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彩票杯”2021海南(屯昌)木色湖桨板休闲大会落幕】昨天,由省旅文厅和屯昌县政府主办的“中国体育彩票杯”2021海南(屯昌)木色湖浆板休闲大会在屯昌落幕。
本次活动参与人群为8-55周岁,活动为期2天,开展了露营晚会、互动小游戏和木色湖桨板划行等活动,吸引全省200余名浆板运动爱好者相约木色湖。主办方表示,此次活动将全民健身与亲水元素相融合,推动海南传统旅游消费和文化体育消费优化升级,旨在吸引更多本地市民和岛外游客参与,通过体育旅游认识并体验海南热情的风土人情。(记者 劳畅)
本次活动参与人群为8-55周岁,活动为期2天,开展了露营晚会、互动小游戏和木色湖桨板划行等活动,吸引全省200余名浆板运动爱好者相约木色湖。主办方表示,此次活动将全民健身与亲水元素相融合,推动海南传统旅游消费和文化体育消费优化升级,旨在吸引更多本地市民和岛外游客参与,通过体育旅游认识并体验海南热情的风土人情。(记者 劳畅)
古诗词里的“西风”、“西楼”和“西窗”分别有什么特别的寓意?
驶向一江秋 2021年11月15日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光论“东西南北”就有各种不同的寓意,本文就结合古诗词简单谈谈与“西”有关的几个常用词语。
西风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东南西北风都要特定含义,一般东风指春风,南风指夏风,西风指秋风,北风指冬风。
比如下面这首元代唐温如的《题龙阳县青草湖》:
西风吹老洞庭波,
一夜湘君白发多。
醉后不知天在水,
满船清梦压星河。
第一句中的“西风吹老洞庭波”中的西风就是指秋风,据此我们知道此诗写于秋天,整诗意境满满。
说句题外话。我曾写文分享过唐、宋诗外水平最高的五首格律诗,其中就有唐温如的这首诗,有位网友在该文评论区回复道“秋风吹老洞庭波,吹老即老吹、常吹,此句句意:秋风不停的吹,洞庭湖波涛涌起。”
像这位网友这样积极发表评论是非常好的,很值得鼓励,但他对这句诗的理解却有较大的偏差,我在回复中也做了解释。
其实“西风吹老洞庭波”这一句的意思是,秋风吹得湖面起了波纹,波纹就跟皱纹一样,好像秋风把洞庭湖都给吹老了,这样才引出下一句“一夜湘君白发多”,这句深含作者自身的境遇、感慨在里面。
看来有些网友对某些诗句的理解还有所欠缺,我最近也在整理这些理解容易出偏差的诗句,整理好以后分享给大家。
西楼
在古诗词中,“西楼”出现的概率是很高的,很多朋友知道“西楼”一般代指女子的居所,例如唐朝李益的这首诗《写情》:
水纹珍簟思悠悠,
千里佳期一夕休。
从此无心爱良夜,
任他明月下西楼。
这是一首闺怨诗,这首诗中的西楼确实是指女子的住所。
但我发现有个别网友很教条,他从某处看到介绍“西楼”代指女子的住所后,就以为别人不知道似的,别人写诗出现“西楼”若别有所指,他就上去指点、批判一番。在诗词中,“西楼”果然只能代指女子住所吗?
