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新闻# 【聚焦四大战略①|锚定"双碳"目标 绵阳创新引领抢占"智"高点】你以为混凝土都是硬茬?那就错了,它还能在水里漂着。一款由西南科技大学国重实验室建材工业绿色低碳创新研究中心最新研发的新型材料——“无机多孔混凝土”就能实现。
这款材料尽管质量很轻,强度却不低。同等密度条件下,“无机多孔混凝土”的强度达到了一般材料的两倍以上,可以承受一个标准体型的成年人的重量。“这种新型无机多孔材料,它很耐高温,不易燃烧,不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据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李军介绍,目前,这种新材料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已被广泛应用于公用及民用建筑领域,比如成都天府国际机场。
建材工业绿色低碳创新研究中心的应运而生,源于西南科技大学的环境友好能源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积极响应国家“双碳”战略。
依靠科技创新,如何实现“双碳”目标?市第八次党代会把创新引领战略作为今后五年的“四大战略”之首,明确提出“要坚定实施创新引领战略,着力构建全域创新、全面创新的创新发展新格局”,不断提升创新环境的吸引力、创新资源的聚合力、创新成果的转化力,充分挖掘创新潜力、释放创新活力。
依靠科技创新
让企业逐“绿”而行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努力向绿色化转型,积极探索将绿色注入设计、生产等各个环节,将“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资源节约”等作为发展目标。
2019年,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被工信部评为“绿色工厂”,成为全国首批“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打造绿色工厂,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给出了关键词——“创新”。
“复兴号”动车组的轨道连接器,就是该公司的产品。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绿色化”的做法是:采用轻量化、长寿命、易回收、易运输等特性的材料,应用模块化、集成化、智能化的绿色产品和装备,围绕采购、生产、销售、物流、使用等环节,制定一批绿色供应链标准。
在绵阳,企业能够“放开手脚”逐“绿”而行关键在于,给广大科技型企业清除“拦路虎”,搬开“绊脚石”。我市打通“堵点”“难点”,不断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丰富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推进科技与金融高效结合,开通科技成果落地生金“直通车”。
这源于绵阳对创新主体的清晰认知:高校和科研院所是创新的基础力量,在创新源头供给和人才供给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企业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力量。
为此,绵阳不断优化政策,一方面提升绵阳对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的招引培育力度,另一方面打通各创新主体间的“壁垒”——组建由龙头企业牵头、科研院所和高校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
搭建创新平台
让产业和创新“双向奔赴”
“叮叮叮!”大屏幕上,高新技术企业、产业联盟、创新平台、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及创投机构等相关人员接连上线……日前,2021年度“戎易汇”技术交易系列活动第四期——先进制造与工业自动化专题线上发布对接会举行。
项目发布环节,来自赛欧德常温冷定型高速瓦楞纸板生产线、跃纳科技无人飞行平台、硅碳负极项目、聚醚醚酮树脂产业化项目、新型材料——钼晶体项目等5项成果及交易中心需求库提供的5项先进制造与工业自动化技术需求逐一发布,为企业寻觅推广合作机会。
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纵深推进,这样的发布会在这里已成常态。“大家都感觉胸中有一团火在燃烧,想搭建起技术与产业之间更多的‘桥梁’。”国家两用技术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这团火,在绵州大地上早已点燃,薪火相传。
去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绵阳经验”《银行与企业风险共担的仪器设备信用贷》成功入选。绵阳柏瑞电子有限公司便是第一批享受到“红利”的企业。该公司通过“设备仪器贷”拿到170万元贷款引进高端设备后,对生产线进行改造升级,订单量不断上涨。去年一季度,在疫情冲击下,该公司产值达到了400万元,比同期增长10%。
让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运营负责人陈俊岗充满信心的仪器设备信用贷,主要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无抵押购置仪器设备的需求,“政府+银行+平台”三方,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建立“风险池”,设立专项金融产品,将科研院所的仪器设备资源与企业研发需求成功对接,实现了政府、科研院所和中小企业三赢。
(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郭若雪/文 视觉绵阳资料图)
这款材料尽管质量很轻,强度却不低。同等密度条件下,“无机多孔混凝土”的强度达到了一般材料的两倍以上,可以承受一个标准体型的成年人的重量。“这种新型无机多孔材料,它很耐高温,不易燃烧,不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据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李军介绍,目前,这种新材料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已被广泛应用于公用及民用建筑领域,比如成都天府国际机场。
建材工业绿色低碳创新研究中心的应运而生,源于西南科技大学的环境友好能源材料国家重点实验室积极响应国家“双碳”战略。
依靠科技创新,如何实现“双碳”目标?市第八次党代会把创新引领战略作为今后五年的“四大战略”之首,明确提出“要坚定实施创新引领战略,着力构建全域创新、全面创新的创新发展新格局”,不断提升创新环境的吸引力、创新资源的聚合力、创新成果的转化力,充分挖掘创新潜力、释放创新活力。
