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来了”第7场走进海口兆南龙都小区】婚离了,但“房恼”多年未解决,怎么办?已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还可以反悔吗?全款买房,开发商迟迟未办房产证,该怎么维权?熟人以公司名义借50万,该如何追讨?……11月14日9时,海南特区报公益活动“律师来了”第7场在海口市华庭横路兆南龙都小区举行,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的李清理、任爱民、刘鹏等律师现场为市民们答疑解惑。前来咨询的业主和市民络绎不绝,有的市民早早便拿着材料等待活动开始。
关键词
诉讼时效
离婚10年 “房恼”依旧
黄先生:10年前,女儿与女婿离婚了,但是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迟迟未将房屋分割,两人为此“纠缠”多年。如果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李清理律师:(1)离婚双方对该房屋今后的市场价进行确认,一方得房,一方获取补偿;(2)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房屋暂不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待以后上市时再作分割;(3)由法院出卖后,双方就房屋价款,按照比例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因此,黄先生女儿与其前夫的房屋属于不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关键词
房产
全款买房,开发商迟迟未办房产证
李女士:前些年,我在海口市龙昆南路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屋,当时是付全款买的房,合同约定房屋应于2019年11月交付。但房屋一直未达到交付的标准和条件,开发商还迟迟未办理房产证。我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登记至我名下,并向我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经多次协商,开发商最终找到另一家公司来承租案涉房屋,约定由该公司与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我支付租金作为开发商的违约金以弥补我的损失。但至今,开发商仍未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在我名下,且承租公司也并未向我支付租金,我该如何维权?
刘鹏律师:李女士的情况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与开发商之间成立的房屋买卖关系,一个是与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之间成立的房屋租赁关系。在购房合同关系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李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即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且办理房产证,或者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即开发商逾期交房对其造成的损失。
而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迟迟未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恶意欠租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提醒李女士的是,房屋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须履行催告的义务,在承租人仍未支付的情形后可解除租赁合同。关于损失部分,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
关键词
继承
已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还能反悔吗?
李先生:我父亲生前与他人打官司时,名下留有一笔财产,当时我们兄妹4人中,我、大哥、二姐明确且声明放弃继承权,只有小妹一人继承。近日,大哥、二姐却因为父亲遗产的原因,把小妹告上法庭,我想咨询下,当初那份“声明”有效吗?
任爱民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因此,李先生大哥和二姐放弃继承权后反悔,需向法院提出具体理由,由法院决定该理由是否承认。若是父亲的遗产已经处理的,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关键词
私生子
“分居两地,丈夫婚内出轨,还有个私生子”
刘女士:我和丈夫婚后育有一对儿女,因工作关系,我在内地上班,丈夫在海南上班,两人长期分居。后来我发现,丈夫在海南认识了一名女服务员,两人还生下一个男孩,如今已经10岁。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在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私生子,我该怎么办?
李清理律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对于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它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对于“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这一情况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又没达到同居的程度,经法院认定具有重大过错的,那么无过错方可请求获得损害赔偿。刘女士的丈夫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在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私生子,违反了相关法规。
李清理律师建议:刘女士先进行调查取证,取得基本证据后,双方可协商处理,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或者刘女士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做亲子鉴定,如果鉴定属实,可追究丈夫婚内出轨的责任,无过错方就可请求获得损害赔偿。
关键词
借款
熟人以公司名义借50万,该如何追讨?
于先生:2004年左右,我结识了罗某,罗某自称是某某公司负责人,还带我参观了公司。其后,罗某以公司需要周转为由,以公司名义向我借钱,我觉得公司比较有实力,同意借款。随后,罗某代表公司向我出具借条,双方对还款利息以及债务抵押等事项作出约定,我将50万元现金交付给罗某。
借款期限届满后,我向该公司主张债权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我与某某公司的借款关系成立,判决公司立即向我偿还借款。对方不服提起上诉,辩称罗某不是公司管理人员,其擅自窃取了公司印章,伪造公司需要借款的事实,用公司印章在借条上盖章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罗某的行为涉嫌诈骗,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案件移交后,由于各种客观因素导致该案目前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现在我该怎么维权?
