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辽宁沈阳,66岁老人骑车,被无盖窨井绊倒,导致骨折,要求赔偿40000元。窨井负责人说,老人自己不小心,应自负责任,法院这么判了。
2019年10月,18时,66岁的赫丽骑自行车,行至沈阳市于洪区,被路上一处没有井盖的窨井绊倒摔伤。
赫丽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锁骨骨折,住院治疗5天,支付医疗费28953.29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1935.46元,个人支付17017.83元。
其后赫丽将窨井的使用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28953.29元、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645元、误工费4515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41113.29元。
2021年4月,法院对该窨井进行了现场查勘。查勘当日,该窨井已铺设了井盖,井内有多条通信光缆,其中能够辨别标识的光缆为两家通讯公司所有。
其中一家通讯公司的代维企业为易信公司(化名),负责对窨井进行维护。易信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另一家通讯公司的代维企业是同鑫公司(化名),负责对窨井进行维护。
法院审理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赫丽在骑行自行车过程中,被无井盖的窨井绊倒,致其受伤,系为因窨井造成的损害,故本案为推定过错责任,即在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对赫丽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同鑫公司提出赫丽自身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当时,事发时路段光线较暗,赫丽骑行路段系非机动车道,路面并无明显警示标识,故赫丽在骑行时,未能发现无井盖窨井并无过错,其不应对自身损失承担责任。
窨井的使用人包括两家通讯公司,而易信公司、同鑫公司分别为其代维企业,易信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本案虽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为明确责任主体,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一并进行处理。
易信公司、同鑫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的直接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家通讯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的实际使用人,应分别与易信公司、同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易信公司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险限额内就易信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同鑫公司申请追加其分包单位为被告问题。因通讯公司与同鑫公司《设备维护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维护服务工作转由第三方承担”,故同鑫公司的追加申请,不予准许。同鑫公司可待承担赔偿义务后,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对赫丽确认的损失为:医疗费17017.83元;护理费643.42元;交通费酌情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共计18461.25元。
关于误工费,因赫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就其尚有劳动能力,并实际从事相应劳动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