依靠科技创新
让企业逐“绿”而行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努力向绿色化转型,积极探索将绿色注入设计、生产等各个环节,将“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资源节约”等作为发展目标。
2019年,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被工信部评为“绿色工厂”,成为全国首批“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打造绿色工厂,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给出了关键词——“创新”。
“复兴号”动车组的轨道连接器,就是该公司的产品。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绿色化”的做法是:采用轻量化、长寿命、易回收、易运输等特性的材料,应用模块化、集成化、智能化的绿色产品和装备,围绕采购、生产、销售、物流、使用等环节,制定一批绿色供应链标准。
在绵阳,企业能够“放开手脚”逐“绿”而行关键在于,给广大科技型企业清除“拦路虎”,搬开“绊脚石”。我市打通“堵点”“难点”,不断畅通科技成果转化渠道,丰富完善科技金融服务,推进科技与金融高效结合,开通科技成果落地生金“直通车”。
这源于绵阳对创新主体的清晰认知:高校和科研院所是创新的基础力量,在创新源头供给和人才供给方面起着重要作用;而企业是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力量。
为此,绵阳不断优化政策,一方面提升绵阳对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的招引培育力度,另一方面打通各创新主体间的“壁垒”——组建由龙头企业牵头、科研院所和高校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
搭建创新平台
让产业和创新“双向奔赴”
“叮叮叮!”大屏幕上,高新技术企业、产业联盟、创新平台、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及创投机构等相关人员接连上线……日前,2021年度“戎易汇”技术交易系列活动第四期——先进制造与工业自动化专题线上发布对接会举行。
项目发布环节,来自赛欧德常温冷定型高速瓦楞纸板生产线、跃纳科技无人飞行平台、硅碳负极项目、聚醚醚酮树脂产业化项目、新型材料——钼晶体项目等5项成果及交易中心需求库提供的5项先进制造与工业自动化技术需求逐一发布,为企业寻觅推广合作机会。
随着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纵深推进,这样的发布会在这里已成常态。“大家都感觉胸中有一团火在燃烧,想搭建起技术与产业之间更多的‘桥梁’。”国家两用技术交易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这团火,在绵州大地上早已点燃,薪火相传。
去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绵阳经验”《银行与企业风险共担的仪器设备信用贷》成功入选。绵阳柏瑞电子有限公司便是第一批享受到“红利”的企业。该公司通过“设备仪器贷”拿到170万元贷款引进高端设备后,对生产线进行改造升级,订单量不断上涨。去年一季度,在疫情冲击下,该公司产值达到了400万元,比同期增长10%。
让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运营负责人陈俊岗充满信心的仪器设备信用贷,主要是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无抵押购置仪器设备的需求,“政府+银行+平台”三方,按照风险共担原则建立“风险池”,设立专项金融产品,将科研院所的仪器设备资源与企业研发需求成功对接,实现了政府、科研院所和中小企业三赢。
(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郭若雪/文 视觉绵阳资料图)
【专家解析:为何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很少被判刑?被拐孩子认亲成功后孩子应该归哪边?】
电影《亲爱的》迎来现实中的结局:原型人物14年来苦寻被拐儿子,12月6日中午在深圳喜获团圆。团圆背后留下串串法律问题:收养孙卓的养父母是否构成犯罪?为何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很少被判刑?被拐孩子认亲成功后孩子应该归哪边?被拐孩子的养父母是否还有监护权?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星星]收养孙卓的养父母是否构成犯罪?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彭新林,今天(12月7日)受访时介绍,孙卓的养父母如果是通过从人贩子手中收买获得孙卓,则可能涉嫌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这个罪是个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媒体的公开报道,孙卓4岁被拐后被送至现在的养父母家抚养,如今正在上高中,成绩中上等。如果是养父母收买,且他的养父母没有虐待他,对他也不错,则可视为犯罪情节较轻。
对于一些多年前的收买行为,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的问题,彭新林介绍,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量刑幅度内量刑,那么该罪的追溯时效就是五年,也就是过了五年就不予追究其犯罪行为,但也有追溯时效延长的情况。该案事发于2007年,适用于1997年刑法中关于追溯时效的规定,根据1997年刑法关于延长追诉时效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种情况下的犯罪不受追溯时效的限制:一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嫌疑人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根据媒体的报道,当年“3起案件(含孙卓被拐案)发生后,深圳市公安机关先后成立专案组侦办案件,但受限于侦查手段和技术条件,案件多年来一直未取得突破。”据此可以判断,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了,则本案收买孙卓的人不受追溯时效的限制。
此外,彭新林介绍,如果孙卓的养父母为了达到收养目的,而与人贩子一起合谋拐卖孙卓,则可能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
[星星]为何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很少被判刑?