刘鹏律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结合本案而言,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属于不作为,对于此于某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刘鹏律师提醒: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个人作为债权人向法人组织如公司这样的主体出借款项的,首先应当确保公司提出的借款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要求公司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借条等债权凭证;其次如果公司指派了专人对接借款事项,那么一定要有公司向对接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来进一步明确公司作为借款主体作出借款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第三最好使用银行、微信或支付宝转账,避免现金支付。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实际支付了出借款项后借贷双方的借款关系才生效,且根据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仅有债权凭证而无法证明实际已经支付了出借了款项的,还不足以证明双方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第四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对于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按照没有约定利息处理。简单而言,出借款项一定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确认对方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意愿,二是确认自己已经实际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了款项。
>>>>>活动花絮
有人请假 有人抱着娃 排队“问”律师
14日9时许,活动现场已聚集不少前来咨询的读者。有的读者早早从文昌等市县赶来海口,有的读者特意向公司请假来参加活动,有的读者一边抱着孩子一边排队等候律师的答疑解惑……
来自文昌的王大哥手持大量材料,其中一份来自1952年的《土地所有权证》,引起了现场群众的围观。记者注意到,这张《土地所有权证》有些许泛黄,边角还有些许破损,但上面的字迹以及盖章仍清晰可见。“我想问问这张证,目前还有效吗?”王大哥称,上世纪60年代土地被征用,目前该地被荒废了,想把这块地拿回来。
李清理律师介绍,因为这片土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经过历史变迁以及政策变化,这片土地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最后在李清理律师的耐心解释下,王大哥终于把心中的疑惑解开,满意地离开。
>>>>>>>>预告
第8场走进海口阳光华府小区
本报讯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那么,它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捡到东西拒不返还属于不当得利,那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为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海南特区报》“律师来了”第8场公益活动将于11月21日,在海口市南海大道华庭路四季华庭·阳光华府小区广场举行。本次活动聚焦不当得利的法律问题。如果您对新的法律法规有疑问,或在其他方面遇到了法律难题,都可以现场或线上提问。
>>>>>>>>征集
说出您的 “烦心事”
本报向市民征集线索,市民可提出相关问题,我们将选取民生热点问题,邀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与分析,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的“烦心事”。
电话 0898-66700110
邮箱 2150862791@qq.com(记者 吴佳穗 廖自如/文 李志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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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离婚10年 “房恼”依旧
黄先生:10年前,女儿与女婿离婚了,但是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迟迟未将房屋分割,两人为此“纠缠”多年。如果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李清理律师:(1)离婚双方对该房屋今后的市场价进行确认,一方得房,一方获取补偿;(2)一方要房,另一方不争,但双方对房屋当前的市场价不能达成一致,房屋暂不分割,先作为共同财产,待以后上市时再作分割;(3)由法院出卖后,双方就房屋价款,按照比例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因此,黄先生女儿与其前夫的房屋属于不动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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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全款买房,开发商迟迟未办房产证
李女士:前些年,我在海口市龙昆南路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屋,当时是付全款买的房,合同约定房屋应于2019年11月交付。但房屋一直未达到交付的标准和条件,开发商还迟迟未办理房产证。我要求开发商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登记至我名下,并向我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经多次协商,开发商最终找到另一家公司来承租案涉房屋,约定由该公司与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向我支付租金作为开发商的违约金以弥补我的损失。但至今,开发商仍未将案涉房屋过户登记在我名下,且承租公司也并未向我支付租金,我该如何维权?
刘鹏律师:李女士的情况存在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个是与开发商之间成立的房屋买卖关系,一个是与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之间成立的房屋租赁关系。在购房合同关系中,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李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即要求开发商尽快交房且办理房产证,或者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即开发商逾期交房对其造成的损失。
而在租赁合同关系中,承租案涉房屋的公司迟迟未支付租金,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恶意欠租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住宅用房承租人累计未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出租人可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提醒李女士的是,房屋承租人发生拖欠租金,须履行催告的义务,在承租人仍未支付的情形后可解除租赁合同。关于损失部分,因承租人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赔偿租赁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
关键词
继承
已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权,还能反悔吗?
李先生:我父亲生前与他人打官司时,名下留有一笔财产,当时我们兄妹4人中,我、大哥、二姐明确且声明放弃继承权,只有小妹一人继承。近日,大哥、二姐却因为父亲遗产的原因,把小妹告上法庭,我想咨询下,当初那份“声明”有效吗?
