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于2013年11月入职深圳市某旅行社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岗位为业务发展经理。劳动合同约定至2021年11月24日止,约定工作地点为武汉。
2018年6月28日,公司因其经营业务发生变化及经营发展需要,将办公地点搬迁至武昌区中北路X号莱斯酒店。
2018年7月19日,公司正式通过电子邮件和微信方式通知全体员工将于7月23日起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邓某某对此表示异议,认为自己家黄陂××××街街,到新的办公地点单程耗时140分钟,上班存在实际困难。而公司则回复要求按搬迁通知执行。
2018年7月23日至26日,邓某某仍在原办公地点处理工作事宜。
2018年7月26日公司以邓某某累计旷工4天,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影响正常工作为由,通知邓某某于次日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
邓某某遂于7月27日向武汉市硚口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不予支持,其对裁决结果不服,起诉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邓某某虽未去新的办公地点打卡,但仍去原办公地点,不足以构成旷工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武汉,现公司将办公地点搬迁至武昌区中北路X号莱斯国际酒店。虽然不违反合同约定的工作区域,但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正式通知7月23日前搬至新地址,违反了合同中必须提前30日通知的约定。公司公司新的办公地点距邓某某所住黄陂区横店距离过远,对其正常的工作生活产生影响,邓某某对此有异议并与之协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邓某某已提交证据证明2018年7月23日至26日间仍然在原办公地点处理业务,邓某某虽未去新的办公地点打卡,但仍然为公司提供了劳动成果,尚不足以构成旷工的事实。
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与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及邓某某个人职业规划不一致,应视为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未能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公司以邓某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不足,该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公司向邓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3082.4元。
对此,公司却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认为,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并调整工作地点,邓某某却一直未到公司新的办公地点打卡上班,构成旷工。
二审法院:邓某某不到公司指定工作地点办公的行为构成旷工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邓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武汉。合同第九条约定,变更工作地点需要提前30天通知。结合合同上下文理解,该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都抽象为每个城市,并不指向具体地点,因此合同第九条约定变更工作地点指的是城市,而不是具体的地点。而且本案所涉公司办公地点的变更,是工作地点的整体搬迁,其目的不是故意为难员工,而是行使公司自主经营权,对公司发展和成长的谋划。它不同于公司对员工的岗位调动,无需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可以由公司单方作出决策,员工应无条件的接受并执行。若员工认为公司地点的搬迁对其工作生活造成不便,有权选择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邓某某不认同公司办公地点的搬迁,不服从公司安排,不到公司指定的办公地点办公,擅自在原工作地点打卡4天,从形式上看虽然完成了一定的工作量,但不能认定为完成了公司的全部工作任务。
邓某某不到公司指定工作地点办公的行为构成了旷工。即便其表示未收到《考勤管理制度》,但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在公司的群聊里已经将考勤制度予以公布。即使公司未予公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邓某某亦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应擅自到非公司指定地点打卡上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邓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理应得到支持。
