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要收购,停牌前突然暴涨40%!深交所紧急出手
因宣布易主格力电器,深陷困境的盾安环境近一个月大涨130%,而停牌前一个月就暴涨了40%,停牌前两天更是连续涨停。
12月8日,监管关注函来了!
深交所要求公司自查,是否存在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此外,中国基金报此前报道,盾安环境此次老股转让价格为8.1元,而定向增发价格为5.81元,两部分股权价格相差39%,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最后,截至本次交易披露时,公司为控股股东盾安精工的关联方盾安控股提供连带担保的本金余额5.86亿元、利息0.75亿元,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被监管要求解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停牌前诡异大涨
11月16日晚,格力电器和盾安环境双双公告,格力拟通过股份受让和参与定向增发的方式,拿下深陷债务困境的盾安环境的控制权,合计将耗资29.99亿元。
回顾此次交易筹划和宣布的时间线,存在诸多诡异之处。
10月14日,盾安环境在没有任何行业和公司层面利好的情况下突然遭到资金抢筹,开盘刚过一个小时冲上涨停,交易量比前一天明显放大。随后的三个交易日,盾安环境累计涨幅再度接近10%,其中10月18日和19日分别上涨7%和4%。
此后,盾安环境经历了差不多两周多的震荡,11月8日公司股价又突然涨停,成交额比前一交易日放大4倍。11月9日,开盘半个多小时,又涨停,成交量继续轻微放大。
当晚,公司突然宣布:筹划控制权变更。
格力要收购,停牌前突然暴涨40%!深交所紧急出手
11月16日晚,谜底揭晓,拟揽下盾安环境控制权的,正是董明珠掌舵的格力电器。
受消息影响,11月17日复牌的盾安环境一字板开盘,中间有所打开但很快封回。此后至今,其股价延续大涨,多个交易日出现涨停,最高报16.32元。近一个月看,盾安环境从7.09元启动,最高涨幅达130%。
格力要收购,停牌前突然暴涨40%!深交所紧急出手
为此,在关注函中,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本次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具体过程、参与筹划人员及在信息保密方面采取的措施,并结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该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等近一个月内的交易情况,自查是否存在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格力要收购,停牌前突然暴涨40%!深交所紧急出手
新老股交易价格差异巨大
此次交易另一个蹊跷之处是,股份转让出现两个价格,且差异较大。
根据此前公告,格力电器入主分“两步走”。
首先,格力与盾安精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格力电器拟受让盾安精工持有的2.7亿股盾安环境股份,占公告日盾安环境总股本的29.48%,每股转让价格为8.1元,格力电器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21.9亿元。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格力电器将有权改组董事会,并提名半数以上的董事,盾安环境将成为格力电器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步,格力电器与盾安环境签署《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格力电器拟以现金方式认购盾安环境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1.39亿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为5.81元/股,认购的总价款为8.1亿元。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格力电器将持有盾安环境4.1亿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8.78%。
也就是说,老股转让价格8.1元较之新股发行价格5.81元,高出39%。
根据公告的解释,老股转让的每股价格“依据盾安控股金融机构债委会执委会统筹处置方案要求的价格确定”。而非公开发行价格按“不低于盾安环境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盾安环境股票交易均价的80%”确定。
在12月8日的关注函中,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定向增发价格与协议转让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给关联方担保损失6亿
此外,收购报告书摘要显示,截止2021年11月16日,公司为盾安精工的关联方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的本金余额5.86亿元、利息0.75亿元。
根据公司2021年4月10日披露的《关于2020年度计提对外担保损失的公告》《关于金融债务清偿方案的公告》,公司对盾安控股的连带保证债务计提了6.33亿元的担保损失,并对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极大可能履行保证责任的担保或有金融负债纳入了公司未来五年债务清偿计划。
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本次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条“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及第五十三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的规定。
或受消息影响,今日盾安环境大幅低开后快速跳水,一度触及跌停,此后随着大盘拉升其股价有所反弹,跌幅得以收窄。
格力要收购,停牌前突然暴涨40%!深交所紧急出手 #今日看盘# #投资# #新浪财经#
因宣布易主格力电器,深陷困境的盾安环境近一个月大涨130%,而停牌前一个月就暴涨了40%,停牌前两天更是连续涨停。
12月8日,监管关注函来了!
