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穿亿元调解书中的猫腻

➤ 一起标的额近亿元的合同纠纷案,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

➤ 前后两份《补充协议》,约定综合费率为何大相径庭?

➤ 诉讼疑点重重,调查层层深入,监督持续推进……

建筑公司将置业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工程款近亿元,双方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检察官审查发现,这份民事调解书有猫腻!启动监督后,再审检察建议却没被采纳。检察机关跟进监督,虚假的民事调解书被撤销,案件也被发回重审。

2021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4件民事检察跟进监督典型案例,这起由浙江省浦江县检察院办理的某建筑公司与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跟进监督案位列其中。

“目前这起案件发回重审后还在审理中,我们将持续跟进监督到底!”近日,记者对此案进行采访时,参与办案的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金全表示。

大有文章的《七月协议》

2014年4月,浦江某置业公司(下称“置业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在当地搞房地产投资的潘某有意接手该公司开发的楼盘,但未能筹措到资金。后来,潘某经人介绍向某集团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借款。集团公司对置业公司资产及楼盘的后期销售前景进行充分评估后,认为该楼盘项目可实现盈利。

经过一番商议,各方最终确定由集团公司全额出资入股置业公司,资金通过某信托公司(下称“信托公司”)投入;确定信托公司为置业公司独资法人,占有100%股权。置业公司聘请潘某为公司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同时由集团公司派驻一名财务人员,监管公司印章及公司账户。

此后不久,经公开招投标,某建筑公司(下称“建筑公司”)中标承建置业公司的楼盘开发项目。潘某作为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此同时,双方另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下称《六月合同》),明确了土建工程综合费率、水电安装工程综合费率的取费标准,以及定额人工单价。随后,双方将上述两份合同一并提交给建设部门进行备案。

2017年五六月间,潘某与建筑公司负责人洪某、实际施工经理杜某串通,准备通过提高综合费率的方式,将自己欠洪某、杜某的钱计入工程款中进行结算。于是,潘某在未取得信托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建筑公司又重新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下称《七月合同》)。

为避免被人发现,双方将《七月合同》的签订时间倒签至2014年7月18日。此后,双方以《七月合同》作为审计依据,交给一家造价咨询公司。2017年9月22日,造价咨询公司出具了工程造价审定单,审定金额为2.63亿余元。

同年10月12日,建筑公司依据《七月合同》及工程造价审定单,将置业公司起诉至浦江县法院,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9520万余元。

一个月不到,双方就顺利达成了调解协议,浦江县法院据此作出了民事调解书。

突然冒出个职务侵占案

2018年1月3日,建筑公司以置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浦江县法院申请对置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同月15日,该院裁定受理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置业公司随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顺利的话,根据调解协议书规定,建筑公司就能从楼盘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全部工程款。而洪某和杜某,也自然能够不动声色地收回潘某的欠款。可人算不如天算,眼看大功告成之时,潘某“翻车”了。

2018年3月4日,浦江县公安局将一起职务侵占案移送浦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案的犯罪嫌疑人正是潘某。

出于职业敏感,公司财务人员整理了置业公司与建筑公司的民事调解书等材料,发现潘某可能存在通过虚假诉讼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于是立即向浦江县检察院申请民事裁判监督。

“这里面很可能有问题!”受理申请后,承办检察官经调查发现,置业公司和建筑公司存在两份《补充协议》,即在建设部门备案的《六月合同》和后来的《七月合同》。

通过仔细比对,检察官发现,双方后来签署的这份《七月合同》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比如,《七月合同》较《六月合同》大幅提高了定额人工单价、土建工程综合费率、水电安装综合费率等,数额均明显不符合建筑市场行情;工程监理、预决算、跟踪审计人员所提供的原始结算基础资料也证实,工程实际是按照《六月合同》履行,置业公司也是按照该合同支付相应阶段工程款。而且更让人大跌眼镜的是,这份2014年7月8日签署的《七月合同》上,盖的竟是置业公司在2015年9月28日才启用的印章……

潘某作为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何要签署这份远高于市场价、完全不利于置业公司的《七月合同》?