综上,二审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邓某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请求。
申请再审:工作地点约定为“武汉”极为宽泛,不能作为调岗的依据,二审判得不对
邓某某申请再审称,公司以其未到指定地点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邓某某指出,案涉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武汉”在文义上缺乏特定性,属于对工作地点的极为宽泛的概括性约定,系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行使任意调岗权的依据。
湖北高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武汉”。该合同第九条约定,邓某某知晓,公司的经营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海口、三亚,邓某某同意,凡是在公司经营地址区域内工作的,公司可单方面作出邓某某工作地址变更的决定,双方无需就此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公司提前30日通知邓某某变更工作地点即可。根据前述约定,邓某某的工作地点是武汉市,而不论武汉市硚口区还是武昌区,或者其他任何偏远的远城区。如果公司将邓某某派往武汉市以外的其他经营地址工作,则应提前30日通知邓某某。由于公司的经营地址一直在武汉市,并没有发生变动,故按照约定公司无须提前30日通知邓某某本人。进而言之,公司的最初办公地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并不意味着双方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武汉”限缩于该地区,否则既不符合合同解释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也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邓某某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同时,邓某某在多次接到搬迁通知的情况下,以自己不同意为由,拒不服从公司管理,拒绝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未经该公司同意擅自到原来的办公地点上班,应认定为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试想,如果每个员工都像邓某某这样,以自己上下班来回不便为由不服从管理,企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生产力从何而来?故二审认定邓某某的该行为构成旷工并无不当,邓某某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也不予支持。
由于邓某某违反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该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且工作地点的变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故按照该条规定公司无须提前一个月通知邓某某本人。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高院裁定如下:
驳回邓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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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某遂于7月27日向武汉市硚口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不予支持,其对裁决结果不服,起诉到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邓某某虽未去新的办公地点打卡,但仍去原办公地点,不足以构成旷工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武汉,现公司将办公地点搬迁至武昌区中北路X号莱斯国际酒店。虽然不违反合同约定的工作区域,但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正式通知7月23日前搬至新地址,违反了合同中必须提前30日通知的约定。公司公司新的办公地点距邓某某所住黄陂区横店距离过远,对其正常的工作生活产生影响,邓某某对此有异议并与之协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邓某某已提交证据证明2018年7月23日至26日间仍然在原办公地点处理业务,邓某某虽未去新的办公地点打卡,但仍然为公司提供了劳动成果,尚不足以构成旷工的事实。