当然不是,“西楼”可用的场所是非常多的,还可以代指离别之所,如许浑这首著名的送别诗《谢亭送别》:
劳歌一曲解行舟,
红叶青山水急流。
日暮酒醒人已远,
满天风雨下西楼。
“满天风雨下西楼”,多么有意境,令人回味无穷的一句诗!很明显,这里的“西楼”跟女子的居所没有任何关系。
除此外,“西楼”还跟明月有扯不清的关系,可代指望月怀远之所或相思之所,比如下面这首韦应物的《寄李儋元锡》:
去年花里逢君别,今日花开又一年。
世事茫茫难自料,春愁黯黯独成眠。
身多疾病思田里,邑有流亡愧俸钱。
闻道欲来相问讯,西楼望月几回圆。
这是韦应物写给友人的诗,抒发期待与友人重聚之情,此诗情真意切,很是感人。很明显,末句“西楼望月几回圆”中的“西楼”也跟女子的住所没有任何关系。
那“西楼”可不可以指男子的住所?答案是未尝不可。
看唐后主李煜这首词《相见欢 无言独上西楼》
无言独上西楼,月如钩。寂寞梧桐深院锁清秋。
剪不断,理还乱,是离愁,别是一番滋味在心头。
所以切不可教条主义,不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在古诗词中西楼确实经常指女子的住所,但并不是一成不变,别人诗中如果出现西楼不是指女子的住所也不要大惊小怪,不能一刀切,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西窗
“西楼”是不是特指女子住所的窗户?我曾看见有网友因“西楼”而联想到“西窗”,认为“西窗”特指女子住所的窗户,其实这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关系。
“西窗”除了实指屋子西面的窗户,还一般指“旅居客舍”之窗,因为西跟秋天有扯不清的关系,故暗含萧索、凄凉之意,正好跟游子客居他乡的心情很契合。
看看这首《宿云梦馆》:
北雁来时岁欲昏,
私书归梦杳难分。
井桐叶落池荷尽,
一夜西窗雨不闻。
这是北宋大文学家欧阳修被贬官赴任,途径湖北安陆,独宿客馆时写的一首诗,其中的“西窗”指客舍之窗,暗含凄凉、萧索之意,和作者的心境很是匹配。
我的拙作《漂泊》:
风剑凋磨木叶黄,
身如孤雁落衡阳。
无情最是西窗雨,
一梦惊寒夜正长。
很多读者刚读这首诗可能不大明白为什么第三句用“西窗”?读了这篇文章肯定就明白了,这正是我客居三湘大地时的诗作,用西窗恰含萧索和思乡之意。
读了此文,想必朋友们对“西风”、“西楼”、“西窗”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我写此文目的并不是为了批判文中所提网友或显摆自己的诗,只是想把一些小知识分享给大家,减少朋友们的一些误读或误解,这应该算是一件好事吧! https://t.cn/R2WxuoH
驶向一江秋 2021年11月15日
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光论“东西南北”就有各种不同的寓意,本文就结合古诗词简单谈谈与“西”有关的几个常用词语。
西风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东南西北风都要特定含义,一般东风指春风,南风指夏风,西风指秋风,北风指冬风。
比如下面这首元代唐温如的《题龙阳县青草湖》:
西风吹老洞庭波,
一夜湘君白发多。
醉后不知天在水,
满船清梦压星河。
第一句中的“西风吹老洞庭波”中的西风就是指秋风,据此我们知道此诗写于秋天,整诗意境满满。
说句题外话。我曾写文分享过唐、宋诗外水平最高的五首格律诗,其中就有唐温如的这首诗,有位网友在该文评论区回复道“秋风吹老洞庭波,吹老即老吹、常吹,此句句意:秋风不停的吹,洞庭湖波涛涌起。”
像这位网友这样积极发表评论是非常好的,很值得鼓励,但他对这句诗的理解却有较大的偏差,我在回复中也做了解释。
其实“西风吹老洞庭波”这一句的意思是,秋风吹得湖面起了波纹,波纹就跟皱纹一样,好像秋风把洞庭湖都给吹老了,这样才引出下一句“一夜湘君白发多”,这句深含作者自身的境遇、感慨在里面。
看来有些网友对某些诗句的理解还有所欠缺,我最近也在整理这些理解容易出偏差的诗句,整理好以后分享给大家。
西楼
在古诗词中,“西楼”出现的概率是很高的,很多朋友知道“西楼”一般代指女子的居所,例如唐朝李益的这首诗《写情》:
水纹珍簟思悠悠,
千里佳期一夕休。
从此无心爱良夜,
任他明月下西楼。
这是一首闺怨诗,这首诗中的西楼确实是指女子的住所。
但我发现有个别网友很教条,他从某处看到介绍“西楼”代指女子的住所后,就以为别人不知道似的,别人写诗出现“西楼”若别有所指,他就上去指点、批判一番。在诗词中,“西楼”果然只能代指女子住所吗?