任爱民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因此,李先生大哥和二姐放弃继承权后反悔,需向法院提出具体理由,由法院决定该理由是否承认。若是父亲的遗产已经处理的,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关键词
私生子
“分居两地,丈夫婚内出轨,还有个私生子”
刘女士:我和丈夫婚后育有一对儿女,因工作关系,我在内地上班,丈夫在海南上班,两人长期分居。后来我发现,丈夫在海南认识了一名女服务员,两人还生下一个男孩,如今已经10岁。婚姻存续期间,丈夫在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私生子,我该怎么办?
李清理律师:《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对于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行为;存在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以及有其它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那么,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另外,对于“重大过错导致离婚”这一情况包括:夫妻一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但是又没达到同居的程度,经法院认定具有重大过错的,那么无过错方可请求获得损害赔偿。刘女士的丈夫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在外面和别的女人有了私生子,违反了相关法规。
李清理律师建议:刘女士先进行调查取证,取得基本证据后,双方可协商处理,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或者刘女士向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做亲子鉴定,如果鉴定属实,可追究丈夫婚内出轨的责任,无过错方就可请求获得损害赔偿。
关键词
借款
熟人以公司名义借50万,该如何追讨?
于先生:2004年左右,我结识了罗某,罗某自称是某某公司负责人,还带我参观了公司。其后,罗某以公司需要周转为由,以公司名义向我借钱,我觉得公司比较有实力,同意借款。随后,罗某代表公司向我出具借条,双方对还款利息以及债务抵押等事项作出约定,我将50万元现金交付给罗某。
借款期限届满后,我向该公司主张债权无果,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我与某某公司的借款关系成立,判决公司立即向我偿还借款。对方不服提起上诉,辩称罗某不是公司管理人员,其擅自窃取了公司印章,伪造公司需要借款的事实,用公司印章在借条上盖章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而非公司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还款责任。二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罗某的行为涉嫌诈骗,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案件移交后,由于各种客观因素导致该案目前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现在我该怎么维权?
刘鹏律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6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结合本案而言,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属于不作为,对于此于某作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刘鹏律师提醒: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现实生活中,个人作为债权人向法人组织如公司这样的主体出借款项的,首先应当确保公司提出的借款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比如要求公司出具加盖公司印章的借条等债权凭证;其次如果公司指派了专人对接借款事项,那么一定要有公司向对接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来进一步明确公司作为借款主体作出借款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第三最好使用银行、微信或支付宝转账,避免现金支付。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实际支付了出借款项后借贷双方的借款关系才生效,且根据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仅有债权凭证而无法证明实际已经支付了出借了款项的,还不足以证明双方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第四要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对于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的,则按照没有约定利息处理。简单而言,出借款项一定要把握以下两点,一是确认对方确实存在真实的借款意愿,二是确认自己已经实际按照约定向对方支付了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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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请假 有人抱着娃 排队“问”律师
14日9时许,活动现场已聚集不少前来咨询的读者。有的读者早早从文昌等市县赶来海口,有的读者特意向公司请假来参加活动,有的读者一边抱着孩子一边排队等候律师的答疑解惑……
来自文昌的王大哥手持大量材料,其中一份来自1952年的《土地所有权证》,引起了现场群众的围观。记者注意到,这张《土地所有权证》有些许泛黄,边角还有些许破损,但上面的字迹以及盖章仍清晰可见。“我想问问这张证,目前还有效吗?”王大哥称,上世纪60年代土地被征用,目前该地被荒废了,想把这块地拿回来。
