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女子被行李箱绊倒身亡,家属索赔62万,法院判决还社会公道
何甜甜律师
7小时前 · 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走路看路”这个警告虽然简单粗暴,但确实是所有人都应该牢记于心的提示语,因为人是有盲点的,世界是存在惯性的,意外是需要预防的,如果不,就有可能和67岁的王女士一样发生悲剧,63岁的刘女士也深受其家人索赔62万元之困扰。
事情发生于2019年3月8日的北京西站北广场二楼进站口,彼时王先生带着其母亲王女士准备乘坐K267次列车回石家庄老家,他们事先排在了进站口前面,其后刘女士走过来排在了他们的后面,准备检票之际,王先生发现走错了的位置,就带着王女士转身。
其实从视频看来,当时人流量还不至于到比肩接踵的程度,不过意外还是发生了,由于惯性和年纪的关系,身体和思维不能马上对接的缘故,王女士一转身直直走向了刘女士的行李箱,接着几次抬脚都没有能立即作出躲避的正确判断,从而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
不过当时被绊倒之后的王女士表示除了背比较疼之外,没有什么大碍,这令连忙上前查看的刘女士松了一口气,和王女士互留了联系方式,其后大家分别上了各自列车,让人没想到的是,上车之后王女士开始身体不适,还未下车已神志不清,15天之后不幸去世。
对于之后的事情,刘女士是完全不知道的,直到2019年11月收到法院传票,她才恍然自己被王女士的家人告上了法庭,王女士的家人认为,王女士跌倒和死亡是因为刘女士导致的,刘女士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6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万多元。
刘女士很委屈,她认为自己好心好意留了电话号码,对方却一句招呼也不打就直接把她送上法庭,未免过分无情,更何况自己只是排了一个队,是王女士直直撞上来的,她期间没有做任何事,怎么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还得赔60万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他人民事权利需得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假如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此案焦点在于刘女士是否因过错导致王女士摔倒,王女士一方给出的刘女士过错点为:
1.刘女士没有让行李箱紧贴自己行走,而是拖拽在后方,使得行李箱妨害了他人;2.刘女士没有站到一米线以外的安全距离,而是在王女士身后60公分处,提高了人身损害的危险性。那么这些是不是刘女士的过错?
首先行李箱拖杆设计就是为了方便人往前快速行走时不受阻碍,刘女士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自己的行李箱,这不是一种过错,而且人在公共场合的时候,自我也有规避危险的义务和责任,不能苛求他人完全不妨碍自己。
其次由于当时的位置正好有一个明确的监控,刘女士方反驳起来有着切实的证据,事实上王女士和刘女士存在一定安全距离,是王女士转身走了大概四五步之后,直直朝行李箱走过去的,这四五步中间王女士本有充分的时间可以绕过,其儿子就成功绕过去了。
此外,还可以从这3点来判断刘女士有无侵权责任: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损害;这种行为是否是造成损害必不可少的条件;在一般情形之下,这种行为是否依然可以造成同样的结果。
在该案中,刘女士拖行行李箱确实是王女士摔倒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刘女士显然是不知道自己拖一个行李箱会导致人死亡的,在其他类似的情形之下,这种行为并不是依然可以造成同样的结果,还是以其儿子顺利转身并避开为例。