当然不是,“西楼”可用的场所是非常多的,还可以代指离别之所,如许浑这首著名的送别诗《谢亭送别》:
劳歌一曲解行舟,
红叶青山水急流。
日暮酒醒人已远,
满天风雨下西楼。
“满天风雨下西楼”,多么有意境,令人回味无穷的一句诗!很明显,这里的“西楼”跟女子的居所没有任何关系。
除此外,“西楼”还跟明月有扯不清的关系,可代指望月怀远之所或相思之所,比如下面这首韦应物的《寄李儋元锡》:
去年花里逢君别,今日花开又一年。
世事茫茫难自料,春愁黯黯独成眠。
身多疾病思田里,邑有流亡愧俸钱。
闻道欲来相问讯,西楼望月几回圆。
这是韦应物写给友人的诗,抒发期待与友人重聚之情,此诗情真意切,很是感人。很明显,末句“西楼望月几回圆”中的“西楼”也跟女子的住所没有任何关系。
那“西楼”可不可以指男子的住所?答案是未尝不可。
看唐后主李煜这首词《相见欢 无言独上西楼》
无言独上西楼,月如钩。寂寞梧桐深院锁清秋。
剪不断,理还乱,是离愁,别是一番滋味在心头。
所以切不可教条主义,不能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在古诗词中西楼确实经常指女子的住所,但并不是一成不变,别人诗中如果出现西楼不是指女子的住所也不要大惊小怪,不能一刀切,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西窗
“西楼”是不是特指女子住所的窗户?我曾看见有网友因“西楼”而联想到“西窗”,认为“西窗”特指女子住所的窗户,其实这两者之间并没有任何关系。
“西窗”除了实指屋子西面的窗户,还一般指“旅居客舍”之窗,因为西跟秋天有扯不清的关系,故暗含萧索、凄凉之意,正好跟游子客居他乡的心情很契合。
看看这首《宿云梦馆》:
北雁来时岁欲昏,
私书归梦杳难分。
井桐叶落池荷尽,
一夜西窗雨不闻。
这是北宋大文学家欧阳修被贬官赴任,途径湖北安陆,独宿客馆时写的一首诗,其中的“西窗”指客舍之窗,暗含凄凉、萧索之意,和作者的心境很是匹配。
我的拙作《漂泊》:
风剑凋磨木叶黄,
身如孤雁落衡阳。
无情最是西窗雨,
一梦惊寒夜正长。
很多读者刚读这首诗可能不大明白为什么第三句用“西窗”?读了这篇文章肯定就明白了,这正是我客居三湘大地时的诗作,用西窗恰含萧索和思乡之意。
读了此文,想必朋友们对“西风”、“西楼”、“西窗”有了更深入的认识。我写此文目的并不是为了批判文中所提网友或显摆自己的诗,只是想把一些小知识分享给大家,减少朋友们的一些误读或误解,这应该算是一件好事吧! https://t.cn/R2WxuoH
【“律师来了”第7场走进海口兆南龙都小区】婚离了,但“房恼”多年未解决,怎么办?已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还可以反悔吗?全款买房,开发商迟迟未办房产证,该怎么维权?熟人以公司名义借50万,该如何追讨?……11月14日9时,海南特区报公益活动“律师来了”第7场在海口市华庭横路兆南龙都小区举行,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的李清理、任爱民、刘鹏等律师现场为市民们答疑解惑。前来咨询的业主和市民络绎不绝,有的市民早早便拿着材料等待活动开始。
关键词
诉讼时效
离婚10年 “房恼”依旧
黄先生:10年前,女儿与女婿离婚了,但是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迟迟未将房屋分割,两人为此“纠缠”多年。如果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李清理律师:(1)离婚双方对该房屋今后的市场价进行确认,一方得房,一方获取补偿;(2)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房屋暂不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待以后上市时再作分割;(3)由法院出卖后,双方就房屋价款,按照比例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因此,黄先生女儿与其前夫的房屋属于不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键词
房产
全款买房,开发商迟迟未办房产证
李女士:前些年,我在海口市龙昆南路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屋,当时是付全款买的房,合同约定房屋应于2019年11月交付。但房屋一直未达到交付的标准和条件,开发商还迟迟未办理房产证。我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登记至我名下,并向我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经多次协商,开发商最终找到另一家公司来承租案涉房屋,约定由该公司与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我支付租金作为开发商的违约金以弥补我的损失。但至今,开发商仍未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在我名下,且承租公司也并未向我支付租金,我该如何维权?
