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起洛阳剧情解析# 【第4篇】
《风起洛阳:佛、道、风山渐,与幕后分析》
(超2000字,发不了超话了)
老子姓李,李唐以老子后代自居,尊道教作为国教;佛教《大云经》有天女闻佛法真义转 世成为女国王的故事,武则天自认菩萨转 世,尊佛教为第一教。
武李之争伴随着佛道之分,剧中也有大量体现,来探查一下:
1. 道:春秋道 联昉 连山 归藏 洛水 柳适(?)
春秋道可能是一个以奉行“道”为名的伪道教组 织,它的名称里含“道”,被俘的道尊逍遥子的称呼、名字都有浓浓的道家味道。
若庵念的“杂草漫野、明火焚之”,似乎反应了某种关于“天道”的极端邪恶思想。天道循环,四季交替,入秋的时候,农民会用明火焚烧草,草灰化肥来年农作物能更好地生长。这里,春秋道把挡路的人当野草焚烧,用以倾覆天下。
联昉的神足以易经六十四卦命名。有趣的是,剧中介绍神足的时候,镜头给到的神足代号“风山渐”,我第一篇文提到巽山公柳襄的“巽”在易经中象征风,所以,柳襄的“巽山”= 风山,也是一个渐卦。渐卦大体上讲,事物不能一直静止,应循序渐进发展。卦辞里,大雁由水边渐进到磐石、树木、山陵……剧中,圣人年迈,“渐”有可能象征着取得权力的更替过程,或者渐进式推进夺权。
“归藏凤出天下倾”、“朝野相合连山”,除了会让人联想到连山堂外,连山与归藏合起来,则又回到易经。提到易经,一般会想到《周易》,但上古时期,易经实际上有三支,伏羲氏的《连山易》、神农氏的《归藏易》、轩辕氏(黄帝)的《乾坤易》,据说,周文王的《周易》是由《乾坤易》演变而来,而归藏连山则早已失传。(历史上有出现多个版本,但有人认为是后世伪造)
道家的思想起源是易经,六十四卦、归藏、连山,也会让人联想到道家,而李唐尊崇道家,很自然的,道、春秋道极易与李唐联想到一起。宋凉掉马甲,太 子立刻找武思月撇清关系,但到底是宋凉和春秋道策划劫杀他以便让宋凉取得兵 权,还是太 子联合春秋道策划,让宋凉为李唐取得兵 权呢,不一定。
易经的起源是六十四卦、六十四卦的起源是河图洛书。“河出图,洛出书”的洛是洛阳的洛水。建造洛阳城的建筑大师宇文恺,建造长安城时,用六道大长坡形成易经中的“乾卦”,有人猜测,洛阳城是一个八卦九宫格,无论真假,洛阳城的文化根基里就有“道”的存在,剧中,如果以洛阳城布一个奇门遁甲的大阵,也是合理猜测。
昨晚正式出场的柳适,是得罪了武氏,进山清修,从妆容上看,他不可能是当和尚,他的清修更像是道家,那么,他是不是明里清静无为,暗里搞颠覆就有待观察了。
李唐真的与春秋道有关吗?下面再分析,先说佛。
2. 佛:圣人 不良井 白马寺 联昉 天堂
圣人天天礼佛,即使听官员汇报,也面朝卧佛。
历史上,李唐运用道教增强自己的统 治,而武则天运用佛教强化自己政 权的合 法 性,她大力宣扬佛教,但对于她个人的评价,有两种相反的意见。一种认为她是最大的佞佛者,新旧唐书批评她让僧人伪造《大云经》,虽然后来考古发现《大云经》早于她200年就存在,并不是她让人伪造的,但她附会大云经,说自己是菩萨转 世则确实存在。另一种意见认为,她精研佛法,她写的开经偈“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深达人心流传上千年,至今很多人在诵经前还会念,另外,她死后让人立的无字碑,也禅意深远。
剧中,虽然跪拜的官员瑟瑟发抖,圣人却慈眉善目、说话声音柔和绵长。大理寺的高升因为圣人不喜刑 罚,害怕王登成“死”于刑讯会传到圣人耳中。
不良井里有大佛,石壁上还有无数点着灯的佛龛,与破败的环境形成奇怪的氛围。不良井人多是罪人之后,联想到历史上,武周早期对李唐一派的打击,不良井人也许很多就是当初反对武氏称帝的臣子的后代。再联想到丑翁藏的连山堂的龟息丹,或许这帮人本来奉行的是道,但佛却强势地占据了他们生活的环境,影响着后人。
