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魏湾法庭##菏法基层行#曹县人民法院位于曹县珠江西路90号,成立于1952年4月。建院以来,经过60年的发展,现设有11个内设机构和7处人民法庭,干警166名,全部达到大学学历,年均结案12000多件。近年来,该院坚持党的领导,恪尽职守,奋发有为,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高点定位、全面发展、重点突破、机制创新、真抓实干,坚持政治建院、公信立院、制度治院、素质强院、文化育院、基础兴院“六院方略”,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狠抓队伍建设,创新机制,整体工作全面推进,为民司法公正司法全面铺开,审判质量管理和审判作风建设向纵深发展,为推进曹县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应听尽听,让刑罚执行在阳关下运行 】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听证的指示精神,做到“应听尽听”,10月21日,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刑事执行检察领域——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审查案件的公开听证会,对危险驾驶案罪犯孙某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公开评议。这是延吉市人民检察院首次对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审查案件检察公开听证。为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特邀请延吉市人民法院代表、延吉市司法局代表,3名人民监督员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参加。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金龙日主持会议,检委会专职委员李洪毅列席会议。
会上,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随后,法院代表和司法局代表分别宣读了延边州人民法院医学诊断审查意见书和调查评估意见书。案件当事人的保证人对罪犯孙某某是否能够顺利进行社区矫正当场表态,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对孙某某进行协助管理,完成社区矫正工作。最后,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各听证人员围绕孙某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了仔细询问、审慎把关,经过一番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拟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孙某某病情严重,且能提供适合的保证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是开展检察公开听证的初衷,也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更好实现三个效果同意的途径之一。今后,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拓宽渠道,不断提升检务公开水平,多听取各方意见,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听证的指示精神,做到“应听尽听”,10月21日,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召开刑事执行检察领域——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审查案件的公开听证会,对危险驾驶案罪犯孙某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进行公开评议。这是延吉市人民检察院首次对暂予监外执行提请审查案件检察公开听证。为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增强司法公信力,特邀请延吉市人民法院代表、延吉市司法局代表,3名人民监督员以及案件当事人共同参加。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金龙日主持会议,检委会专职委员李洪毅列席会议。
会上,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案件基本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随后,法院代表和司法局代表分别宣读了延边州人民法院医学诊断审查意见书和调查评估意见书。案件当事人的保证人对罪犯孙某某是否能够顺利进行社区矫正当场表态,表示愿意配合司法机关对孙某某进行协助管理,完成社区矫正工作。最后,结合相关证据材料,各听证人员围绕孙某某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了仔细询问、审慎把关,经过一番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拟暂予监外执行对象孙某某病情严重,且能提供适合的保证人,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
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是开展检察公开听证的初衷,也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更好实现三个效果同意的途径之一。今后,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拓宽渠道,不断提升检务公开水平,多听取各方意见,做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
双滦区院召开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公开听证会
为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工作部署,推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近日,我院对一起诈骗犯罪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召开听证会,邀请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侦查人员、群众代表参加了此次公开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各位听证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并说明了因犯罪嫌疑人诈骗数额不高,且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系初犯,对其不继续羁押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提出拟变更强制措施意见。听证员分别发表了意见,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牛某某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同意对牛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
本次听证是我院以听证形式审查羁押必要性的首次探索和有益尝试,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组织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工作部署,推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近日,我院对一起诈骗犯罪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召开听证会,邀请了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侦查人员、群众代表参加了此次公开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向各位听证员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并说明了因犯罪嫌疑人诈骗数额不高,且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系初犯,对其不继续羁押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提出拟变更强制措施意见。听证员分别发表了意见,一致认为犯罪嫌疑人牛某某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同意对牛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
本次听证是我院以听证形式审查羁押必要性的首次探索和有益尝试,下一步,我院将继续坚持“应听证、尽听证”原则,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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