关于营养费,因无医嘱,故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赫丽并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无法确定其损害程度,故对于精神损失抚慰金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对应通讯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17017.83元、护理费643.42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同鑫公司和对应通讯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021年8月,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未对同鑫公司应承担责任进行划分,且未扣减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二审中,保险公司提交新证据:易信公司的投保单一份,证明应免赔10%。
同鑫公司、赫丽质证意见:非我方签署,与我方无关,且该证据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责任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窨井因井盖缺失致赫丽受伤,易信公司、同鑫公司作为窨井的直接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及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易信公司、同鑫公司应对赫丽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二审予以确认。
关于免赔10%。首先,该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次,即使合同真实,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自认未签写投保人声明,故二审认定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免赔10%)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021年10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木白想说)
对此你有什么看法?#创作力计划#
2019年10月,18时,66岁的赫丽骑自行车,行至沈阳市于洪区,被路上一处没有井盖的窨井绊倒摔伤。
赫丽被送往医院,诊断为锁骨骨折,住院治疗5天,支付医疗费28953.29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11935.46元,个人支付17017.83元。
其后赫丽将窨井的使用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28953.29元、伙食补助费500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645元、误工费4515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41113.29元。
2021年4月,法院对该窨井进行了现场查勘。查勘当日,该窨井已铺设了井盖,井内有多条通信光缆,其中能够辨别标识的光缆为两家通讯公司所有。
其中一家通讯公司的代维企业为易信公司(化名),负责对窨井进行维护。易信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保险限额5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另一家通讯公司的代维企业是同鑫公司(化名),负责对窨井进行维护。
法院审理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赫丽在骑行自行车过程中,被无井盖的窨井绊倒,致其受伤,系为因窨井造成的损害,故本案为推定过错责任,即在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对赫丽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同鑫公司提出赫丽自身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的答辩意见。法院查明,事故发生当时,事发时路段光线较暗,赫丽骑行路段系非机动车道,路面并无明显警示标识,故赫丽在骑行时,未能发现无井盖窨井并无过错,其不应对自身损失承担责任。
窨井的使用人包括两家通讯公司,而易信公司、同鑫公司分别为其代维企业,易信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本案虽存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但是为明确责任主体,减少当事人的诉累,一并进行处理。
