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方产程风险处理不当,使胎儿出现宫内窘迫、无自主呼吸
基本案情:2018年9月16日3时51分,马某(原告马某1的母亲)因“停经9月,不规则下腹痛5小时余”入住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备产,在医护人员的助产下原告马某1自然分娩。
2019年3月21日始,原告马某1入住妇幼保健院儿童康复科进行康复治疗,临床诊断确诊为“运动障碍”,并多次入住该院进行康复治疗;2019年9月2日,因原告马某1“已11月余,不会翻身及独坐”为主入住妇幼保健院儿童康复科,临床诊断确诊为脑性瘫痪(混合型)、精神发育迟滞。
医院的过错行为:
1.在胎心音持续降低时,经治医院应当及时评估此类情况发生的常见原因,但经治医院缺乏此类情况的预见性,对于应当预见的却没有预见,应视为过错;
2.脐带过短在产前相关检查中难以明确,故产程的监护更为重要。但经治医院在监护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比如同步的动态监护等,结果使宫内窘迫加剧、后续病程持续恶化;
3.经治医院在处理此类情况下不果断、不及时、缺乏经验并存在处理方法不当(如持续腹部加压)。综上所述,经治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风险预见、规避义务,而在本案中,经治医院对患者自身基础疾病的严重性、复杂性存在认识和估计不足,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属于医疗过错。马某1先天性脐带过短,宫内窘迫风险增加,顺产难度加大,而经治医院未能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其先天性脐带过短带来的产程风险处理不当,使胎儿出现宫内窘迫、无自主呼吸等严重缺氧后果,最终导致马某1发生缺血缺氧脑病
法院认为:原告马某1健康状况鉴定系“脑性瘫痪(混合型)、精神发育迟滞(重度)”,该健康状况对其现实及今后的日常生活起居的自理势必造成很大的影响,势必需要有专人照料护理,势必加重原告的经济负担,从原告的健康现状及未来的健康需求发展状况,被告的过错参与度应酌定为55%更能保障原告的健康所需。
以案例科普医疗常识,让医疗纠纷处理更简单
医疗律师张文波团队专注全国医疗纠纷处理十五年#医疗纠纷##健康##法律咨询##不忍心让妻子再怀孕而去结扎##科普大作战#
基本案情:2018年9月16日3时51分,马某(原告马某1的母亲)因“停经9月,不规则下腹痛5小时余”入住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备产,在医护人员的助产下原告马某1自然分娩。
2019年3月21日始,原告马某1入住妇幼保健院儿童康复科进行康复治疗,临床诊断确诊为“运动障碍”,并多次入住该院进行康复治疗;2019年9月2日,因原告马某1“已11月余,不会翻身及独坐”为主入住妇幼保健院儿童康复科,临床诊断确诊为脑性瘫痪(混合型)、精神发育迟滞。
医院的过错行为:
1.在胎心音持续降低时,经治医院应当及时评估此类情况发生的常见原因,但经治医院缺乏此类情况的预见性,对于应当预见的却没有预见,应视为过错;
2.脐带过短在产前相关检查中难以明确,故产程的监护更为重要。但经治医院在监护过程中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比如同步的动态监护等,结果使宫内窘迫加剧、后续病程持续恶化;
3.经治医院在处理此类情况下不果断、不及时、缺乏经验并存在处理方法不当(如持续腹部加压)。综上所述,经治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应当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和风险预见、规避义务,而在本案中,经治医院对患者自身基础疾病的严重性、复杂性存在认识和估计不足,并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属于医疗过错。马某1先天性脐带过短,宫内窘迫风险增加,顺产难度加大,而经治医院未能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对其先天性脐带过短带来的产程风险处理不当,使胎儿出现宫内窘迫、无自主呼吸等严重缺氧后果,最终导致马某1发生缺血缺氧脑病
法院认为:原告马某1健康状况鉴定系“脑性瘫痪(混合型)、精神发育迟滞(重度)”,该健康状况对其现实及今后的日常生活起居的自理势必造成很大的影响,势必需要有专人照料护理,势必加重原告的经济负担,从原告的健康现状及未来的健康需求发展状况,被告的过错参与度应酌定为55%更能保障原告的健康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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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在术中擅自增加植入支架,侵害患者知情权、选择权,构成违约
基本案情:2019年9月7日,佟xx因急性前间壁心肌梗死在A医院治疗。2019年9月12日,A医院为佟xx进行了CAG、PCI、IVUS手术。在术前,患者家属签署了两份知情同意书,其中“心导管诊疗知情同意书”中载明“疾病介绍和治疗建议:医生已告知我患有冠心病、急性前间壁心肌梗死、陈旧性心肌梗死、KILLIPI级,需要在局麻醉下进行冠状动脉造影、血管内超声、冠状动脉接入性治疗”;在“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术前病员家属或组织知情同意书”中载明检查治疗方案: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术)、冠状动脉血管内超声(IVUS)”。
