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普法课堂# 【闺蜜的烦恼:一枚钻戒惹出的官司……法官说法;无偿保管,“一般过失” 不担责】2022年已来,过去的一年你有过烦恼吗?沈阳一对好闺蜜因为一枚钻戒保管不当闹上法庭,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2021年12月31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此案例,因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法院判保管人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话筒]替闺蜜保管项链不慎丢失
李某和唐某是一对闺蜜,2020年8月,两人相约到海南旅游。李某参加景点冲浪项目前,将自己一条挂有钻戒的黑色项链交给不去参加冲浪项目的唐某保管。李某冲浪结束,在返回酒店后向唐某索要项链,唐某才意识到把项链弄丢了。
李某称项链上有枚钻戒,价值过万,唐某一下子傻眼了。后来从唐某的手机照片里发现,在李某给唐某拍照时,黑色项链掉在了冲浪板旁边的沙滩上。
唐某对没有保管好闺蜜的物品非常自责,但却无法弥补对李某造成的实际损失。李某认为,唐某接受保管后,未尽到最起码的注意义务,仅将项链拴在手腕上便去拍照,造成项链从手臂上滑落丢失,唐某构成重大过失,应赔偿她的损失。
双方就物品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最后闹上了法庭。
[话筒]保管人称闺蜜未及时取回
唐某辩称,由于当时在沙滩上,她也穿着冲浪服,身上并没有专门放置物品的包、袋,她只能把项链拴在手腕上,当时她手里还拿着两个人的手机,非常不方便。后来由于拍照,项链不慎掉落在沙滩上,她并不存在重大过失。相反,李某在参加冲浪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将项链取回,若及时取回,项链也不会从她手中丢失。
唐某认为,李某在把项链交给她保管时,她并没有注意到项链上还有一枚钻戒,双方当时并没有对物品进行确认,倘若李某真的明确表示其物品的价值,那么她一定会对保管项链更上心。她替李某保管项链本身是无偿帮忙,价值告知是李某应尽的法定义务,否则双方面临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的法律后果。所以她不应该负赔偿责任。
[话筒]法院认为保管人不构成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李某因冲浪将挂有钻戒的黑色项链交予唐某保管。唐某接受后,将其拴在手腕上,在冲浪项目旁边的沙滩上,原地等待李某,不构成重大过失。李某在冲浪结束后,无偿保管的原因已经消失,作为贵重物品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取回项链,其未及时取回,反而与唐某进行其他活动(照相),造成项链在照相过程中丢失。唐某本是待在原地等待李某,不会丢失项链,故唐某对丢失项链仅构成一般过失。由于唐某是无偿保管,其没有重大过失,法院认定唐某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话筒]法官说法;
无偿保管,“一般过失”不担责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和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规定,本案双方之间形成无偿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所以不用担责。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友善互助,通过本案的探讨,界定两者责任,实现了公平公正。
沈阳发布、沈报全媒体记者:周贤忠
通讯员:贺新发、曹佳
[话筒]替闺蜜保管项链不慎丢失
李某和唐某是一对闺蜜,2020年8月,两人相约到海南旅游。李某参加景点冲浪项目前,将自己一条挂有钻戒的黑色项链交给不去参加冲浪项目的唐某保管。李某冲浪结束,在返回酒店后向唐某索要项链,唐某才意识到把项链弄丢了。
李某称项链上有枚钻戒,价值过万,唐某一下子傻眼了。后来从唐某的手机照片里发现,在李某给唐某拍照时,黑色项链掉在了冲浪板旁边的沙滩上。
唐某对没有保管好闺蜜的物品非常自责,但却无法弥补对李某造成的实际损失。李某认为,唐某接受保管后,未尽到最起码的注意义务,仅将项链拴在手腕上便去拍照,造成项链从手臂上滑落丢失,唐某构成重大过失,应赔偿她的损失。
双方就物品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最后闹上了法庭。
[话筒]保管人称闺蜜未及时取回
唐某辩称,由于当时在沙滩上,她也穿着冲浪服,身上并没有专门放置物品的包、袋,她只能把项链拴在手腕上,当时她手里还拿着两个人的手机,非常不方便。后来由于拍照,项链不慎掉落在沙滩上,她并不存在重大过失。相反,李某在参加冲浪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将项链取回,若及时取回,项链也不会从她手中丢失。