易信公司、同鑫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的直接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两家通讯公司作为涉案窨井的实际使用人,应分别与易信公司、同鑫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鉴于易信公司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按照双方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在保险限额内就易信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同鑫公司申请追加其分包单位为被告问题。因通讯公司与同鑫公司《设备维护合同》中明确约定“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维护服务工作转由第三方承担”,故同鑫公司的追加申请,不予准许。同鑫公司可待承担赔偿义务后,另行主张权利。
法院对赫丽确认的损失为:医疗费17017.83元;护理费643.42元;交通费酌情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共计18461.25元。
关于误工费,因赫丽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就其尚有劳动能力,并实际从事相应劳动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故不予支持。
关于营养费,因无医嘱,故不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赫丽并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无法确定其损害程度,故对于精神损失抚慰金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和对应通讯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17017.83元、护理费643.42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元;同鑫公司和对应通讯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2021年8月,保险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
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未对同鑫公司应承担责任进行划分,且未扣减合同约定的免赔金额。
二审中,保险公司提交新证据:易信公司的投保单一份,证明应免赔10%。
同鑫公司、赫丽质证意见:非我方签署,与我方无关,且该证据是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责任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窨井因井盖缺失致赫丽受伤,易信公司、同鑫公司作为窨井的直接管理人,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职责及分别实施了侵权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易信公司、同鑫公司应对赫丽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二审予以确认。
关于免赔10%。首先,该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其次,即使合同真实,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自认未签写投保人声明,故二审认定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免赔10%)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故对该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021年10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木白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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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前半生所有伤害过我的小人,那些都是草船借来的箭。人畜无害,天真愚蠢的过一生,不如让风雨来得更快一些吧。经过岁月的洗礼,后半生才能活成人间清醒。经历过残酷,粉碎了从前懦弱的自己,才能重生,觉醒那个有毅力的自己,保护家人。清楚自己的方向,遵从灵魂,从心出发。25岁婚姻失败,受尽刻薄,暴力,狠毒,势利,忍辱负重,不悔青春。虽遇人不淑,却从不后悔生下我的小王子,妈妈在未来阳光最温暖的方向等着你。愿你归来,妈妈仍然是少年。致美丽的31岁~还有温暖美丽的未来 https://t.cn/z82RIlH