所以虽然损害发生了,但其完全是由于王女士未能在特定环境中注意行走安全及相关事宜,疏于观察存在重大过失导致的结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
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女士无过错,王女士自担其责,驳回其家属全部诉讼请求,所以才说走路要看路,不看路摔一跤是小,摔没了一条命才可惜,当然尽管不能过分苛求他人在公共场所应尽义务之外的责任,还是希望每个人都能小心些,这样也是保护自己。
免责声明:所载内容来源于互联网、今日头条、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我们对文中观点持中立态度,本文仅供参考、交流。转载的稿件版权归原作者和机构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何甜甜律师
7小时前 · 湖南见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走路看路”这个警告虽然简单粗暴,但确实是所有人都应该牢记于心的提示语,因为人是有盲点的,世界是存在惯性的,意外是需要预防的,如果不,就有可能和67岁的王女士一样发生悲剧,63岁的刘女士也深受其家人索赔62万元之困扰。
事情发生于2019年3月8日的北京西站北广场二楼进站口,彼时王先生带着其母亲王女士准备乘坐K267次列车回石家庄老家,他们事先排在了进站口前面,其后刘女士走过来排在了他们的后面,准备检票之际,王先生发现走错了的位置,就带着王女士转身。
其实从视频看来,当时人流量还不至于到比肩接踵的程度,不过意外还是发生了,由于惯性和年纪的关系,身体和思维不能马上对接的缘故,王女士一转身直直走向了刘女士的行李箱,接着几次抬脚都没有能立即作出躲避的正确判断,从而被刘女士的行李箱绊倒。
不过当时被绊倒之后的王女士表示除了背比较疼之外,没有什么大碍,这令连忙上前查看的刘女士松了一口气,和王女士互留了联系方式,其后大家分别上了各自列车,让人没想到的是,上车之后王女士开始身体不适,还未下车已神志不清,15天之后不幸去世。
对于之后的事情,刘女士是完全不知道的,直到2019年11月收到法院传票,她才恍然自己被王女士的家人告上了法庭,王女士的家人认为,王女士跌倒和死亡是因为刘女士导致的,刘女士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6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2万多元。
刘女士很委屈,她认为自己好心好意留了电话号码,对方却一句招呼也不打就直接把她送上法庭,未免过分无情,更何况自己只是排了一个队,是王女士直直撞上来的,她期间没有做任何事,怎么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还得赔60万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他人民事权利需得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假如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就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此案焦点在于刘女士是否因过错导致王女士摔倒,王女士一方给出的刘女士过错点为:
1.刘女士没有让行李箱紧贴自己行走,而是拖拽在后方,使得行李箱妨害了他人;2.刘女士没有站到一米线以外的安全距离,而是在王女士身后60公分处,提高了人身损害的危险性。那么这些是不是刘女士的过错?
首先行李箱拖杆设计就是为了方便人往前快速行走时不受阻碍,刘女士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自己的行李箱,这不是一种过错,而且人在公共场合的时候,自我也有规避危险的义务和责任,不能苛求他人完全不妨碍自己。