深交所要求公司自查,是否存在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此外,中国基金报此前报道,盾安环境此次老股转让价格为8.1元,而定向增发价格为5.81元,两部分股权价格相差39%,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最后,截至本次交易披露时,公司为控股股东盾安精工的关联方盾安控股提供连带担保的本金余额5.86亿元、利息0.75亿元,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被监管要求解释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停牌前诡异大涨
11月16日晚,格力电器和盾安环境双双公告,格力拟通过股份受让和参与定向增发的方式,拿下深陷债务困境的盾安环境的控制权,合计将耗资29.99亿元。
回顾此次交易筹划和宣布的时间线,存在诸多诡异之处。
10月14日,盾安环境在没有任何行业和公司层面利好的情况下突然遭到资金抢筹,开盘刚过一个小时冲上涨停,交易量比前一天明显放大。随后的三个交易日,盾安环境累计涨幅再度接近10%,其中10月18日和19日分别上涨7%和4%。
此后,盾安环境经历了差不多两周多的震荡,11月8日公司股价又突然涨停,成交额比前一交易日放大4倍。11月9日,开盘半个多小时,又涨停,成交量继续轻微放大。
当晚,公司突然宣布:筹划控制权变更。
格力要收购,停牌前突然暴涨40%!深交所紧急出手
11月16日晚,谜底揭晓,拟揽下盾安环境控制权的,正是董明珠掌舵的格力电器。
受消息影响,11月17日复牌的盾安环境一字板开盘,中间有所打开但很快封回。此后至今,其股价延续大涨,多个交易日出现涨停,最高报16.32元。近一个月看,盾安环境从7.09元启动,最高涨幅达130%。
格力要收购,停牌前突然暴涨40%!深交所紧急出手
为此,在关注函中,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本次筹划控制权变更事项的具体过程、参与筹划人员及在信息保密方面采取的措施,并结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该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等近一个月内的交易情况,自查是否存在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格力要收购,停牌前突然暴涨40%!深交所紧急出手
新老股交易价格差异巨大
此次交易另一个蹊跷之处是,股份转让出现两个价格,且差异较大。
根据此前公告,格力电器入主分“两步走”。
首先,格力与盾安精工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格力电器拟受让盾安精工持有的2.7亿股盾安环境股份,占公告日盾安环境总股本的29.48%,每股转让价格为8.1元,格力电器应支付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为21.9亿元。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约定,格力电器将有权改组董事会,并提名半数以上的董事,盾安环境将成为格力电器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步,格力电器与盾安环境签署《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认购协议》,格力电器拟以现金方式认购盾安环境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1.39亿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为5.81元/股,认购的总价款为8.1亿元。非公开发行完成后,格力电器将持有盾安环境4.1亿股股份,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38.78%。
也就是说,老股转让价格8.1元较之新股发行价格5.81元,高出39%。
根据公告的解释,老股转让的每股价格“依据盾安控股金融机构债委会执委会统筹处置方案要求的价格确定”。而非公开发行价格按“不低于盾安环境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盾安环境股票交易均价的80%”确定。
在12月8日的关注函中,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定向增发价格与协议转让价格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给关联方担保损失6亿
此外,收购报告书摘要显示,截止2021年11月16日,公司为盾安精工的关联方盾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担保的本金余额5.86亿元、利息0.75亿元。
根据公司2021年4月10日披露的《关于2020年度计提对外担保损失的公告》《关于金融债务清偿方案的公告》,公司对盾安控股的连带保证债务计提了6.33亿元的担保损失,并对按照保证合同约定极大可能履行保证责任的担保或有金融负债纳入了公司未来五年债务清偿计划。
深交所要求公司说明本次收购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七条“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及第五十三条“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的规定。
或受消息影响,今日盾安环境大幅低开后快速跳水,一度触及跌停,此后随着大盘拉升其股价有所反弹,跌幅得以收窄。
格力要收购,停牌前突然暴涨40%!深交所紧急出手 #今日看盘# #投资# #新浪财经#
一天,27岁的周杰伦写完《不能说的秘密》的剧本后,就联系影视老板江志强说:“我这有一个好的剧本,你想投资吗?”江志强很困惑,他说:“你是搞音乐创作的,怎么开始创作剧本呢?”