唐某认为,李某在把项链交给她保管时,她并没有注意到项链上还有一枚钻戒,双方当时并没有对物品进行确认,倘若李某真的明确表示其物品的价值,那么她一定会对保管项链更上心。她替李某保管项链本身是无偿帮忙,价值告知是李某应尽的法定义务,否则双方面临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的法律后果。所以她不应该负赔偿责任。
[话筒]法院认为保管人不构成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李某因冲浪将挂有钻戒的黑色项链交予唐某保管。唐某接受后,将其拴在手腕上,在冲浪项目旁边的沙滩上,原地等待李某,不构成重大过失。李某在冲浪结束后,无偿保管的原因已经消失,作为贵重物品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取回项链,其未及时取回,反而与唐某进行其他活动(照相),造成项链在照相过程中丢失。唐某本是待在原地等待李某,不会丢失项链,故唐某对丢失项链仅构成一般过失。由于唐某是无偿保管,其没有重大过失,法院认定唐某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话筒]法官说法;
无偿保管,“一般过失”不担责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和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规定,本案双方之间形成无偿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所以不用担责。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友善互助,通过本案的探讨,界定两者责任,实现了公平公正。
沈阳发布、沈报全媒体记者:周贤忠
通讯员:贺新发、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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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已来,过去的一年你有过烦恼吗?沈阳一对好闺蜜因为一枚钻戒保管不当闹上法庭,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2021年12月31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此案例,因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法院判保管人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替闺蜜保管项链不慎丢失
李某和唐某是一对闺蜜,2020年8月,两人相约到海南旅游。李某参加景点冲浪项目前,将自己一条挂有钻戒的黑色项链交给不去参加冲浪项目的唐某保管。李某冲浪结束,在返回酒店后向唐某索要项链,唐某才意识到把项链弄丢了。
李某称项链上有枚钻戒,价值过万,唐某一下子傻眼了。后来从唐某的手机照片里发现,在李某给唐某拍照时,黑色项链掉在了冲浪板旁边的沙滩上。
唐某对没有保管好闺蜜的物品非常自责,但却无法弥补对李某造成的实际损失。李某认为,唐某接受保管后,未尽到最起码的注意义务,仅将项链拴在手腕上便去拍照,造成项链从手臂上滑落丢失,唐某构成重大过失,应赔偿她的损失。
双方就物品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最后闹上了法庭。
保管人称闺蜜未及时取回
唐某辩称,由于当时在沙滩上,她也穿着冲浪服,身上并没有专门放置物品的包、袋,她只能把项链拴在手腕上,当时她手里还拿着两个人的手机,非常不方便。后来由于拍照,项链不慎掉落在沙滩上,她并不存在重大过失。相反,李某在参加冲浪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将项链取回,若及时取回,项链也不会从她手中丢失。
唐某认为,李某在把项链交给她保管时,她并没有注意到项链上还有一枚钻戒,双方当时并没有对物品进行确认,倘若李某真的明确表示其物品的价值,那么她一定会对保管项链更上心。她替李某保管项链本身是无偿帮忙,价值告知是李某应尽的法定义务,否则双方面临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的法律后果。所以她不应该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保管人不构成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李某因冲浪将挂有钻戒的黑色项链交予唐某保管。唐某接受后,将其拴在手腕上,在冲浪项目旁边的沙滩上,原地等待李某,不构成重大过失。李某在冲浪结束后,无偿保管的原因已经消失,作为贵重物品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取回项链,其未及时取回,反而与唐某进行其他活动(照相),造成项链在照相过程中丢失。唐某本是待在原地等待李某,不会丢失项链,故唐某对丢失项链仅构成一般过失。由于唐某是无偿保管,其没有重大过失,法院认定唐某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无偿保管