李清理律师介绍,因为这片土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经过历史变迁以及政策变化,这片土地仍然存在一定的争议。最后在李清理律师的耐心解释下,王大哥终于把心中的疑惑解开,满意地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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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场走进海口阳光华府小区
本报讯 拾金不昧是传统美德,那么,它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捡到东西拒不返还属于不当得利,那什么是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以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人(受害人)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
为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海南特区报》“律师来了”第8场公益活动将于11月21日,在海口市南海大道华庭路四季华庭·阳光华府小区广场举行。本次活动聚焦不当得利的法律问题。如果您对新的法律法规有疑问,或在其他方面遇到了法律难题,都可以现场或线上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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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向市民征集线索,市民可提出相关问题,我们将选取民生热点问题,邀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与分析,帮助市民解决生活中的“烦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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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的几点思考——宋俊华教授讲座实录】#非遗# 2021年11月11日下午,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社会学院民俗学专业主办的“民俗学与当代社会”系列学术沙龙第三季“民俗学经典理论与中国应用”系列讲座第九讲“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的几点思考”在北师大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特邀中山大学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中心主任宋俊华教授主讲,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学院萧放教授主持,南京农业大学人文与社会发展学院季中扬教授与谈。讲座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线下课堂参与的同时,腾讯会议同步进行线上分享。
宋俊华教授首先阐明非遗保护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下的一项国际事业,它是为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平等和代际公平,有着明确的国际理想。但非遗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却因为实施方案的标准化、程序化给自身带来一定的困境,例如,非遗保护是保护一个项目还是一种生活?宋教授认为,与物我合一、主客平等、共生共存的东方整体观相契合的文化生态论能够带给我们有益的启示。
“文化生态学”概念是由美国人类学家斯图尔德于1955年首次提出的,所谓“文化生态”就是指文化与周围环境的共生共存状况,每一个文化体系都包括核心文化系统和外围文化系统,生态环境、生物有机体、核心文化、外围文化存在一种相互影响的链条结构,共同构成文化系统。
那么,基于文化生态理论,我们可以将非遗看作文化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遗的保护也就不是保护一个单独的项目,而是修复、维持整个非遗生态系统,是非遗与其载体的整体保护。进而我们可以从知识(节气医药)、技艺(工艺美术)、艺术(表演艺术)、民俗(民俗礼仪)、精神(崇天祭祖)五个层面来认识非遗,这五个层面是相互勾连、互为一体的,最深层的是精神,然后是民俗,接着是艺术、技艺、知识,其皆是民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随后宋俊华教授又讨论了原生态的“真”与“伪”问题。从词义上讲,“原生态”指事物与其环境共生共存的最初状态。该词广泛用于社会生活之中,与“原初的”、“自然的”、“手工的”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内涵。它反映了人们对某种记忆、某种生活方式的理想式的眷恋和痴迷,但误把自己的愿望等同现实,用不变观点认识不断变化中的事物,如果深究,现实生活中是无法找到原生态的状态。在非遗保护中,宋教授主张弃用“原生态”的概念,而使用“本生态”与“衍生态”的概念。他认为,非遗是一条在时空中不断流淌着的富有生命力的河,其中存在一种让它成为自身且相对稳定的东西,这种东西与其周围环境共生共存的和谐状态,是决定“非遗”特质的生态,可称为“本生态”。还有一种让其不断变化的活跃的东西,这种东西与其周围环境的共生但不和谐状态,是导致非遗不断变化的生态,可称为“衍生态”。“本生态”和“衍生态”是非遗的两翼,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转化,本生态是非遗传承的基础和依据,衍生态是非遗发展的对象和条件,它们为我们研究非遗生态保护提供了视角与工具。
紧接着宋俊华教授介绍了我国在非遗生态保护上的一项创新实践——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沉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文化生态保护区是基于非遗整体性,包括非遗自身及其与所处自然和人文环境的共生共存整体性而建设的。它既有学理依据,又有现实基础,其学理依据是非遗作为活态文化生态系统,具有区域性;其现实基础是物质遗产生态保护、自然生态保护为非遗生态保护提供了经验。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体现了人与人、人与环境共生共存、和谐相处的生态观,是文化生态理论在非遗保护中的活态呈现。