冲破迷雾揪出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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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人员赴某置业公司取证途中

为尽快查明真相、固定相关证据,浦江县检察院整合内部办案力量组成专班,并立即向金华市检察院汇报案情,请求支持和指导。金华市检察院当即派出民事检察业务骨干参与案件调查。

“虚假调解通常隐蔽性较强,通过单纯的书面审查虽然可以作出初步判断与识别,但这最多能达到合理怀疑诉争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程度,对诉争案件是否确实存在虚假诉讼,还需要通过后期的调查取证工作予以认定。”办案人员很快达成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提升监督质效的共识。

为此,办案人员重点围绕涉案协议签订的时间、协议内容差异、施工决算情况等关键问题,审查当事人不符常理或者行业惯例的异常行为,固定关键证据。通过对中标合同、建设施工备案合同、工程预决算报告、工程进度款结算、支付情况及竣工结算报告等书证进行全面审查,最终将《七月合同》中的诸多疑点逐个击破。

鉴于该案涉案人员多、人员之间又存在利益关系,一旦串供,很难突破,办案人员认真研判案情后,制定了周密详实的询问提纲和询问策略,通过上下联动,一体化办案,将项目经理、监理、预决算制作人员、跟踪审计人员等相关人员同时通知到位,分组进行询问,避免了当事人之间的串供。

另外,办案人员通过查询银行往来账目,搜索与潘某相关的所有民事判决情况,审查相关的所有裁判文书,查明潘某在2014年3月曾向建筑公司总经理洪某借款100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5%,而且在2016年分多次通过支付工程款的方式,已支付给洪某个人利息500万元。

在查明潘某与洪某之间存在上述利益关系后,办案人员顺利找到了潘某参与虚假诉讼的动机。在事实证据面前,潘某如实向检察官供述了参与虚假诉讼情况。同时,针对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存在刚性措施不足、相关人员不愿配合等现实情况,办案人员还采取上门取证方式,面对面进行释法说理,消除当事人的心理顾虑。在取证过程中,办案人员专门请技术人员配合,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的方式将证人证言予以固定,以防止证人证言出现反复。

跟进监督撤销调解书

经过全面深入的调查核实,浦江县检察院查明,潘某与建筑公司为自身利益,恶意串通伪造《七月合同》,虚增工程款,骗取民事调解书,并凭借该民事调解书申请置业公司破产,从而达到将自己虚增的部分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非法目的。双方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据此,2019年6月28日,该院依法向浦江县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同年9月25日,浦江县法院复函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对此,浦江县检察院当即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后续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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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案情

“当事人这种以调解形式达到非法目的或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利用了法院的审判权,从实质上突破了调解各方私益的范畴,所处分和损害的利益已不仅仅是当事人的私益,还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侵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典型的破坏性,检察机关应当加强监督。”

“虚假诉讼损害的是司法秩序等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作为保护‘两益’的重要力量,在此类案件中应当加强跟进监督的能动性。”

“根据虚假诉讼民事检察监督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本案事实证据足以证实这份民事调解书存在虚假诉讼,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当事人不法行为,检察机关必须监督到底!”