其次由于当时的位置正好有一个明确的监控,刘女士方反驳起来有着切实的证据,事实上王女士和刘女士存在一定安全距离,是王女士转身走了大概四五步之后,直直朝行李箱走过去的,这四五步中间王女士本有充分的时间可以绕过,其儿子就成功绕过去了。
此外,还可以从这3点来判断刘女士有无侵权责任:行为人是否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的损害;这种行为是否是造成损害必不可少的条件;在一般情形之下,这种行为是否依然可以造成同样的结果。
在该案中,刘女士拖行行李箱确实是王女士摔倒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但刘女士显然是不知道自己拖一个行李箱会导致人死亡的,在其他类似的情形之下,这种行为并不是依然可以造成同样的结果,还是以其儿子顺利转身并避开为例。
所以虽然损害发生了,但其完全是由于王女士未能在特定环境中注意行走安全及相关事宜,疏于观察存在重大过失导致的结果,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的规定。
最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女士无过错,王女士自担其责,驳回其家属全部诉讼请求,所以才说走路要看路,不看路摔一跤是小,摔没了一条命才可惜,当然尽管不能过分苛求他人在公共场所应尽义务之外的责任,还是希望每个人都能小心些,这样也是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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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9岁男童杀死7岁女童案疑点重重# 【#甘肃9岁男童被指杀死7岁女童# 甘肃镇原9岁男童杀死7岁女童疑云:目前获悉的物证只有DNA分型 被害人家属也存疑惑】案发三年以后,姜小亮的家人至今仍然无法凭借现有的证据相信9岁的孩子杀了人。
2018年4月22日,甘肃镇原县一名7岁女童被悬挂在树杈上死亡。警方根据采集送检的DNA血样信息,与现场提取的绳索遗留DNA信息比对,最终确定了9岁男童姜小亮(化名)的作案嫌疑。
正观新闻记者获取的案情信息显示,警方认定,9岁的姜小亮猥亵并掐死了7岁女童曹小欣(化名),然后将尸体吊到一棵约2米高的树上,伪造曹小欣上吊自杀的假象。
但在这起案件背后,姜小亮的家人及被害人的家属均心存疑惑,体重56斤的姜小亮长得瘦小,被害女童体重54斤,平时玩闹时姜小亮都打不过曹小欣,他们不相信姜小亮能独立完成作案。此外,双方家属获悉的关键性证据,只有现场绳子上的DNA分型与姜小亮的DNA分型相同。家属称,他们并未获悉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与其他物证信息。
7岁女童遇害 9岁男童被认定为涉嫌故意杀人
案件发生在2018年,当年4月22日,甘肃省镇原县7岁女童曹小欣跟随哥哥一起随奶奶上山挖药,临近傍晚因天气较凉,兄妹俩人结伴从山上返回家中。到家以后,兄妹二人发现爷爷锁上门出去了,哥哥让曹小欣去找奶奶拿钥匙。从家到山上采药的地方,约有十来分钟的路程,哥哥目送妹妹走到远处的拐弯处,那个地方距离奶奶的采药处还有两三分钟的距离。然而,就在这段距离里,曹小欣出事了。哥哥没有等到妹妹回家,一家人找不见了曹小欣。
直到2018年4月23日上午8点左右,一位村民发现了被悬挂在树杈上的曹小欣,疑似上吊死亡。镇原县公安局民警接报案后赶赴现场,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确认曹小欣系他杀。被害人死亡时间在2018年4月22日18时至19时期间。
