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一涉黑团伙成员被判刑#】1月5日,从利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就一起涉黑案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现年22岁的被告王某某,曾系为代陵林(已判)为首的涉黑组织成员。经法院依法审理,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一万元。该案的宣判,标志着以代陵林为首的涉黑组织所有成员均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https://t.cn/RxDDeg4
1月5日,记者从利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就一起涉黑案件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现年22岁的被告王某某,曾系为代陵林(已判)为首的涉黑组织成员。经法院依法审理,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一万元。该案宣判标志着以代陵林为首的涉黑组织所有成员均已受到了法律制裁。
现年22岁的王某某系广元朝天人。2017年7月8日20时许,在邹某某(已判)的带领下,他和另外两人在市城区某酒吧遇见了李某某(已判)。邹某某认为李某某曾经是跟随过自己的“小弟”,便与其打招呼,但对方并未回应。邹某某便以此为由,指使王某某等人辱骂、殴打李某某。
此后,邹某某、王某某等人又在酒吧门口以及酒吧对面的河边,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李某某实施殴打。更为嚣张的是邹某某为展示自己的实力,持小口径手枪朝天开枪威胁对方。
经查,王某某等人还涉嫌犯多起聚众斗殴罪。2021年12月30日,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向利州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代陵林组织、领导的团伙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涉黑组织,但仍加入其中,并参与部分犯罪和违法行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王某某伙同组织成员对他人随意殴打并持枪进行恐吓,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王某某与他人纠集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王某某在实施与邹某某等涉黑组织成员殴打并持枪恐吓他人的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王某某自动归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一万元。(王敏 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 文煜凌) https://t.cn/RxDDeg4
现年22岁的王某某系广元朝天人。2017年7月8日20时许,在邹某某(已判)的带领下,他和另外两人在市城区某酒吧遇见了李某某(已判)。邹某某认为李某某曾经是跟随过自己的“小弟”,便与其打招呼,但对方并未回应。邹某某便以此为由,指使王某某等人辱骂、殴打李某某。
此后,邹某某、王某某等人又在酒吧门口以及酒吧对面的河边,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李某某实施殴打。更为嚣张的是邹某某为展示自己的实力,持小口径手枪朝天开枪威胁对方。
经查,王某某等人还涉嫌犯多起聚众斗殴罪。2021年12月30日,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向利州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代陵林组织、领导的团伙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涉黑组织,但仍加入其中,并参与部分犯罪和违法行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王某某伙同组织成员对他人随意殴打并持枪进行恐吓,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王某某与他人纠集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王某某在实施与邹某某等涉黑组织成员殴打并持枪恐吓他人的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王某某自动归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一万元。(王敏 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 文煜凌) https://t.cn/RxDDeg4
1月5日,记者从利州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就一起涉黑案件一审公开开庭审理。现年22岁的被告王某某,曾系为代陵林(已判)为首的涉黑组织成员。经法院依法审理,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一万元。该案宣判标志着以代陵林为首的涉黑组织所有成员均已受到了法律制裁。
现年22岁的王某某系广元朝天人。2017年7月8日20时许,在邹某某(已判)的带领下,他和另外两人在市城区某酒吧遇见了李某某(已判)。邹某某认为李某某曾经是跟随过自己的“小弟”,便与其打招呼,但对方并未回应。邹某某便以此为由,指使王某某等人辱骂、殴打李某某。
此后,邹某某、王某某等人又在酒吧门口以及酒吧对面的河边,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李某某实施殴打。更为嚣张的是邹某某为展示自己的实力,持小口径手枪朝天开枪威胁对方。
经查,王某某等人还涉嫌犯多起聚众斗殴罪。2021年12月30日,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向利州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代陵林组织、领导的团伙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涉黑组织,但仍加入其中,并参与部分犯罪和违法行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王某某伙同组织成员对他人随意殴打并持枪进行恐吓,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王某某与他人纠集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王某某在实施与邹某某等涉黑组织成员殴打并持枪恐吓他人的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王某某自动归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一万元。(王敏 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 文煜凌)
现年22岁的王某某系广元朝天人。2017年7月8日20时许,在邹某某(已判)的带领下,他和另外两人在市城区某酒吧遇见了李某某(已判)。邹某某认为李某某曾经是跟随过自己的“小弟”,便与其打招呼,但对方并未回应。邹某某便以此为由,指使王某某等人辱骂、殴打李某某。
此后,邹某某、王某某等人又在酒吧门口以及酒吧对面的河边,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李某某实施殴打。更为嚣张的是邹某某为展示自己的实力,持小口径手枪朝天开枪威胁对方。
经查,王某某等人还涉嫌犯多起聚众斗殴罪。2021年12月30日,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王某某被公安机关逮捕。
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向利州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代陵林组织、领导的团伙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涉黑组织,但仍加入其中,并参与部分犯罪和违法行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王某某伙同组织成员对他人随意殴打并持枪进行恐吓,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王某某与他人纠集结伙,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王某某在实施与邹某某等涉黑组织成员殴打并持枪恐吓他人的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王某某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王某某自动归案后如实交待了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王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处罚金一万元。(王敏 广元日报全媒体记者 文煜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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