……

会上,该院检委会委员一致同意启动跟进监督程序,提请金华市检察院抗诉。

金华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强化了对民事抗诉书的说理,果断精准地提出了抗诉。承办检察官在开庭过程中,就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阐述了抗诉理由,最大程度还原了该案的真实情况。

2020年2月20日,金华市中级法院采纳了金华市检察院的抗诉理由,裁定撤销浦江县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并对建筑公司与置业公司的建筑合同纠纷案发回重审。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实现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的有机统一

伪造证据虚增工程款是建设工程领域虚假诉讼常见的表现形式之一。司法机关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尤其是能迅速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应保持足够的警惕。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调解的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该案中,建筑公司于2017年10月12日将置业公司起诉至法院,建筑公司和置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又迅速达成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中,潘某代表置业公司作出了巨大让步,不但全盘同意了对方的诉请,还同意对方保留对千万余元利息起诉的权利,调整了质保金,从而使得建筑公司规避了诉讼标的超过1亿元需要有上一级法院管辖的规定,迅速获得了全额优先受偿权,这一系列行为殊为异常。

由于虚假诉讼,特别是虚假调解的隐蔽性很强,受到利益侵害的第三人很难收集确实证据证明相关事实,检察机关在发现线索后应依法行使调查核实权取得虚假诉讼的充分证据并予以监督。

本案中,检察机关运用“调查、侦查、审查”三查融合机制,重点围绕《七月合同》和《六月合同》的签订时间、协议内容、施工决算情况进行调查比对,查明了《七月合同》中存在的种种不合理之处。在扎实的证据面前,潘某不得不承认,其和建筑公司合谋,将其个人欠款计入工程款,从而编造《七月合同》来虚增工程款,以达到通过工程款优先受偿的目的。

虚假诉讼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私权争议,可能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既损害了司法秩序,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收集查明虚假诉讼的证据后,应当依法采用适合的方式予以监督。在法院未予纠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采取跟进监督措施,既是落实精准监督理念,也是增强检察监督刚性的重要方式。本案中,检察机关正是通过跟进监督,经抗诉促使上级法院撤销了虚假调解书,维护了司法权威,保护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公权监督和私权救济的有机统一。(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第四检察部副主任 金全)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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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宋代曜变建盏的烧造工艺

作者:杨锦

独立研究者、收藏家

福建省收藏家协会会员(主要收藏黑釉瓷器及杂项),武夷山市职工文体协会副会长;武夷山市福清商会副会长;武夷山市旅行社协会常务理事。

“缘起”

笔者所在城市武夷山是全球知名的茶叶产区,也是宋代北苑贡茶 —— 建茶的主要产区。茶器因茶而生,不同的品茶方式还需选用适宜的茶器。东坡先生爱茶,“明窗倾紫盏,色味两奇绝”,说的就是好茶与好茶器相得益彰的重要性。

我在研读武夷山茶的宋代历史时,第一次接触了黑釉茶器 — 建盏的概念,随后立即被建窑茶碗朴素、优雅之造型,丰富多彩的釉面所吸引。

当我了解到三件藏于日本的国宝“曜变天目”时,更是被其涵盖宇宙的气势、深邃玄幽的变化所震撼。建盏研究、收藏之路,已经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友人常戏称吾为盏痴…

“传承”

宋代建盏烧制技艺并没有从宋代流传至今,而是断烧了600年。

到了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才开始研究恢复建盏制作工艺,现代能工巧匠们烧制出足以媲美宋代的鹧鸪、油滴、兔毫、乌金、茶绿,柿红等斑纹建盏,但唯独对曜变天目的烧造至今还尚未完全攻克…

我们理所当然的认为在当今社会科学技术水平如此发达的情况下,以现有的生产力水平烧不出宋代的曜变建盏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但事实上,宋代建窑釉面的高科技程度,远超今人想象,以构成银油滴的二维分布微米级别的氧化铁为例,人类在20世纪才正式发现并归类命名。

在大量翻阅文献资料,收集建盏瓷片进行研究比对的同时,探访名师交流解惑,宋代曜变盏烧造之迷在心里一直萦绕,亦希望通过此文,分享一些这些年的心路历程。

“曜变”