江志强是安乐影视公司的老板,国内著名的影视投资人。很多耳熟能详的电影都有他的资本注入,并且还担任监制。
当时,周杰伦很红,发行的歌曲也传遍两岸三地的大街小巷。江志强也是知道周杰伦的名气,当得知周杰伦要拍电影后,这让江志强很惊讶。
周杰伦在音乐方面确实很才,但是在电影这一领域,周杰伦在当时似乎没有拿得出手的作品。
当周杰伦看到满脸疑惑的江志强时,就说:“我热爱音乐,同样我也想拍一部适合年轻人看的音乐电影,毕竟我有个梦想就是当导演。”
当导演,岂是人人都能随便当的?江志强不敢乱投资,就算周杰伦再红,也不能因此破例。
江志强很冷静的告诉周杰伦:“我知道你很有才,但我先看看你写的剧本,然后再说投资的问题。”周杰伦表示这是应该的,然后就把《不能说的秘密》剧本递给江志强。
江志强原本对周杰伦的剧本不抱很大希望,因为他觉得搞音乐创作的人写不出好的剧本,而且周杰伦的文凭不高,怎么可能写出精彩的剧本呢?
但两天之后,江志强看完剧本就后悔了,因为他完全猜错了。周杰伦写的剧本太精彩了,将青春、音乐、悬疑、穿越等多种元素融合在一起,就这样一锅炖的内容写得行云流水、一气呵成。
江志强不敢相信这是周杰伦写的,因为比很多专业的编剧写得还要好。
江志强按耐不住内心的激动,很快便联系周杰伦说:“我有个疑问,这剧本真的是你写的吗?”
周杰伦说:“是我写的,这个故事在我脑子里构思了很多年。”
江志强感到不可意思,如果真是周杰伦写的,那他真的是个奇才。然后又告诉周杰伦:“剧本真的不错,你需要多少资金,我投资给你。”
周杰伦脱口而出:“6500万新台币。”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折合人民币大概是1500万。在2006年,拍一部电影需要这么多资金算是大制作了。
可江志强没有减价,相反很爽快的答应了周杰伦。但是江志强提出了一个条件,让周杰伦很为难。
江志强虽然认可周杰伦的剧本,但是不认可周杰伦当导演,他怕周杰伦导演功底不够,浪费了这么好的剧本。毕竟江志强是个商人,不是慈善家,他是要以营利为目的的。
但周杰伦不服气地说:“如果不是我拍,那就不要拍。就算自己拍毁了,也不让它落在其他人手里。这是我的心血,没有人比我更了解这个剧本。如果票房失利,我自己掏钱把成本赔给你。”
江志强被周杰伦说的话给动摇了,看到血气方刚的周杰伦,江志强想到了年轻时期的自己,也是从各种质疑声一路走到现在。
既然周杰伦这么有自信,江志强就选择相信他,看看他到底拍出个什么样的电影。
周杰伦拿到投资后,就请来了当时台湾一线女演员桂纶镁,和自己一起演对手戏。
桂纶镁是专业的演员,演技扎实,还拿到过影后。而周杰伦是音乐才子,演戏经验不足。在拍戏期间,周杰伦经常接不住桂纶镁的戏。
为此很多镜头都重拍了很多次,直到周杰伦觉得自己演的满意为止。中途,周杰伦还不停向桂纶镁及其他专业演员请教演戏方法。
由此可见,周杰伦对这部电影注入了很多心血。
2007年,《不能说的秘密》上映后,不仅口碑取得成功,在内地、台湾、香港、新加坡、韩国等市场的总票房达到了9000多万人民币,加上电影录像带、音乐磁带等销量,总收入超2亿。
这样的成绩连周杰伦的都没想到,投资人江志强更没想到,两人在那年赚得盆满钵满。
这部电影有多成功,看过的人都知道,这可是周杰伦主演的电影里口碑最好的,还是自己亲自执导。
更有意思的是,在电影上映前,周杰伦已经做好了演技被批评的准备,因为他深知自己演技很青涩。
结果上映后,周杰伦的演技受到观众好评,不是因为他的演技有多好,而是因为这部电影和他青涩的演技很搭配,没有一丝出戏。
时隔14年,这部电影依旧是很多人心目中的青春,是国产电影发展史上不可忽略的经典,之后的很多青春穿越的影视剧,都有这部电影的影子。比如《想见你》和吴克群执导的《为你写诗》。
电影《不能说的秘密》是周董的诚意之作。片导演、编剧、男主演都是周杰伦。
片中的音乐:《女孩别为我哭泣》、《晴天娃娃》、《不能说的秘密》也是出自周杰伦之手。
只要欣赏完这部电影,就会觉得还有什么是周杰伦不会的。不得不说,周杰伦的才华真的是被低估了。
江志强是安乐影视公司的老板,国内著名的影视投资人。很多耳熟能详的电影都有他的资本注入,并且还担任监制。
当时,周杰伦很红,发行的歌曲也传遍两岸三地的大街小巷。江志强也是知道周杰伦的名气,当得知周杰伦要拍电影后,这让江志强很惊讶。
周杰伦在音乐方面确实很才,但是在电影这一领域,周杰伦在当时似乎没有拿得出手的作品。
当周杰伦看到满脸疑惑的江志强时,就说:“我热爱音乐,同样我也想拍一部适合年轻人看的音乐电影,毕竟我有个梦想就是当导演。”
当导演,岂是人人都能随便当的?江志强不敢乱投资,就算周杰伦再红,也不能因此破例。
江志强很冷静的告诉周杰伦:“我知道你很有才,但我先看看你写的剧本,然后再说投资的问题。”周杰伦表示这是应该的,然后就把《不能说的秘密》剧本递给江志强。
江志强原本对周杰伦的剧本不抱很大希望,因为他觉得搞音乐创作的人写不出好的剧本,而且周杰伦的文凭不高,怎么可能写出精彩的剧本呢?