刘鹏律师:李女士的情况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与开发商之间成立的房屋买卖关系,一个是与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之间成立的房屋租赁关系。在购房合同关系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李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即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且办理房产证,或者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即开发商逾期交房对其造成的损失。
而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迟迟未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恶意欠租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提醒李女士的是,房屋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须履行催告的义务,在承租人仍未支付的情形后可解除租赁合同。关于损失部分,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
关键词
继承
已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还能反悔吗?
李先生:我父亲生前与他人打官司时,名下留有一笔财产,当时我们兄妹4人中,我、大哥、二姐明确且声明放弃继承权,只有小妹一人继承。近日,大哥、二姐却因为父亲遗产的原因,把小妹告上法庭,我想咨询下,当初那份“声明”有效吗?
任爱民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因此,李先生大哥和二姐放弃继承权后反悔,需向法院提出具体理由,由法院决定该理由是否承认。若是父亲的遗产已经处理的,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关键词
私生子
“分居两地,丈夫婚内出轨,还有个私生子”
刘女士:我和丈夫婚后育有一对儿女,因工作关系,我在内地上班,丈夫在海南上班,两人长期分居。后来我发现,丈夫在海南认识了一名女服务员,两人还生下一个男孩,如今已经10岁。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在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私生子,我该怎么办?
李清理律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对于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它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对于“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这一情况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又没达到同居的程度,经法院认定具有重大过错的,那么无过错方可请求获得损害赔偿。刘女士的丈夫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在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私生子,违反了相关法规。
李清理律师建议:刘女士先进行调查取证,取得基本证据后,双方可协商处理,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或者刘女士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做亲子鉴定,如果鉴定属实,可追究丈夫婚内出轨的责任,无过错方就可请求获得损害赔偿。
关键词
借款
熟人以公司名义借50万,该如何追讨?
于先生:2004年左右,我结识了罗某,罗某自称是某某公司负责人,还带我参观了公司。其后,罗某以公司需要周转为由,以公司名义向我借钱,我觉得公司比较有实力,同意借款。随后,罗某代表公司向我出具借条,双方对还款利息以及债务抵押等事项作出约定,我将50万元现金交付给罗某。
借款期限届满后,我向该公司主张债权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我与某某公司的借款关系成立,判决公司立即向我偿还借款。对方不服提起上诉,辩称罗某不是公司管理人员,其擅自窃取了公司印章,伪造公司需要借款的事实,用公司印章在借条上盖章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罗某的行为涉嫌诈骗,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案件移交后,由于各种客观因素导致该案目前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现在我该怎么维权?