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与双方所签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及邓某某个人职业规划不一致,应视为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未能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公司以邓某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依据不足,该解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公司向邓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3082.4元。
对此,公司却不服,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司认为,公司有权自主决定并调整工作地点,邓某某却一直未到公司新的办公地点打卡上班,构成旷工。
二审法院:邓某某不到公司指定工作地点办公的行为构成旷工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邓某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武汉。合同第九条约定,变更工作地点需要提前30天通知。结合合同上下文理解,该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都抽象为每个城市,并不指向具体地点,因此合同第九条约定变更工作地点指的是城市,而不是具体的地点。而且本案所涉公司办公地点的变更,是工作地点的整体搬迁,其目的不是故意为难员工,而是行使公司自主经营权,对公司发展和成长的谋划。它不同于公司对员工的岗位调动,无需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可以由公司单方作出决策,员工应无条件的接受并执行。若员工认为公司地点的搬迁对其工作生活造成不便,有权选择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邓某某不认同公司办公地点的搬迁,不服从公司安排,不到公司指定的办公地点办公,擅自在原工作地点打卡4天,从形式上看虽然完成了一定的工作量,但不能认定为完成了公司的全部工作任务。
邓某某不到公司指定工作地点办公的行为构成了旷工。即便其表示未收到《考勤管理制度》,但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公司在公司的群聊里已经将考勤制度予以公布。即使公司未予公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邓某某亦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不应擅自到非公司指定地点打卡上班。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与邓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理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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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工作地点约定为“武汉”极为宽泛,不能作为调岗的依据,二审判得不对
邓某某申请再审称,公司以其未到指定地点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属违法解除。邓某某指出,案涉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武汉”在文义上缺乏特定性,属于对工作地点的极为宽泛的概括性约定,系公司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应属无效,不能作为用人单位行使任意调岗权的依据。
湖北高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签订了多份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武汉”。该合同第九条约定,邓某某知晓,公司的经营地址包括(但不限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武汉、海口、三亚,邓某某同意,凡是在公司经营地址区域内工作的,公司可单方面作出邓某某工作地址变更的决定,双方无需就此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公司提前30日通知邓某某变更工作地点即可。根据前述约定,邓某某的工作地点是武汉市,而不论武汉市硚口区还是武昌区,或者其他任何偏远的远城区。如果公司将邓某某派往武汉市以外的其他经营地址工作,则应提前30日通知邓某某。由于公司的经营地址一直在武汉市,并没有发生变动,故按照约定公司无须提前30日通知邓某某本人。