记者检索发现,尽管近年来不断有新闻曝出被拐儿童认亲、团圆的消息,但很少有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被判刑的报道。这是为何?
彭新林介绍,这是因为,19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依照1997年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只要没有虐待该儿童,也不阻碍有关部门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实践中很多都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彭新林说,2015年表决通过并于当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所以作此修改,彭新林说,主要原因在于,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而不打击“买方市场”不利于“打拐”工作的整体推进。而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入刑,对“买方市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为什么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那些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也少有被判刑的呢?彭新林解释,主要是犯罪情节较轻,有的养父母对被拐的儿童也挺好,产生了很深的感情,这种情况下也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性。
例如,在孙卓被拐案中,孙卓与亲生父母成功相认后就表示,“两个姐姐对我都很好”,养父母抚养了他十几年,现在又找到亲生父母,多了一个家,以后两边都是父母。
[星星]被拐孩子认亲成功后孩子应该归哪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欢庆表示,“原则上不应该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孩子,这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者相关的规则处理。”他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中规定:“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姚欢庆说:“从法律上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刑法专门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可以看出,总体的法律精神、导向是不允许收买人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间建立法律上的联系,在这样的原则基础上,如果被拐卖的孩子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情况下不能考虑儿童的意愿,而是应该让其回到亲生父母身边,法律上采取的态度是让其与亲生父母建立法律关系。”
[星星]被拐孩子的养父母是否还有监护权?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介绍,对于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和赡养问题,只有构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才有抚养和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被拐孩子与其原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如果没有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即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与其原生活在一起的“父母”不存在对被拐孩子的抚养问题,被拐孩子也不存在对其原生活在一起的“父母”的赡养义务。
游植龙说,当然,从感情角度看,如果被拐孩子确实与其“养父母”已有较深感情,年满16周岁后也可以选择与其继续生活。如果被拐孩子觉得“养父母”有养育之恩,愿意报答,也应该予以鼓励。
游植龙说,此前,被拐孩子的“养父母”是其临时实际监护人,被拐孩子找到亲生父母后,其亲生父母则是其法定监护人,之前的所谓养父母没有监护权。(羊城派)#符建涛 孙卓#
电影《亲爱的》迎来现实中的结局:原型人物14年来苦寻被拐儿子,12月6日中午在深圳喜获团圆。团圆背后留下串串法律问题:收养孙卓的养父母是否构成犯罪?为何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很少被判刑?被拐孩子认亲成功后孩子应该归哪边?被拐孩子的养父母是否还有监护权?记者采访了有关法律专家。
[星星]收养孙卓的养父母是否构成犯罪?