但两天之后,江志强看完剧本就后悔了,因为他完全猜错了。周杰伦写的剧本太精彩了,将青春、音乐、悬疑、穿越等多种元素融合在一起,就这样一锅炖的内容写得行云流水、一气呵成。
江志强不敢相信这是周杰伦写的,因为比很多专业的编剧写得还要好。
江志强按耐不住内心的激动,很快便联系周杰伦说:“我有个疑问,这剧本真的是你写的吗?”
周杰伦说:“是我写的,这个故事在我脑子里构思了很多年。”
江志强感到不可意思,如果真是周杰伦写的,那他真的是个奇才。然后又告诉周杰伦:“剧本真的不错,你需要多少资金,我投资给你。”
周杰伦脱口而出:“6500万新台币。”这可不是一笔小数目,折合人民币大概是1500万。在2006年,拍一部电影需要这么多资金算是大制作了。
可江志强没有减价,相反很爽快的答应了周杰伦。但是江志强提出了一个条件,让周杰伦很为难。
江志强虽然认可周杰伦的剧本,但是不认可周杰伦当导演,他怕周杰伦导演功底不够,浪费了这么好的剧本。毕竟江志强是个商人,不是慈善家,他是要以营利为目的的。
但周杰伦不服气地说:“如果不是我拍,那就不要拍。就算自己拍毁了,也不让它落在其他人手里。这是我的心血,没有人比我更了解这个剧本。如果票房失利,我自己掏钱把成本赔给你。”
江志强被周杰伦说的话给动摇了,看到血气方刚的周杰伦,江志强想到了年轻时期的自己,也是从各种质疑声一路走到现在。
既然周杰伦这么有自信,江志强就选择相信他,看看他到底拍出个什么样的电影。
周杰伦拿到投资后,就请来了当时台湾一线女演员桂纶镁,和自己一起演对手戏。
桂纶镁是专业的演员,演技扎实,还拿到过影后。而周杰伦是音乐才子,演戏经验不足。在拍戏期间,周杰伦经常接不住桂纶镁的戏。
为此很多镜头都重拍了很多次,直到周杰伦觉得自己演的满意为止。中途,周杰伦还不停向桂纶镁及其他专业演员请教演戏方法。
由此可见,周杰伦对这部电影注入了很多心血。
2007年,《不能说的秘密》上映后,不仅口碑取得成功,在内地、台湾、香港、新加坡、韩国等市场的总票房达到了9000多万人民币,加上电影录像带、音乐磁带等销量,总收入超2亿。
这样的成绩连周杰伦的都没想到,投资人江志强更没想到,两人在那年赚得盆满钵满。
这部电影有多成功,看过的人都知道,这可是周杰伦主演的电影里口碑最好的,还是自己亲自执导。
更有意思的是,在电影上映前,周杰伦已经做好了演技被批评的准备,因为他深知自己演技很青涩。
结果上映后,周杰伦的演技受到观众好评,不是因为他的演技有多好,而是因为这部电影和他青涩的演技很搭配,没有一丝出戏。
时隔14年,这部电影依旧是很多人心目中的青春,是国产电影发展史上不可忽略的经典,之后的很多青春穿越的影视剧,都有这部电影的影子。比如《想见你》和吴克群执导的《为你写诗》。
电影《不能说的秘密》是周董的诚意之作。片导演、编剧、男主演都是周杰伦。
片中的音乐:《女孩别为我哭泣》、《晴天娃娃》、《不能说的秘密》也是出自周杰伦之手。
只要欣赏完这部电影,就会觉得还有什么是周杰伦不会的。不得不说,周杰伦的才华真的是被低估了。
揭穿亿元调解书中的猫腻
➤ 一起标的额近亿元的合同纠纷案,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
➤ 前后两份《补充协议》,约定综合费率为何大相径庭?