进而言之,公司的最初办公地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并不意味着双方将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武汉”限缩于该地区,否则既不符合合同解释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也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推理,邓某某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同时,邓某某在多次接到搬迁通知的情况下,以自己不同意为由,拒不服从公司管理,拒绝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未经该公司同意擅自到原来的办公地点上班,应认定为没有提供正常的劳动。试想,如果每个员工都像邓某某这样,以自己上下班来回不便为由不服从管理,企业的凝聚力、战斗力和生产力从何而来?故二审认定邓某某的该行为构成旷工并无不当,邓某某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也不予支持。
由于邓某某违反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该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且工作地点的变更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故按照该条规定公司无须提前一个月通知邓某某本人。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高院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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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所高职项目立项!2020-2022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项目立项结果公布】近日,教育部社科司公布了2020-2022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项目立项结果,共有114项批准立项(含3项培育项目),其中有五所高职院校的项目获得立项,分别是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天津城市建设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广州番禺职业技术学院、新疆农业职业技术学院、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立项信息如图所示:https://t.cn/A6xpXT9f
此心安处是吾乡
著名学者祝勇先生对苏东坡情有独钟,他《在故宫寻找苏东坡》一书中说,无论何时、何地,人生百味,悲欢离合,都去读读苏东坡吧!他会给你快乐,给你鼓励,给你释怀,几乎每一个中国人,都会与苏东坡相遇。
我就居住在一座苏东坡曾经居住过的城市,虽然时空和境遇不同,但心灵和视觉常常会与苏东坡相遇。每每读到有关苏东坡的文字,我是敬仰的,心也是干净的;走在惠州西湖的苏堤上,总能感受到苏东坡的脉动,体会到他无处不在的温度。苏东坡给我的震撼,不仅仅是文学上,也是人格上,更在灵魂上。
我时常站在白鹤峰上的东坡祠看东江缓缓西逝,仿佛追溯远逝的历史;或是徜徉在惠州西湖苏堤,踩着苏东坡的足迹思考着人生况味,这时苏东坡在惠州的身影和行色就会奔眼而来,历历在目。尤为感动的是,苏东坡的一生大起大落,饱受磨难,但他一以贯之的是悲悯豁达,笑对人生。他悲悯受苦受难的人民,豁达自己屡遭贬谪的人生。虽然他也感人生如梦、世事无常,却并未因此否定人生、怀疑人生,而是力求超脱,始终保持顽强乐观的信念和超然自适的人生态度。他的一生,跌宕起伏却能载歌载舞,忧患来临却能一笑置之。真可谓:一蓑烟雨任平生,也无风雨也无晴!
苏东坡是在59岁高龄时贬谪惠州的,到再贬海南儋州,在惠三年七个月。宋时岭南两广一带尚为蛮荒之地,罪臣多被流放至此。苏东坡是一个被严谴的罪臣,是被安置在惠州的。按宋朝法律,贬令中有“安置”两字的贬官,不得签书公务,其行动也是受到监视限制的,用现在的话是受管制,用他自己的话是“垂老投荒再被严谴”,这在他心灵的苦况是可想而知的。
对于有政治抱负的苏东坡来说,贬谪流放无疑是痛苦的,尤其是被贬岭南,几乎彻底终结了他的政治生命。但苏东坡并没有因此消沉下去,他有他的活法。他以随缘自适的天性安慰着自己,以淡泊明志的襟怀安享在惠州的人生。一到惠州,惠州的风土民情就出乎他意外。他先是惊艳于惠州的美景,高唱“岭南万户皆春色”,继之为惠州包容的文化及淳朴的民风所感动。他庆幸自己因祸得福,这个蛮荒瘴疠的流放之地,原来是“风物殊不恶”,令他“眠食俱佳”、“有足乐者”,简直是一个人间天堂。贬谪惠州的三年多,苏东坡虽然离开了玉堂金马的富贵生活,但他靠着放达看开和随遇而安的天性来安顿自己,而他对自然风物的喜爱,也一直充实着他的生命。他视野更开阔了,心胸更旷达了。他徜徉在惠州的山水间,把自己融合在惠州的民俗中,使他逐渐靠近了下层人民群众,了解到更多的民间疾苦,使之能够直接为人民群众做一些好事。
古之官场,贬谪是常事。对苏东坡来说一贬再贬,变化的只是职位和环境,而心系民生、造福一方的为官之道,东坡至死不渝。难得的是苏东坡无论境遇如何都能随缘自适、穷达如一,做到了得意时心怀天下、积极有为,不如意时也能旷达乐观、心系百姓。从黄州到惠州,是他从苏轼到苏东坡的精神转向,记载着他从得意到失意的仕途跌落,记载着他从失意而至诗意的精神跃升,记载着他从官场小天地走向民间大境界的踽踽背影。颠沛流离的苦涩人生不仅没有让苏轼意志消沉,相反让他的精神世界更加丰富;他的“用之则行,舍之则藏”,“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为官理念更加真切。他在《苏氏易传》中说:“君子有责于斯世,力能救则救之,力能正则正之……”在《答陈师仲主簿书》中又说:“人生如朝露,意所乐则为之,何暇计议穷达?”这大概是苏东坡不管是身处顺境还是身处逆境,都是那么乐观豁达,都能够为老百姓做一些实事的思想基础吧。
