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 两起难啃的纠纷案,一次调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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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上午,兴业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两起历时时间长、争议较大的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统一。
案件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1年2月1日傍晚时分,年仅6岁的朱某在家中洗澡时被热水烫伤,其父母发现后按土方用汽油涂抹在朱某的烫伤部位,一个小时后朱某被烫伤处未有好转,其家人将其送至当地卫生院就医,医生对朱某的烫伤部位进行清洗后,开具了内服药片及外用药水(后被封存在当地派出所),之后朱某及其父母带药离开该卫生院。次日早上六点多,朱某父母发现朱某已死亡。
2021年2月3日,经当地派出所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朱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朱某符合全面大面积烫伤的基础上因过敏性休克死亡。
2021年5月17日,朱某的父母将该卫生院诉至兴业县法院,要求卫生院向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87467元。庭审中,卫生院方辩称,朱某系因在家洗澡被烫伤致死,与其诊疗行为没有关系,且其在对朱某的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随着案件矛盾的激热化,朱某的父母向法庭提出了鉴定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就卫生院对朱某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多少进行鉴定。
法院依法启动鉴定程序后,先后向三家鉴定机构发起了委托,均被鉴定机构以“不予受理”为由退回,其中两家鉴定机构均认为朱某“过敏性休克死亡”的原因无法明确,导致因果关系无法继续鉴定。
主办法官拿到三份《不予受理函》后,对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进行一番详细梳理。之后,主办法官联系了玉林市中院的张法医,两人再次对案件进行梳理,并询问了多家省外鉴定机构,最终认为该起案件确实无法继续鉴定。
为妥善化解该起案件医患双方的矛盾纠纷,主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一次面对面的调解。调解中,主办法官将鉴定情况详细告知了双方,向双方释法析理,耐心梳理法律逻辑,并利用自己的亲和力和丰富的调解经验,坚持对事实查清问细,打磨调解方案,积极引导双方缓和矛盾、化干戈为玉帛。在主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卫生院向朱某的父母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61240.6元。
案件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019年10月6日9时,覃某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搭乘李某等乘客)沿G80广昆高速公路广州往南宁方向行驶,至山心停车区出口的应急车道处,司机覃某将车上乘客李某放下车,而后李某在高速公路上步行,期间遭到其他车辆碾压(碾压李某的车辆逃逸),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山心停车区已封闭施工,不允许车辆进入。
经玉林市交警部门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逃逸车辆驾驶人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覃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
2020年8月10日,李某将司机覃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及客运公司诉至兴业县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共151602.69元。经两级法院审理,玉林市中院认为该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作出了客运公司按80%的责任比例赔偿李某120482.15元的判决。
2020年11月20日,李某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病关系鉴定、致残程度等级评定及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该鉴定所最终评定李某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2021年5月27日,李某再次诉至兴业县法院,要求客运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17564.8元。
庭审中,客运公司认为李某单方提起的司法鉴定无双方在场,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要求对鉴定内容进行重新鉴定。众所周知,鉴定周期长、消耗费用大,如若重新鉴定,势必花费更多的时间,不利于案件处理及矛盾化解。然而,主办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再次进行详细审阅,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对其中某项伤残等级程度的认定确实抱有疑问,为了最大化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主办法官最终决定重新启动该案鉴定程序。
历时近半年时间,鉴定机构终于在12月6日作出了新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李某分别构成八级、十级伤残,达到部分护理依赖程度。鉴于本次鉴定由法院主持,并有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参与,李某、客运公司在质证中均对该次鉴定意见表示认可。主办法官凭借质证的有利时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客运公司仍不同意李某提出的初步调解方案,李法官重申了该案的法律利害关系,并通过背靠背的方式,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释法说理。在主办法官的坚持调解下,李某和客运公司纷纷同意各退一步,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约定由客运公司向李某分期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00000元。
一直以来,兴业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贯穿审判工作全过程,高效化解矛盾纠纷,降低诉讼成本,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黄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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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上午,兴业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两起历时时间长、争议较大的案件,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最大限度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双统一。
案件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2021年2月1日傍晚时分,年仅6岁的朱某在家中洗澡时被热水烫伤,其父母发现后按土方用汽油涂抹在朱某的烫伤部位,一个小时后朱某被烫伤处未有好转,其家人将其送至当地卫生院就医,医生对朱某的烫伤部位进行清洗后,开具了内服药片及外用药水(后被封存在当地派出所),之后朱某及其父母带药离开该卫生院。次日早上六点多,朱某父母发现朱某已死亡。