最后,宋教授总结道,生态保护是基于整体思维的非遗保护模式,本生态与衍生态的互动、转化是非遗传承的基本规律。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是非遗整体性保护的具体措施,是以具有鲜明特色和重要价值的文化形态为核心和标志的。
宋俊华教授有关非遗生态保护的深入思考引发了在场老师的热烈讨论,与谈人季中扬教授认为,宋教授将非遗视为一种活态的、流动的形式,认为非遗保护是保护一种整体性生活,并从“原生态”的概念展开讨论,提出“本生态”、“衍生态”的概念,这对非遗保护理论建设是十分有益的,从学理层面解决了非遗“变”与“不变”的难题,为我们深入思考提供了理论工具。季中扬教授还针对非遗语境下的现代社会,政府作为保护的主导方,可能会使得非遗持有者、实践者成为被凝视和被文化消费的对象,文化生态保护区有可能成为一种生态壁龛,恐难达到活态保护的目的与宋俊华教授进行了深入探讨。
最后,萧放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他指出,非遗存续状态是与环境密切相关的,是源于与环境的互动,故而可以用生态学的观点理解非遗保护。非遗需要基于日常生活进行活态保护,活鱼要在水中看,国家提倡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就是为了保护非遗生长的土壤,有生活的传统,有传统的生活是我们非遗保护的理想状态。
宋俊华教授首先阐明非遗保护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框架下的一项国际事业,它是为保护人类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平等和代际公平,有着明确的国际理想。但非遗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却因为实施方案的标准化、程序化给自身带来一定的困境,例如,非遗保护是保护一个项目还是一种生活?宋教授认为,与物我合一、主客平等、共生共存的东方整体观相契合的文化生态论能够带给我们有益的启示。
“文化生态学”概念是由美国人类学家斯图尔德于1955年首次提出的,所谓“文化生态”就是指文化与周围环境的共生共存状况,每一个文化体系都包括核心文化系统和外围文化系统,生态环境、生物有机体、核心文化、外围文化存在一种相互影响的链条结构,共同构成文化系统。
那么,基于文化生态理论,我们可以将非遗看作文化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遗的保护也就不是保护一个单独的项目,而是修复、维持整个非遗生态系统,是非遗与其载体的整体保护。进而我们可以从知识(节气医药)、技艺(工艺美术)、艺术(表演艺术)、民俗(民俗礼仪)、精神(崇天祭祖)五个层面来认识非遗,这五个层面是相互勾连、互为一体的,最深层的是精神,然后是民俗,接着是艺术、技艺、知识,其皆是民众对美好生活的追求。
随后宋俊华教授又讨论了原生态的“真”与“伪”问题。从词义上讲,“原生态”指事物与其环境共生共存的最初状态。该词广泛用于社会生活之中,与“原初的”、“自然的”、“手工的”具有相同或相近的内涵。它反映了人们对某种记忆、某种生活方式的理想式的眷恋和痴迷,但误把自己的愿望等同现实,用不变观点认识不断变化中的事物,如果深究,现实生活中是无法找到原生态的状态。在非遗保护中,宋教授主张弃用“原生态”的概念,而使用“本生态”与“衍生态”的概念。他认为,非遗是一条在时空中不断流淌着的富有生命力的河,其中存在一种让它成为自身且相对稳定的东西,这种东西与其周围环境共生共存的和谐状态,是决定“非遗”特质的生态,可称为“本生态”。还有一种让其不断变化的活跃的东西,这种东西与其周围环境的共生但不和谐状态,是导致非遗不断变化的生态,可称为“衍生态”。“本生态”和“衍生态”是非遗的两翼,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转化,本生态是非遗传承的基础和依据,衍生态是非遗发展的对象和条件,它们为我们研究非遗生态保护提供了视角与工具。
紧接着宋俊华教授介绍了我国在非遗生态保护上的一项创新实践——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沉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文化生态保护区是基于非遗整体性,包括非遗自身及其与所处自然和人文环境的共生共存整体性而建设的。它既有学理依据,又有现实基础,其学理依据是非遗作为活态文化生态系统,具有区域性;其现实基础是物质遗产生态保护、自然生态保护为非遗生态保护提供了经验。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体现了人与人、人与环境共生共存、和谐相处的生态观,是文化生态理论在非遗保护中的活态呈现。
最后,宋教授总结道,生态保护是基于整体思维的非遗保护模式,本生态与衍生态的互动、转化是非遗传承的基本规律。建设文化生态保护区,是非遗整体性保护的具体措施,是以具有鲜明特色和重要价值的文化形态为核心和标志的。
宋俊华教授有关非遗生态保护的深入思考引发了在场老师的热烈讨论,与谈人季中扬教授认为,宋教授将非遗视为一种活态的、流动的形式,认为非遗保护是保护一种整体性生活,并从“原生态”的概念展开讨论,提出“本生态”、“衍生态”的概念,这对非遗保护理论建设是十分有益的,从学理层面解决了非遗“变”与“不变”的难题,为我们深入思考提供了理论工具。季中扬教授还针对非遗语境下的现代社会,政府作为保护的主导方,可能会使得非遗持有者、实践者成为被凝视和被文化消费的对象,文化生态保护区有可能成为一种生态壁龛,恐难达到活态保护的目的与宋俊华教授进行了深入探讨。
最后,萧放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总结。他指出,非遗存续状态是与环境密切相关的,是源于与环境的互动,故而可以用生态学的观点理解非遗保护。非遗需要基于日常生活进行活态保护,活鱼要在水中看,国家提倡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就是为了保护非遗生长的土壤,有生活的传统,有传统的生活是我们非遗保护的理想状态。
#聚焦乐山市第八次党代会#【用好央行碳减排支持工具 助力乐山产业转型升级】金融是现代经济血液,与实体经济相互依托。乐山市第八次党代会报告明确提出,要推动金融业态多元创新,通过发展绿色金融等方式,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这既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和使命,也是一份沉甸甸的希望与嘱托。”乐山市第八次党代会代表、乐山市金融工作局局长许拉弟兴奋地说。两个“沉甸甸”的背后,是全市金融系统鼓足干劲,建设全省区域现代金融中心的决心。
