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看直播还有件事,我一直觉得很内疚。就是最后秦老师和TM要离开时,拿手办那个事。老大说不给TM了,我当时居然在公屏上说,“TM太可怜了,给他一个”。其实我当时觉得自己这么说是不妥的,但看到公屏不止我一人这么刷,便从众了。
现在回想起来,我再次问自己,你凭什么替刘宇宁拿主意?手办是你的吗?你出qian买的?都不是,那你凭什么慷他人之慨?这就是道[费解]德绑[费解]架。
这件事我很佩服老大,他想得很清楚也很听从自己内心,本来一开始就说好的只给谁,不会因为别人起哄就退让。
追根究底,还是我自己好面子,害怕别人说自己的爱豆小气啊怎么怎么样。我们自己也常会遇到这种好事者,毫无成[费解]本的充当好心人,比如劝人结婚的、劝人生小孩的。太多了!
换做我,可能会抹不下面子就妥协了。事实上,生活中很多让步都是这么来的,明明内心很不愿意却为了面子而委屈自己。
在@摩登兄弟刘宇宁 zbj真的能学到东西。虽然他总是很谦虚的说,他做不了我们的人生导师,我觉得这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与我们分享的观点能闪闪发光照亮我就行了。
#爱豆v力量# 。
#刘宇宁直播# 。
(2021.12.23直播)
现在回想起来,我再次问自己,你凭什么替刘宇宁拿主意?手办是你的吗?你出qian买的?都不是,那你凭什么慷他人之慨?这就是道[费解]德绑[费解]架。
这件事我很佩服老大,他想得很清楚也很听从自己内心,本来一开始就说好的只给谁,不会因为别人起哄就退让。
追根究底,还是我自己好面子,害怕别人说自己的爱豆小气啊怎么怎么样。我们自己也常会遇到这种好事者,毫无成[费解]本的充当好心人,比如劝人结婚的、劝人生小孩的。太多了!
换做我,可能会抹不下面子就妥协了。事实上,生活中很多让步都是这么来的,明明内心很不愿意却为了面子而委屈自己。
在@摩登兄弟刘宇宁 zbj真的能学到东西。虽然他总是很谦虚的说,他做不了我们的人生导师,我觉得这不重要,重要的是他与我们分享的观点能闪闪发光照亮我就行了。
#爱豆v力量# 。
#刘宇宁直播# 。
(2021.12.23直播)
“小北,你这么大的大佬,怎么也群里直接宣传优联荟啊,不会掉价吗?”
我去,我可没什么包袱,没有什么掉价这一说
对了,我的产品,我不宣传谁来宣传?有什么好装的。
好的产品,就应该大力宣传,这没什么不妥的
你看看雷军的微博,宣传人必须自己就开始天天宣传自己的产品,这有什么呢?
所以,很多人就是想的太多,做的太少,我完全不是,我做一件事,我的态度就是全力以赴。
我去,我可没什么包袱,没有什么掉价这一说
对了,我的产品,我不宣传谁来宣传?有什么好装的。
好的产品,就应该大力宣传,这没什么不妥的
你看看雷军的微博,宣传人必须自己就开始天天宣传自己的产品,这有什么呢?