吾以为,宋代曜变建盏有可能是二次施釉一次烧造或二次施釉两次烧造(描金银彩类)而成。

若我的浅见能为对曜变天目技术复兴提供参考与借鉴,为解密宋代曜变建盏烧造工艺提供方向,那是最好不过了。

公元1127年靖康之变,北宋灭亡,宋室南迁。宋高宗赵构登基定都临安(今杭州)史称南宋。随着政权的南迁,北方大量文人学者、僧侣、手工业者、商人等迁移南方,造成了南北方的文化大融合、大发展。

北方著名窑厂的制瓷业者大量南迁,将烧造青白瓷和手绘金彩瓷的技艺带到了南方,并与当地烧瓷工艺结合而产生新的瓷器工艺如景德镇青白瓷,武夷山遇林亭窑(因烧制描金银彩茶盏而闻名)等都是南北烧瓷技术融合创新的典范。

东张窑描银盏,引自《海丝瑰宝》

“曜变的诞生”

宋代曜变建盏是在怎样的语境下诞生的呢? 也许是建窑御用工匠为南宋宫廷烧造的创新产品,也许是当时宫廷、士大夫竞相追逐的名品?

何为“曜变”建盏?何为“类曜变”建盏?它的评判标准是什么?这是在解读宋代曜变建盏烧造工艺之前,需要先了解的概念。

“曜变天目”一词日本有记载,谐音耀变,字意日光照耀下色彩玄妙莫测的变幻。《君台观左右帐记》写于十六世前期日本室町慕府时期,主要记录足利将军所收藏的唐物并进行评鉴,书中对曜变建盏有明确的评判:“建盏之无上神品,乃世上罕见之物,其地黑,有小而薄之星斑,围绕之玉白色晕,美如织锦,万匹之物也。

由此可见曜变建盏必顺具备有曜彩和曜核两个必要条件,缺一不可。我们通常所说的类曜变也许缺少了其中的一个条件?

“宋代的记载”

宋代文献中是否有曜变建盏的记录呢?

南宋建阳人祝穆在《方兴胜览》中对产于故乡的建盏有过这样的记载:“毫色异者,土人谓之毫变盏,其价甚高,且艰得之。”

宋徽宗赐蔡京赏茶时所用“建溪异毫盏”应该是祝穆书中所提及的毫变盏,是毫变盏的最高等级—乌金(绀黑)鹧鸪斑毫变斑,宫廷专用御制。

这是宋代记载中,最接近描述曜变天目的文字,异毫,是否就是当下的曜变呢?

“烧造方法”

宋代曜变的烧造方法的四个问题:

1,目前已知的几件曜变建盏与建窑遗址、建宁府城市遗址,杭州市临安皇城遗址出土的描银鹧鸪斑(类曜变)有着共同的特征:都是乌金(绀黑)釉深腹束口斗茶盏。

“绀黑”一词出至北宋蔡襄的《茶录》中;“建安所造者绀黑,纹如兔毫……”。宋徽宗在《大观茶论》中也写道:“盏色贵青黑,玉毫条达者为上。”乌黑如漆,黑里泛青是官家对茶盏最为推崇的釉色。

可以理解为:乌金釉是曜变的必然条件,或选择烧造曜变盏的茶盏都是优中选精。

建窑窑址和临安皇城遗址和建宁府遗址出土的乌金(绀黑)类曜变的瓷片都非常稀少,若以物以稀为贵而言,这是比较珍稀的品种。

建盏进贡宫廷或许采取“官搭民烧”的方式,可能由朝廷设计专门的御用茶盏器型,并委托地方政府建宁府督办烧造。按理,建宁府会组织最优秀的制盏工匠,有严格的烧制工序,上乘的工艺标准,其结果可想而知应属精品。

茶盏圈足底刻有、印有“供御,进盏,新窑”等指向朝廷、官家的款识,由专门的朝廷监匠官在建窑场监督烧制。监匠官现场挑选符合进贡要求的茶盏运送到建宁府的督造办进行二次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就当场砸碎,销毁,不允许流入民间。