许拉弟透露,未来将围绕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高资本市场运用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五个方面,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为助力实现国家“双碳”目标,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乐山将创新探索绿色金融服务,加大对绿色创新产业发展支持力度。
一方面,加大对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许拉弟表示,乐山金融系统将紧紧围绕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345”工作思路,强化金融政策与全市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协同,提高光电信息、民用核技术等五大产业集群和文旅经济、现代农业、生态康养等特色产业信贷投放规模。为乐山建设全省区域中心城市、“中国绿色硅谷”和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提供金融助力。
另一方面,利用金融政策引导传统双高企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许拉弟透露,乐山将引导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央行推出的碳减排支持工具这一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向碳减排重点领域内各类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碳减排贷款,示范推动传统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许拉弟解释,碳减排支持工具的推出将发挥政策示范效应,引导金融机构和企业更充分地认识绿色转型的重要意义,鼓励社会资金更多投向绿色低碳领域,向企业和公众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循环经济等理念,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围绕报告提出的“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扩大直接融资,防范金融风险”等要求,许拉弟透露,乐山金融工作局下一步将抓好企业上市服务,持续壮大拟上市企业储备,推动已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狠抓债券发行,持续提高国资国企资产证券化水平。
乐山金融工作局还将常态化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持续化解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通过防范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措施,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这既是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和使命,也是一份沉甸甸的希望与嘱托。”乐山市第八次党代会代表、乐山市金融工作局局长许拉弟兴奋地说。两个“沉甸甸”的背后,是全市金融系统鼓足干劲,建设全省区域现代金融中心的决心。
许拉弟透露,未来将围绕推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提高资本市场运用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五个方面,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保障。
值得关注的是,为助力实现国家“双碳”目标,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乐山将创新探索绿色金融服务,加大对绿色创新产业发展支持力度。
一方面,加大对本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许拉弟表示,乐山金融系统将紧紧围绕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345”工作思路,强化金融政策与全市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协同,提高光电信息、民用核技术等五大产业集群和文旅经济、现代农业、生态康养等特色产业信贷投放规模。为乐山建设全省区域中心城市、“中国绿色硅谷”和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提供金融助力。
另一方面,利用金融政策引导传统双高企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许拉弟透露,乐山将引导金融机构充分利用央行推出的碳减排支持工具这一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向碳减排重点领域内各类企业提供低成本的碳减排贷款,示范推动传统高耗能、高污染企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许拉弟解释,碳减排支持工具的推出将发挥政策示范效应,引导金融机构和企业更充分地认识绿色转型的重要意义,鼓励社会资金更多投向绿色低碳领域,向企业和公众倡导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循环经济等理念,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
围绕报告提出的“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扩大直接融资,防范金融风险”等要求,许拉弟透露,乐山金融工作局下一步将抓好企业上市服务,持续壮大拟上市企业储备,推动已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狠抓债券发行,持续提高国资国企资产证券化水平。
乐山金融工作局还将常态化做好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持续化解存量风险,严控增量风险。通过防范重点领域金融风险、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等措施,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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