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很多申请人咨询美国杰出人才EB-1A,希望通过此方式移民美国,在此想请申请人明晰为何申请前需要细致的评估
美国杰出人才审案方式采用两步审核法:
1、十项标准任意满足任意三项
2、移民官审案自由裁量权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的十项标准满足任意三项仅为最基础条件,也是必备条件。除此之外,最终案件是否会被批准,美国移民官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每一个递交的材料并非仅满足十项标准即可。还需充分、及时且带有预判性的了解美国移民官当下的评判标准,以及如何运用所递交的纸质版资料说服美国移民官。因此美国杰出人才案件通过并非简单的论述,详细评估更有利于文案团队对您的案件进行充分了解。
美国杰出人才能够申请成功,不仅需要大量的成功案例做背书、还极大的考验做案人的逻辑性、严谨性以及对美国移民法的认知和理解。我们也不建议申请人为节省时间,通过简短概述交流方式判断所选择合作公司的专业度,因为这属于无效评估信息,无法获取有效信息且无法充分体现公司专业度。希望各位申请人理解并知晓~
美国杰出人才审案方式采用两步审核法:
1、十项标准任意满足任意三项
2、移民官审案自由裁量权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美国杰出人才移民的十项标准满足任意三项仅为最基础条件,也是必备条件。除此之外,最终案件是否会被批准,美国移民官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每一个递交的材料并非仅满足十项标准即可。还需充分、及时且带有预判性的了解美国移民官当下的评判标准,以及如何运用所递交的纸质版资料说服美国移民官。因此美国杰出人才案件通过并非简单的论述,详细评估更有利于文案团队对您的案件进行充分了解。
美国杰出人才能够申请成功,不仅需要大量的成功案例做背书、还极大的考验做案人的逻辑性、严谨性以及对美国移民法的认知和理解。我们也不建议申请人为节省时间,通过简短概述交流方式判断所选择合作公司的专业度,因为这属于无效评估信息,无法获取有效信息且无法充分体现公司专业度。希望各位申请人理解并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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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美国L-1A签证与EB-1C移民的联系与区别
L-1A和EB-1C所针对的申请人,都是跨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同的是,L-1A是非移民签证申请,而EB-1C则属于移民签证申请。
很多想要移民美国的申请人,都会选择通过办理L-1A,再转EB-1C的途径来获取绿卡。那么也许有人会感到奇怪,为什么不直接申请EB-1C,还要经过L-1A这一步骤呢?
1、L-1A是EB-1C的必然前提吗?
不是的,也可以跳过L-1A这一步骤,直接申请EB-1C。这样做最大的好处在于节省了L-1A阶段的时间成本,直接申请绿卡。然而,最近移民局已经针对这种现象加大了审核力度,尤其是跳过L-1A直接在美国境外EB-1C绿卡的滥用和欺诈行为。
移民局目前对于此类申请,会带有先入为主的怀疑其真实性的态度,要求申请人提交大量的申请材料,证明并购美国企业是出于合法的商业目的,而并不是仅仅为了受益人的绿卡,并且以这个理由拒绝了大量的此类申请。
另外,EB-1C和EB-5不同,移民局非常看重申请受益人的管理经验和背景,所以没有L-1的过渡和积累相关的经营和管理资料,直接申请EB-1C是很难获批的。所以,考虑到成功率因素,我们会建议您先获得L-1A身份后,登陆美国进行一段时间的实际管理工作,再去申请EB-1C。
2、拿到L-1A后,必须转绿卡吗?
不是的,其实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绑定关系。可以只拿着L-1A签证在美国工作一段时间,到期后选择回国,也可以在合适的时机选择通过EB-1C办理绿卡,继续留在美国。因为L-1A允许双重倾向,即无论你今后打算回国发展,还是留在美国深造,从移民局角度来说,都是认可您选择的。
另外,考虑到税务方面的因素,有些申请人更愿意持L-1身份在美国工作,因为如果是L-1A工签,那申请人只需要对美国赚取的收入缴税,而无需像绿卡持有人一样,必须对全球收入进行缴税。
3、L-1A转EB-1C的成功率高吗?
