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6名小伙炸街被罚# 为了彰显所谓个性,一些人通过改装车辆制造声浪,竞速行驶,不仅严重影响正常生活,而且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12月22日晚18时许,莒南交警大队特勤中队民警在下班高峰时段执勤过程中发现一辆摩托车存在涉嫌改装“炸街”行为。最终,该男子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责令将车辆恢复原状。
此前,交通警察支队临港区大队接到报警称:在辖区人民路与关山西路路段有“炸街车”声音非常大,扰民严重。
铁骑交警立即启用无人机进行空中巡查,分别在辖区关山西路沿线、人民路沿线、实验中学门口等路段发现5辆“炸街”摩托车。经查,摩托车也都没有合法手续,摩托车号牌系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排气筒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装,油门轰鸣刺耳。执勤民警依法扣留机动车,对5名驾驶人进行了深刻的教育,并依法对他们作出相应严厉处罚。
12月22日晚18时许,莒南交警大队特勤中队民警在下班高峰时段执勤过程中发现一辆摩托车存在涉嫌改装“炸街”行为。最终,该男子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责令将车辆恢复原状。
此前,交通警察支队临港区大队接到报警称:在辖区人民路与关山西路路段有“炸街车”声音非常大,扰民严重。
铁骑交警立即启用无人机进行空中巡查,分别在辖区关山西路沿线、人民路沿线、实验中学门口等路段发现5辆“炸街”摩托车。经查,摩托车也都没有合法手续,摩托车号牌系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排气筒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装,油门轰鸣刺耳。执勤民警依法扣留机动车,对5名驾驶人进行了深刻的教育,并依法对他们作出相应严厉处罚。
#临沂6名小伙炸街被罚# 为了彰显所谓个性,一些人通过改装车辆制造声浪,竞速行驶,不仅严重影响正常生活,而且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12月22日晚18时许,莒南交警大队特勤中队民警在下班高峰时段执勤过程中发现一辆摩托车存在涉嫌改装“炸街”行为。最终,该男子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责令将车辆恢复原状。
此前,交通警察支队临港区大队接到报警称:在辖区人民路与关山西路路段有“炸街车”声音非常大,扰民严重。
铁骑交警立即启用无人机进行空中巡查,分别在辖区关山西路沿线、人民路沿线、实验中学门口等路段发现5辆“炸街”摩托车。经查,摩托车也都没有合法手续,摩托车号牌系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排气筒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装,油门轰鸣刺耳。执勤民警依法扣留机动车,对5名驾驶人进行了深刻的教育,并依法对他们作出相应严厉处罚。
12月22日晚18时许,莒南交警大队特勤中队民警在下班高峰时段执勤过程中发现一辆摩托车存在涉嫌改装“炸街”行为。最终,该男子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责令将车辆恢复原状。
此前,交通警察支队临港区大队接到报警称:在辖区人民路与关山西路路段有“炸街车”声音非常大,扰民严重。
铁骑交警立即启用无人机进行空中巡查,分别在辖区关山西路沿线、人民路沿线、实验中学门口等路段发现5辆“炸街”摩托车。经查,摩托车也都没有合法手续,摩托车号牌系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排气筒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装,油门轰鸣刺耳。执勤民警依法扣留机动车,对5名驾驶人进行了深刻的教育,并依法对他们作出相应严厉处罚。
【“炸街”很帅吗?严查严处!】
为了彰显所谓个性
一些人通过改装车辆
制造声浪,竞速行驶
不仅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而且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群众对此反响强烈,深恶痛绝
12月22日晚18时许,莒南交警大队特勤中队民警在下班高峰时段执勤过程中发现一辆摩托车存在涉嫌改装“炸街”行为。 让我们到现场听听这辆改装车的“声浪”。
最终,该男子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责令将车辆恢复原状。
相关法律链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莒南交警
始终对非法改装
轰鸣“炸街”违法行为
保持高压严管态势
请广大车主、驾驶人
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文明安全行车
为了彰显所谓个性
一些人通过改装车辆
制造声浪,竞速行驶
不仅严重影响正常生活
而且危害社会公共安全
群众对此反响强烈,深恶痛绝
12月22日晚18时许,莒南交警大队特勤中队民警在下班高峰时段执勤过程中发现一辆摩托车存在涉嫌改装“炸街”行为。 让我们到现场听听这辆改装车的“声浪”。
最终,该男子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500元的处罚并责令将车辆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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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莒南交警
始终对非法改装
轰鸣“炸街”违法行为
保持高压严管态势
请广大车主、驾驶人
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
文明安全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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