据镇原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曹小欣系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件信息显示,立案侦查后,警方采集了149份DNA血样信息与案发现场提取的作案绳索上遗留的DNA血样信息并送检,经检验鉴定,发现送检的二人DNA血样信息与现场提取的绳索遗留DNA信息高度一致。公安机关据此采集上述二人所有家族成员DNA血样送检,最终确定9岁的姜小亮有作案嫌疑。后公安机关经传唤讯问姜小亮,组织现场模拟实验,进一步调查相关证人,最终认定姜小亮涉嫌故意杀人。
男童家属称除DNA分型不清楚其他物证
2018年,9岁的姜小亮被认定为涉嫌故意杀人,公安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因其未满十四周岁,依法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18年7月2日撤销姜小亮故意杀人一案。
而在男童家属以及被害人家属看来,根据他们获悉的证据和常理,案件仍有诸多疑问未解,他们都无法相信9岁的姜小亮能够独立完成整个作案过程。
疑点之一是两个孩子的身高、体重接近,力量并不悬殊。根据案件信息,姜小亮将被害人推倒并对其进行猥亵,遭到反抗后,用手掐住曹小欣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姜小亮的父亲姜力(化名)告诉正观新闻记者,儿子姜小亮长得瘦小,案发时9岁的他体重56斤,被害的女童体重54斤,身高也差不多,两人平时很少在一起玩耍。曹小欣的家人也在接受采访时说,姜小亮平时玩闹时都打不过曹小欣,他们也不相信单凭姜小亮自己能掐死被害人。
另外,根据警方调查的作案过程,姜小亮掐死被害人后,拿绳子绑扎成活扣,将被害人拖至树下,将死者尸体悬起倒挂,制造被害人上吊自杀的假象,然后逃离现场。据姜小亮父亲称,遇害女童被发现时,悬挂在一棵两米高的树上,脚距离地面大约半米,“村子里的人都不相信小亮能有这样的力气”。
疑点之二是家属称目前他们知道的关键性物证仅有绳索上的DNA分型。男童家属提供的案件资料显示,警方通过DNA血样信息比对,发现送检的二人DNA血样信息与现场提取的绳索遗留DNA信息高度一致,最终经过相关调查,认定姜小亮涉嫌故意杀人。
在警方调查的案件事实中,姜小亮曾在推倒被害人后拿蓝色笔在其身上乱画,也曾遭到对方反抗。姜小亮还曾在对方窒息后,用手猥亵被害人。
姜小亮的家属认为,根据上述作案过程,除了绳索上的DNA分型,警方未向他们透露其他任何更有力的物证,比如受害人指甲里是否残留有姜小亮的皮屑,乱画的蓝色笔是否被找到,蓝色笔上是否有姜小亮的指纹,两个孩子身上是否有划痕,这些他们都不得而知。
存疑的证人证言和现场模拟实验
按照警方的调查,姜小亮被认定为涉嫌故意杀人,除了DNA分型,还有姜小亮的个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模拟实验作为证据。
而在姜小亮的个人供述、证人证言和现场模拟实验环节,姜小亮的家属仍然存在疑问。
根据警方案件办理的情况介绍,姜小亮曾先后7次在接受讯问中均作了杀害曹小欣的供述。
对于姜小亮的供述,其家人称,小亮在接受警方询问时,都是由其他亲属或学校老师陪同。姜小亮的伯父曾陪同小亮去问过两次话,但是并未全程陪同,小亮曾在接受讯问时认对了绳子,但是小亮描述作案过程的时候其伯父被叫了出去。
为什么能认对绳子?姜小亮向家人解释说,案发前一天,小亮曾和另外三个小朋友到案发现场玩耍,当时孩子们拿了一根绳子要荡秋千,玩耍以后绳子留在原地没有带走。
另据案件信息,2018年4月22日下午3点左右,姜小亮跟随爷爷一起去山沟采药,下午5点左右小亮独自回家,在厨房喝水后与姐姐、妹妹一起看10分钟电视后离开,出门后遇见了单独行走的曹小欣,作案后再次找到爷爷采药,之后一起回家。
警方的审查情况显示,民警曾询问姜小亮的爷爷、奶奶和姐姐,其奶奶和姐姐均证实姜小亮在与爷爷采药中途曾离开1小时以上,其爷爷也曾多次供述姜小亮中途离开的事实。
而对于上述证人证言,姜小亮的家人告诉正观新闻记者,实际是姜小亮的爷爷在陈述案发当日事实时,以涉嫌伪证罪被刑事拘留。前几天小亮的爷爷均交代孩子中途未曾离开,但后来因为害怕被判伪证罪坐牢,就改口供述小亮离开过。“家里人都生活在山沟里,很少跟外界接触,不懂法律,以为说了就能出来了。”2019年3月,镇原县检察院对小亮爷爷涉嫌伪证罪一案不起诉。