六经辨证论治小儿发热
(此为当时发表于《中华中医药杂志》的一篇论文)
摘要:发热为小儿常见症状之一,而发热的原因多样,文章借助《伤寒论》六经辨证的观点从小儿发热时伴随的症状以明确病机,施治相应方药,因药证一合,效如浮鼓,兹举病例以说明。同时指出,《伤寒论》六经不可分割,实为一气之变化显现。
关键词:发热;六经辩证
发热为小儿的常见症状,现代医学在临床上所见小儿发热的病因亦多种多样。如何在中医辨证论治的基础上将小儿发热的证型厘清是本文讨论的内容,因婴幼儿无法确切表达自身感觉,依据小儿发热时的伴随症状以确立病机显得尤为重要。其病机可对应《伤寒论》之六经,虽然用药不必拘泥《伤寒论》方药,然理无二致。
1.六经辩证小儿发热理论概述
1.1六经辨证的优势
六经之概念首先出现在《黄帝内经》,医圣张仲景结合理法方药将六经辨证纯熟地运用于临床。六经辨证不但能明确表示疾病的阴阳、表里、寒热、虚实,且可推断疾病的发展程度及发展趋势。正如《伤寒论》六经之排序从至表之太阳到至里之少厥二阴即是由表及里,由阳入阴的过程。而《伤寒论》278条提出的“脾家实,腐秽当尽去故也”则为病人里气充实之后疾病由里出表,由阴转阳,表现为腹泻,泻后自愈。
1.2六经的理论依据
六经(即三阴三阳学说)肇始于周易的阴阳学说,首见于《黄帝内经》,其在运气七篇大论有详尽描述,又见《素问·热论》篇,亦将发热与六经联系起来。而由东汉张仲景又再进一步将其广泛运用于临床实践。
1.3一气周流
承接《周易》一元论的观点,“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及《道德经》所述“道生一,一生二”同理,万事万物皆可用一元论来解释,中医研究的对象是人,是一个整体,疾病只是整体的一部分,通过疾病表现的现象我们可以推出患儿机体发生的变化及其现在的状态,总不离“一气周流”这个气一元论的范畴。
气一元论[1]的观点认为:六气乃由元气这一气所化生,中气为轴,十二经气(五脏六腑)为轮,轴运轮转,轴停轮止。而每个人由于先天禀赋不同,故立足凡病皆为本气自病,每人患同样疾病的表现也不尽相同,这时,如何分析患儿发热时所处的状态以及疾病的发展趋势则需要依靠一气所化生的六气(风、寒、暑、湿、燥、火)来比类,从而分析其气机失调之理,制定治病之法、之方、之药。
2.小儿发热病机分类
2.1发热无汗
发热无汗,恶寒,时伴有流清涕、喷嚏症状,患儿无法表达时表现为喜添衣加被,或踡卧,属《伤寒论》太阳病外感风寒表实证,病机为风寒束表,腠理紧密,邪气被遏不得越,因而发热并无汗出。治以疏散风寒邪气,方可用麻黄汤,或梅峰医学退热方(苏叶、蝉蜕、南豆花);若患儿脉微细反沉,或表现为精神疲倦,却不得安眠而哭闹,则为风寒由表之太阳直中里之少阴,此时方用麻黄附子细辛汤,因考虑患儿少阴本气不足,此时亦须顾护少阴本气,可合用四逆汤。
2.2发热汗出,汗出热不退
此又分两种情况:
2.2.1.发热汗出,伴有恶风,汗出热不退,患儿无法表达时亦表现为喜添衣加被,此属《伤寒论》太阳病外感风寒表虚证,病机为腠理不密,营卫不和,津液外泄,治以调和营卫,方用桂枝汤加减。
2.2.2.发热汗出,不恶寒反无热,汗出热不退,患儿发热部位多为前额,或颈以上蒸蒸汗出,不喜添衣加被,此属《伤寒论》阳明病经气不得降,阳明金气对应西方,主肃降,金气不降,郁而化热,较前二证更深一层,若将前二证病位定在皮毛,则此证病位定在肌,故《伤寒论》云“恶寒何故自罢?……阳明居中属土,万物所归无所复传”;治以清解阳明经热,方可用白虎汤,或白虎汤去知母加乌梅。
2.3发热伴手脚心热
属《伤寒论》太阴病范畴,因脾主四肢,四末发热,病机为中土之气不足,失于斡旋,郁而化热,治以补益中气,敛降相火,恢复中气斡旋运转之力,方可用理中汤加乌梅,或小建中汤加味。
2.4发热伴手脚心凉,腹部热
此属《伤寒论》太阴阳明病范畴,为食积内热所致,故见腹部发热,中气失于斡旋,则阳气不达四末,故见四末发凉,治以益中气疏导胃肠积热为主。
2.5发热伴呕吐
此属《伤寒论》少阳病,少阳枢机不利,因而土中寒热气结郁而化热,胆胃气机逆上作呕,治以枢转土中寒热气结,方用小柴胡汤。若合并食积,呕吐物酸腐臭味重,或大便酸腐臭味,则用小柴胡汤合甘露消毒丹,服药后患儿解塘泥样大便而热退。
2.6发热伴大便干结或便秘
此属《伤寒论》阳明病阳明腑证,“胃家实”之理,邪热与肠中燥屎相结,既有全身热毒炽盛,又有腑气不降,治以急下存阴,通降腑气,方可选用承气汤类方,若患儿中气不足,可合用理中汤或四君子汤。