武思月带高秉烛、百里弘毅见韩冬青,见面的重要联络点是寺庙,白马寺的住持接待武思月积极配合,都可见武氏与寺庙的密切关系。历史上,武则天除 了广造寺庙、结交高僧、执弟子礼听高僧讲经外,甚至还给一些僧人封官,教与政的关系密切。
剧中,柳襄、宋凉明面迎合武氏,在白马寺施粥、禅修,暗中却以白马寺为联络点,韩冬青被杀的地点也是在寺庙外。可见,寺庙已经被春秋道渗透。
东川王比较有趣,他的一层皮是“佛”,一层皮是“道”。前面也说了联昉的神足用六十四卦命名,但同时,联昉有12浮屠,浮屠是佛陀、佛塔的意思,东川王还在寺里供香火,所以,这当然与他的独特地位有关,他姓李,李唐一脉跟他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但他又不是太子的儿子,他需要依赖武氏保全地位。从某种程度来说,他和圣人的位置也最像,太子和武氏哪一家独大,对他都不是好事,所以,他是那个会在其中平衡,并且从中取得有利位置的人。
天堂要用铜铸造大佛,如果摧毁天堂的话,除 了造成人员伤亡外,也会摧毁民众心中圣人“佛”的形象地位,其象征意义不言而喻。
3. 渐:合与分的幕后
从上面可以看到,剧中的当下,与武周在主相对,“佛”也在主,但“道”则渗透而入。
前面提到的渐卦,卦辞也与婚礼的顺序相关,周礼中,纳采男子要送女子大雁。圣人的娘家是武氏(历史上,武则天的母亲是虔诚的佛教徒),但因为婚嫁,她的夫家、她的子女是李氏。她的婚嫁,造成了武李两氏的独特关系,也造成了两种信仰被放在一个大家庭之内,这种影响也传递到民间。
从圣人自身的统治角度,她要权力的稳固,她维持李武的平衡,让形势处于“静态”。如果她有情感,娘家是她的依靠,子女是她的传承,她可能希望两边的血脉都能延续。我们从剧中也能看到,李家的驸马不少姓武,这恐怕既是圣人生前的平衡,也是为身后事考虑。她弘扬佛法,但她晚年也为得道高人吹彩虹屁,这也是一种平衡。
但就像渐卦,事物不可能始终是静止的,她总会死的,她死的那天,平衡必将会打破。李唐也好,武周也好,都在为这一天的到来做打算。
从太子的角度来说,他已经是储君,只要采取守势,不出错顺利接棒是最理想的,所以,与春秋道合作搞兵变,并不符合他当时所处的位置。
从武慎行的角度说,一旦圣人身死,站在李唐对立面的他,恐怕立马遭殃,所以,他需要改变局面。但他不能直接出手打李唐,因为这会触犯到圣人。所以,他需要的是,让李唐恐惧,让李唐动起来。从这点上来说,也许春秋道搞的什么神都大业具体是什么,成不成功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能攀扯到李唐,让李唐因为要自保而自乱阵脚。
他也许会勾结李唐内部的关键人物,去促成李唐妄动,比如太子妃,前面圣人的回忆里,太子妃的父亲想过自己当皇 帝。
从东川王的角度来说,他实力最弱,他需要太子、武慎行都动,而且是乱动,那么,他可能会迎来机会。
上面的人,无论怎样动,最终都不会是圣人想维持的局面。
王朝像风,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信仰也像风,风吹过的地方,像是留下了什么,又像是什么都没留下。一代女皇,生前让人惶恐战栗,但死后她想控制的也终究风吹云散,她的一生就像那块无字碑,她或许什么也没留下,或许留下了许多许多。
(本人才疏学浅,查了大量资料撰写的本文,本人尊重 宗 教 信 仰,如果行文中错漏之处,或无意冒犯之处,敬请指正。)
#剧综评论人#.#风起洛阳#
《风起洛阳:佛、道、风山渐,与幕后分析》
(超2000字,发不了超话了)
老子姓李,李唐以老子后代自居,尊道教作为国教;佛教《大云经》有天女闻佛法真义转 世成为女国王的故事,武则天自认菩萨转 世,尊佛教为第一教。
武李之争伴随着佛道之分,剧中也有大量体现,来探查一下:
1. 道:春秋道 联昉 连山 归藏 洛水 柳适(?)
