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MA拳手Kevin Lee与Eagle FC签约,将通过比特币获得部分报酬
#加密货币##btc[超话]#
据Cointelegraph 12月29日消息,专业综合格斗(MMA)选手Kevin Lee宣布与俄罗斯Eagle FC签约。作为四战合同的一部分,Kevin Lee将通过比特币获得部分报酬。不过,与Eagle FC相关的付款细节并未披露。但在12月17日的采访中,Lee暗示Eagle FC将支付比他与UFC签订合同时更高的报酬,Lee此前通过与Tony Ferguson的UFC比赛赚取了高达280000美元的收入。此外,自2017年之前,Kevin Lee一直持有加密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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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币大涨6%,反弹至51K,貌似又春暖花开了。
这波啊,如果真拉上去,受国内交易所清退影响,受年底行情与预期出入影响,踏空的人不计其数。
私信一堆说虽然自己踏空,但认为迟早还能跌下去的,这只是反弹,并不是反转。
的确,理论上说,在未破新高之前都只能当着反弹,但之前69K那一波,破了之前新高一点点,是反转吧,可也没见反转到哪啊,不还是一泻千里。
今年行情的确有些不一样,今年比特币走势有点不一样,今年牛市有点不一样,今天投资主体不一样,今年热点不一样,今天很多事情都不一样。
但又如何呢?
比特币并未改变,改变的只是投资者飘忽不定的小心思罢了。
对了,这个市场呢,最好别相信你的直觉,因为你所想的皆为错误。
这波啊,如果真拉上去,受国内交易所清退影响,受年底行情与预期出入影响,踏空的人不计其数。
私信一堆说虽然自己踏空,但认为迟早还能跌下去的,这只是反弹,并不是反转。
的确,理论上说,在未破新高之前都只能当着反弹,但之前69K那一波,破了之前新高一点点,是反转吧,可也没见反转到哪啊,不还是一泻千里。
今年行情的确有些不一样,今年比特币走势有点不一样,今年牛市有点不一样,今天投资主体不一样,今年热点不一样,今天很多事情都不一样。
但又如何呢?
比特币并未改变,改变的只是投资者飘忽不定的小心思罢了。
对了,这个市场呢,最好别相信你的直觉,因为你所想的皆为错误。
#长法普法##法律人说法##案件播报#【判了!#北京首例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案无效# 】12月1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迟迟未见收益而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据悉,该案系北京法院首例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案。案件宣判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司法建议,反馈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
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矿机”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场”运行。
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来源:朝阳法院,转自:人民法院报)
据悉,该案系北京法院首例认定比特币“挖矿”合同无效案。案件宣判后,朝阳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司法建议,反馈案件中涉及的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线索,建议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治。
2019年5月,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同》《服务合同书》《云数据服务器托管及数据增值服务协议》,约定丰复久信公司委托中研智创公司采购、管理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即“矿机”)、提供比特币“挖矿”的数据增值服务并支付增值服务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丰复久信公司向中研智创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中研智创公司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矿机”在四川省凉山州木里县水洛乡、沙湾乡的“矿场”运行。
合同履行期间,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数据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丰复久信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服务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所涉交易实为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挖矿”活动。此类“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优化、节能减排,不利于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且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突出,有损社会公共利益。丰复久信公司和中研智创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此协议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最终,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丰复久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来源:朝阳法院,转自: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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