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邯郸# #邯郸新闻网# 【发展扶贫微工厂 就地创业促脱贫——对魏县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调研报告】近年来,魏县立足全国劳务输出大县在外经济能人多、在家留守妇女等“半劳力”多、增收难这一实际,积极创新,主动求变,按照“一村一品”“一乡一业”发展扶贫产业思路,对农村原有生产规模相对较小、技术含量不高、就业门槛较低,且具有扶贫效用的生产企业加以引导、改造、扶持,大力推进“扶贫微工厂”建设,让留守人员实现了在家门口就业,闯出了一条群众增收、村集体增益、企业增效、产业增强“一举四得”的产业化扶贫新路子。目前,全县共发展“扶贫微工厂”156家,可带动贫困人口就业4000余人,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500余人,人均实现月增2000元以上。
“一个难题”催生创新实践
魏县常年在外务工人员达30万人,年劳务收入近60亿元,是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的一个重要途径。随着劳务大军的外出,一批农村留守妇女成为有时间、有精力但缺技能、缺信息的“半劳力”群体。如何让扶贫红利覆盖这一群体,让她们早日步入脱贫增收快车道?成为摆在魏县县委、县政府面前一个新的难题。
近年来,魏县部分返乡人员利用原先外出务工建立的人脉关系和资源,在家中从事箱包、服装、毛绒玩具等来料代加工生产的日渐增多,这种“家庭作坊”式的来料代加工企业,融入了互联网共享经济的理念,门槛低、风险小、收入稳定,是整合利用“半劳力”资源的好载体。
载体找到了,问题看准了,该县审时度势、因势利导,紧抓京津冀协同发展,北京、雄安等地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陆续外迁机遇,本着“以创业促就业”的指导思想,千方百计创办更多为城市大企业订单加工的扶贫“微工厂”,为农村闲散“半劳力”搭建起精准脱贫的“大舞台”。该县强化县、乡政府主导作用,出面牵线搭桥,促进城市企业和贫困村建立合作关系,在贫困村建立“生产车间”或“分工厂”,即“扶贫微工厂”;实施“引凤还巢”工程,引导各乡镇、村通过“内联”“外引”等形式,支持鼓励在外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大力发展箱包、服装、毛绒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加工产业,更好更多地带动贫困群众就地创业就业;组建县级家庭手工业协会,为有意创建“扶贫微工厂”的企业和个人提供项目推荐、政策咨询、技能培训等服务,对“扶贫微工厂”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补贴。该县选择基础较好的沙口集乡先行试点,推动乡、村党员干部利用招商引资信息库,与魏县籍在外从事箱包、服装等加工行业的人士积极联系对接,邀其回乡办厂。短短一个多月,沙口集乡就新建改建“扶贫微工厂”3000多平方米,从业人员500余人,其中带动贫困人口120人,人均年收入达1.8万元,示范带动效应十分明显。
“两项补助”激发建设动力
为推动“扶贫微工厂”规范建设与健康发展,魏县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进行规范引导,制定了《“扶贫微工厂”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了资金来源、土地使用、奖补办法、建设模式等有关事项。
“扶贫微工厂”采取“村建、企用、乡管、县补”的发展模式,奖补资金主要来源于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并实行对村、对企“双补助”。
——对村集体投资新建、改建“扶贫微工厂”的,实行全额补助,分3年补贴到位,建成验收后第一年补贴80%,剩余20%分两个年度进行拨付,所形成资产及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对入驻企业,原则上要求企业优先安排贫困对象,一般不少于10人,或占用工总数的30%以上,每吸纳一个贫困工人稳定就业6个月的扶贫微工厂给予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贫困工人使用的加工设备还可享受最多100%补助,并按“带资入股”进行分红。
“三种模式”适配不同村情
在“扶贫微工厂”建设上,魏县紧紧把握“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租则租”原则,因村制宜,灵活创建,探索推行了三种建设模式。
“从无到有”新建模式。针对一些没有集体资产、无条件为加工企业提供生产厂房的村,经村申报、乡审核、县审批同意后,可在村集体土地或租用闲置宅基上新建“扶贫微工厂”,并享受“先建后补”扶持政策。
“盘活资产”改建模式。该县鼓励乡镇或村集体利用闲置校舍、厂房等集体资产、资源,按需求进行改建,并统一悬挂“扶贫微工厂”标识,同样享受“先建后补”扶持政策,实现变废为宝。
“借用现房”租赁模式。该县对租用民房或其他厂房的加工点,凡是带动贫困人口就业10人以上的,经验收达标后,挂牌转化为“扶贫微工厂”,实行统一管理,享受相关政策。
“四方受益”实现互利共赢
在魏县,通过发展“扶贫微工厂”,建立了“大企业+微工厂+党支部+致富带头人+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形成贫困户、“微企业”、村集体及特色产业发展“四方受益”局面。
贫困户实现了无障碍就业、多形式增收。“扶贫微工厂”大都位于村内或村周边,在不影响照顾家庭、种地创收等情况下,又给留守妇女等“半劳力”群体提供了“足不出村”在家门口也能“打工挣钱”的机会和门路。此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对象还可“带资入股”,每人每年又可获得保底分红,实现“入股得股金、种地收‘地金’、打工挣薪金”新“三金”增收。