2.7发热伴腹泻
发热时大便胶粘,时伴有苔白厚腻,此多由湿热所致,亦可归属《伤寒论》太阴病范畴,因“太阴之上,湿气治之,中见阳明”,其病机为太阳伤寒夹湿内陷至太阴之地,治以祛湿,扶正托透为主,方可用人参败毒散或藿香正气丸。若大便酸腐臭味重,则考虑食积内热,治以疏导积热。
2.8高热惊厥
惊厥为风动之象,“诸风掉眩皆属于肝”,木气之病多伤其母,即伤及生生之源的少阴,因其象坎卦,内寄真阳,水不涵木,真阴无法涵舍真阳时,其真阳随风木之异常生发而直升,演化为惊厥,若演变为低热惊厥或无热惊厥,其根之亏损则更为严重,此属《伤寒论》厥少二阴之范畴,病机为少阴本气不足,真阳化风上扰神窍。治以深固少阴本气,恢复厥阴风木之气和缓有序生发。反复高热惊厥,又分以下三种情况:
1)下元虚寒,龙雷火上越,方用李可老中医所创破格救心汤[2]加乌梅;
2)厥阴下陷,发生中化太过化火,厥阴体本不足,阴虚生热,气虚生风,风火相煽,火热二邪扰乱神明,可选用下方:
羚羊骨、蝉蜕、钩藤、太子参、石膏、南豆花、黄芩、甘草、青蒿、白薇;
3)三阴本气不足,感受外邪后停留太阴阳明界面,出现热化、燥化,则首选石膏,其次乌梅,其余者观其脉症,随证治之。
2.9发热无汗,服药汗出热退但药效过后复发热[3]
此类发热患儿常伴哭闹烦躁,患儿属气虚,而汗出伤津,致气阴两伤,中气有损,累及厥阴萌芽,因发热伴无汗仍属太阳病表实证,太阳本寒标热,既可从标,亦可从本,烦躁哭闹、头痛属太阳从标之象,即最大阳之表实热证。主要矛盾集中在卫气郁闭化热,病位在表。若为阳明发热,当为蒸蒸发热,并伴有汗出。因汗出太过,故不可再用麻黄汤开表实发汗。虽无汗发热烦躁为大青龙汤证,然由于过汗,气阴两伤,故此时不可用大青龙汤,宜用生晒参顾护气液,乌梅、冰糖酸甘化阴。
3.验案举隅
陈某,男,1岁,发热一日,无汗,大便稀,服美林后汗出热退,但药效过后反复。舌白厚腻,指纹青达风关。处方:
苏叶5g,蝉蜕5g,南豆花10g,乌梅9g,石膏30g,生晒参15g,白薇10g,芒果核30g,甘草10g,冰糖15g
服药1剂热退,无复发热。
分析:此小儿发热无汗,仍是太阳表证,服美林后可汗出热退,但药效过后反复,考虑气阴亏损,且便稀,苔白厚腻,为中焦湿阻,故治法以顾护中气为前提,用梅峰医学退热方之苏叶,南豆花开表清太阳之标热,蝉蜕一为透表,二可防苏叶开散力太过,加用乌梅则考虑阖厥阴,开太阳,因其有向阳明发展之趋势,故用石膏清解邪热以截断向阳明热化进一步发展,用白薇清透火邪,芒果核调节中焦燥湿,冰糖养津液,合乌梅酸甘化阴,因药证即合,1剂而愈。
4.小结
综上所述,以六经辩证的观点对治小儿发热,主要依据的是症状反应出来的“证”,“证”是人体阴阳气血,五脏生克,气机升降——整体失调在患病阶段的特殊矛盾的集中体现。其中更包含了“个体特异性”,因此,把握“证”所对应的方药,常常可效如浮鼓。 https://t.cn/RBS4O7q
(此为当时发表于《中华中医药杂志》的一篇论文)
摘要:发热为小儿常见症状之一,而发热的原因多样,文章借助《伤寒论》六经辨证的观点从小儿发热时伴随的症状以明确病机,施治相应方药,因药证一合,效如浮鼓,兹举病例以说明。同时指出,《伤寒论》六经不可分割,实为一气之变化显现。
关键词:发热;六经辩证
发热为小儿的常见症状,现代医学在临床上所见小儿发热的病因亦多种多样。如何在中医辨证论治的基础上将小儿发热的证型厘清是本文讨论的内容,因婴幼儿无法确切表达自身感觉,依据小儿发热时的伴随症状以确立病机显得尤为重要。其病机可对应《伤寒论》之六经,虽然用药不必拘泥《伤寒论》方药,然理无二致。
1.六经辩证小儿发热理论概述
1.1六经辨证的优势
六经之概念首先出现在《黄帝内经》,医圣张仲景结合理法方药将六经辨证纯熟地运用于临床。六经辨证不但能明确表示疾病的阴阳、表里、寒热、虚实,且可推断疾病的发展程度及发展趋势。正如《伤寒论》六经之排序从至表之太阳到至里之少厥二阴即是由表及里,由阳入阴的过程。而《伤寒论》278条提出的“脾家实,腐秽当尽去故也”则为病人里气充实之后疾病由里出表,由阴转阳,表现为腹泻,泻后自愈。
1.2六经的理论依据
六经(即三阴三阳学说)肇始于周易的阴阳学说,首见于《黄帝内经》,其在运气七篇大论有详尽描述,又见《素问·热论》篇,亦将发热与六经联系起来。而由东汉张仲景又再进一步将其广泛运用于临床实践。
1.3一气周流
承接《周易》一元论的观点,“太极生两仪,两仪生四象”及《道德经》所述“道生一,一生二”同理,万事万物皆可用一元论来解释,中医研究的对象是人,是一个整体,疾病只是整体的一部分,通过疾病表现的现象我们可以推出患儿机体发生的变化及其现在的状态,总不离“一气周流”这个气一元论的范畴。
气一元论[1]的观点认为:六气乃由元气这一气所化生,中气为轴,十二经气(五脏六腑)为轮,轴运轮转,轴停轮止。而每个人由于先天禀赋不同,故立足凡病皆为本气自病,每人患同样疾病的表现也不尽相同,这时,如何分析患儿发热时所处的状态以及疾病的发展趋势则需要依靠一气所化生的六气(风、寒、暑、湿、燥、火)来比类,从而分析其气机失调之理,制定治病之法、之方、之药。
2.小儿发热病机分类
2.1发热无汗