➤ 诉讼疑点重重,调查层层深入,监督持续推进……
建筑公司将置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近亿元,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检察官审查发现,这份民事调解书有猫腻!启动监督后,再审检察建议却没被采纳。检察机关跟进监督,虚假的民事调解书被撤销,案件也被发回重审。
2021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4件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这起由浙江省浦江县检察院办理的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位列其中。
“目前这起案件发回重审后还在审理中,我们将持续跟进监督到底!”近日,记者对此案进行采访时,参与办案的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金全表示。
大有文章的《七月协议》
2014年4月,浦江某置业公司(下称“置业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在当地搞房地产投资的潘某有意接手该公司开发的楼盘,但未能筹措到资金。后来,潘某经人介绍向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借款。集团公司对置业公司资产及楼盘的后期销售前景进行充分评估后,认为该楼盘项目可实现盈利。
经过一番商议,各方最终确定由集团公司全额出资入股置业公司,资金通过某信托公司(下称“信托公司”)投入;确定信托公司为置业公司独资法人,占有100%股权。置业公司聘请潘某为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同时由集团公司派驻一名财务人员,监管公司印章及公司账户。
此后不久,经公开招投标,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中标承建置业公司的楼盘开发项目。潘某作为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此同时,双方另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下称《六月合同》),明确了土建工程综合费率、水电安装工程综合费率的取费标准,以及定额人工单价。随后,双方将上述两份合同一并提交给建设部门进行备案。
2017年五六月间,潘某与建筑公司负责人洪某、实际施工经理杜某串通,准备通过提高综合费率的方式,将自己欠洪某、杜某的钱计入工程款中进行结算。于是,潘某在未取得信托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建筑公司又重新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下称《七月合同》)。
为避免被人发现,双方将《七月合同》的签订时间倒签至2014年7月18日。此后,双方以《七月合同》作为审计依据,交给一家造价咨询公司。2017年9月22日,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审定单,审定金额为2.63亿余元。
同年10月12日,建筑公司依据《七月合同》及工程造价审定单,将置业公司起诉至浦江县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9520万余元。
一个月不到,双方就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浦江县法院据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突然冒出个职务侵占案
2018年1月3日,建筑公司以置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浦江县法院申请对置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月15日,该院裁定受理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置业公司随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顺利的话,根据调解协议书规定,建筑公司就能从楼盘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全部工程款。而洪某和杜某,也自然能够不动声色地收回潘某的欠款。可人算不如天算,眼看大功告成之时,潘某“翻车”了。
2018年3月4日,浦江县公安局将一起职务侵占案移送浦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正是潘某。
出于职业敏感,公司财务人员整理了置业公司与建筑公司的民事调解书等材料,发现潘某可能存在通过虚假诉讼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于是立即向浦江县检察院申请民事裁判监督。
“这里面很可能有问题!”受理申请后,承办检察官经调查发现,置业公司和建筑公司存在两份《补充协议》,即在建设部门备案的《六月合同》和后来的《七月合同》。
通过仔细比对,检察官发现,双方后来签署的这份《七月合同》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比如,《七月合同》较《六月合同》大幅提高了定额人工单价、土建工程综合费率、水电安装综合费率等,数额均明显不符合建筑市场行情;工程监理、预决算、跟踪审计人员所提供的原始结算基础资料也证实,工程实际是按照《六月合同》履行,置业公司也是按照该合同支付相应阶段工程款。而且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这份2014年7月8日签署的《七月合同》上,盖的竟是置业公司在2015年9月28日才启用的印章……
潘某作为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何要签署这份远高于市场价、完全不利于置业公司的《七月合同》?