府督造办官员审核通过后转运至临安皇家内务府。这也许也解释了为什么建窑窑址、建宁府,皇城遗址均有类曜变瓷片出现。

有没有一种这样的可能:由于宋代建盏烧造的成品率极低,而刻有官款的建盏烧出乌金釉鹧鸪斑异毫盏的概率极低,为满足宫廷对乌金(绀黑)釉鹧鸪斑异毫盏的需求,只能从民窑中精选高等级的乌金釉盏(现存的四块曜变建盏及类曜变建盏瓷片均未铭刻官家款识),通过融合北方窑人工点彩技巧,釉面描绘鹧鸪斑,再通过800摄氏度左右的低温复烧,生产出符合宫廷要求的乌金釉鹧鸪斑异毫盏呢?

由于复烧采用低温形式,成品率极高,几乎不会烧坏。除非在建窑窑工搬运,成品运输转运时不小心摔坏。如果是自然烧制,窑址上应该有相当比例的残品瓷片,这或许也可以作为为什么建窑窑址上曜变及类曜变瓷片特别稀少的原因的一种解释。

2 ,日本的三件曜变天目笔者都没有看过实物,只能通过图片的信息,结合出土的类曜变瓷片进行比对剖析,推测这三件有可能是通过二次施釉二次复烧而成。

静嘉堂文库美术曜变建盏目前没有出土与其相似的类曜变瓷片,无法有力的证明它是人为干涉的结果。但我们仔细的观察它的曜斑核,发现它们时聚时散,疏密有度,有看似有规律可寻的群落状,曜核形态成异形椭圆,异形椭圆形有些逆重力线条,各曜核描绘的力道和特征几乎一致。

建盏的烧制采用匣钵正烧法,密闭的匣钵里还原气氛强烈,还原的铁离子析释到釉层表面在自然重力的作用下,自然流淌形成各色斑纹。

建窑遗址成千上万的自然烧造的鹧鸪斑纹,油滴斑瓷片目前没有发现一片同静嘉堂曜核的形态相同的,这是否能间接的佐证静嘉堂曜变天目不是一次自然烧成的呢?

藤田美术馆的曜变天目和杭州发现的曜变建盏的曜核成圓圈状或椭圆形,其形态有所不同,但形成原因可能是一致的。曜核旁带着光晕,似有人为描绘痕迹。

近几年随着城市的扩容,杭州的临安皇城遗址,建瓯的建宁府城市遗址都出土过表现形式相同的曜变及类曜变瓷片。

大德龙光寺曜变天目盏为人工描绘最为确定,通过图片就可清晰的观察到曜核的白斑有规律的聚散分布,此类白斑多为二次点绘,建窑遗址,建宁府城市遗址,杭州临安城市遗址都出现类似的描银类曜变瓷片(图片)

3,曜变建盏的曜彩是二次复烧后形成的?还是传世使用中形成的?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要弄清楚曜彩形成的机理。

形成七彩光的宋代建盏普遍都有一层薄的干涉膜(干涉膜的形成受到窑内气氛变化的影响,它的形成的充满偶然性,人力很难控制)自然光通过两层膜的反射发生光的干涉现象,形成光的叠加产生七彩斑斓光,最后形成曜彩。

二次低温复烧窑内气氛是否会形成干涉膜?通过比较建窑、遇林亭、东张窑描金彩盏的瓷片标本,都有发现一些形成曜彩干涉膜的瓷片。所以曜变建盏的曜彩应该是二次低温烧造过程中形成的,而非传世使用中形成的(日本传世建盏因長期使用普遍都带彩)。

而且自然烧造形成的七彩更加绚丽、灵动,曜彩会随着光线角度变化而变化。在传世过程中形成的彩光比较隐晦、含蓄,彩光也较为呆板,缺乏灵气。

宋代建窑复烧乌金釉鹧鸪斑毫变盏过程中,极少数乌金鹧鸪斑毫变盏因窑内气氛的变化形成了干涉膜,产生了变幻的曜彩就成就了宋代的曜变建盏,未形成干涉膜的就成为宋代乌金描彩鹧鸪斑盏(出土瓷片可证)。

