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博风起洛阳# #王一博百里弘毅# #王一博洛阳文旅形象大使#
我又来了,本来今天想继续对风起洛阳的剧情挑刺儿,但是……槽多无口,算了,就最后毒舌总结一下,以后不再挑剔剧情了。
风起洛阳,这是一部用心做剧、用吃奶的力气宣传洛阳、然后用脚写剧本的大制作,像一个披着精美华饰外衣的骷髅,漂亮,精致,骨架分明,令人一看就惊艳,然而衣裳之下全无血肉,骨架上还爬了一些蛆子。
好了,不说了,下面是我对昨天新出场的人物柳老爹的观感。
柳爹爹,你是专业“坑爹”一百年啊,柳然这个人物形象到前12集为止,虽然形象单薄了,但至少痴心不二的特征还是鲜明的,一些感情戏还算讨喜,你一句“我女儿从小要什么就一定要得到”,瞬间将小儿女的痴情降格为占有欲,把她前期那些付出通通变成了茶味十足的表演。
还有柳然,之前说得多漂亮啊,“等你准备好休书我就走”,然后转身来个离家出走,不告而别,闹哪样呢,能不能不要这么茶。
这段戏不知道是哪个编剧写的,做编剧之前不会是开挖掘机的吧,给笔下人物挖坑挖得那叫一个专业。
心疼百里弘毅,这摊上的都叫什么事儿,被骂得真是太冤了。
我又来了,本来今天想继续对风起洛阳的剧情挑刺儿,但是……槽多无口,算了,就最后毒舌总结一下,以后不再挑剔剧情了。
风起洛阳,这是一部用心做剧、用吃奶的力气宣传洛阳、然后用脚写剧本的大制作,像一个披着精美华饰外衣的骷髅,漂亮,精致,骨架分明,令人一看就惊艳,然而衣裳之下全无血肉,骨架上还爬了一些蛆子。
好了,不说了,下面是我对昨天新出场的人物柳老爹的观感。
柳爹爹,你是专业“坑爹”一百年啊,柳然这个人物形象到前12集为止,虽然形象单薄了,但至少痴心不二的特征还是鲜明的,一些感情戏还算讨喜,你一句“我女儿从小要什么就一定要得到”,瞬间将小儿女的痴情降格为占有欲,把她前期那些付出通通变成了茶味十足的表演。
还有柳然,之前说得多漂亮啊,“等你准备好休书我就走”,然后转身来个离家出走,不告而别,闹哪样呢,能不能不要这么茶。
这段戏不知道是哪个编剧写的,做编剧之前不会是开挖掘机的吧,给笔下人物挖坑挖得那叫一个专业。
心疼百里弘毅,这摊上的都叫什么事儿,被骂得真是太冤了。
#以案普法#【儿子去世后婆婆将儿媳孙女赶出门,法院判了!】儿子去世后,丧偶儿媳带两孙女继续居住在儿子生前所住院落,婆婆却将儿媳和俩孙女拒之门外,儿媳和孙女的居住权如何受保护。
【案情回顾】
2008年10月28日,王某与刘某结婚,育有二女。婚后,王某与刘某在涉案院落居住。王某婆婆为张某。2014年10月25日,刘某因病去世。
王某与张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2019年8月12日,经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河南公共调解频道共同调解,王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1、张某有两处房产,其大儿子刘某华住一院,二儿媳王某和两个女儿住一院,张某从2019年9月份起先到大儿子刘某华处居住二个月,随后到二儿媳王某院居住二个月,以此类推。2、如果王某改嫁,房产归两孙女所有,王某没有经济支助婆婆义务,但有赡养义务。
现王某未改嫁,王某及两女儿遭婆婆张某阻挡,不能在涉案院落居住,故诉至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不得阻挡三原告在安阳县水冶镇某村宅院居住。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张某就涉案院落居住问题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现张某违反协议约定,辩称自己不认可该调解协议,阻挡原告三人在该院落居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王某与张某系婆媳关系,双方共居同一院落,应互相尊敬、互相体谅、互相协助,和谐相处,共建和谐家园,法院对张某辩称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张某继续履行王某及两女儿在安阳县水冶镇某村宅院居住的义务,不得阻挡王某及两女儿在该院居住。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人赵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直接为他人设立居住权,真正实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当居住权消失后,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即返还给房屋所有权人,恢复其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从而节约了诉讼成本。
本案中,在刘某死亡后,原被告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双方纠纷不断,导致张某不让王某母女三人在家中居住。经张某所在居委会及河南公共频道共同调解,双方签订了居住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又产生矛盾,张某违反协议约定,阻挡原告母女三人在该院落居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法院认定王某母女享有在涉案院落居住的权利,判令张某不得阻止三原告在涉案院落居住。本案在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的同时,既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又对缓和家事矛盾、倡导和谐社会关系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赵卫军 安阳县人民法院水冶法庭一级法官)
【代表点评】
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以国家强制力对弱者利益进行事先保护,以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正义诉求。首先,居住权的设立有利于实现对财产的充分利用。居住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房屋,享有排他的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并且具有无偿性,与租赁权和借用权相比,有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其次,居住权制度有利于实现对房屋利用的利益平衡。
目前,家庭成员关于房屋的纠纷丛生,而居住权制度的规定则是解决这些纠纷的重要保证。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出卖房屋但保留其居住权,也可以用遗嘱的方式,为居住权人(例如配偶)设定居住权,而将房屋所有权规定由其子女继承,这样既解决了其配偶的生活需要,也可以达到房屋所有人由其子女继承,将之传于子孙的意愿。(陈春香 河南省人大代表安阳县永和镇关村扶贫专干)(来源:豫法阳光、人民法院报)