发热无汗,恶寒,时伴有流清涕、喷嚏症状,患儿无法表达时表现为喜添衣加被,或踡卧,属《伤寒论》太阳病外感风寒表实证,病机为风寒束表,腠理紧密,邪气被遏不得越,因而发热并无汗出。治以疏散风寒邪气,方可用麻黄汤,或梅峰医学退热方(苏叶、蝉蜕、南豆花);若患儿脉微细反沉,或表现为精神疲倦,却不得安眠而哭闹,则为风寒由表之太阳直中里之少阴,此时方用麻黄附子细辛汤,因考虑患儿少阴本气不足,此时亦须顾护少阴本气,可合用四逆汤。
2.2发热汗出,汗出热不退
此又分两种情况:
2.2.1.发热汗出,伴有恶风,汗出热不退,患儿无法表达时亦表现为喜添衣加被,此属《伤寒论》太阳病外感风寒表虚证,病机为腠理不密,营卫不和,津液外泄,治以调和营卫,方用桂枝汤加减。
2.2.2.发热汗出,不恶寒反无热,汗出热不退,患儿发热部位多为前额,或颈以上蒸蒸汗出,不喜添衣加被,此属《伤寒论》阳明病经气不得降,阳明金气对应西方,主肃降,金气不降,郁而化热,较前二证更深一层,若将前二证病位定在皮毛,则此证病位定在肌,故《伤寒论》云“恶寒何故自罢?……阳明居中属土,万物所归无所复传”;治以清解阳明经热,方可用白虎汤,或白虎汤去知母加乌梅。
2.3发热伴手脚心热
属《伤寒论》太阴病范畴,因脾主四肢,四末发热,病机为中土之气不足,失于斡旋,郁而化热,治以补益中气,敛降相火,恢复中气斡旋运转之力,方可用理中汤加乌梅,或小建中汤加味。
2.4发热伴手脚心凉,腹部热
此属《伤寒论》太阴阳明病范畴,为食积内热所致,故见腹部发热,中气失于斡旋,则阳气不达四末,故见四末发凉,治以益中气疏导胃肠积热为主。
2.5发热伴呕吐
此属《伤寒论》少阳病,少阳枢机不利,因而土中寒热气结郁而化热,胆胃气机逆上作呕,治以枢转土中寒热气结,方用小柴胡汤。若合并食积,呕吐物酸腐臭味重,或大便酸腐臭味,则用小柴胡汤合甘露消毒丹,服药后患儿解塘泥样大便而热退。
2.6发热伴大便干结或便秘
此属《伤寒论》阳明病阳明腑证,“胃家实”之理,邪热与肠中燥屎相结,既有全身热毒炽盛,又有腑气不降,治以急下存阴,通降腑气,方可选用承气汤类方,若患儿中气不足,可合用理中汤或四君子汤。
2.7发热伴腹泻
发热时大便胶粘,时伴有苔白厚腻,此多由湿热所致,亦可归属《伤寒论》太阴病范畴,因“太阴之上,湿气治之,中见阳明”,其病机为太阳伤寒夹湿内陷至太阴之地,治以祛湿,扶正托透为主,方可用人参败毒散或藿香正气丸。若大便酸腐臭味重,则考虑食积内热,治以疏导积热。
2.8高热惊厥
惊厥为风动之象,“诸风掉眩皆属于肝”,木气之病多伤其母,即伤及生生之源的少阴,因其象坎卦,内寄真阳,水不涵木,真阴无法涵舍真阳时,其真阳随风木之异常生发而直升,演化为惊厥,若演变为低热惊厥或无热惊厥,其根之亏损则更为严重,此属《伤寒论》厥少二阴之范畴,病机为少阴本气不足,真阳化风上扰神窍。治以深固少阴本气,恢复厥阴风木之气和缓有序生发。反复高热惊厥,又分以下三种情况:
1)下元虚寒,龙雷火上越,方用李可老中医所创破格救心汤[2]加乌梅;
2)厥阴下陷,发生中化太过化火,厥阴体本不足,阴虚生热,气虚生风,风火相煽,火热二邪扰乱神明,可选用下方:
羚羊骨、蝉蜕、钩藤、太子参、石膏、南豆花、黄芩、甘草、青蒿、白薇;
3)三阴本气不足,感受外邪后停留太阴阳明界面,出现热化、燥化,则首选石膏,其次乌梅,其余者观其脉症,随证治之。
2.9发热无汗,服药汗出热退但药效过后复发热[3]
此类发热患儿常伴哭闹烦躁,患儿属气虚,而汗出伤津,致气阴两伤,中气有损,累及厥阴萌芽,因发热伴无汗仍属太阳病表实证,太阳本寒标热,既可从标,亦可从本,烦躁哭闹、头痛属太阳从标之象,即最大阳之表实热证。主要矛盾集中在卫气郁闭化热,病位在表。若为阳明发热,当为蒸蒸发热,并伴有汗出。因汗出太过,故不可再用麻黄汤开表实发汗。虽无汗发热烦躁为大青龙汤证,然由于过汗,气阴两伤,故此时不可用大青龙汤,宜用生晒参顾护气液,乌梅、冰糖酸甘化阴。
3.验案举隅
陈某,男,1岁,发热一日,无汗,大便稀,服美林后汗出热退,但药效过后反复。舌白厚腻,指纹青达风关。处方:
苏叶5g,蝉蜕5g,南豆花10g,乌梅9g,石膏30g,生晒参15g,白薇10g,芒果核30g,甘草10g,冰糖15g
服药1剂热退,无复发热。
分析:此小儿发热无汗,仍是太阳表证,服美林后可汗出热退,但药效过后反复,考虑气阴亏损,且便稀,苔白厚腻,为中焦湿阻,故治法以顾护中气为前提,用梅峰医学退热方之苏叶,南豆花开表清太阳之标热,蝉蜕一为透表,二可防苏叶开散力太过,加用乌梅则考虑阖厥阴,开太阳,因其有向阳明发展之趋势,故用石膏清解邪热以截断向阳明热化进一步发展,用白薇清透火邪,芒果核调节中焦燥湿,冰糖养津液,合乌梅酸甘化阴,因药证即合,1剂而愈。
4.小结
综上所述,以六经辩证的观点对治小儿发热,主要依据的是症状反应出来的“证”,“证”是人体阴阳气血,五脏生克,气机升降——整体失调在患病阶段的特殊矛盾的集中体现。其中更包含了“个体特异性”,因此,把握“证”所对应的方药,常常可效如浮鼓。 https://t.cn/RBS4O7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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