刘鹏律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结合本案而言,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属于不作为,对于此于某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刘鹏律师提醒: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个人作为债权人向法人组织如公司这样的主体出借款项的,首先应当确保公司提出的借款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要求公司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借条等债权凭证;其次如果公司指派了专人对接借款事项,那么一定要有公司向对接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来进一步明确公司作为借款主体作出借款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第三最好使用银行、微信或支付宝转账,避免现金支付。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实际支付了出借款项后借贷双方的借款关系才生效,且根据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仅有债权凭证而无法证明实际已经支付了出借了款项的,还不足以证明双方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第四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对于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按照没有约定利息处理。简单而言,出借款项一定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确认对方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意愿,二是确认自己已经实际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了款项。
>>>>>活动花絮
有人请假 有人抱着娃 排队“问”律师
14日9时许,活动现场已聚集不少前来咨询的读者。有的读者早早从文昌等市县赶来海口,有的读者特意向公司请假来参加活动,有的读者一边抱着孩子一边排队等候律师的答疑解惑……
来自文昌的王大哥手持大量材料,其中一份来自1952年的《土地所有权证》,引起了现场群众的围观。记者注意到,这张《土地所有权证》有些许泛黄,边角还有些许破损,但上面的字迹以及盖章仍清晰可见。“我想问问这张证,目前还有效吗?”王大哥称,上世纪60年代土地被征用,目前该地被荒废了,想把这块地拿回来。
李清理律师介绍,因为这片土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经过历史变迁以及政策变化,这片土地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最后在李清理律师的耐心解释下,王大哥终于把心中的疑惑解开,满意地离开。
>>>>>>>>预告
第8场走进海口阳光华府小区
本报讯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那么,它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捡到东西拒不返还属于不当得利,那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为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海南特区报》“律师来了”第8场公益活动将于11月21日,在海口市南海大道华庭路四季华庭·阳光华府小区广场举行。本次活动聚焦不当得利的法律问题。如果您对新的法律法规有疑问,或在其他方面遇到了法律难题,都可以现场或线上提问。
>>>>>>>>征集
说出您的 “烦心事”
本报向市民征集线索,市民可提出相关问题,我们将选取民生热点问题,邀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与分析,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的“烦心事”。
电话 0898-66700110
邮箱 2150862791@qq.com(记者 吴佳穗 廖自如/文 李志良/图)
关键词
诉讼时效
离婚10年 “房恼”依旧
黄先生:10年前,女儿与女婿离婚了,但是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迟迟未将房屋分割,两人为此“纠缠”多年。如果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李清理律师:(1)离婚双方对该房屋今后的市场价进行确认,一方得房,一方获取补偿;(2)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房屋暂不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待以后上市时再作分割;(3)由法院出卖后,双方就房屋价款,按照比例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因此,黄先生女儿与其前夫的房屋属于不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键词
房产
全款买房,开发商迟迟未办房产证
李女士:前些年,我在海口市龙昆南路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屋,当时是付全款买的房,合同约定房屋应于2019年11月交付。但房屋一直未达到交付的标准和条件,开发商还迟迟未办理房产证。我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登记至我名下,并向我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经多次协商,开发商最终找到另一家公司来承租案涉房屋,约定由该公司与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我支付租金作为开发商的违约金以弥补我的损失。但至今,开发商仍未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在我名下,且承租公司也并未向我支付租金,我该如何维权?
刘鹏律师:李女士的情况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与开发商之间成立的房屋买卖关系,一个是与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之间成立的房屋租赁关系。在购房合同关系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李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即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且办理房产证,或者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即开发商逾期交房对其造成的损失。
而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迟迟未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恶意欠租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提醒李女士的是,房屋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须履行催告的义务,在承租人仍未支付的情形后可解除租赁合同。关于损失部分,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
关键词
继承
已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还能反悔吗?
李先生:我父亲生前与他人打官司时,名下留有一笔财产,当时我们兄妹4人中,我、大哥、二姐明确且声明放弃继承权,只有小妹一人继承。近日,大哥、二姐却因为父亲遗产的原因,把小妹告上法庭,我想咨询下,当初那份“声明”有效吗?