【案情回顾】
2008年10月28日,王某与刘某结婚,育有二女。婚后,王某与刘某在涉案院落居住。王某婆婆为张某。2014年10月25日,刘某因病去世。
王某与张某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2019年8月12日,经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河南公共调解频道共同调解,王某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内容为:1、张某有两处房产,其大儿子刘某华住一院,二儿媳王某和两个女儿住一院,张某从2019年9月份起先到大儿子刘某华处居住二个月,随后到二儿媳王某院居住二个月,以此类推。2、如果王某改嫁,房产归两孙女所有,王某没有经济支助婆婆义务,但有赡养义务。
现王某未改嫁,王某及两女儿遭婆婆张某阻挡,不能在涉案院落居住,故诉至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不得阻挡三原告在安阳县水冶镇某村宅院居住。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张某就涉案院落居住问题达成的调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现张某违反协议约定,辩称自己不认可该调解协议,阻挡原告三人在该院落居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且王某与张某系婆媳关系,双方共居同一院落,应互相尊敬、互相体谅、互相协助,和谐相处,共建和谐家园,法院对张某辩称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张某继续履行王某及两女儿在安阳县水冶镇某村宅院居住的义务,不得阻挡王某及两女儿在该院居住。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人赵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房屋所有人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直接为他人设立居住权,真正实现了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当居住权消失后,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即返还给房屋所有权人,恢复其对房屋的占有和使用,不经过任何中间环节,从而节约了诉讼成本。
本案中,在刘某死亡后,原被告双方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双方纠纷不断,导致张某不让王某母女三人在家中居住。经张某所在居委会及河南公共频道共同调解,双方签订了居住协议。协议签订后,双方又产生矛盾,张某违反协议约定,阻挡原告母女三人在该院落居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通过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法院认定王某母女享有在涉案院落居住的权利,判令张某不得阻止三原告在涉案院落居住。本案在维护原告合法权利的同时,既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精神,又对缓和家事矛盾、倡导和谐社会关系起到了积极的导向作用。(赵卫军 安阳县人民法院水冶法庭一级法官)
【代表点评】
法律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以国家强制力对弱者利益进行事先保护,以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和社会正义诉求。首先,居住权的设立有利于实现对财产的充分利用。居住权作为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房屋,享有排他的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并且具有无偿性,与租赁权和借用权相比,有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其次,居住权制度有利于实现对房屋利用的利益平衡。
目前,家庭成员关于房屋的纠纷丛生,而居住权制度的规定则是解决这些纠纷的重要保证。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出卖房屋但保留其居住权,也可以用遗嘱的方式,为居住权人(例如配偶)设定居住权,而将房屋所有权规定由其子女继承,这样既解决了其配偶的生活需要,也可以达到房屋所有人由其子女继承,将之传于子孙的意愿。(陈春香 河南省人大代表安阳县永和镇关村扶贫专干)(来源:豫法阳光、人民法院报)
【以案释法】男子夜“搬”农科所空调外机被判刑
12月6日,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徐某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于晚上先后两次来到某农科所,将农科所办公楼的4台空调室外机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64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在被告人徐某某处扣押的被盗的空调室外机已发还给农科所。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及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2月6日,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徐某某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于晚上先后两次来到某农科所,将农科所办公楼的4台空调室外机盗走。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在价格认定基准日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6647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在被告人徐某某处扣押的被盗的空调室外机已发还给农科所。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及法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相关法条:《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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