在惠州苏东坡虽然是“垂老投荒”,既没有权,也没有钱,但丝毫不影响他为惠州百姓办好事的热情。谪居期间,他为惠州人民办事,除了依靠投书建议,引亲朋故人资助外,还身先士卒,亲历亲为。他传播文明,推行教育,激活了惠州的文化积淀;他筹资建桥,兴修水利,方便惠州府县百姓往来;他为西湖筑堤建亭,不惜捐了皇帝赏赐的犀带,甚至不惜花甲弱质,亲临工地,日督夜巡;他为了广州市民喝上好水,建议官员引博罗山泉输入广州;还建议有关职司迁造兵营,改善军士居住条件,减轻农民负担等,为百姓做了大量的好事。真是“诗家不幸谪地幸”,苏东坡在惠州的善举,引得后来数以百计的朝廷官员、文人墨客纷纷仿效,来到这里修桥引水,大办书院,使得原本偏塞一隅的惠州,文明初开,人才辈出,成为具有大山水、大人文、大境界、大前程的名城。
苏东坡在惠州的功德,老百姓口口相传了近千年,为惠州人民所尊荣。惠州现仍残存有关苏东坡的不少遗迹,他自建的白鹤峰故居,他曾居住过的合江楼、嘉祐寺,他自挖的水井,以“苏”姓命名的“苏堤”,安葬侍妾的“朝云墓”、“六如亭” ,他钓过鱼、摆过宴席的钓鱼矶。以至后来惠州的一些酒家、酒舫的菜谱,以东坡二字命名的不少,象“东坡酒家”、“东坡扣肉” 、“东坡酒”比比皆是。还有后人兴建纪念他的祠宇、道路“东坡寺”、“丰湖书院”、 “东坡亭” 、“东坡路”等等。甚至和他交往过的大大小小的人物,如湖边西村的樵夫,东江河上的渔夫,万里传书的卓契顺, 敬重苏东坡的地方官詹范、方子容,抱道自守的邻居翟秀才,曾赊酒给他的林行婆等,仍栩栩如生地传说于今天惠州人民群众之中,体现了苏东坡形象的不朽生命力。
可以看出,苏东坡在惠州的这种形象魅力,不仅仅在其文学艺术,而在于他历经磨砺却日益纯净、为国为民的大情怀。古往今来,中国传统文人大都高傲的世俗着,口里喊着“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而真正能做到的未有几人。有几人像他那样,揣着冷飕飕的任职文书,拖家带口,在中国的十几个州疲于奔命?有几人像他那样,怱而如日中天,怱而如坠地狱,阅尽宦海险恶,饱尝性命之危?但苏东坡天生的豁达乐观和随遇而安的人生态度,忧国忧民,为民造福的入世情怀,让他个人的不幸,成就了中华文化的大幸,当地人民的大幸。
苏东坡在惠州的经历告诉我们,贬谪,既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修炼,生命可以在贬谪中破茧成蝶,完成最后的羽化。贬谪又是一种生活况味,它告诉我们,幸福,来自于心灵的知足;快乐,来自于精神的富有。人生无常,唯一自己能掌控的,只能是豁达和包容。你看他在黄州偏远的乡间,咀嚼几碟素菜,品味出“人间有味是清欢”的淡泊;他在惠州的陋室,隔帘听雨,享受“又得浮生一日凉”的意境;他在密州的丛林,竹杖芒鞋,感悟“一蓑烟雨任平生”的况味。更让人感动的是,苏东坡除了追求失意时内心的旷达与平静外,他还兼济天下,一心为百姓谋事。在惠州被贬期间,身为“罪臣”的他已经难有作为。他不能像在杭州那样建苏公堤,也不能像在密州那样灭蝗救灾。即便如此,苏东坡还是在惠州留下无数善举,受到了百姓的赞颂。即使困顿,也不忘有益于世。这对于我们现世中遇到诸多不顺,乃至挫折的人们应该有借鉴意义。
记得苏东坡曾有一首为受自己牵连而被贬谪的好友王定国所作的《定风波》词,其中有句:“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此心安处是吾乡”,是苏东坡一生的精神写照,他告诉我们无论身处何地,只有让内心泰然自若、安定神闲下来,感受到来自生于斯长于斯故乡般的温馨和真切,才能让自己处于超凡脱俗的状态,才能摆脱名利诱惑,才能关注那些微不足道,但又事关百姓利益的事情,真正为人民做点有益的事。
苏东坡在惠州的经历还告诉我们,人生从容自在就好,日子平淡寡欲就好,无须苛求辉煌荣耀,无须伤感自卑微小,只要重情义、守初心、安居乐业地过好每一天,就能无愧于一生。只要真心为囯为民,无论荣辱卑尊,无论有职无职,都把人民镌刻在心,竭力做好每件事就能无愧于心,就能像苏东坡那样无论困顿与显达,无论寓居还是定居,都能风雅而行,随遇而安,顺其自然,寄情光阴,颐养天年。 https://t.cn/R2Wxn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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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居住在一座苏东坡曾经居住过的城市,虽然时空和境遇不同,但心灵和视觉常常会与苏东坡相遇。每每读到有关苏东坡的文字,我是敬仰的,心也是干净的;走在惠州西湖的苏堤上,总能感受到苏东坡的脉动,体会到他无处不在的温度。苏东坡给我的震撼,不仅仅是文学上,也是人格上,更在灵魂上。
我时常站在白鹤峰上的东坡祠看东江缓缓西逝,仿佛追溯远逝的历史;或是徜徉在惠州西湖苏堤,踩着苏东坡的足迹思考着人生况味,这时苏东坡在惠州的身影和行色就会奔眼而来,历历在目。尤为感动的是,苏东坡的一生大起大落,饱受磨难,但他一以贯之的是悲悯豁达,笑对人生。他悲悯受苦受难的人民,豁达自己屡遭贬谪的人生。虽然他也感人生如梦、世事无常,却并未因此否定人生、怀疑人生,而是力求超脱,始终保持顽强乐观的信念和超然自适的人生态度。他的一生,跌宕起伏却能载歌载舞,忧患来临却能一笑置之。真可谓:一蓑烟雨任平生,也无风雨也无晴!