“微企业”实现了低风险生产、多渠道增效。由于“扶贫微工厂”多为在外创业务工人员回乡回村开办,且多是订单式生产,其产前投资、产中技术及产后销售等高风险环节几乎全由提供来料的大企业承担;加上他们大都在生产、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所以生产经营几乎“零风险”。同时,由于“扶贫微工厂”由村建设,用工购机享有补贴,加之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等因素,破解了小微企业发展在用地、用工、资金等方面难题。
村集体实现了可持续壮大、多方面增益。新建“扶贫微工厂”由村集体负责建设,建成后由县扶贫资金全额补贴,所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此外,可收取一定数额的租金,按最低建设面积400平方米的标准,村集体每年可收租金万元以上。村集体有了为群众搞服务、促增收、帮脱贫的“资本”,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随之大幅提升。据统计,魏县通过建设“扶贫微工厂”,让30多个村实现了村集体收入“零突破”。
特色产业实现了快速发展、多路径增强。“扶贫微工厂”的建设与发展,也对全县“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格局构建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在“扶贫微工厂”发展较早的沙口集乡,乡村党员干部带头招商引资,先后引进箱包、灯饰、服装、毛绒玩具、电子元件等加工项目31个,打造家庭手工业专业村7个,初步形成了“大屯、刘屯、集东服装加工,岗上箱包加工,北辛庄灯饰加工,河沟、郑二庄毛绒玩具加工”的发展格局。其他乡村扶贫产业也竞相发展,全县发展构树种植、食用菌种植、设施蔬菜种植、奶牛养殖、生猪养殖等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专业村和特色村110个,建设扶贫产业园区65个,为促进群众增收、助力乡村振兴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种元素”促进社会和谐
在带动贫困群众增收的同时,该县进一步创新发展理念,推行“扶贫微工厂+”模式,植入党建、群团等五种元素,深化发展内涵,激发脱贫动力,促进社会和谐。
“扶贫微工厂+党建工作”。凸显党组织对发展“扶贫微工厂”的引领作用,具备条件的建立党支部或设置党小组,发挥党员模范作用,并加强对优秀青年的教育培养,增添了党员队伍有生力量。
“扶贫微工厂+文明创建”。在全县大力弘扬践行“重信义、敢担当、创大业、爱家乡”新时期魏县精神,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志愿服务、社会道德实践活动,开展“身边好人”“最美员工”评选活动,让员工受到正能量的熏陶和教育。
“扶贫微工厂+群团工作”。团县委、县妇联、县工会、县残联等群团组织,在具备条件的“扶贫微工厂”成立相应组织,分别开展青年志愿者帮扶及青年能手、青年先锋岗、“巾帼创富能手”“孝贤媳妇”评选等活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引导员工积极参与脱贫攻坚。
“扶贫微工厂+育才育智”。在规模比较大的微工厂建有扶贫培训中心,负责对本厂及周边微工厂工人进行技能和管理培训,成为育才育智的孵化器。另一方面,有的员工具备了一定的管理能力,逐步发展为带班长、工长,实现了由就业到创业的转变。
“扶贫微工厂+地方文化”。结合魏县实际,加强组织引导,将一些分散的、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家庭手工作坊发展成“扶贫微工厂”。比如,梨木厨具制作、土纺土织、草编等,生产销售逐渐规模化、产业化。
自发展“扶贫微工厂”以来,群众参与脱贫攻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群众称赞说:工厂建在家门口,打工不再往外走;政府铺就脱贫路,生活富裕有奔头。
来源:魏县宣传部
“一个难题”催生创新实践
魏县常年在外务工人员达30万人,年劳务收入近60亿元,是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的一个重要途径。随着劳务大军的外出,一批农村留守妇女成为有时间、有精力但缺技能、缺信息的“半劳力”群体。如何让扶贫红利覆盖这一群体,让她们早日步入脱贫增收快车道?成为摆在魏县县委、县政府面前一个新的难题。
近年来,魏县部分返乡人员利用原先外出务工建立的人脉关系和资源,在家中从事箱包、服装、毛绒玩具等来料代加工生产的日渐增多,这种“家庭作坊”式的来料代加工企业,融入了互联网共享经济的理念,门槛低、风险小、收入稳定,是整合利用“半劳力”资源的好载体。
载体找到了,问题看准了,该县审时度势、因势利导,紧抓京津冀协同发展,北京、雄安等地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陆续外迁机遇,本着“以创业促就业”的指导思想,千方百计创办更多为城市大企业订单加工的扶贫“微工厂”,为农村闲散“半劳力”搭建起精准脱贫的“大舞台”。该县强化县、乡政府主导作用,出面牵线搭桥,促进城市企业和贫困村建立合作关系,在贫困村建立“生产车间”或“分工厂”,即“扶贫微工厂”;实施“引凤还巢”工程,引导各乡镇、村通过“内联”“外引”等形式,支持鼓励在外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大力发展箱包、服装、毛绒玩具等劳动密集型加工产业,更好更多地带动贫困群众就地创业就业;组建县级家庭手工业协会,为有意创建“扶贫微工厂”的企业和个人提供项目推荐、政策咨询、技能培训等服务,对“扶贫微工厂”进行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标识、统一补贴。该县选择基础较好的沙口集乡先行试点,推动乡、村党员干部利用招商引资信息库,与魏县籍在外从事箱包、服装等加工行业的人士积极联系对接,邀其回乡办厂。短短一个多月,沙口集乡就新建改建“扶贫微工厂”3000多平方米,从业人员500余人,其中带动贫困人口120人,人均年收入达1.8万元,示范带动效应十分明显。
“两项补助”激发建设动力
为推动“扶贫微工厂”规范建设与健康发展,魏县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积极进行规范引导,制定了《“扶贫微工厂”建设管理办法》,明确了资金来源、土地使用、奖补办法、建设模式等有关事项。
