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宪法日# [心]#小黑鹅有话说#
【宪法知识科普】
国家宪法日为何是12月4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宪法日”,是因为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
图片来源 / 中国普法
【宪法知识科普】
国家宪法日为何是12月4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宪法日”,是因为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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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宪法宣传周# 12.4 国家宪法日,你了解多少?
1、国家宪法日为何是12月4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宪法日”,是因为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
2、我国现行宪法是哪一年通过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再往前追溯,1982年宪法是对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3、宪法已经历哪几次修改?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先后5次对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
4、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是什么?
现行宪法共143条,分为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5、谁有权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6、宪法宣誓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宪法宣誓制度相关规定作出适当修改。该决定从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决定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1、国家宪法日为何是12月4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之所以确定这一天为“宪法日”,是因为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
2、我国现行宪法是哪一年通过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于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的。再往前追溯,1982年宪法是对1949年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3、宪法已经历哪几次修改?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后,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和2018年先后5次对1982年宪法即我国现行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修正。
4、我国现行宪法的结构是什么?
现行宪法共143条,分为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章“国家机构”、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
5、谁有权修改宪法、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
6、宪法宣誓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宪法宣誓制度相关规定作出适当修改。该决定从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决定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广东新增10天育儿假#【[话筒]权威解读:广东为何增设10天育儿假?】
12月1日上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广东落地实施“三孩政策”中最受关注的产假、育儿假“广东方案”也见分晓。在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看来,广东这次修订《条例》及时有效,切实引导人们生育观念向积极转变,为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及女性对职业发展担忧等现实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权威解读>>>https://t.cn/A6x9UFH2
[星星]明确鼓励生育,引导生育价值观转变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未来一段时期将持续面临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压力。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则曾在发布会上透露,2020年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已处于较低水平。广东修订《条例》,正是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保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平稳有效实施。条例的修改,处处可见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尊重生育社会价值的取向。
《条例》修订案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增设“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条款,已生育子女发生残疾或死亡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再生育。取消再生育审批制度,全面实施生育登记制度,并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广东再婚夫妻可生三孩#
这次修订直接删除了社会抚养费相关条款,其他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也都一一取消。“清晰明确地宣布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充分体现了法治的权威性和逻辑的彻底性。”董玉整说。
“在以独生子女为主要特征的计划生育时代,人们对生育价值的理解大多是负面的,多生不被提倡,超生更是违法。”董玉整直言,如今的政策就是在引导人们对于生育价值的理解应该要越来越正面,向积极生育、鼓励生育、支持生育的价值观转变,倡导适龄生育、优生优育。
[星星]为何未进一步延长产假天数?
放眼全国,在本轮人口计生条例修订过程中,北京、上海、浙江、重庆、青海等多省市明确延长了产假天数。但此次广东修订《条例》并未对产假天数作出新的调整。目前,广东女性享有的产假天数,是在法定的98天基础产假加上80天奖励假,共计178天。此外,男性可享有15天陪产假。
既然鼓励生育,为何广东不进一步延长产假天数?对此,董玉整认为,本轮各地修订条例,一些延长了产假的地区其实大多都是原先产假相对较短的地区。广东的产假在全国虽不是最高,但也已比较靠前。目前全国各省份产假天数为128-190天不等,男性陪产假为7-30日不等。广东的假期天数已超过大部分省市。
董玉整表示,产假太长不仅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女性就业,实际上也对女性自身的事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产假的长短,一定要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一定要结合家庭和妇女发展的实际需求。
今年8月31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在答复省政协委员提案中关于延长产假的建议时就明确表示,当前的假期时长较为契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如进一步延长产假、陪产假等假期,需要综合考虑休假所涉及的劳动报酬、用工成本以及岗位空缺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多方面问题,还受到生育保险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同时也可能加剧女性在就业市场的不利地位。”
[星星]为何增设育儿假?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
虽然广东的产假、陪产假天数维持现状,但此次修订增设了父母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
梳理发现,育儿假成为不少省市共同的选择,多数为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15天不等。重庆市更是“放大招”——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婴幼儿出生后家中无老人帮带幼儿园又不接收,这样的现实困境让不少家庭生育意愿下降。”李飏认为,广东这次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是根据我省实际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做出的制度安排。
董玉整指出,增设父母育儿假,就是要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同时也是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的具体措施。“现在的关键是要落实到位,不能用各种借口和理由来打折扣、走偏样。”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条款是,《条例》给予了独生子女假期优惠,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据规定,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独生子女护理假的设计很独特,彰显了广东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人文关怀。”董玉整表示,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等一系列有关假期的时间安排和支持政策,既表明广东充分照顾到“一老一小”,又强调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是广东创新的鲜明体现。
[星星]生育假期用工成本该如何分担?
