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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巨来先生写的多是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名流,尤以文艺人士有关,其中的掌故八卦言辞幽默,文言白话相间,信笔写来,几可称作是新版的“世说新语”。
草鹭俱乐部经陈巨来先生外孙孙君辉先生授权,特别推出陈巨来先生《安持人物琐忆》和《安持精舍印冣》定制版。
《安持人物琐忆》定制版精选山羊皮装帧,采用起凸工艺呈现封面漙心畬先生《仕女图》画作。
《安持精舍印冣》定制版采用烫金、烫印工艺呈现,封面图案源于吴湖帆先生赠陈巨来先生的“占魁梅花图”。
扉页有作者钤印,会员版有专属钤印,极具收藏价值。
陈巨来先生写的多是上世纪三四十年代名流,尤以文艺人士有关,其中的掌故八卦言辞幽默,文言白话相间,信笔写来,几可称作是新版的“世说新语”。
草鹭俱乐部经陈巨来先生外孙孙君辉先生授权,特别推出陈巨来先生《安持人物琐忆》和《安持精舍印冣》定制版。
《安持人物琐忆》定制版精选山羊皮装帧,采用起凸工艺呈现封面漙心畬先生《仕女图》画作。
《安持精舍印冣》定制版采用烫金、烫印工艺呈现,封面图案源于吴湖帆先生赠陈巨来先生的“占魁梅花图”。
扉页有作者钤印,会员版有专属钤印,极具收藏价值。
今日收到「矩翁」兄新發現的郁達夫三首無題佚詩,寫於1938年春,他初到福州,詩贈福州詩人黑尼(陳毓淦)。原載於《福建文史資料》1988年第19輯之《郁達夫先生在福州瑣憶》。這是讓人心跳加速的發現,期待矩兄的新論文,也感謝他給我這份冬至的禮物。
其一
南朝往事去悠悠
有福何嘗一福州
今日憑欄休灑淚
偏安事業亦千秋
其二
東南形勝足偏安
趙宋王朝夢里殘
奚怪今人詠風月
新亭我卻恥儒冠
其三
剩水殘山月仍圓
客心何必轉悽然
春風十里南台處
且聽珠娘弄管弦
其一
南朝往事去悠悠
有福何嘗一福州
今日憑欄休灑淚
偏安事業亦千秋
其二
東南形勝足偏安
趙宋王朝夢里殘
奚怪今人詠風月
新亭我卻恥儒冠
其三
剩水殘山月仍圓
客心何必轉悽然
春風十里南台處
且聽珠娘弄管弦
#民法典编纂# 【民法典编纂专辑|余能斌:第三次民法起草琐忆】 文/余能斌
一、法学所提出的立法建议和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启动
1979年春,随着改革开放的一声春雷,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迎来了春天。于是,作为中国最高法律研究机构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沉寂了十余年之后开始热闹了起来:同事们有的出去做社会调查,有的走进图书馆资料室搜集翻译国外法律资料;我所在的民法经济法研究室每天更是门庭若市,热闹非凡,有来组织搞法律知识讲座的,有来访谈约稿的,还有送来立法草稿征求修改意见的。因为当时我的“蜗居”就在法学所门房附近,作为“驻所常任代表”,每天除了睡觉时间几乎一直在值班搞接待。这年3月,我与同事王存学同志刚完成了所里交给的对解放以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规”进行搜集整理、选编成册出版的工作,又接受了王家福同志(时任民法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布置的为《解放军报》法律知识专题讲座撰稿的任务。
就在这年3月的一个星期五下午,我们室正在召开全体会议,突然间所长韩幽桐大姐从外面兴冲冲跑进来跟大家说:“好消息!我刚从院里开会回来,乔木同志(胡乔木时任社科院院长)跟我讲了一件事,他说昨天下午去了小平同志那里,小平同志说‘你们社科院法学所是不是把民法问题研究一下……’看来民法问题现在该提上议事日程了。你们民法经济法研究室是专门搞民法经济法的,这个任务就交给你们了。”听了所长大姐一席话,大家又兴奋又激动,不仅因为民法问题是我们一直关注和研究的,而且制定民法典也是我们正在热议的话题。然而兴奋归兴奋,激动归激动,听了这番话后,大家反倒平静了下来,转入了对这一课题的具体思考。
当时,学界对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意见分歧比较大,争论特别激烈,争论最大的是“大民法”和“大经济法”问题。因为当时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所以“大经济法”观点正在风行,不少学者主张“大经济法”并推动制定“经济法典”。而一些老民法学人则坚持“大民法”,主张民法是基础法,只要社会仍承认商品货币存在,民法就仍应是社会的基本法。所谓的经济法准确地说是经济行政法,只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用来管理经济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基于这种情况,经室里领导研究,建议以法学所的名义在近期召开一次以民法与经济法关系为题的理论讨论会。
就在当月,由法学所在公安部礼堂主持召开理论研讨会,在京高校与部分实际部门的民法经济法学者近百人参加。会议开了一天半,当时学术界思想有了较大的解放,大家没有什么后顾之忧,所以畅所欲言,争论比较激烈。由于大家观点分歧较大,不能形成统一认识,所以最后有领导建议说,看来我们只有走向社会,去向实际生活寻求答案。于是决定休会,同时组织由法学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部分同志和首都部分高校教师参加的调查组,分别到中央机关、北京市机关、工厂、外地部分省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并要求将调研情况形成研究报告交社科院转呈中央。
记得当时参加调查组的成员中,高校教师有:北大魏振瀛同志,人大赵中孚同志,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刘忠亚同志、杨振山同志,北京经济学院(现首都经贸大学)邱宏铮同志等,法学所派出的研究人员相继有王家福同志、苏庆同志、余鑫如同志和我。调查组由社科院法学所领衔牵头,提供经费并出具由中国社科院开出的盖有国徽公章的介绍信。