苏东坡是在59岁高龄时贬谪惠州的,到再贬海南儋州,在惠三年七个月。宋时岭南两广一带尚为蛮荒之地,罪臣多被流放至此。苏东坡是一个被严谴的罪臣,是被安置在惠州的。按宋朝法律,贬令中有“安置”两字的贬官,不得签书公务,其行动也是受到监视限制的,用现在的话是受管制,用他自己的话是“垂老投荒再被严谴”,这在他心灵的苦况是可想而知的。
对于有政治抱负的苏东坡来说,贬谪流放无疑是痛苦的,尤其是被贬岭南,几乎彻底终结了他的政治生命。但苏东坡并没有因此消沉下去,他有他的活法。他以随缘自适的天性安慰着自己,以淡泊明志的襟怀安享在惠州的人生。一到惠州,惠州的风土民情就出乎他意外。他先是惊艳于惠州的美景,高唱“岭南万户皆春色”,继之为惠州包容的文化及淳朴的民风所感动。他庆幸自己因祸得福,这个蛮荒瘴疠的流放之地,原来是“风物殊不恶”,令他“眠食俱佳”、“有足乐者”,简直是一个人间天堂。贬谪惠州的三年多,苏东坡虽然离开了玉堂金马的富贵生活,但他靠着放达看开和随遇而安的天性来安顿自己,而他对自然风物的喜爱,也一直充实着他的生命。他视野更开阔了,心胸更旷达了。他徜徉在惠州的山水间,把自己融合在惠州的民俗中,使他逐渐靠近了下层人民群众,了解到更多的民间疾苦,使之能够直接为人民群众做一些好事。
古之官场,贬谪是常事。对苏东坡来说一贬再贬,变化的只是职位和环境,而心系民生、造福一方的为官之道,东坡至死不渝。难得的是苏东坡无论境遇如何都能随缘自适、穷达如一,做到了得意时心怀天下、积极有为,不如意时也能旷达乐观、心系百姓。从黄州到惠州,是他从苏轼到苏东坡的精神转向,记载着他从得意到失意的仕途跌落,记载着他从失意而至诗意的精神跃升,记载着他从官场小天地走向民间大境界的踽踽背影。颠沛流离的苦涩人生不仅没有让苏轼意志消沉,相反让他的精神世界更加丰富;他的“用之则行,舍之则藏”,“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为官理念更加真切。他在《苏氏易传》中说:“君子有责于斯世,力能救则救之,力能正则正之……”在《答陈师仲主簿书》中又说:“人生如朝露,意所乐则为之,何暇计议穷达?”这大概是苏东坡不管是身处顺境还是身处逆境,都是那么乐观豁达,都能够为老百姓做一些实事的思想基础吧。
在惠州苏东坡虽然是“垂老投荒”,既没有权,也没有钱,但丝毫不影响他为惠州百姓办好事的热情。谪居期间,他为惠州人民办事,除了依靠投书建议,引亲朋故人资助外,还身先士卒,亲历亲为。他传播文明,推行教育,激活了惠州的文化积淀;他筹资建桥,兴修水利,方便惠州府县百姓往来;他为西湖筑堤建亭,不惜捐了皇帝赏赐的犀带,甚至不惜花甲弱质,亲临工地,日督夜巡;他为了广州市民喝上好水,建议官员引博罗山泉输入广州;还建议有关职司迁造兵营,改善军士居住条件,减轻农民负担等,为百姓做了大量的好事。真是“诗家不幸谪地幸”,苏东坡在惠州的善举,引得后来数以百计的朝廷官员、文人墨客纷纷仿效,来到这里修桥引水,大办书院,使得原本偏塞一隅的惠州,文明初开,人才辈出,成为具有大山水、大人文、大境界、大前程的名城。