L-1A转EB-1C的关键在于美国公司的运营情况。移民局官方对EB-1C申请人的要求只比L-1A多了一条:美国公司必须成立并投入运营一年以上。所以EB-1C考察的点也更加侧重于美国公司的实际运营。
例如,雇佣员工达到一定规模,并足以支撑起满足EB-1C要求的高管架构;营业额在逐年增长,并且已经开始盈利或者有盈利的可能性。总之,EB-1C阶段递交给移民局的材料都是为了证明申请人在美国经营的公司,有存续的可能性,并且可以给美国当地带来经济上的收益。
因此,L-1A和EB-1C是两个相互独立,但又存在逻辑关系的项目。有时可以搭配在一起申请,有时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开申请。如何搭配和选择,就要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而定了。
https://t.cn/A6qmx2ap
【解析】美国L-1A签证与EB-1C移民的联系与区别
L-1A和EB-1C所针对的申请人,都是跨国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同的是,L-1A是非移民签证申请,而EB-1C则属于移民签证申请。
很多想要移民美国的申请人,都会选择通过办理L-1A,再转EB-1C的途径来获取绿卡。那么也许有人会感到奇怪,为什么不直接申请EB-1C,还要经过L-1A这一步骤呢?
1、L-1A是EB-1C的必然前提吗?
不是的,也可以跳过L-1A这一步骤,直接申请EB-1C。这样做最大的好处在于节省了L-1A阶段的时间成本,直接申请绿卡。然而,最近移民局已经针对这种现象加大了审核力度,尤其是跳过L-1A直接在美国境外EB-1C绿卡的滥用和欺诈行为。
移民局目前对于此类申请,会带有先入为主的怀疑其真实性的态度,要求申请人提交大量的申请材料,证明并购美国企业是出于合法的商业目的,而并不是仅仅为了受益人的绿卡,并且以这个理由拒绝了大量的此类申请。
另外,EB-1C和EB-5不同,移民局非常看重申请受益人的管理经验和背景,所以没有L-1的过渡和积累相关的经营和管理资料,直接申请EB-1C是很难获批的。所以,考虑到成功率因素,我们会建议您先获得L-1A身份后,登陆美国进行一段时间的实际管理工作,再去申请EB-1C。
2、拿到L-1A后,必须转绿卡吗?
不是的,其实这两者之间,并没有必然的绑定关系。可以只拿着L-1A签证在美国工作一段时间,到期后选择回国,也可以在合适的时机选择通过EB-1C办理绿卡,继续留在美国。因为L-1A允许双重倾向,即无论你今后打算回国发展,还是留在美国深造,从移民局角度来说,都是认可您选择的。
另外,考虑到税务方面的因素,有些申请人更愿意持L-1身份在美国工作,因为如果是L-1A工签,那申请人只需要对美国赚取的收入缴税,而无需像绿卡持有人一样,必须对全球收入进行缴税。
3、L-1A转EB-1C的成功率高吗?
L-1A转EB-1C的关键在于美国公司的运营情况。移民局官方对EB-1C申请人的要求只比L-1A多了一条:美国公司必须成立并投入运营一年以上。所以EB-1C考察的点也更加侧重于美国公司的实际运营。
例如,雇佣员工达到一定规模,并足以支撑起满足EB-1C要求的高管架构;营业额在逐年增长,并且已经开始盈利或者有盈利的可能性。总之,EB-1C阶段递交给移民局的材料都是为了证明申请人在美国经营的公司,有存续的可能性,并且可以给美国当地带来经济上的收益。
因此,L-1A和EB-1C是两个相互独立,但又存在逻辑关系的项目。有时可以搭配在一起申请,有时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开申请。如何搭配和选择,就要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情况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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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正办理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近10万人?10万人如果以每个家庭三口人计算,那就有3.3个中国申请家庭,当时美国EB5项目的投资额,家庭单位均是50万美金。相当于166亿美金已经落地美国本土[震惊][震惊]根据目前的排期表推算,目前美国EB5排期均在10年以上,要想通过投资移民获得美国绿卡,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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