春秋道可能是一个以奉行“道”为名的伪道教组 织,它的名称里含“道”,被俘的道尊逍遥子的称呼、名字都有浓浓的道家味道。
若庵念的“杂草漫野、明火焚之”,似乎反应了某种关于“天道”的极端邪恶思想。天道循环,四季交替,入秋的时候,农民会用明火焚烧草,草灰化肥来年农作物能更好地生长。这里,春秋道把挡路的人当野草焚烧,用以倾覆天下。
联昉的神足以易经六十四卦命名。有趣的是,剧中介绍神足的时候,镜头给到的神足代号“风山渐”,我第一篇文提到巽山公柳襄的“巽”在易经中象征风,所以,柳襄的“巽山”= 风山,也是一个渐卦。渐卦大体上讲,事物不能一直静止,应循序渐进发展。卦辞里,大雁由水边渐进到磐石、树木、山陵……剧中,圣人年迈,“渐”有可能象征着取得权力的更替过程,或者渐进式推进夺权。
“归藏凤出天下倾”、“朝野相合连山”,除了会让人联想到连山堂外,连山与归藏合起来,则又回到易经。提到易经,一般会想到《周易》,但上古时期,易经实际上有三支,伏羲氏的《连山易》、神农氏的《归藏易》、轩辕氏(黄帝)的《乾坤易》,据说,周文王的《周易》是由《乾坤易》演变而来,而归藏连山则早已失传。(历史上有出现多个版本,但有人认为是后世伪造)
道家的思想起源是易经,六十四卦、归藏、连山,也会让人联想到道家,而李唐尊崇道家,很自然的,道、春秋道极易与李唐联想到一起。宋凉掉马甲,太 子立刻找武思月撇清关系,但到底是宋凉和春秋道策划劫杀他以便让宋凉取得兵 权,还是太 子联合春秋道策划,让宋凉为李唐取得兵 权呢,不一定。
易经的起源是六十四卦、六十四卦的起源是河图洛书。“河出图,洛出书”的洛是洛阳的洛水。建造洛阳城的建筑大师宇文恺,建造长安城时,用六道大长坡形成易经中的“乾卦”,有人猜测,洛阳城是一个八卦九宫格,无论真假,洛阳城的文化根基里就有“道”的存在,剧中,如果以洛阳城布一个奇门遁甲的大阵,也是合理猜测。
昨晚正式出场的柳适,是得罪了武氏,进山清修,从妆容上看,他不可能是当和尚,他的清修更像是道家,那么,他是不是明里清静无为,暗里搞颠覆就有待观察了。
李唐真的与春秋道有关吗?下面再分析,先说佛。
2. 佛:圣人 不良井 白马寺 联昉 天堂
圣人天天礼佛,即使听官员汇报,也面朝卧佛。
历史上,李唐运用道教增强自己的统 治,而武则天运用佛教强化自己政 权的合 法 性,她大力宣扬佛教,但对于她个人的评价,有两种相反的意见。一种认为她是最大的佞佛者,新旧唐书批评她让僧人伪造《大云经》,虽然后来考古发现《大云经》早于她200年就存在,并不是她让人伪造的,但她附会大云经,说自己是菩萨转 世则确实存在。另一种意见认为,她精研佛法,她写的开经偈“无上甚深微妙法,百千万劫难遭遇,我今见闻得受持,愿解如来真实义。”深达人心流传上千年,至今很多人在诵经前还会念,另外,她死后让人立的无字碑,也禅意深远。
剧中,虽然跪拜的官员瑟瑟发抖,圣人却慈眉善目、说话声音柔和绵长。大理寺的高升因为圣人不喜刑 罚,害怕王登成“死”于刑讯会传到圣人耳中。
不良井里有大佛,石壁上还有无数点着灯的佛龛,与破败的环境形成奇怪的氛围。不良井人多是罪人之后,联想到历史上,武周早期对李唐一派的打击,不良井人也许很多就是当初反对武氏称帝的臣子的后代。再联想到丑翁藏的连山堂的龟息丹,或许这帮人本来奉行的是道,但佛却强势地占据了他们生活的环境,影响着后人。
武思月带高秉烛、百里弘毅见韩冬青,见面的重要联络点是寺庙,白马寺的住持接待武思月积极配合,都可见武氏与寺庙的密切关系。历史上,武则天除 了广造寺庙、结交高僧、执弟子礼听高僧讲经外,甚至还给一些僧人封官,教与政的关系密切。