静嘉堂曜变天目和杭州市出土的曜变天目有呈现出多重立体彩的效果,盏内釉面上有兔毫和小油滴,这是因为在选择点绘用的乌金釉建盏釉面上已有自然烧造的兔毫和油滴并局部带自然烧造的彩,结合复烧后形成的干涉膜,就形成现在绚丽变幻的曜彩表现。

4,何为“曜斑”?笔者认为就是黑化的鹧鸪斑纹周围形成日晕曜彩。通过对比成千上万的宋代建窑瓷片,只有在超高温烧过的“火头货”里找到黑化的“斑核”而自然烧造黑化的斑核多数呈滴毫状。

宋代乌金釉的瓷片中没有发现有自然烧造的黑化斑核,主要是烧成乌金釉色的盏所用的匣钵气氛和温度达不到黑化油滴的条件,故而形不成黑化斑核。而人为乌金描银鹧鸪斑的二次烧造却更容易形成“斑核”。

秘制的银涂料点绘鹧鸪斑于乌金釉面上,放入窑炉在800c 度左右温度窑火复烧,当乌金釉层表面产生薄干涉膜时而点绘鹧鸪斑因覆盖银涂料于釉上,无法形成干涉膜。在周围曜彩的映衬下形成曜斑核。

宋代曜变建盏的曜核黑化可能由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一方面可能是柴烧龙窑窑温很难匀衡控制,炉内局部温度超过960C(960度为银的液态点)时,银涂料产生了“气化”现象,形成鹧鸪斑空洞呈现乌金釉本色黑斑。另一方面宋代曜变盏在使用过程或经历千年的自然氧过程中,银涂料氧化成黑色或自然脱落都会形成黑色斑核。

现代建盏匠人已破解了自然烧造曜彩的技术,目前可能尚未攻克自然烧造“曜斑”的工艺,故暂时还未能完全烧造出与宋代相同工艺的曜变盏。

综上所述,现代建盏匠人们沿着一次自然烧造的工艺复原宋代曜变建盏的烧造技艺或许是一直未烧造出宋代曜变建盏的根本原因。当然也仅仅是笔者综合自己经验提出的一个观点,还有待专家和建盏匠人之后一起探索、论证。

“谁的曜变天目?”

虽然“曜变”一词是日本文书中所记载,但宋代曜变建盏的故乡是中国,是福建建窑。宋代曜变建盏的美感也符合日本禅宗文化的诉求,日本禅宗文化起源于中国唐宋禅宗文化东渡,是中国禅宗文化的继承和发展。

我们可以合理的假设,日本对建盏的审美情趣及评价标准也应源于宋代。宋代曜变建盏是日本的国宝,也更是中国的国宝。

宋代曜变建盏的烧造工艺,无论是自然一次烧造还是人为二次点绘复烧,都是宋代建窑工匠智慧的结晶,是建窑建盏享誉世界的名片,是中国制瓷工艺的巅峰之作,是中华文化艺术的瑰宝。

一只千年的茶碗,至今依然激励一代代现代制盏匠人为还原宋代曜变建盏烧造工艺而努力奋进,让现代制盏业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中国制造一千年,让我们一起为建窑发声!