法院认为:本案中,手术主刀医生张xx书面陈述其在术前已反复告知患者手术风险大,需放双支架,手术费用预计10万元左右。而佟xx辩称术前多名医生告知仅需放置一个支架,否则医院不可能只让交3万多就给做手术。对此,A医院应对其履行了详尽告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根据A医院提供的病历显示,在术前,患者家属签署了两份知情同意书,其中第一份“心导管诊疗知情同意书”中载明“疾病介绍和治疗建议:医生已告知我患有冠心病、急性前间壁心肌梗死、陈旧性心肌梗死、KILLIPⅠ级,需要在局麻醉下进行冠状动脉造影、血管内超声、冠状动脉接入性治疗”。第二份“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术前病员家属或组织知情同意书”中载明“检查治疗方案: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术)、冠状动脉血管内超声(IVUS)”。从上述两份知情同意书中看出,A医院对手术方式和名称进行了告知,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手术需放置的支架数量进行了明确约定。因该手术为局部麻醉,患者本人意识清醒,其家属也均在手术室外等候,医生在手术中根据患者实际病情判断需要放置两个支架后应当及时将具体治疗方案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以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决定权,A医院未履行详尽告知义务,与患者和家属沟通不到位,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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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9年9月7日,佟xx因急性前间壁心肌梗死在A医院治疗。2019年9月12日,A医院为佟xx进行了CAG、PCI、IVUS手术。在术前,患者家属签署了两份知情同意书,其中“心导管诊疗知情同意书”中载明“疾病介绍和治疗建议:医生已告知我患有冠心病、急性前间壁心肌梗死、陈旧性心肌梗死、KILLIPI级,需要在局麻醉下进行冠状动脉造影、血管内超声、冠状动脉接入性治疗”;在“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术前病员家属或组织知情同意书”中载明检查治疗方案: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术)、冠状动脉血管内超声(IVUS)”。
法院认为:本案中,手术主刀医生张xx书面陈述其在术前已反复告知患者手术风险大,需放双支架,手术费用预计10万元左右。而佟xx辩称术前多名医生告知仅需放置一个支架,否则医院不可能只让交3万多就给做手术。对此,A医院应对其履行了详尽告知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根据A医院提供的病历显示,在术前,患者家属签署了两份知情同意书,其中第一份“心导管诊疗知情同意书”中载明“疾病介绍和治疗建议:医生已告知我患有冠心病、急性前间壁心肌梗死、陈旧性心肌梗死、KILLIPⅠ级,需要在局麻醉下进行冠状动脉造影、血管内超声、冠状动脉接入性治疗”。第二份“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术前病员家属或组织知情同意书”中载明“检查治疗方案: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术)、冠状动脉血管内超声(IVUS)”。从上述两份知情同意书中看出,A医院对手术方式和名称进行了告知,但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对手术需放置的支架数量进行了明确约定。因该手术为局部麻醉,患者本人意识清醒,其家属也均在手术室外等候,医生在手术中根据患者实际病情判断需要放置两个支架后应当及时将具体治疗方案告知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以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决定权,A医院未履行详尽告知义务,与患者和家属沟通不到位,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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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快乐|2022年丰益第一条微信,来了
时光流转,岁月匆匆
回首2021
北京丰益肛肠医院度过了
十五岁的生日
这一年征途不易
我们创新攻坚
成绩斐然
百年医院,十五方才束发。北京丰益肛肠医院的十五年,是开拓的十五年,我们从无到有,从有到强,成长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标杆;这十五年,也是坚守的十五年,我们秉持做品牌肛肠医院的初心,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名,为每一个患者努力,为每一个病人负责。
元旦,是旧年和新年的分界线。元旦的到来,代表旧年终止,新年已来。无论2021有多美好或不好,都成为过去式,在新的一年里,祝大家新春快乐,阖家幸福,身体健康,万事顺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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