冲破迷雾揪出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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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赴某置业公司取证途中
为尽快查明真相、固定相关证据,浦江县检察院整合内部办案力量组成专班,并立即向金华市检察院汇报案情,请求支持和指导。金华市检察院当即派出民事检察业务骨干参与案件调查。
“虚假调解通常隐蔽性较强,通过单纯的书面审查虽然可以作出初步判断与识别,但这最多能达到合理怀疑诉争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程度,对诉争案件是否确实存在虚假诉讼,还需要通过后期的调查取证工作予以认定。”办案人员很快达成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提升监督质效的共识。
为此,办案人员重点围绕涉案协议签订的时间、协议内容差异、施工决算情况等关键问题,审查当事人不符常理或者行业惯例的异常行为,固定关键证据。通过对中标合同、建设施工备案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情况及竣工结算报告等书证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将《七月合同》中的诸多疑点逐个击破。
鉴于该案涉案人员多、人员之间又存在利益关系,一旦串供,很难突破,办案人员认真研判案情后,制定了周密详实的询问提纲和询问策略,通过上下联动,一体化办案,将项目经理、监理、预决算制作人员、跟踪审计人员等相关人员同时通知到位,分组进行询问,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的串供。
另外,办案人员通过查询银行往来账目,搜索与潘某相关的所有民事判决情况,审查相关的所有裁判文书,查明潘某在2014年3月曾向建筑公司总经理洪某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而且在2016年分多次通过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已支付给洪某个人利息500万元。
在查明潘某与洪某之间存在上述利益关系后,办案人员顺利找到了潘某参与虚假诉讼的动机。在事实证据面前,潘某如实向检察官供述了参与虚假诉讼情况。同时,针对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刚性措施不足、相关人员不愿配合等现实情况,办案人员还采取上门取证方式,面对面进行释法说理,消除当事人的心理顾虑。在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专门请技术人员配合,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将证人证言予以固定,以防止证人证言出现反复。
跟进监督撤销调解书
经过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浦江县检察院查明,潘某与建筑公司为自身利益,恶意串通伪造《七月合同》,虚增工程款,骗取民事调解书,并凭借该民事调解书申请置业公司破产,从而达到将自己虚增的部分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非法目的。双方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此,2019年6月28日,该院依法向浦江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同年9月25日,浦江县法院复函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对此,浦江县检察院当即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后续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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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案情
“当事人这种以调解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利用了法院的审判权,从实质上突破了调解各方私益的范畴,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典型的破坏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
“虚假诉讼损害的是司法秩序等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保护‘两益’的重要力量,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加强跟进监督的能动性。”
“根据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本案事实证据足以证实这份民事调解书存在虚假诉讼,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当事人不法行为,检察机关必须监督到底!”
……
会上,该院检委会委员一致同意启动跟进监督程序,提请金华市检察院抗诉。
金华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强化了对民事抗诉书的说理,果断精准地提出了抗诉。承办检察官在开庭过程中,就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阐述了抗诉理由,最大程度还原了该案的真实情况。
2020年2月20日,金华市中级法院采纳了金华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裁定撤销浦江县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并对建筑公司与置业公司的建筑合同纠纷案发回重审。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实现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的有机统一
伪造证据虚增工程款是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司法机关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是能迅速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应保持足够的警惕。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调解的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该案中,建筑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将置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建筑公司和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又迅速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中,潘某代表置业公司作出了巨大让步,不但全盘同意了对方的诉请,还同意对方保留对千万余元利息起诉的权利,调整了质保金,从而使得建筑公司规避了诉讼标的超过1亿元需要有上一级法院管辖的规定,迅速获得了全额优先受偿权,这一系列行为殊为异常。
由于虚假诉讼,特别是虚假调解的隐蔽性很强,受到利益侵害的第三人很难收集确实证据证明相关事实,检察机关在发现线索后应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取得虚假诉讼的充分证据并予以监督。
本案中,检察机关运用“调查、侦查、审查”三查融合机制,重点围绕《七月合同》和《六月合同》的签订时间、协议内容、施工决算情况进行调查比对,查明了《七月合同》中存在的种种不合理之处。在扎实的证据面前,潘某不得不承认,其和建筑公司合谋,将其个人欠款计入工程款,从而编造《七月合同》来虚增工程款,以达到通过工程款优先受偿的目的。
虚假诉讼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私权争议,可能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既损害了司法秩序,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收集查明虚假诉讼的证据后,应当依法采用适合的方式予以监督。在法院未予纠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采取跟进监督措施,既是落实精准监督理念,也是增强检察监督刚性的重要方式。本案中,检察机关正是通过跟进监督,经抗诉促使上级法院撤销了虚假调解书,维护了司法权威,保护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的有机统一。(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金全)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 一起标的额近亿元的合同纠纷案,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
➤ 前后两份《补充协议》,约定综合费率为何大相径庭?