在现场模拟实验环节,姜小亮家人向正观新闻记者转述小亮的说法,警方用一个与被害人等重的橡皮娃娃,让小亮独自模拟完成作案过程。但是据小亮说,警察曾帮他拿娃娃,最后他并没有将娃娃的双脚吊离地面,“太重了,拉不动”。
被害人曹小欣的家属也不相信姜小亮有独立作案的能力,他们认为小亮的爷爷有可疑之处。曹小欣的父亲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小欣的哥哥曾在2018年4月22日下午6点30分左右遇见过小亮和爷爷从外面回村子,但是他们对警方的说法是晚上8点左右才回村子。正观新闻新闻记者多次尝试联系被害人的家属,对方目前未回复。
检察院说明称办案人员拒绝律师阅卷要求不违法
由于对警方的结论存在疑问,姜小亮的家属委托律师,希望能搞清楚案件中的诸多疑点。
正观新闻记者从姜小亮家属委托的律师赵三平处获悉,他在接到委托后曾多次前往镇原县了解案情,但一直未能查阅案卷,案件中存在的疑点也一直未能明晰。
无法查阅案卷的原因,赵三平律师告诉正观新闻记者,当地也给出了说明,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2018年7月2日,镇原县公安局对姜小亮故意杀人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因此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拒绝律师阅卷要求并不违法。
同时,姜小亮的家属曾多次前往多个部门,申请复议。镇原县检察院曾经复查案件,并对家属的质疑进行回应。2021年4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向姜小亮的家人送达书面答复函,认为曹小欣被害确系姜小亮所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镇原县公安局侦办该案程序合法。
姜小亮的父亲拒绝在送达文件上签字,他认为,答复函未解释清楚上述疑点,仍然是结论性的内容。他们一家人希望得知更多的证据,目前警方提及的只有绳索上的DNA分型这一物证,蓝色笔、尸检报告中的其他物证,家属至今不知道是否存在。
姜小亮的外祖父告诉正观新闻记者,案发后,小亮原先在读的学校不愿意再接收他,孩子之后转了学。他至今仍然不相信9岁的外孙能够完成作案,现在他希望能够获取更多的案件信息,“如果是我孩子做的,有足以信服的证据我们认。但是现在这么多疑点,我们希望能够启动异地调查,让律师阅卷,找到案件真相。”(正观新闻记者 张香梅)#洞见计划#
2018年4月22日,甘肃镇原县一名7岁女童被悬挂在树杈上死亡。警方根据采集送检的DNA血样信息,与现场提取的绳索遗留DNA信息比对,最终确定了9岁男童姜小亮(化名)的作案嫌疑。
正观新闻记者获取的案情信息显示,警方认定,9岁的姜小亮猥亵并掐死了7岁女童曹小欣(化名),然后将尸体吊到一棵约2米高的树上,伪造曹小欣上吊自杀的假象。
但在这起案件背后,姜小亮的家人及被害人的家属均心存疑惑,体重56斤的姜小亮长得瘦小,被害女童体重54斤,平时玩闹时姜小亮都打不过曹小欣,他们不相信姜小亮能独立完成作案。此外,双方家属获悉的关键性证据,只有现场绳子上的DNA分型与姜小亮的DNA分型相同。家属称,他们并未获悉被害人的尸检报告与其他物证信息。
7岁女童遇害 9岁男童被认定为涉嫌故意杀人
案件发生在2018年,当年4月22日,甘肃省镇原县7岁女童曹小欣跟随哥哥一起随奶奶上山挖药,临近傍晚因天气较凉,兄妹俩人结伴从山上返回家中。到家以后,兄妹二人发现爷爷锁上门出去了,哥哥让曹小欣去找奶奶拿钥匙。从家到山上采药的地方,约有十来分钟的路程,哥哥目送妹妹走到远处的拐弯处,那个地方距离奶奶的采药处还有两三分钟的距离。然而,就在这段距离里,曹小欣出事了。哥哥没有等到妹妹回家,一家人找不见了曹小欣。
直到2018年4月23日上午8点左右,一位村民发现了被悬挂在树杈上的曹小欣,疑似上吊死亡。镇原县公安局民警接报案后赶赴现场,通过现场勘查、走访、调查,确认曹小欣系他杀。被害人死亡时间在2018年4月22日18时至19时期间。