“扶贫微工厂”采取“村建、企用、乡管、县补”的发展模式,奖补资金主要来源于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并实行对村、对企“双补助”。
——对村集体投资新建、改建“扶贫微工厂”的,实行全额补助,分3年补贴到位,建成验收后第一年补贴80%,剩余20%分两个年度进行拨付,所形成资产及资产收益归村集体所有。
——对入驻企业,原则上要求企业优先安排贫困对象,一般不少于10人,或占用工总数的30%以上,每吸纳一个贫困工人稳定就业6个月的扶贫微工厂给予1000元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贫困工人使用的加工设备还可享受最多100%补助,并按“带资入股”进行分红。
“三种模式”适配不同村情
在“扶贫微工厂”建设上,魏县紧紧把握“宜建则建”“宜改则改”“宜租则租”原则,因村制宜,灵活创建,探索推行了三种建设模式。
“从无到有”新建模式。针对一些没有集体资产、无条件为加工企业提供生产厂房的村,经村申报、乡审核、县审批同意后,可在村集体土地或租用闲置宅基上新建“扶贫微工厂”,并享受“先建后补”扶持政策。
“盘活资产”改建模式。该县鼓励乡镇或村集体利用闲置校舍、厂房等集体资产、资源,按需求进行改建,并统一悬挂“扶贫微工厂”标识,同样享受“先建后补”扶持政策,实现变废为宝。
“借用现房”租赁模式。该县对租用民房或其他厂房的加工点,凡是带动贫困人口就业10人以上的,经验收达标后,挂牌转化为“扶贫微工厂”,实行统一管理,享受相关政策。
“四方受益”实现互利共赢
在魏县,通过发展“扶贫微工厂”,建立了“大企业+微工厂+党支部+致富带头人+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形成贫困户、“微企业”、村集体及特色产业发展“四方受益”局面。
贫困户实现了无障碍就业、多形式增收。“扶贫微工厂”大都位于村内或村周边,在不影响照顾家庭、种地创收等情况下,又给留守妇女等“半劳力”群体提供了“足不出村”在家门口也能“打工挣钱”的机会和门路。此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对象还可“带资入股”,每人每年又可获得保底分红,实现“入股得股金、种地收‘地金’、打工挣薪金”新“三金”增收。
“微企业”实现了低风险生产、多渠道增效。由于“扶贫微工厂”多为在外创业务工人员回乡回村开办,且多是订单式生产,其产前投资、产中技术及产后销售等高风险环节几乎全由提供来料的大企业承担;加上他们大都在生产、管理等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所以生产经营几乎“零风险”。同时,由于“扶贫微工厂”由村建设,用工购机享有补贴,加之农村富余劳动力较多等因素,破解了小微企业发展在用地、用工、资金等方面难题。
村集体实现了可持续壮大、多方面增益。新建“扶贫微工厂”由村集体负责建设,建成后由县扶贫资金全额补贴,所形成的资产归村集体所有。此外,可收取一定数额的租金,按最低建设面积400平方米的标准,村集体每年可收租金万元以上。村集体有了为群众搞服务、促增收、帮脱贫的“资本”,党组织凝聚力和战斗力随之大幅提升。据统计,魏县通过建设“扶贫微工厂”,让30多个村实现了村集体收入“零突破”。
特色产业实现了快速发展、多路径增强。“扶贫微工厂”的建设与发展,也对全县“一乡一业”“一村一品”产业格局构建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在“扶贫微工厂”发展较早的沙口集乡,乡村党员干部带头招商引资,先后引进箱包、灯饰、服装、毛绒玩具、电子元件等加工项目31个,打造家庭手工业专业村7个,初步形成了“大屯、刘屯、集东服装加工,岗上箱包加工,北辛庄灯饰加工,河沟、郑二庄毛绒玩具加工”的发展格局。其他乡村扶贫产业也竞相发展,全县发展构树种植、食用菌种植、设施蔬菜种植、奶牛养殖、生猪养殖等种植业、养殖业、家庭手工业专业村和特色村110个,建设扶贫产业园区65个,为促进群众增收、助力乡村振兴奠定了坚实基础。
“五种元素”促进社会和谐
在带动贫困群众增收的同时,该县进一步创新发展理念,推行“扶贫微工厂+”模式,植入党建、群团等五种元素,深化发展内涵,激发脱贫动力,促进社会和谐。
“扶贫微工厂+党建工作”。凸显党组织对发展“扶贫微工厂”的引领作用,具备条件的建立党支部或设置党小组,发挥党员模范作用,并加强对优秀青年的教育培养,增添了党员队伍有生力量。
“扶贫微工厂+文明创建”。在全县大力弘扬践行“重信义、敢担当、创大业、爱家乡”新时期魏县精神,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志愿服务、社会道德实践活动,开展“身边好人”“最美员工”评选活动,让员工受到正能量的熏陶和教育。
“扶贫微工厂+群团工作”。团县委、县妇联、县工会、县残联等群团组织,在具备条件的“扶贫微工厂”成立相应组织,分别开展青年志愿者帮扶及青年能手、青年先锋岗、“巾帼创富能手”“孝贤媳妇”评选等活动,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引导员工积极参与脱贫攻坚。
“扶贫微工厂+育才育智”。在规模比较大的微工厂建有扶贫培训中心,负责对本厂及周边微工厂工人进行技能和管理培训,成为育才育智的孵化器。另一方面,有的员工具备了一定的管理能力,逐步发展为带班长、工长,实现了由就业到创业的转变。
“扶贫微工厂+地方文化”。结合魏县实际,加强组织引导,将一些分散的、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家庭手工作坊发展成“扶贫微工厂”。比如,梨木厨具制作、土纺土织、草编等,生产销售逐渐规模化、产业化。
自发展“扶贫微工厂”以来,群众参与脱贫攻坚的积极性空前高涨。群众称赞说:工厂建在家门口,打工不再往外走;政府铺就脱贫路,生活富裕有奔头。
来源:魏县宣传部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答记者问
2020年9月13日,《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金控办法》)正式发布。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金控办法》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为什么要制定《金控办法》?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以下简称《准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制定形成了《金控办法》。制定实施《金控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人民银行将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为什么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
根据《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主要考虑: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二是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三是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和依法准入的监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三、《金控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金控办法》将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金控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四、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总体思路和监管架构是什么?
《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实施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以并表为基础,对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金控办法》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五、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有哪些程序?
对于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金控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金控办法》实施后,拟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的,也应当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获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凭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名称中应当包含“金融控股”字样。
六、如何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和资本管理?
一是在核心主业、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对股东资质提出要求,并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连续盈利等提出差异化要求。二是投资资金来源应依法合规,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穿透管理。三是设定负面清单,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应当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
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有何要求?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简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于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三是在《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
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有何要求?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得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实施备案管理。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所控股机构和各类风险。三是建立健全集团风险隔离机制,规范发挥协同效应,注重客户信息保护。四是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集团相关关联交易应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原则。
九、为何《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和从业理念,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利益。
十、《金控办法》对金融市场有何影响?
总体看,《金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从长期看,《金控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十一、过渡期如何安排?