苏东坡在惠州的功德,老百姓口口相传了近千年,为惠州人民所尊荣。惠州现仍残存有关苏东坡的不少遗迹,他自建的白鹤峰故居,他曾居住过的合江楼、嘉祐寺,他自挖的水井,以“苏”姓命名的“苏堤”,安葬侍妾的“朝云墓”、“六如亭” ,他钓过鱼、摆过宴席的钓鱼矶。以至后来惠州的一些酒家、酒舫的菜谱,以东坡二字命名的不少,象“东坡酒家”、“东坡扣肉” 、“东坡酒”比比皆是。还有后人兴建纪念他的祠宇、道路“东坡寺”、“丰湖书院”、 “东坡亭” 、“东坡路”等等。甚至和他交往过的大大小小的人物,如湖边西村的樵夫,东江河上的渔夫,万里传书的卓契顺, 敬重苏东坡的地方官詹范、方子容,抱道自守的邻居翟秀才,曾赊酒给他的林行婆等,仍栩栩如生地传说于今天惠州人民群众之中,体现了苏东坡形象的不朽生命力。
可以看出,苏东坡在惠州的这种形象魅力,不仅仅在其文学艺术,而在于他历经磨砺却日益纯净、为国为民的大情怀。古往今来,中国传统文人大都高傲的世俗着,口里喊着“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而真正能做到的未有几人。有几人像他那样,揣着冷飕飕的任职文书,拖家带口,在中国的十几个州疲于奔命?有几人像他那样,怱而如日中天,怱而如坠地狱,阅尽宦海险恶,饱尝性命之危?但苏东坡天生的豁达乐观和随遇而安的人生态度,忧国忧民,为民造福的入世情怀,让他个人的不幸,成就了中华文化的大幸,当地人民的大幸。
苏东坡在惠州的经历告诉我们,贬谪,既是一种无奈,也是一种修炼,生命可以在贬谪中破茧成蝶,完成最后的羽化。贬谪又是一种生活况味,它告诉我们,幸福,来自于心灵的知足;快乐,来自于精神的富有。人生无常,唯一自己能掌控的,只能是豁达和包容。你看他在黄州偏远的乡间,咀嚼几碟素菜,品味出“人间有味是清欢”的淡泊;他在惠州的陋室,隔帘听雨,享受“又得浮生一日凉”的意境;他在密州的丛林,竹杖芒鞋,感悟“一蓑烟雨任平生”的况味。更让人感动的是,苏东坡除了追求失意时内心的旷达与平静外,他还兼济天下,一心为百姓谋事。在惠州被贬期间,身为“罪臣”的他已经难有作为。他不能像在杭州那样建苏公堤,也不能像在密州那样灭蝗救灾。即便如此,苏东坡还是在惠州留下无数善举,受到了百姓的赞颂。即使困顿,也不忘有益于世。这对于我们现世中遇到诸多不顺,乃至挫折的人们应该有借鉴意义。
记得苏东坡曾有一首为受自己牵连而被贬谪的好友王定国所作的《定风波》词,其中有句:“试问岭南应不好,却道:此心安处是吾乡。”“此心安处是吾乡”,是苏东坡一生的精神写照,他告诉我们无论身处何地,只有让内心泰然自若、安定神闲下来,感受到来自生于斯长于斯故乡般的温馨和真切,才能让自己处于超凡脱俗的状态,才能摆脱名利诱惑,才能关注那些微不足道,但又事关百姓利益的事情,真正为人民做点有益的事。
苏东坡在惠州的经历还告诉我们,人生从容自在就好,日子平淡寡欲就好,无须苛求辉煌荣耀,无须伤感自卑微小,只要重情义、守初心、安居乐业地过好每一天,就能无愧于一生。只要真心为囯为民,无论荣辱卑尊,无论有职无职,都把人民镌刻在心,竭力做好每件事就能无愧于心,就能像苏东坡那样无论困顿与显达,无论寓居还是定居,都能风雅而行,随遇而安,顺其自然,寄情光阴,颐养天年。 https://t.cn/R2Wxn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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