剧中,柳襄、宋凉明面迎合武氏,在白马寺施粥、禅修,暗中却以白马寺为联络点,韩冬青被杀的地点也是在寺庙外。可见,寺庙已经被春秋道渗透。
东川王比较有趣,他的一层皮是“佛”,一层皮是“道”。前面也说了联昉的神足用六十四卦命名,但同时,联昉有12浮屠,浮屠是佛陀、佛塔的意思,东川王还在寺里供香火,所以,这当然与他的独特地位有关,他姓李,李唐一脉跟他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但他又不是太子的儿子,他需要依赖武氏保全地位。从某种程度来说,他和圣人的位置也最像,太子和武氏哪一家独大,对他都不是好事,所以,他是那个会在其中平衡,并且从中取得有利位置的人。
天堂要用铜铸造大佛,如果摧毁天堂的话,除 了造成人员伤亡外,也会摧毁民众心中圣人“佛”的形象地位,其象征意义不言而喻。
3. 渐:合与分的幕后
从上面可以看到,剧中的当下,与武周在主相对,“佛”也在主,但“道”则渗透而入。
前面提到的渐卦,卦辞也与婚礼的顺序相关,周礼中,纳采男子要送女子大雁。圣人的娘家是武氏(历史上,武则天的母亲是虔诚的佛教徒),但因为婚嫁,她的夫家、她的子女是李氏。她的婚嫁,造成了武李两氏的独特关系,也造成了两种信仰被放在一个大家庭之内,这种影响也传递到民间。
从圣人自身的统治角度,她要权力的稳固,她维持李武的平衡,让形势处于“静态”。如果她有情感,娘家是她的依靠,子女是她的传承,她可能希望两边的血脉都能延续。我们从剧中也能看到,李家的驸马不少姓武,这恐怕既是圣人生前的平衡,也是为身后事考虑。她弘扬佛法,但她晚年也为得道高人吹彩虹屁,这也是一种平衡。
但就像渐卦,事物不可能始终是静止的,她总会死的,她死的那天,平衡必将会打破。李唐也好,武周也好,都在为这一天的到来做打算。
从太子的角度来说,他已经是储君,只要采取守势,不出错顺利接棒是最理想的,所以,与春秋道合作搞兵变,并不符合他当时所处的位置。
从武慎行的角度说,一旦圣人身死,站在李唐对立面的他,恐怕立马遭殃,所以,他需要改变局面。但他不能直接出手打李唐,因为这会触犯到圣人。所以,他需要的是,让李唐恐惧,让李唐动起来。从这点上来说,也许春秋道搞的什么神都大业具体是什么,成不成功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能攀扯到李唐,让李唐因为要自保而自乱阵脚。
他也许会勾结李唐内部的关键人物,去促成李唐妄动,比如太子妃,前面圣人的回忆里,太子妃的父亲想过自己当皇 帝。
从东川王的角度来说,他实力最弱,他需要太子、武慎行都动,而且是乱动,那么,他可能会迎来机会。
上面的人,无论怎样动,最终都不会是圣人想维持的局面。
王朝像风,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信仰也像风,风吹过的地方,像是留下了什么,又像是什么都没留下。一代女皇,生前让人惶恐战栗,但死后她想控制的也终究风吹云散,她的一生就像那块无字碑,她或许什么也没留下,或许留下了许多许多。
(本人才疏学浅,查了大量资料撰写的本文,本人尊重 宗 教 信 仰,如果行文中错漏之处,或无意冒犯之处,敬请指正。)
#剧综评论人#.#风起洛阳#
最全!长沙落户人员类型、条件!
朋友们,你们有没有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身边的人纷纷长沙,落户长沙到底有什么好处?