【记者连线其他城市,看看外地咋治理违法遛犬】#哈尔滨人遛狗调查# 狗是人类忠实的朋友,可城市中存在的违法养犬、遛犬现象不容忽视。本报近日就哈尔滨存在的一些市民不文明养狗的问题,连续刊发了《遛狗乱象调查:200人遛狗8成不拴绳》《哈市警方:严打违法养犬、遛犬行为》两篇报道,得到了广泛关注。日前,记者连线国内其他城市,了解了外地是如何治理违法养犬、遛犬行为的。

深圳: 先罚再捕 疏堵结合 两周一执法

龙头新闻·生活报记者从深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获悉,深圳市关于犬类管理的制度非常健全、配备齐全。深圳福田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监督科王姓工作人员告诉生活报记者,市里有专门的人员进行行业指导,各区的执法局、街道办都有犬类管理人员,配备有捕狗工具,对捕狗人员进行培训。对捕烈性犬等一些特殊任务由第三方公司进行处理。

捕来的狗送到专门的留检基地,并且号召爱心人士领养,对长期无人认养的犬只进行无害化处理。

据介绍,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深圳市城管执法部门每两周开展一次文明养犬统一执法日专项行动,将执法行动常态化、全天候、广覆盖,以精细化管理养犬行为,并严查流浪犬及禁养烈性犬。遛狗不牵绳最少罚款500元。

让广大宠物狗主人称赞的是,深圳不只管理,还举行各种活动来宣传文明养犬。就在今年10月29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了爱犬日活动,这样的活动已经举办三届了。活动设有“领养区”“科普咨询区”及“爱心区”。主会场现场为铲屎官和狗狗举办了一场别开生面的“相亲大会”,铲屎官们现场答对一定数量的题目,即可和想领养的狗狗幸福“牵手”,相依相伴。

杭州:严查不拴绳遛犬 设犬类执法队伍

11月29日,龙头新闻·生活报记者致电浙江省杭州市城管局(市综合执法局)环境卫生监督处,朱姓处长表示,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队是杭州市城管局直属单位,该单位的职能包括组织开展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城乡规划、城市绿化、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和公安交通管理等经批准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行政执法工作,其中就包括犬类执法队伍,具有犬类管理执法资格。

“犬类执法队伍有五六个人,负责全市的犬类管理工作。”朱处长说,除了市级有执法队伍,每个区也设有执法队伍。区级城管执法队伍除了处理市民投诉不文明养犬外,还主动到街路上巡查,重点查处不拴犬绳遛犬、不按规定时间遛犬等不文明行为,全面排查无证养犬行为。在杭州反映不文明养犬的渠道非常顺畅,除了“贴心城管APP”外,还可拨打12345市长公开电话投诉。

依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八条规定,允许携带小型犬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对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同时,杭州在禁养犬管理方面要求特别严格,对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朱处长告诉龙头新闻·生活报记者,杭州的犬领证办理率还是非常高的,线上、线下两种方式都可以办证,线上办证可以做到足不出户,并且不强制推行芯片,在办证的时候会发给狗主人,是否植入芯片由狗主人定。

对于网传的捕狗不人性化的问题,杭州严格遵循“抱、牵、网、钳、吹”五步工作法,按照“能抱的不用手牵,能牵的不用工具,能用网罩的不用钳子,能用钳子的不用吹管”原则,善待犬只,规范捕犬。对有主无证犬,按规范暂扣保存,犬主接受处罚、办证后领回。对流浪犬、无证犬做好收容工作。对符合领养条件的犬种,推向社会公开领养。

济南:不牵绳累犯 五年不许养狗

龙头新闻·生活报记者从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大队获悉,该大队负责犬类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将采取早晚清查、网上巡查、调取小区监控、对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曝光等措施,对首次发现的遛狗不拴狗绳行为予以警告,仍不改正的处罚200元;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没收犬只,犬主五年之内取消养犬资格。

他们还经常联合创城办、市城管执法局以及居委会、志愿者举行文明养犬宣传活动。还成立了“文明养犬自治委员会”,推动群众自治,效果很好。

随着济南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养犬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济南市制定出台了《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于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何修冬解读该文件时指出,济南市要构建多元共治的管理模式,提升养犬社会化治理水平。建立政府、部门、镇街、村居、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共治管理模式,突出养犬人自律自治,明确养犬人的责任;将社区自治管理模式和经验上升到法规中,鼓励和支持养犬行业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等在犬只收容、流浪犬控制等工作中发挥作用。