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助理彭新林,今天(12月7日)受访时介绍,孙卓的养父母如果是通过从人贩子手中收买获得孙卓,则可能涉嫌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这个罪是个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媒体的公开报道,孙卓4岁被拐后被送至现在的养父母家抚养,如今正在上高中,成绩中上等。如果是养父母收买,且他的养父母没有虐待他,对他也不错,则可视为犯罪情节较轻。
对于一些多年前的收买行为,是否受追诉时效限制的问题,彭新林介绍,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量刑幅度内量刑,那么该罪的追溯时效就是五年,也就是过了五年就不予追究其犯罪行为,但也有追溯时效延长的情况。该案事发于2007年,适用于1997年刑法中关于追溯时效的规定,根据1997年刑法关于延长追诉时效的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种情况下的犯罪不受追溯时效的限制:一是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嫌疑人逃避侦查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二是被害人在追诉期内提出控告,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根据媒体的报道,当年“3起案件(含孙卓被拐案)发生后,深圳市公安机关先后成立专案组侦办案件,但受限于侦查手段和技术条件,案件多年来一直未取得突破。”据此可以判断,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了,则本案收买孙卓的人不受追溯时效的限制。
此外,彭新林介绍,如果孙卓的养父母为了达到收养目的,而与人贩子一起合谋拐卖孙卓,则可能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
[星星]为何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很少被判刑?
记者检索发现,尽管近年来不断有新闻曝出被拐儿童认亲、团圆的消息,但很少有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被判刑的报道。这是为何?
彭新林介绍,这是因为,1997年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依照1997年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只要没有虐待该儿童,也不阻碍有关部门对其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实践中很多都没有追究刑事责任。
彭新林说,2015年表决通过并于当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之所以作此修改,彭新林说,主要原因在于,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而不打击“买方市场”不利于“打拐”工作的整体推进。而将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入刑,对“买方市场”有一定的震慑作用。
为什么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那些收买被拐儿童的养父母也少有被判刑的呢?彭新林解释,主要是犯罪情节较轻,有的养父母对被拐的儿童也挺好,产生了很深的感情,这种情况下也没有判处刑罚的必要性。
例如,在孙卓被拐案中,孙卓与亲生父母成功相认后就表示,“两个姐姐对我都很好”,养父母抚养了他十几年,现在又找到亲生父母,多了一个家,以后两边都是父母。
[星星]被拐孩子认亲成功后孩子应该归哪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姚欢庆表示,“原则上不应该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孩子,这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或者相关的规则处理。”他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13—2020年)》中规定:“依法解救被拐卖儿童,并送还其亲生父母。对查找不到亲生父母的,由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材料,交由民政部门妥善安置,不得由收买家庭继续抚养。”