“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广东修订《条例》增加这一表述,释放出了明显的信号。
“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是一个复杂而现实的问题。”董玉整说,产假属于带薪休假,单位女性较多,生育孩子的行为较多,自然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企业因此更倾向于招收男性,实际上对女性实行了就业歧视。
他指出,“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因为没有平衡好生育和女性就业之间的关系,影响了妇女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导致她们选择少生、迟生甚至不生。”中央提出要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目的就是为了给企业减负,为男女平等提供保障。
“生育成本共担机制的核心是‘共担’,政府、单位、家庭、个人,都是共担生育成本的责任主体。”董玉整建议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假期用工成本,其中政府承担40%,企业和个人各承担30%。
[星星]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养孩子不再“难”
当前,新生代父母对婴幼儿托育的需求不断增长,但托育机构数量偏少、价格较高,普惠型托育机构匮乏,令不少家庭陷入困境。
此次《条例》修订,积极回应了这一现实问题,明确要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在修订案中增加了规划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幼儿园开设托班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措施,若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罚款;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各地延长生育假育儿假#
12月1日上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广东落地实施“三孩政策”中最受关注的产假、育儿假“广东方案”也见分晓。在广东省人口发展研究院院长董玉整看来,广东这次修订《条例》及时有效,切实引导人们生育观念向积极转变,为减轻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及女性对职业发展担忧等现实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权威解读>>>https://t.cn/A6x9UFH2
[星星]明确鼓励生育,引导生育价值观转变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未来一段时期将持续面临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压力。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则曾在发布会上透露,2020年我国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为1.3,已处于较低水平。广东修订《条例》,正是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保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平稳有效实施。条例的修改,处处可见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尊重生育社会价值的取向。
《条例》修订案明确,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增设“再婚夫妻再婚后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条款,已生育子女发生残疾或死亡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再生育。取消再生育审批制度,全面实施生育登记制度,并推进生育登记服务便利化。#广东再婚夫妻可生三孩#
这次修订直接删除了社会抚养费相关条款,其他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也都一一取消。“清晰明确地宣布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充分体现了法治的权威性和逻辑的彻底性。”董玉整说。
“在以独生子女为主要特征的计划生育时代,人们对生育价值的理解大多是负面的,多生不被提倡,超生更是违法。”董玉整直言,如今的政策就是在引导人们对于生育价值的理解应该要越来越正面,向积极生育、鼓励生育、支持生育的价值观转变,倡导适龄生育、优生优育。
[星星]为何未进一步延长产假天数?
放眼全国,在本轮人口计生条例修订过程中,北京、上海、浙江、重庆、青海等多省市明确延长了产假天数。但此次广东修订《条例》并未对产假天数作出新的调整。目前,广东女性享有的产假天数,是在法定的98天基础产假加上80天奖励假,共计178天。此外,男性可享有15天陪产假。
既然鼓励生育,为何广东不进一步延长产假天数?对此,董玉整认为,本轮各地修订条例,一些延长了产假的地区其实大多都是原先产假相对较短的地区。广东的产假在全国虽不是最高,但也已比较靠前。目前全国各省份产假天数为128-190天不等,男性陪产假为7-30日不等。广东的假期天数已超过大部分省市。
董玉整表示,产假太长不仅不利于企业发展,不利于女性就业,实际上也对女性自身的事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产假的长短,一定要结合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一定要结合家庭和妇女发展的实际需求。
今年8月31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在答复省政协委员提案中关于延长产假的建议时就明确表示,当前的假期时长较为契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如进一步延长产假、陪产假等假期,需要综合考虑休假所涉及的劳动报酬、用工成本以及岗位空缺对生产经营的影响等多方面问题,还受到生育保险支付能力等因素的制约,同时也可能加剧女性在就业市场的不利地位。”
[星星]为何增设育儿假?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
虽然广东的产假、陪产假天数维持现状,但此次修订增设了父母育儿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在子女三周岁以内,父母每年各享受10日的育儿假。
梳理发现,育儿假成为不少省市共同的选择,多数为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5-15天不等。重庆市更是“放大招”——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婴幼儿出生后家中无老人帮带幼儿园又不接收,这样的现实困境让不少家庭生育意愿下降。”李飏认为,广东这次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是根据我省实际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做出的制度安排。
董玉整指出,增设父母育儿假,就是要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同时也是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的具体措施。“现在的关键是要落实到位,不能用各种借口和理由来打折扣、走偏样。”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条款是,《条例》给予了独生子女假期优惠,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据规定,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其子女每年五日的护理假;患病住院治疗的,给予其子女每年累计不超过十五日的护理假。
“独生子女护理假的设计很独特,彰显了广东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人文关怀。”董玉整表示,父母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护理假等一系列有关假期的时间安排和支持政策,既表明广东充分照顾到“一老一小”,又强调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是广东创新的鲜明体现。
[星星]生育假期用工成本该如何分担?
“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广东修订《条例》增加这一表述,释放出了明显的信号。
“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是一个复杂而现实的问题。”董玉整说,产假属于带薪休假,单位女性较多,生育孩子的行为较多,自然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企业因此更倾向于招收男性,实际上对女性实行了就业歧视。
他指出,“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因为没有平衡好生育和女性就业之间的关系,影响了妇女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导致她们选择少生、迟生甚至不生。”中央提出要健全假期用工成本分担机制,目的就是为了给企业减负,为男女平等提供保障。
“生育成本共担机制的核心是‘共担’,政府、单位、家庭、个人,都是共担生育成本的责任主体。”董玉整建议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假期用工成本,其中政府承担40%,企业和个人各承担30%。
[星星]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养孩子不再“难”
当前,新生代父母对婴幼儿托育的需求不断增长,但托育机构数量偏少、价格较高,普惠型托育机构匮乏,令不少家庭陷入困境。
此次《条例》修订,积极回应了这一现实问题,明确要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建立健全托育服务体系,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在修订案中增加了规划建设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幼儿园开设托班等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还明确规定了惩罚性措施,若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罚款;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违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全国各地延长生育假育儿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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