“济南市明确公安机关为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并对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何修冬指出,明确镇政府、街道办的管理职责,对组织协调居(村)委会做好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组织做好犬只免疫、协助做好犬只登记等做出规定。

上海:公共视频抓拍 根据影像截图处罚

前不久,上海市民唐先生因遛狗未牵狗绳,接到了辖区嘉兴路派出所依法做出的20元罚款处罚决定。面对处罚,唐先生起初并不承认自己未牵狗绳,坚称每次遛狗都有牵好自己的爱犬。民警随即拿出手机向其展示了一张照片,在这张照片上,唐先生手里攥着一团狗绳,却没有连着一旁的爱犬。让市民唐先生没想到的是,这张照片的拍摄者是全市首套专门用于抓拍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系统。

“遛狗不牵狗绳” 一直是广大市民反响比较突出的不文明养犬行为。然而,在警方的日常执法中,该类违法行为却存在“发现难、取证难”的问题。针对这一违法行为,近期虹口公安分局通过大调研,在辖区多个小区试点运行了一套抓拍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系统。据悉,这套系统实现了对小区出入犬类目标的智能分析筛选,可以将小区内公共视频拍摄到的影像与数据库进行碰撞分析,挑选拍到犬类的影像并截图保存。

上海的多个小区试点运行了抓拍不文明养犬行为的系统,成功发现并处罚了20余起遛狗不牵狗绳的违法行为。警方表示,下一步将拓宽试点维度,将符合硬件条件的社区逐步纳入模型覆盖范围,并将通过更多的样本收集,对该模型不断进行升级迭代,提高识别准确率,进一步净化养犬环境。

“强制收容”、 限时遛狗…… 多省市出台治理措施

安徽合肥七部门联手整治不文明遛狗。出门遛狗不牵绳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犬粪不即时清理处以50元以上罚款……合肥市文明办、公安局等七部门联手开展不文明遛犬专项整治行动,整治区域为市区二环路以内、大蜀山游览区、机场、开发区建成区。

辽宁马鞍山伤人犬“强制收容”。对于“遛狗不牵绳”的行为,执法人员将采取劝诫、罚款、收容等措施,并记录在案;对流浪犬和伤人犬应捕尽捕,“强制收容”。此外,执法人员将对未使用束犬绳牵领的犬只以及违规进入公共场所的犬只进行捕抓收容,逐步对“遛狗不牵绳”干扰他人的不文明行为进行罚款。

河南张家口犬类管理分工明确,公安部门负责发证和治安案件,违法养犬由城管负责。自2020年7月1日起,张家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规范养犬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犬只注册、养犬证和犬牌的发放,对饲养犬只引发的各类治安案件的处理。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和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携犬出户的,应当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携带养犬证,为犬只佩戴犬牌、束犬链(长度不超过两米)、戴嘴套。

湖南长沙宣布出台《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长沙养犬施行分区域管理制度,分为禁止养犬区、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其中,严格管理区每户限养1只普通犬。

在云南文山,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都可就地捕捉。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政府规定,在文山市区养犬的,携犬出户时,犬只必须使用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一米,并由成年人牵引。7时至22时禁止遛狗。除此之外还要求,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对正在伤人的犬只,任何人都可就地捕捉,并按有关规定处置。

湖北武汉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因违反本条例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同时,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反规定将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陕西西安是最早开展“史上最严”犬类整治行动的。今年8月,当地警方就明确宣称要严格执行养犬“黑名单”制度,对于犬主出现遛狗不拴绳、不携带养犬登记证等违规行为,被查处三次将吊销养犬登记证,五年内不得再次养犬。

11月16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对外宣布,将正式对该市限养区范围内的禁养犬开展收容处置。值得注意的是,在成都市公布的22种禁养犬中,中华田园犬、秋田犬等常见品种也榜上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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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赵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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