据镇原县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曹小欣系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案件信息显示,立案侦查后,警方采集了149份DNA血样信息与案发现场提取的作案绳索上遗留的DNA血样信息并送检,经检验鉴定,发现送检的二人DNA血样信息与现场提取的绳索遗留DNA信息高度一致。公安机关据此采集上述二人所有家族成员DNA血样送检,最终确定9岁的姜小亮有作案嫌疑。后公安机关经传唤讯问姜小亮,组织现场模拟实验,进一步调查相关证人,最终认定姜小亮涉嫌故意杀人。
男童家属称除DNA分型不清楚其他物证
2018年,9岁的姜小亮被认定为涉嫌故意杀人,公安机关在查清案件事实后,因其未满十四周岁,依法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18年7月2日撤销姜小亮故意杀人一案。
而在男童家属以及被害人家属看来,根据他们获悉的证据和常理,案件仍有诸多疑问未解,他们都无法相信9岁的姜小亮能够独立完成整个作案过程。
疑点之一是两个孩子的身高、体重接近,力量并不悬殊。根据案件信息,姜小亮将被害人推倒并对其进行猥亵,遭到反抗后,用手掐住曹小欣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姜小亮的父亲姜力(化名)告诉正观新闻记者,儿子姜小亮长得瘦小,案发时9岁的他体重56斤,被害的女童体重54斤,身高也差不多,两人平时很少在一起玩耍。曹小欣的家人也在接受采访时说,姜小亮平时玩闹时都打不过曹小欣,他们也不相信单凭姜小亮自己能掐死被害人。
另外,根据警方调查的作案过程,姜小亮掐死被害人后,拿绳子绑扎成活扣,将被害人拖至树下,将死者尸体悬起倒挂,制造被害人上吊自杀的假象,然后逃离现场。据姜小亮父亲称,遇害女童被发现时,悬挂在一棵两米高的树上,脚距离地面大约半米,“村子里的人都不相信小亮能有这样的力气”。
疑点之二是家属称目前他们知道的关键性物证仅有绳索上的DNA分型。男童家属提供的案件资料显示,警方通过DNA血样信息比对,发现送检的二人DNA血样信息与现场提取的绳索遗留DNA信息高度一致,最终经过相关调查,认定姜小亮涉嫌故意杀人。
在警方调查的案件事实中,姜小亮曾在推倒被害人后拿蓝色笔在其身上乱画,也曾遭到对方反抗。姜小亮还曾在对方窒息后,用手猥亵被害人。
姜小亮的家属认为,根据上述作案过程,除了绳索上的DNA分型,警方未向他们透露其他任何更有力的物证,比如受害人指甲里是否残留有姜小亮的皮屑,乱画的蓝色笔是否被找到,蓝色笔上是否有姜小亮的指纹,两个孩子身上是否有划痕,这些他们都不得而知。
存疑的证人证言和现场模拟实验
按照警方的调查,姜小亮被认定为涉嫌故意杀人,除了DNA分型,还有姜小亮的个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模拟实验作为证据。
而在姜小亮的个人供述、证人证言和现场模拟实验环节,姜小亮的家属仍然存在疑问。
根据警方案件办理的情况介绍,姜小亮曾先后7次在接受讯问中均作了杀害曹小欣的供述。
对于姜小亮的供述,其家人称,小亮在接受警方询问时,都是由其他亲属或学校老师陪同。姜小亮的伯父曾陪同小亮去问过两次话,但是并未全程陪同,小亮曾在接受讯问时认对了绳子,但是小亮描述作案过程的时候其伯父被叫了出去。
为什么能认对绳子?姜小亮向家人解释说,案发前一天,小亮曾和另外三个小朋友到案发现场玩耍,当时孩子们拿了一根绳子要荡秋千,玩耍以后绳子留在原地没有带走。
另据案件信息,2018年4月22日下午3点左右,姜小亮跟随爷爷一起去山沟采药,下午5点左右小亮独自回家,在厨房喝水后与姐姐、妹妹一起看10分钟电视后离开,出门后遇见了单独行走的曹小欣,作案后再次找到爷爷采药,之后一起回家。
警方的审查情况显示,民警曾询问姜小亮的爷爷、奶奶和姐姐,其奶奶和姐姐均证实姜小亮在与爷爷采药中途曾离开1小时以上,其爷爷也曾多次供述姜小亮中途离开的事实。