➤ 诉讼疑点重重,调查层层深入,监督持续推进……
建筑公司将置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近亿元,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检察官审查发现,这份民事调解书有猫腻!启动监督后,再审检察建议却没被采纳。检察机关跟进监督,虚假的民事调解书被撤销,案件也被发回重审。
2021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4件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这起由浙江省浦江县检察院办理的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位列其中。
“目前这起案件发回重审后还在审理中,我们将持续跟进监督到底!”近日,记者对此案进行采访时,参与办案的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金全表示。
大有文章的《七月协议》
2014年4月,浦江某置业公司(下称“置业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在当地搞房地产投资的潘某有意接手该公司开发的楼盘,但未能筹措到资金。后来,潘某经人介绍向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借款。集团公司对置业公司资产及楼盘的后期销售前景进行充分评估后,认为该楼盘项目可实现盈利。
经过一番商议,各方最终确定由集团公司全额出资入股置业公司,资金通过某信托公司(下称“信托公司”)投入;确定信托公司为置业公司独资法人,占有100%股权。置业公司聘请潘某为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同时由集团公司派驻一名财务人员,监管公司印章及公司账户。
此后不久,经公开招投标,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中标承建置业公司的楼盘开发项目。潘某作为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此同时,双方另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下称《六月合同》),明确了土建工程综合费率、水电安装工程综合费率的取费标准,以及定额人工单价。随后,双方将上述两份合同一并提交给建设部门进行备案。
2017年五六月间,潘某与建筑公司负责人洪某、实际施工经理杜某串通,准备通过提高综合费率的方式,将自己欠洪某、杜某的钱计入工程款中进行结算。于是,潘某在未取得信托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建筑公司又重新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下称《七月合同》)。
为避免被人发现,双方将《七月合同》的签订时间倒签至2014年7月18日。此后,双方以《七月合同》作为审计依据,交给一家造价咨询公司。2017年9月22日,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审定单,审定金额为2.63亿余元。
同年10月12日,建筑公司依据《七月合同》及工程造价审定单,将置业公司起诉至浦江县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9520万余元。
一个月不到,双方就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浦江县法院据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突然冒出个职务侵占案
2018年1月3日,建筑公司以置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浦江县法院申请对置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月15日,该院裁定受理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置业公司随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顺利的话,根据调解协议书规定,建筑公司就能从楼盘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全部工程款。而洪某和杜某,也自然能够不动声色地收回潘某的欠款。可人算不如天算,眼看大功告成之时,潘某“翻车”了。
2018年3月4日,浦江县公安局将一起职务侵占案移送浦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正是潘某。
出于职业敏感,公司财务人员整理了置业公司与建筑公司的民事调解书等材料,发现潘某可能存在通过虚假诉讼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于是立即向浦江县检察院申请民事裁判监督。
“这里面很可能有问题!”受理申请后,承办检察官经调查发现,置业公司和建筑公司存在两份《补充协议》,即在建设部门备案的《六月合同》和后来的《七月合同》。
通过仔细比对,检察官发现,双方后来签署的这份《七月合同》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比如,《七月合同》较《六月合同》大幅提高了定额人工单价、土建工程综合费率、水电安装综合费率等,数额均明显不符合建筑市场行情;工程监理、预决算、跟踪审计人员所提供的原始结算基础资料也证实,工程实际是按照《六月合同》履行,置业公司也是按照该合同支付相应阶段工程款。而且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这份2014年7月8日签署的《七月合同》上,盖的竟是置业公司在2015年9月28日才启用的印章……
潘某作为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何要签署这份远高于市场价、完全不利于置业公司的《七月合同》?