所以,很多人就是想的太多,做的太少,我完全不是,我做一件事,我的态度就是全力以赴。
网友:辽宁沈阳,66岁老人骑车,被无盖窨井绊倒,导致骨折,要求赔偿40000元。窨井负责人说,老人自己不小心,应自负责任,法院这么判了。
2019年10月,18时,66岁的赫丽骑自行车,行至沈阳市于洪区,被路上一处没有井盖的窨井绊倒摔伤。
赫丽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锁骨骨折,住院治疗5天,支付医疗费28953.29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1935.46元,个人支付17017.83元。
其后赫丽将窨井的使用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28953.29元、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645元、误工费4515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41113.29元。
2021年4月,法院对该窨井进行了现场查勘。查勘当日,该窨井已铺设了井盖,井内有多条通信光缆,其中能够辨别标识的光缆为两家通讯公司所有。
其中一家通讯公司的代维企业为易信公司(化名),负责对窨井进行维护。易信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另一家通讯公司的代维企业是同鑫公司(化名),负责对窨井进行维护。
法院审理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赫丽在骑行自行车过程中,被无井盖的窨井绊倒,致其受伤,系为因窨井造成的损害,故本案为推定过错责任,即在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对赫丽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同鑫公司提出赫丽自身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当时,事发时路段光线较暗,赫丽骑行路段系非机动车道,路面并无明显警示标识,故赫丽在骑行时,未能发现无井盖窨井并无过错,其不应对自身损失承担责任。
窨井的使用人包括两家通讯公司,而易信公司、同鑫公司分别为其代维企业,易信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本案虽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为明确责任主体,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一并进行处理。
易信公司、同鑫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的直接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家通讯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的实际使用人,应分别与易信公司、同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易信公司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险限额内就易信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同鑫公司申请追加其分包单位为被告问题。因通讯公司与同鑫公司《设备维护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维护服务工作转由第三方承担”,故同鑫公司的追加申请,不予准许。同鑫公司可待承担赔偿义务后,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对赫丽确认的损失为:医疗费17017.83元;护理费643.42元;交通费酌情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共计18461.25元。
关于误工费,因赫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就其尚有劳动能力,并实际从事相应劳动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
关于营养费,因无医嘱,故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赫丽并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无法确定其损害程度,故对于精神损失抚慰金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对应通讯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17017.83元、护理费643.42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同鑫公司和对应通讯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021年8月,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未对同鑫公司应承担责任进行划分,且未扣减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二审中,保险公司提交新证据:易信公司的投保单一份,证明应免赔10%。
同鑫公司、赫丽质证意见:非我方签署,与我方无关,且该证据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责任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窨井因井盖缺失致赫丽受伤,易信公司、同鑫公司作为窨井的直接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及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易信公司、同鑫公司应对赫丽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二审予以确认。
关于免赔10%。首先,该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次,即使合同真实,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自认未签写投保人声明,故二审认定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免赔10%)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021年10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木白想说)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创作力计划#
2019年10月,18时,66岁的赫丽骑自行车,行至沈阳市于洪区,被路上一处没有井盖的窨井绊倒摔伤。
赫丽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锁骨骨折,住院治疗5天,支付医疗费28953.29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1935.46元,个人支付17017.83元。
其后赫丽将窨井的使用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28953.29元、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645元、误工费4515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41113.29元。
2021年4月,法院对该窨井进行了现场查勘。查勘当日,该窨井已铺设了井盖,井内有多条通信光缆,其中能够辨别标识的光缆为两家通讯公司所有。
其中一家通讯公司的代维企业为易信公司(化名),负责对窨井进行维护。易信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另一家通讯公司的代维企业是同鑫公司(化名),负责对窨井进行维护。
法院审理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赫丽在骑行自行车过程中,被无井盖的窨井绊倒,致其受伤,系为因窨井造成的损害,故本案为推定过错责任,即在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对赫丽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同鑫公司提出赫丽自身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当时,事发时路段光线较暗,赫丽骑行路段系非机动车道,路面并无明显警示标识,故赫丽在骑行时,未能发现无井盖窨井并无过错,其不应对自身损失承担责任。
窨井的使用人包括两家通讯公司,而易信公司、同鑫公司分别为其代维企业,易信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本案虽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为明确责任主体,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一并进行处理。
易信公司、同鑫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的直接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家通讯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的实际使用人,应分别与易信公司、同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易信公司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险限额内就易信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同鑫公司申请追加其分包单位为被告问题。因通讯公司与同鑫公司《设备维护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维护服务工作转由第三方承担”,故同鑫公司的追加申请,不予准许。同鑫公司可待承担赔偿义务后,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对赫丽确认的损失为:医疗费17017.83元;护理费643.42元;交通费酌情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共计18461.25元。
关于误工费,因赫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就其尚有劳动能力,并实际从事相应劳动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
关于营养费,因无医嘱,故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赫丽并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无法确定其损害程度,故对于精神损失抚慰金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对应通讯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17017.83元、护理费643.42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同鑫公司和对应通讯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021年8月,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未对同鑫公司应承担责任进行划分,且未扣减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二审中,保险公司提交新证据:易信公司的投保单一份,证明应免赔10%。
同鑫公司、赫丽质证意见:非我方签署,与我方无关,且该证据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责任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窨井因井盖缺失致赫丽受伤,易信公司、同鑫公司作为窨井的直接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及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易信公司、同鑫公司应对赫丽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二审予以确认。
关于免赔10%。首先,该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次,即使合同真实,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自认未签写投保人声明,故二审认定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免赔10%)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021年10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木白想说)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创作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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