2021年2月3日,经当地派出所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朱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朱某符合全面大面积烫伤的基础上因过敏性休克死亡。
2021年5月17日,朱某的父母将该卫生院诉至兴业县法院,要求卫生院向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87467元。庭审中,卫生院方辩称,朱某系因在家洗澡被烫伤致死,与其诊疗行为没有关系,且其在对朱某的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随着案件矛盾的激热化,朱某的父母向法庭提出了鉴定申请,要求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就卫生院对朱某实施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过错参与度多少进行鉴定。
法院依法启动鉴定程序后,先后向三家鉴定机构发起了委托,均被鉴定机构以“不予受理”为由退回,其中两家鉴定机构均认为朱某“过敏性休克死亡”的原因无法明确,导致因果关系无法继续鉴定。
主办法官拿到三份《不予受理函》后,对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进行一番详细梳理。之后,主办法官联系了玉林市中院的张法医,两人再次对案件进行梳理,并询问了多家省外鉴定机构,最终认为该起案件确实无法继续鉴定。
为妥善化解该起案件医患双方的矛盾纠纷,主办法官决定组织双方进行一次面对面的调解。调解中,主办法官将鉴定情况详细告知了双方,向双方释法析理,耐心梳理法律逻辑,并利用自己的亲和力和丰富的调解经验,坚持对事实查清问细,打磨调解方案,积极引导双方缓和矛盾、化干戈为玉帛。在主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卫生院向朱某的父母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61240.6元。
案件二: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019年10月6日9时,覃某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搭乘李某等乘客)沿G80广昆高速公路广州往南宁方向行驶,至山心停车区出口的应急车道处,司机覃某将车上乘客李某放下车,而后李某在高速公路上步行,期间遭到其他车辆碾压(碾压李某的车辆逃逸),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山心停车区已封闭施工,不允许车辆进入。
经玉林市交警部门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逃逸车辆驾驶人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覃某承担次要责任,李某无责任。
2020年8月10日,李某将司机覃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及客运公司诉至兴业县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共151602.69元。经两级法院审理,玉林市中院认为该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并作出了客运公司按80%的责任比例赔偿李某120482.15元的判决。
2020年11月20日,李某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其进行伤病关系鉴定、致残程度等级评定及护理依赖程度评定。该鉴定所最终评定李某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八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
2021年5月27日,李某再次诉至兴业县法院,要求客运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17564.8元。
庭审中,客运公司认为李某单方提起的司法鉴定无双方在场,对鉴定意见不予认可,要求对鉴定内容进行重新鉴定。众所周知,鉴定周期长、消耗费用大,如若重新鉴定,势必花费更多的时间,不利于案件处理及矛盾化解。然而,主办法官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再次进行详细审阅,根据多年的审判经验,对其中某项伤残等级程度的认定确实抱有疑问,为了最大化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主办法官最终决定重新启动该案鉴定程序。
历时近半年时间,鉴定机构终于在12月6日作出了新的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李某分别构成八级、十级伤残,达到部分护理依赖程度。鉴于本次鉴定由法院主持,并有双方当事人的共同参与,李某、客运公司在质证中均对该次鉴定意见表示认可。主办法官凭借质证的有利时机,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客运公司仍不同意李某提出的初步调解方案,李法官重申了该案的法律利害关系,并通过背靠背的方式,给双方当事人做思想工作、释法说理。在主办法官的坚持调解下,李某和客运公司纷纷同意各退一步,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约定由客运公司向李某分期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00000元。
一直以来,兴业法院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贯穿审判工作全过程,高效化解矛盾纠纷,降低诉讼成本,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
(黄舒婷)
石神继续着嘶吼,草稚觉得他仿佛正呕出自己的灵魂。——《嫌疑人x的献身》
石神不期望靖子会爱上他,而靖子无法接受这样让人窒息的爱,比判她死刑还可怕,她过不了自己那一关,还不如自己进去。
爱一个人没有错,爱不被接受亦没有错,爱的方式可能会错。用物理的语言说,可能一个在时域,一个在频域,他们是正交的。昨天才知道,在日本杀一个人最多判20年,而且死刑嫌疑犯基本上死不了。
石神不期望靖子会爱上他,而靖子无法接受这样让人窒息的爱,比判她死刑还可怕,她过不了自己那一关,还不如自己进去。
爱一个人没有错,爱不被接受亦没有错,爱的方式可能会错。用物理的语言说,可能一个在时域,一个在频域,他们是正交的。昨天才知道,在日本杀一个人最多判20年,而且死刑嫌疑犯基本上死不了。
古代女子被丈夫诬陷怎么办?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南宋的司法判例汇编,里面记载了一个叫江滨臾的人,在没有“七出”和“义绝”等合理休妻的理由时,先诬陷妻子虞氏给自己带绿帽子,又改口说媳妇偷家里的钱。
最终法官胡石壁判决如下:
江某捏造事实,畜生一般诬陷妻子。人家虞氏也是人啊,凭啥要被人如此折磨?夫妻感情显然已经破裂,法律也不必勉强,准许两人离婚,另打江某八十板子。
判决离婚是为了让这个可怜的媳妇远离垃圾人;打江渣男八十板子,这是惩罚他的作恶多端。
除此之外里面还记录了一些支持女子离婚权力的案例。
比如丈夫骗取妻子财产后逃亡的,妻子可离婚改嫁;丈夫强迫妻子外出挣钱养家的,妻子可离婚改嫁;男女双方订立婚约但男方拖着不结婚三年的,女方可解除婚约;丈夫犯罪被判刑的,妻子可离婚。
嗯,最近热搜有感[微笑]#环球时报评王力宏必须凉#
《名公书判清明集》是南宋的司法判例汇编,里面记载了一个叫江滨臾的人,在没有“七出”和“义绝”等合理休妻的理由时,先诬陷妻子虞氏给自己带绿帽子,又改口说媳妇偷家里的钱。
最终法官胡石壁判决如下:
江某捏造事实,畜生一般诬陷妻子。人家虞氏也是人啊,凭啥要被人如此折磨?夫妻感情显然已经破裂,法律也不必勉强,准许两人离婚,另打江某八十板子。
判决离婚是为了让这个可怜的媳妇远离垃圾人;打江渣男八十板子,这是惩罚他的作恶多端。
除此之外里面还记录了一些支持女子离婚权力的案例。
比如丈夫骗取妻子财产后逃亡的,妻子可离婚改嫁;丈夫强迫妻子外出挣钱养家的,妻子可离婚改嫁;男女双方订立婚约但男方拖着不结婚三年的,女方可解除婚约;丈夫犯罪被判刑的,妻子可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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