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当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的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在股权结构等方面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人民银行将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节奏和时机,引导存量企业有序调整,平稳实施。
十二、公开征求意见及吸收情况如何?
2019年7月26日至8月24日,我们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及人民银行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金控办法》的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94条。人民银行对意见逐一分析研究,并采纳吸收了其中大多数意见,如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要求、延长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的时限、放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层级要求、豁免新设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股东的部分资质条件、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等。对于部分放松监管要求的意见未予采纳。对于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的建议,人民银行将研究制定配套文件,不断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框架。
2020年9月13日,《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以下简称《金控办法》)正式发布。日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金控办法》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一、为什么要制定《金控办法》?
近年来,我国一些大型金融机构开展跨业投资,形成了金融集团;还有部分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了多家多类金融机构,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其中,一些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通过这种模式,优化了资源配置,降低了成本,丰富和完善了金融服务,有利于满足各类企业和消费者的需求,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但在实践中,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隔离机制缺失,风险不断累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工作,明确要求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以下简称《准入决定》),授权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开展市场准入管理并组织实施监管。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制定形成了《金控办法》。制定实施《金控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人民银行将依法依规开展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和持续监管,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二、为什么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
根据《准入决定》和《金控办法》,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市场准入管理。主要考虑: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往往规模大、业务多元化、关联度较高,跨机构、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经营,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市场准入予以规范。二是设立明确的行政许可,是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监管的重要环节,有利于全方位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经营,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三是体现了金融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和依法准入的监管理念,也符合主要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
三、《金控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金控办法》将符合以下情形的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监管:一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二是实质控制两类或两类以上金融机构;三是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的总资产或受托管理资产达到一定规模,或者按照宏观审慎监管要求需要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参照《金控办法》确定监管政策标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
四、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总体思路和监管架构是什么?
《金控办法》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实施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依照金融机构管理,以并表为基础,对资本、行为及风险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规范经营行为,防范风险交叉传染,促进经济金融良性循环。
《金控办法》明确,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按照金融监管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监管跨部门联合机制,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
五、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有哪些程序?
对于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应当在《金控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金控办法》实施后,拟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符合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的,也应当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获批准的金融控股公司,凭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名称中应当包含“金融控股”字样。
六、如何规范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和资本管理?
一是在核心主业、公司治理、财务状况、股权结构、风险管理等方面,对股东资质提出要求,并对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连续盈利等提出差异化要求。二是投资资金来源应依法合规,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穿透管理。三是设定负面清单,明确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从事的行为。四是建立资本充足性监管制度,金融控股集团的资本应当与其资产规模和风险水平相适应。
七、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有何要求?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简明、清晰、可穿透,法人层级合理,与自身资本规模、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其所控股机构不得反向持股、交叉持股。二是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不得再成为其他类型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但金融机构控股与自身同类型的或者属于业务延伸的金融机构并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的除外。三是在《金控办法》实施前已存在的、但股权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集团,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后,在过渡期内降低组织架构复杂程度,简化法人层级。
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有何要求?
一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参与所控股机构的法人治理,不得干预所控股机构的独立自主经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实施备案管理。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并表基础上建立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覆盖所控股机构和各类风险。三是建立健全集团风险隔离机制,规范发挥协同效应,注重客户信息保护。四是加强关联交易管理,集团相关关联交易应依法合规、遵循市场原则。
九、为何《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处罚金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的相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金控办法》提高了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这有利于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及相关人员树立依法合规的经营和从业理念,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金融稳定,保护公众利益。
十、《金控办法》对金融市场有何影响?
总体看,《金控办法》对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和金融市场的影响正面。由股权架构清晰、风险隔离机制健全的金融控股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控股股东,有助于整合金融资源,提升经营稳健性和竞争力。从长期看,《金控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促进各类机构有序竞争、良性发展,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十一、过渡期如何安排?
已具备设立情形且拟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当在《金控办法》正式实施后的12个月内向人民银行提出设立申请,经批准后,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其中,在股权结构等方面未达到监管要求的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整改计划。人民银行将合理设置过渡期,把握好节奏和时机,引导存量企业有序调整,平稳实施。
十二、公开征求意见及吸收情况如何?
2019年7月26日至8月24日,我们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及人民银行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金控办法》的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94条。人民银行对意见逐一分析研究,并采纳吸收了其中大多数意见,如对金融控股公司股东实施差异化要求、延长提交金融控股公司设立申请的时限、放宽金融控股公司法人层级要求、豁免新设金融控股公司成为金融机构股东的部分资质条件、提高对违规行为的罚款金额等。对于部分放松监管要求的意见未予采纳。对于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的建议,人民银行将研究制定配套文件,不断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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