冲破迷雾揪出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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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赴某置业公司取证途中
为尽快查明真相、固定相关证据,浦江县检察院整合内部办案力量组成专班,并立即向金华市检察院汇报案情,请求支持和指导。金华市检察院当即派出民事检察业务骨干参与案件调查。
“虚假调解通常隐蔽性较强,通过单纯的书面审查虽然可以作出初步判断与识别,但这最多能达到合理怀疑诉争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程度,对诉争案件是否确实存在虚假诉讼,还需要通过后期的调查取证工作予以认定。”办案人员很快达成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提升监督质效的共识。
为此,办案人员重点围绕涉案协议签订的时间、协议内容差异、施工决算情况等关键问题,审查当事人不符常理或者行业惯例的异常行为,固定关键证据。通过对中标合同、建设施工备案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情况及竣工结算报告等书证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将《七月合同》中的诸多疑点逐个击破。
鉴于该案涉案人员多、人员之间又存在利益关系,一旦串供,很难突破,办案人员认真研判案情后,制定了周密详实的询问提纲和询问策略,通过上下联动,一体化办案,将项目经理、监理、预决算制作人员、跟踪审计人员等相关人员同时通知到位,分组进行询问,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的串供。
另外,办案人员通过查询银行往来账目,搜索与潘某相关的所有民事判决情况,审查相关的所有裁判文书,查明潘某在2014年3月曾向建筑公司总经理洪某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而且在2016年分多次通过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已支付给洪某个人利息500万元。
在查明潘某与洪某之间存在上述利益关系后,办案人员顺利找到了潘某参与虚假诉讼的动机。在事实证据面前,潘某如实向检察官供述了参与虚假诉讼情况。同时,针对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刚性措施不足、相关人员不愿配合等现实情况,办案人员还采取上门取证方式,面对面进行释法说理,消除当事人的心理顾虑。在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专门请技术人员配合,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将证人证言予以固定,以防止证人证言出现反复。
跟进监督撤销调解书
经过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浦江县检察院查明,潘某与建筑公司为自身利益,恶意串通伪造《七月合同》,虚增工程款,骗取民事调解书,并凭借该民事调解书申请置业公司破产,从而达到将自己虚增的部分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非法目的。双方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此,2019年6月28日,该院依法向浦江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同年9月25日,浦江县法院复函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对此,浦江县检察院当即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后续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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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案情
“当事人这种以调解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利用了法院的审判权,从实质上突破了调解各方私益的范畴,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典型的破坏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
“虚假诉讼损害的是司法秩序等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保护‘两益’的重要力量,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加强跟进监督的能动性。”
“根据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本案事实证据足以证实这份民事调解书存在虚假诉讼,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当事人不法行为,检察机关必须监督到底!”
……
会上,该院检委会委员一致同意启动跟进监督程序,提请金华市检察院抗诉。
金华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强化了对民事抗诉书的说理,果断精准地提出了抗诉。承办检察官在开庭过程中,就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阐述了抗诉理由,最大程度还原了该案的真实情况。
2020年2月20日,金华市中级法院采纳了金华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裁定撤销浦江县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并对建筑公司与置业公司的建筑合同纠纷案发回重审。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实现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的有机统一
伪造证据虚增工程款是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司法机关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是能迅速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应保持足够的警惕。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调解的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该案中,建筑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将置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建筑公司和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又迅速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中,潘某代表置业公司作出了巨大让步,不但全盘同意了对方的诉请,还同意对方保留对千万余元利息起诉的权利,调整了质保金,从而使得建筑公司规避了诉讼标的超过1亿元需要有上一级法院管辖的规定,迅速获得了全额优先受偿权,这一系列行为殊为异常。
由于虚假诉讼,特别是虚假调解的隐蔽性很强,受到利益侵害的第三人很难收集确实证据证明相关事实,检察机关在发现线索后应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取得虚假诉讼的充分证据并予以监督。
本案中,检察机关运用“调查、侦查、审查”三查融合机制,重点围绕《七月合同》和《六月合同》的签订时间、协议内容、施工决算情况进行调查比对,查明了《七月合同》中存在的种种不合理之处。在扎实的证据面前,潘某不得不承认,其和建筑公司合谋,将其个人欠款计入工程款,从而编造《七月合同》来虚增工程款,以达到通过工程款优先受偿的目的。
虚假诉讼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私权争议,可能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既损害了司法秩序,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收集查明虚假诉讼的证据后,应当依法采用适合的方式予以监督。在法院未予纠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采取跟进监督措施,既是落实精准监督理念,也是增强检察监督刚性的重要方式。本案中,检察机关正是通过跟进监督,经抗诉促使上级法院撤销了虚假调解书,维护了司法权威,保护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的有机统一。(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金全)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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