“一般过失”不担责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和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规定,本案双方之间形成无偿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所以不用担责。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友善互助,通过本案的探讨,界定两者责任,实现了公平公正。
2022年已来,过去的一年你有过烦恼吗?沈阳一对好闺蜜因为一枚钻戒保管不当闹上法庭,友谊的小船说翻就翻。2021年12月31日,记者从市法院获悉此案例,因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法院判保管人不用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替闺蜜保管项链不慎丢失
李某和唐某是一对闺蜜,2020年8月,两人相约到海南旅游。李某参加景点冲浪项目前,将自己一条挂有钻戒的黑色项链交给不去参加冲浪项目的唐某保管。李某冲浪结束,在返回酒店后向唐某索要项链,唐某才意识到把项链弄丢了。
李某称项链上有枚钻戒,价值过万,唐某一下子傻眼了。后来从唐某的手机照片里发现,在李某给唐某拍照时,黑色项链掉在了冲浪板旁边的沙滩上。
唐某对没有保管好闺蜜的物品非常自责,但却无法弥补对李某造成的实际损失。李某认为,唐某接受保管后,未尽到最起码的注意义务,仅将项链拴在手腕上便去拍照,造成项链从手臂上滑落丢失,唐某构成重大过失,应赔偿她的损失。
双方就物品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最后闹上了法庭。
保管人称闺蜜未及时取回
唐某辩称,由于当时在沙滩上,她也穿着冲浪服,身上并没有专门放置物品的包、袋,她只能把项链拴在手腕上,当时她手里还拿着两个人的手机,非常不方便。后来由于拍照,项链不慎掉落在沙滩上,她并不存在重大过失。相反,李某在参加冲浪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将项链取回,若及时取回,项链也不会从她手中丢失。
唐某认为,李某在把项链交给她保管时,她并没有注意到项链上还有一枚钻戒,双方当时并没有对物品进行确认,倘若李某真的明确表示其物品的价值,那么她一定会对保管项链更上心。她替李某保管项链本身是无偿帮忙,价值告知是李某应尽的法定义务,否则双方面临权利义务完全不对等的法律后果。所以她不应该负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保管人不构成重大过失
法院认为,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李某因冲浪将挂有钻戒的黑色项链交予唐某保管。唐某接受后,将其拴在手腕上,在冲浪项目旁边的沙滩上,原地等待李某,不构成重大过失。李某在冲浪结束后,无偿保管的原因已经消失,作为贵重物品的所有权人,应当及时取回项链,其未及时取回,反而与唐某进行其他活动(照相),造成项链在照相过程中丢失。唐某本是待在原地等待李某,不会丢失项链,故唐某对丢失项链仅构成一般过失。由于唐某是无偿保管,其没有重大过失,法院认定唐某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无偿保管
“一般过失”不担责
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适用《合同法》。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和第三百六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规定,本案双方之间形成无偿保管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所以不用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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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年生肖邮票即将在虎丘山风景名胜区正式发售#】明年是农历壬寅年,即生肖纪年的虎年,开年第一场大戏要来啦!壬寅年生肖邮票将于2022年1月5日在虎丘山风景名胜区正式发售!12月30日记者从苏州集邮公司了解到,《壬寅年》特种邮票一套2枚,邮票图案名称分别为:国运昌隆、虎蕴吉祥,全套邮票面值为2.40元。《壬寅年》特种邮票由著名画家冯大中先生创作,邮票诠释出“国”与“家”的概念。
今年我们将在虎丘山风景名胜区塔影园民俗文化展厅首发,主要是考虑到苏州与虎的渊源历史。” 苏州市集邮公司市场部主任告诉记者,“在虎丘邮政所,还有一枚邮戳是全国36个生肖原地邮局邮戳之一,全国不少集邮迷可能都会冲着这枚邮戳来!” 在首发活动现场还将有8枚独具民俗文化的《壬寅年》特种邮票首发纪念戳,等待广大邮迷朋友来鉴赏。(via.看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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