社科院法学所一直是推进中国法制建设的主力,组织调查研究前已经进行了大量资料搜集、整理、翻译等前期准备工作,此后在调查基础上又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工作,提交报告、发表文章,将理论研究成果率先提交中央,并进一步向中央提出若干立法建议,其中主要有:关于制定经济合同法等经济立法的建议;关于实行学位制、制定学位法的建议;制定民法典的建议等。其中关于制定民法典的建议对启动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有特别重要的影响。据了解,在此之前中央政法领导机关的个别领导同志对民法的重要性还不是太了解,特别因受经济法学派的影响。这份报告恰恰为中央决策提供了参考。所以,追溯这段历史,我认为,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和完善特别是“民法典”取得的成就,社科院法学所是作出过重大贡献的。……https://t.cn/A6xn55UM
▲图1为 1981 年 1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民法起草小组全体同志合影。一排左起:陈汉章、史越、孙亚明、林亨元、杨秀峰、赵伯平、吴克坚、陶希晋、余鑫如、李淳;二排左四为金平、右一为本文作者。
▲图2为 作者与社科院法学所原所长孙亚明(中)、西南政法学院教授金平(右)合影。
一、法学所提出的立法建议和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启动
1979年春,随着改革开放的一声春雷,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迎来了春天。于是,作为中国最高法律研究机构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在沉寂了十余年之后开始热闹了起来:同事们有的出去做社会调查,有的走进图书馆资料室搜集翻译国外法律资料;我所在的民法经济法研究室每天更是门庭若市,热闹非凡,有来组织搞法律知识讲座的,有来访谈约稿的,还有送来立法草稿征求修改意见的。因为当时我的“蜗居”就在法学所门房附近,作为“驻所常任代表”,每天除了睡觉时间几乎一直在值班搞接待。这年3月,我与同事王存学同志刚完成了所里交给的对解放以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规”进行搜集整理、选编成册出版的工作,又接受了王家福同志(时任民法经济法研究室主任)布置的为《解放军报》法律知识专题讲座撰稿的任务。
就在这年3月的一个星期五下午,我们室正在召开全体会议,突然间所长韩幽桐大姐从外面兴冲冲跑进来跟大家说:“好消息!我刚从院里开会回来,乔木同志(胡乔木时任社科院院长)跟我讲了一件事,他说昨天下午去了小平同志那里,小平同志说‘你们社科院法学所是不是把民法问题研究一下……’看来民法问题现在该提上议事日程了。你们民法经济法研究室是专门搞民法经济法的,这个任务就交给你们了。”听了所长大姐一席话,大家又兴奋又激动,不仅因为民法问题是我们一直关注和研究的,而且制定民法典也是我们正在热议的话题。然而兴奋归兴奋,激动归激动,听了这番话后,大家反倒平静了下来,转入了对这一课题的具体思考。
当时,学界对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意见分歧比较大,争论特别激烈,争论最大的是“大民法”和“大经济法”问题。因为当时仍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所以“大经济法”观点正在风行,不少学者主张“大经济法”并推动制定“经济法典”。而一些老民法学人则坚持“大民法”,主张民法是基础法,只要社会仍承认商品货币存在,民法就仍应是社会的基本法。所谓的经济法准确地说是经济行政法,只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用来管理经济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基于这种情况,经室里领导研究,建议以法学所的名义在近期召开一次以民法与经济法关系为题的理论讨论会。
就在当月,由法学所在公安部礼堂主持召开理论研讨会,在京高校与部分实际部门的民法经济法学者近百人参加。会议开了一天半,当时学术界思想有了较大的解放,大家没有什么后顾之忧,所以畅所欲言,争论比较激烈。由于大家观点分歧较大,不能形成统一认识,所以最后有领导建议说,看来我们只有走向社会,去向实际生活寻求答案。于是决定休会,同时组织由法学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部分同志和首都部分高校教师参加的调查组,分别到中央机关、北京市机关、工厂、外地部分省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并要求将调研情况形成研究报告交社科院转呈中央。
记得当时参加调查组的成员中,高校教师有:北大魏振瀛同志,人大赵中孚同志,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刘忠亚同志、杨振山同志,北京经济学院(现首都经贸大学)邱宏铮同志等,法学所派出的研究人员相继有王家福同志、苏庆同志、余鑫如同志和我。调查组由社科院法学所领衔牵头,提供经费并出具由中国社科院开出的盖有国徽公章的介绍信。
社科院法学所一直是推进中国法制建设的主力,组织调查研究前已经进行了大量资料搜集、整理、翻译等前期准备工作,此后在调查基础上又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工作,提交报告、发表文章,将理论研究成果率先提交中央,并进一步向中央提出若干立法建议,其中主要有:关于制定经济合同法等经济立法的建议;关于实行学位制、制定学位法的建议;制定民法典的建议等。其中关于制定民法典的建议对启动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有特别重要的影响。据了解,在此之前中央政法领导机关的个别领导同志对民法的重要性还不是太了解,特别因受经济法学派的影响。这份报告恰恰为中央决策提供了参考。所以,追溯这段历史,我认为,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和完善特别是“民法典”取得的成就,社科院法学所是作出过重大贡献的。……https://t.cn/A6xn55UM
▲图1为 1981 年 1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民法起草小组全体同志合影。一排左起:陈汉章、史越、孙亚明、林亨元、杨秀峰、赵伯平、吴克坚、陶希晋、余鑫如、李淳;二排左四为金平、右一为本文作者。
▲图2为 作者与社科院法学所原所长孙亚明(中)、西南政法学院教授金平(右)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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