任爱民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因此,李先生大哥和二姐放弃继承权后反悔,需向法院提出具体理由,由法院决定该理由是否承认。若是父亲的遗产已经处理的,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关键词
私生子
“分居两地,丈夫婚内出轨,还有个私生子”
刘女士:我和丈夫婚后育有一对儿女,因工作关系,我在内地上班,丈夫在海南上班,两人长期分居。后来我发现,丈夫在海南认识了一名女服务员,两人还生下一个男孩,如今已经10岁。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在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私生子,我该怎么办?
李清理律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对于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它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对于“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这一情况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又没达到同居的程度,经法院认定具有重大过错的,那么无过错方可请求获得损害赔偿。刘女士的丈夫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在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私生子,违反了相关法规。
李清理律师建议:刘女士先进行调查取证,取得基本证据后,双方可协商处理,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或者刘女士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做亲子鉴定,如果鉴定属实,可追究丈夫婚内出轨的责任,无过错方就可请求获得损害赔偿。
关键词
借款
熟人以公司名义借50万,该如何追讨?
于先生:2004年左右,我结识了罗某,罗某自称是某某公司负责人,还带我参观了公司。其后,罗某以公司需要周转为由,以公司名义向我借钱,我觉得公司比较有实力,同意借款。随后,罗某代表公司向我出具借条,双方对还款利息以及债务抵押等事项作出约定,我将50万元现金交付给罗某。
借款期限届满后,我向该公司主张债权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我与某某公司的借款关系成立,判决公司立即向我偿还借款。对方不服提起上诉,辩称罗某不是公司管理人员,其擅自窃取了公司印章,伪造公司需要借款的事实,用公司印章在借条上盖章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罗某的行为涉嫌诈骗,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案件移交后,由于各种客观因素导致该案目前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现在我该怎么维权?
刘鹏律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结合本案而言,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属于不作为,对于此于某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刘鹏律师提醒: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个人作为债权人向法人组织如公司这样的主体出借款项的,首先应当确保公司提出的借款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要求公司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借条等债权凭证;其次如果公司指派了专人对接借款事项,那么一定要有公司向对接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来进一步明确公司作为借款主体作出借款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第三最好使用银行、微信或支付宝转账,避免现金支付。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实际支付了出借款项后借贷双方的借款关系才生效,且根据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仅有债权凭证而无法证明实际已经支付了出借了款项的,还不足以证明双方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第四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对于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按照没有约定利息处理。简单而言,出借款项一定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确认对方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意愿,二是确认自己已经实际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了款项。
>>>>>活动花絮
有人请假 有人抱着娃 排队“问”律师
14日9时许,活动现场已聚集不少前来咨询的读者。有的读者早早从文昌等市县赶来海口,有的读者特意向公司请假来参加活动,有的读者一边抱着孩子一边排队等候律师的答疑解惑……
来自文昌的王大哥手持大量材料,其中一份来自1952年的《土地所有权证》,引起了现场群众的围观。记者注意到,这张《土地所有权证》有些许泛黄,边角还有些许破损,但上面的字迹以及盖章仍清晰可见。“我想问问这张证,目前还有效吗?”王大哥称,上世纪60年代土地被征用,目前该地被荒废了,想把这块地拿回来。
李清理律师介绍,因为这片土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经过历史变迁以及政策变化,这片土地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最后在李清理律师的耐心解释下,王大哥终于把心中的疑惑解开,满意地离开。
>>>>>>>>预告
第8场走进海口阳光华府小区
本报讯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那么,它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捡到东西拒不返还属于不当得利,那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为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海南特区报》“律师来了”第8场公益活动将于11月21日,在海口市南海大道华庭路四季华庭·阳光华府小区广场举行。本次活动聚焦不当得利的法律问题。如果您对新的法律法规有疑问,或在其他方面遇到了法律难题,都可以现场或线上提问。
>>>>>>>>征集
说出您的 “烦心事”
本报向市民征集线索,市民可提出相关问题,我们将选取民生热点问题,邀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与分析,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的“烦心事”。
电话 0898-66700110
邮箱 2150862791@qq.com(记者 吴佳穗 廖自如/文 李志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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