而对于上述证人证言,姜小亮的家人告诉正观新闻记者,实际是姜小亮的爷爷在陈述案发当日事实时,以涉嫌伪证罪被刑事拘留。前几天小亮的爷爷均交代孩子中途未曾离开,但后来因为害怕被判伪证罪坐牢,就改口供述小亮离开过。“家里人都生活在山沟里,很少跟外界接触,不懂法律,以为说了就能出来了。”2019年3月,镇原县检察院对小亮爷爷涉嫌伪证罪一案不起诉。
在现场模拟实验环节,姜小亮家人向正观新闻记者转述小亮的说法,警方用一个与被害人等重的橡皮娃娃,让小亮独自模拟完成作案过程。但是据小亮说,警察曾帮他拿娃娃,最后他并没有将娃娃的双脚吊离地面,“太重了,拉不动”。
被害人曹小欣的家属也不相信姜小亮有独立作案的能力,他们认为小亮的爷爷有可疑之处。曹小欣的父亲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小欣的哥哥曾在2018年4月22日下午6点30分左右遇见过小亮和爷爷从外面回村子,但是他们对警方的说法是晚上8点左右才回村子。正观新闻新闻记者多次尝试联系被害人的家属,对方目前未回复。
检察院说明称办案人员拒绝律师阅卷要求不违法
由于对警方的结论存在疑问,姜小亮的家属委托律师,希望能搞清楚案件中的诸多疑点。
正观新闻记者从姜小亮家属委托的律师赵三平处获悉,他在接到委托后曾多次前往镇原县了解案情,但一直未能查阅案卷,案件中存在的疑点也一直未能明晰。
无法查阅案卷的原因,赵三平律师告诉正观新闻记者,当地也给出了说明,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2018年7月2日,镇原县公安局对姜小亮故意杀人案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因此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拒绝律师阅卷要求并不违法。
同时,姜小亮的家属曾多次前往多个部门,申请复议。镇原县检察院曾经复查案件,并对家属的质疑进行回应。2021年4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向姜小亮的家人送达书面答复函,认为曹小欣被害确系姜小亮所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镇原县公安局侦办该案程序合法。
姜小亮的父亲拒绝在送达文件上签字,他认为,答复函未解释清楚上述疑点,仍然是结论性的内容。他们一家人希望得知更多的证据,目前警方提及的只有绳索上的DNA分型这一物证,蓝色笔、尸检报告中的其他物证,家属至今不知道是否存在。
姜小亮的外祖父告诉正观新闻记者,案发后,小亮原先在读的学校不愿意再接收他,孩子之后转了学。他至今仍然不相信9岁的外孙能够完成作案,现在他希望能够获取更多的案件信息,“如果是我孩子做的,有足以信服的证据我们认。但是现在这么多疑点,我们希望能够启动异地调查,让律师阅卷,找到案件真相。”(正观新闻记者 张香梅)#洞见计划#
【#应统一男女退休年龄吗#?对律师行业似乎没有影响!】
❢其实,对于中国律师业来说,对于“退休年龄”这个词真不敏感!
❢当92岁的叶传岵律师和87岁的傅玄杰律师,在开庭途中遇上,相顾一笑。以耄耋之年,行走于法庭之上,退休年龄是60岁还是65岁,似乎都没那么紧要了……
❢不过“延迟退休”不是一个简单延长或者统一“退休年龄”的问题,这其中关系到医疗、养老等一系列的保障问题,甚至是立法问题。 https://t.cn/A6G9Zwhi
❢其实,对于中国律师业来说,对于“退休年龄”这个词真不敏感!
❢当92岁的叶传岵律师和87岁的傅玄杰律师,在开庭途中遇上,相顾一笑。以耄耋之年,行走于法庭之上,退休年龄是60岁还是65岁,似乎都没那么紧要了……
❢不过“延迟退休”不是一个简单延长或者统一“退休年龄”的问题,这其中关系到医疗、养老等一系列的保障问题,甚至是立法问题。 https://t.cn/A6G9Zw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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