,也未曾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至此,卫某合计共收受郑木斗方贿赂现金4万元,索要茅台酒2箱。
郑木斗称,此后,由于他没有回应卫某之后的几次暗示,其公司在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进已经中标的项目也很快遭到叫停,被其他公司取代。郑木斗公司所交纳的13万元中标服务费也不予退还,遭受损失,同时郑木斗公司为履行合同而为该项目定制生产的500余吨耐火材料,由于是特殊定制无法再次销售而遭到浪费。
被举报人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记大过处分
11月18日,郑木斗告诉正观新闻记者,几天前,他接到陕钢集团纪检委对其举报的反馈结果,经审查调查,卫某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卫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记大过处分,并扣减其2021年百分之十五的绩效工资及奖金。
对于上述处理结果,郑木斗认为处罚相对较轻,他在材料中还提到了卫某其他的受贿行为,涉及收受他人80万元的好处费等情况,这在处罚结果中并未提及。“希望能先对他进行停职,并调查是否有其他受贿行为。”
此外,郑木斗说,他的实名举报并未向他人透露,但举报信发出后不久,就有中间人找到他说情协商,并提出退回好处费、茅台酒和一把宝剑,卫某本人也打电话提出见面,但至今未见面也没有退回财物。
11月18日下午,正观新闻记者致电陕钢集团纪检委相关工作人员,对方未接听,短信截至发稿前未回复。
据公开材料显示,卫某曾是陕煤化集团“劳动模范”,曾任陕钢集团龙钢公司炼铁厂厂长,后任“汉钢”副总经理 。
曾有媒体报道卫某的事迹,其是陕煤化集团的“劳动模范”,1990年走进钢厂,炉前工、炉前班长、副工长、工长……一步一个脚印干到厂长…… (正观新闻记者 张香梅)#洞见计划#
近日,正观新闻记者关注到一份实名举报信。举报信内容显示,为了推广公司产品在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铁厂进行试用,郑木斗(化名)与上述公司副总经理卫某进行商谈,过程中遭到卫某索要“好处费”。此后,因担心事情风险大,郑木斗不再继续交付贿赂。随后,郑木斗已中标的项目被叫停,用于该项目定制生产的500余吨耐火材料遭到浪费。
11月18日,正观新闻记者联系到举报人郑木斗,据他称,2021年4月,他向陕西省纪检委举报、陕西省国资委、汉中市纪检委实名举报。此后,他还曾接到中间人前来说情协商,退还“好处费”。11月上旬,举报人郑木斗收到陕钢集团纪检委对举报的反馈结果,认为卫某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和礼金,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记大过处分,并扣减2021年部分绩效及奖金。
对于上述处理结果,郑木斗认为,对卫某的处罚相对较轻,他还在举报信中提到卫某收受他人贿赂的情况,相关部门却未展开调查,希望对其停职并调查其他受贿行为。
推广产品时被索要茅台酒和好处费
据郑木斗的举报材料,2020年2月上旬,为推广公司产品(耐火材料)进入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炼铁厂进行试用,郑木斗第一次在卫某办公室与其进行商务交谈,卫某表示他可以帮忙促成此事,但需要活动活动。
于是几天后,郑木斗再次到其办公室与卫某见面,并将两万元现金交付于他,卫某当场表示将会安排郑木斗公司的产品进场试用。
3月30日,卫某以回家探亲需要招待用酒为由,主动向郑木斗索要飞天茅台酒两箱(合计市场价格17988元)。当天中午12点30分左右,在勉县108国道旁一汽修店门口,郑木斗将两箱茅台酒交付给卫某。2020年7月10日到9月30日期间,郑木斗公司产品被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间断性进行试用。
承揽检修工程被索要50万元
郑木斗的举报材料中还涉及另一起卫某的索贿行为。2020年11月28日晚,在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北门外斜坡下,郑木斗与卫某在车内见面,郑木斗表明他想要承揽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热风炉及其平台的检修工程。卫某当时表态可以安排,同时明确提出条件:需要50万元好处费。
郑木斗当时答应了,并将身上现有两万元现金先交付给卫某,卫某同时也叮嘱尽快将剩余48万元尾款交付给他。事后,郑木斗觉得此事风险较大,再未提及此事,也未曾参与该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至此,卫某合计共收受郑木斗方贿赂现金4万元,索要茅台酒2箱。
郑木斗称,此后,由于他没有回应卫某之后的几次暗示,其公司在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进已经中标的项目也很快遭到叫停,被其他公司取代。郑木斗公司所交纳的13万元中标服务费也不予退还,遭受损失,同时郑木斗公司为履行合同而为该项目定制生产的500余吨耐火材料,由于是特殊定制无法再次销售而遭到浪费。
被举报人遭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记大过处分
11月18日,郑木斗告诉正观新闻记者,几天前,他接到陕钢集团纪检委对其举报的反馈结果,经审查调查,卫某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卫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记大过处分,并扣减其2021年百分之十五的绩效工资及奖金。
对于上述处理结果,郑木斗认为处罚相对较轻,他在材料中还提到了卫某其他的受贿行为,涉及收受他人80万元的好处费等情况,这在处罚结果中并未提及。“希望能先对他进行停职,并调查是否有其他受贿行为。”
此外,郑木斗说,他的实名举报并未向他人透露,但举报信发出后不久,就有中间人找到他说情协商,并提出退回好处费、茅台酒和一把宝剑,卫某本人也打电话提出见面,但至今未见面也没有退回财物。
11月18日下午,正观新闻记者致电陕钢集团纪检委相关工作人员,对方未接听,短信截至发稿前未回复。
据公开材料显示,卫某曾是陕煤化集团“劳动模范”,曾任陕钢集团龙钢公司炼铁厂厂长,后任“汉钢”副总经理 。
曾有媒体报道卫某的事迹,其是陕煤化集团的“劳动模范”,1990年走进钢厂,炉前工、炉前班长、副工长、工长……一步一个脚印干到厂长…… (正观新闻记者 张香梅)#洞见计划#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