姚欢庆说:“从法律上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刑法专门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可以看出,总体的法律精神、导向是不允许收买人与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间建立法律上的联系,在这样的原则基础上,如果被拐卖的孩子尚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种情况下不能考虑儿童的意愿,而是应该让其回到亲生父母身边,法律上采取的态度是让其与亲生父母建立法律关系。”
[星星]被拐孩子的养父母是否还有监护权?
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游植龙介绍,对于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和赡养问题,只有构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才有抚养和赡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规定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被拐孩子与其原生活在一起的“父母”如果没有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即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因而与其原生活在一起的“父母”不存在对被拐孩子的抚养问题,被拐孩子也不存在对其原生活在一起的“父母”的赡养义务。
游植龙说,当然,从感情角度看,如果被拐孩子确实与其“养父母”已有较深感情,年满16周岁后也可以选择与其继续生活。如果被拐孩子觉得“养父母”有养育之恩,愿意报答,也应该予以鼓励。
游植龙说,此前,被拐孩子的“养父母”是其临时实际监护人,被拐孩子找到亲生父母后,其亲生父母则是其法定监护人,之前的所谓养父母没有监护权。(羊城派)#符建涛 孙卓#
#历史[超话]#屈人者克 自屈者负
冬,十月,汉王追项羽至固陵,与齐王信、魏相国越期会击楚;信、越不至,楚击汉军,大破之。汉王复坚壁自守,谓张良曰:“诸侯不从,奈何?”对曰:“楚兵且破,二人未有分地,其不至固宜。君王能与共天下,可立致也。齐王信之立,非君王意,信亦不自坚;彭越本定梁地,始,君王以魏豹故拜越为相国,今豹死,越亦望王,而君王不早定。今能取睢阳以北至穀城皆以王彭越,从陈以东傅海与齐王信。信家在楚,其意欲复得故邑。能出捐此地以许两人,使各自为战,则楚易破也。”汉王从之。于是韩信、彭越皆引兵来。
十一月,刘贾南渡淮,围寿春,遣人诱楚大司马周殷。殷畔楚,以舒屠六,举九江兵迎黥布,并行屠城父,随刘贾皆会。
十二月,项王至垓下,兵少,食尽,与汉战不胜,入壁;汉军及诸侯兵围之数重。项王夜闻汉军四面皆楚歌,乃大惊曰:“汉皆已得楚乎?是何楚人之多也?”则夜起,饮帐中,悲歌慷慨,泣数行下;左右皆泣,莫能仰视。于是项王乘其骏马名骓,麾下壮士骑从者八百馀人,直夜,溃围南出驰走。平明,汉军乃觉之,令骑将灌婴以五千骑追之。项王渡淮,骑能属者才百馀人。至阴陵,迷失道,问一田父,田父绐曰“左”。左,乃陷大泽中,以故汉追及之。项王乃复引兵而东,至东城,乃有二十八骑。汉骑追者数千人,项王自度不得脱,谓其骑曰:“吾起兵至今,八岁矣;身七十馀战,未尝败北,遂霸有天下。然今卒困于此,此天之亡我,非战之罪也。今日固决死,愿为诸君快战,必溃围,斩将,刈旗,三胜之,令诸君知天亡我,非战之罪也。”乃分其骑以为四队,四乡。汉军围之数重。项王谓其骑曰:“吾为公取彼一将。”令四面骑驰下,期山东为三处。于是项王大呼驰下,汉军皆披靡,遂斩汉一将。是时,郎中骑杨喜追项王,项王瞋目而叱之,喜人马俱惊,辟易数里。项王与其骑会为三处,汉军不知项王所在,乃分军为三,复围之。项王乃驰,复斩汉一都尉,杀数十百人。复聚其骑,亡其两骑耳。乃谓其骑曰:“何如?”骑皆伏曰:“如大王言!”于是项王欲东渡乌江,乌江亭长舣船待,谓项王曰:“江东虽小,地方千里,众数十万人,亦足王也。愿大王急渡!今独臣有船,汉军至,无以渡。”项王笑曰:“天之亡我,我何渡为!且籍与江东子弟八千人渡江而西,今无一人还;纵江东父兄怜而王我,我何面目见之!纵彼不言,籍独不愧于心乎!”乃以所乘骓马赐亭长,令骑皆下马步行,持短兵接战。独籍所杀汉军数百人,身亦被十馀创。顾见汉骑司马吕马童,曰:“若非吾故人乎?”马童面之,指示中郎骑王翳曰:“此项王也!”项王乃曰:“吾闻汉购我头千金,邑万户,吾为若德。”乃刎而死。王翳取其头,馀骑相蹂践争项王,相杀者数十人。最其后,杨喜、吕马童及郎中吕胜、杨武各得其一体;五人共会其体,皆是,故分其户,封五人皆为列侯。楚地悉定,独鲁不下;汉王引天下兵欲屠之。至其城下,犹闻弦诵之声,为其守礼义之国,为主死节,乃持项王头以示鲁父兄,鲁乃降。汉王以鲁公礼葬项王于穀城,亲为发哀,哭之而去。诸项氏枝属皆不诛。封项伯等四人皆为列侯,赐姓刘氏;诸民略在楚者皆归之。
太史公曰:羽起陇畮之中,三年,遂将五诸侯灭秦,分裂天下而封王侯,政由羽出;位虽不终,近古以来未尝有也!及羽背关怀楚,放逐义帝而自立;怨王侯叛己,难矣!自矜功伐,奋其私智而不师古,谓霸王之业,欲以力征经营天下。五年,卒亡其国,身死东城,尚不觉寤而不自责,乃引“天亡我,非用兵之罪也,”岂不谬哉!
扬子《法言》:或问:“楚败垓下,方死,曰‘天也!’谅乎?”曰:“汉屈群策,群策屈群力;楚憞群策而自屈其力。屈人者克,自屈者负。天曷故焉。
——资治通鉴
冬,十月,汉王追项羽至固陵,与齐王信、魏相国越期会击楚;信、越不至,楚击汉军,大破之。汉王复坚壁自守,谓张良曰:“诸侯不从,奈何?”对曰:“楚兵且破,二人未有分地,其不至固宜。君王能与共天下,可立致也。齐王信之立,非君王意,信亦不自坚;彭越本定梁地,始,君王以魏豹故拜越为相国,今豹死,越亦望王,而君王不早定。今能取睢阳以北至穀城皆以王彭越,从陈以东傅海与齐王信。信家在楚,其意欲复得故邑。能出捐此地以许两人,使各自为战,则楚易破也。”汉王从之。于是韩信、彭越皆引兵来。
十一月,刘贾南渡淮,围寿春,遣人诱楚大司马周殷。殷畔楚,以舒屠六,举九江兵迎黥布,并行屠城父,随刘贾皆会。
十二月,项王至垓下,兵少,食尽,与汉战不胜,入壁;汉军及诸侯兵围之数重。项王夜闻汉军四面皆楚歌,乃大惊曰:“汉皆已得楚乎?是何楚人之多也?”则夜起,饮帐中,悲歌慷慨,泣数行下;左右皆泣,莫能仰视。于是项王乘其骏马名骓,麾下壮士骑从者八百馀人,直夜,溃围南出驰走。平明,汉军乃觉之,令骑将灌婴以五千骑追之。项王渡淮,骑能属者才百馀人。至阴陵,迷失道,问一田父,田父绐曰“左”。左,乃陷大泽中,以故汉追及之。项王乃复引兵而东,至东城,乃有二十八骑。汉骑追者数千人,项王自度不得脱,谓其骑曰:“吾起兵至今,八岁矣;身七十馀战,未尝败北,遂霸有天下。然今卒困于此,此天之亡我,非战之罪也。今日固决死,愿为诸君快战,必溃围,斩将,刈旗,三胜之,令诸君知天亡我,非战之罪也。”乃分其骑以为四队,四乡。汉军围之数重。项王谓其骑曰:“吾为公取彼一将。”令四面骑驰下,期山东为三处。于是项王大呼驰下,汉军皆披靡,遂斩汉一将。是时,郎中骑杨喜追项王,项王瞋目而叱之,喜人马俱惊,辟易数里。项王与其骑会为三处,汉军不知项王所在,乃分军为三,复围之。项王乃驰,复斩汉一都尉,杀数十百人。复聚其骑,亡其两骑耳。乃谓其骑曰:“何如?”骑皆伏曰:“如大王言!”于是项王欲东渡乌江,乌江亭长舣船待,谓项王曰:“江东虽小,地方千里,众数十万人,亦足王也。愿大王急渡!今独臣有船,汉军至,无以渡。”项王笑曰:“天之亡我,我何渡为!且籍与江东子弟八千人渡江而西,今无一人还;纵江东父兄怜而王我,我何面目见之!纵彼不言,籍独不愧于心乎!”乃以所乘骓马赐亭长,令骑皆下马步行,持短兵接战。独籍所杀汉军数百人,身亦被十馀创。顾见汉骑司马吕马童,曰:“若非吾故人乎?”马童面之,指示中郎骑王翳曰:“此项王也!”项王乃曰:“吾闻汉购我头千金,邑万户,吾为若德。”乃刎而死。王翳取其头,馀骑相蹂践争项王,相杀者数十人。最其后,杨喜、吕马童及郎中吕胜、杨武各得其一体;五人共会其体,皆是,故分其户,封五人皆为列侯。楚地悉定,独鲁不下;汉王引天下兵欲屠之。至其城下,犹闻弦诵之声,为其守礼义之国,为主死节,乃持项王头以示鲁父兄,鲁乃降。汉王以鲁公礼葬项王于穀城,亲为发哀,哭之而去。诸项氏枝属皆不诛。封项伯等四人皆为列侯,赐姓刘氏;诸民略在楚者皆归之。
太史公曰:羽起陇畮之中,三年,遂将五诸侯灭秦,分裂天下而封王侯,政由羽出;位虽不终,近古以来未尝有也!及羽背关怀楚,放逐义帝而自立;怨王侯叛己,难矣!自矜功伐,奋其私智而不师古,谓霸王之业,欲以力征经营天下。五年,卒亡其国,身死东城,尚不觉寤而不自责,乃引“天亡我,非用兵之罪也,”岂不谬哉!
扬子《法言》:或问:“楚败垓下,方死,曰‘天也!’谅乎?”曰:“汉屈群策,群策屈群力;楚憞群策而自屈其力。屈人者克,自屈者负。天曷故焉。
——资治通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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