简单来说,是因为以下几点:长沙的房价低,教育好,打卡景地多,美食种类丰富,超级有幸福感。[爱你][爱你]
那么落户长沙需要什么条件呢?哪类人员可以落户长沙呢?一起了解吧![喵喵]
一、高校、职院毕业生落户
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前款规定以外的高校、职院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以及在我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材料,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二、购房落户
1、在长沙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房屋合法所有权;
2、房屋类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
3、实行“一房一户”落户,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长沙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
4、进行析产的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所有产权共有人协议并经公证确定一名迁入人。
三、务工人员落户
1、在长沙合法稳定就业;
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在长沙连续缴纳12个月个税或社保
四、投资兴办企业落户
1、在长沙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
2、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及个体工商户等;
3、在长沙连续缴纳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
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1、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
2、在长沙合法稳定就业;
3、在长沙缴纳城镇社保
六、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
七、自贸区人才引进落户
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凭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直接落户。
八、人才引进
获得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
九 、湖南自贸区长沙片区落户
经认定的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落户不受年龄限制)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直接可凭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落户。
十、毕业(肄业、转学)生回原籍落户
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十一、离婚回原籍落户
1、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
2、离婚后想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
十二、收养落户
依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十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共同生活(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
十四、长沙区域内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1、长沙市区域内的未成年人;
2、已满18周岁未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
十五、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父母投靠长沙市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
十六、夫妻投靠落户
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
十七、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
考取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新生。
十八、学生转(升)学落户
高校职院学生因转学原因,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新转入学校所在地,落户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上。
十九、毕业(肄业、转学)生投靠父母落户
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入其入学前户籍所母现户籍地。
二十、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1、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
2、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
二十一、家属随军落户
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二十二、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1、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
2、被评为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3、被评为优秀农民工;
二十三、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
1、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
2、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
二十四、留学回国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1、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
2、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
3、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
二十五、留学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1、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
2、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
二十六、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
军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职工,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安置地。
二十七、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
军队干部离退休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
二十八、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
二十九、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华侨回国定居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三十、刑释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1、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医);
2、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抚养人处、丧偶或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十一、刑释人员回原籍落户
1、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
2、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
三十二、其他回原籍落户
自《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即2016年2月3日之后将户口由农村地区迁往了城镇地区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我市原籍户口所在地。
三十三、其他国(境)外人员定居落户
1、港、澳、台同胞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
2、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三十四、其他原因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
2、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https://t.cn/RyhN58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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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职院毕业生落户
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前款规定以外的高校、职院毕业生,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或我市合法稳定就业凭证材料,以及在我市缴纳城镇社会保险的凭证材料,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区。
二、购房落户
1、在长沙市通过购买、受赠、继承、自建、单位分配等途径,拥有了房屋合法所有权;
2、房屋类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
3、实行“一房一户”落户,可以将本人户口迁入长沙市房屋所在地城镇地区;
4、进行析产的住宅、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或办公用房,由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所有产权共有人协议并经公证确定一名迁入人。
三、务工人员落户
1、在长沙合法稳定就业;
2、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
3、在长沙连续缴纳12个月个税或社保
四、投资兴办企业落户
1、在长沙投资兴办企业、个人创业;
2、已纳税或已安置人员就业的企业法人代表、合伙人、出资人、股东及个体工商户等;
3、在长沙连续缴纳12个月的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或城镇社会保险
五、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落户
1、取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中、高级职(执)业资格;
2、在长沙合法稳定就业;
3、在长沙缴纳城镇社保
六、干部、职工调动、录用落户
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实行垂直管理部门批准调动、录用
七、自贸区人才引进落户
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可凭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直接落户。
八、人才引进
获得市级以上(含)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的人才。
九 、湖南自贸区长沙片区落户
经认定的45周岁(含)以下、具有专科及以上学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落户不受年龄限制)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直接可凭毕业证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落户。
十、毕业(肄业、转学)生回原籍落户
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
十一、离婚回原籍落户
1、因夫妻投靠将户口迁往配偶户口所在地;
2、离婚后想返回原迁出地(原迁出地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学生集体户口的除外)或原籍户口所在地居住生活;
十二、收养落户
依法收养已登记户口未成年人的,可以申请将被收养人的户口迁入收养人户口所在地。
十三、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或母共同生活(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
十四、长沙区域内符合规定条件人员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户
1、长沙市区域内的未成年人;
2、已满18周岁未满22周岁的在校学生;
十五、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户
父母投靠长沙市城镇地区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
十六、夫妻投靠落户
夫妻一方随另一方居住生活的(被投靠人为高等院校、职业院校落集体户口的学生、军人的除外)。
十七、高校职院学生录取落户
考取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的新生。
十八、学生转(升)学落户
高校职院学生因转学原因,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新转入学校所在地,落户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上。
十九、毕业(肄业、转学)生投靠父母落户
高校职院学生因毕业、肄业、退学等原因,可以申请将在校学生户口或托管在就业指导中心、人才服务机构的户口迁入其入学前户籍所母现户籍地。
二十、投靠军人配偶父母落户
1、夫妻一方为已按规定注销了户口的义务兵或上士以下士官;
2、另一方投靠军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
二十一、家属随军落户
符合随军条件的现役军人家属,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军人部队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二十二、获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人员落户
1、被评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
2、被评为先进工作者、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3、被评为优秀农民工;
二十三、留学回国人员就业落户
1、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
2、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
二十四、留学回国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1、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
2、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
3、有住房、直系亲属、原工作单位等正当理由;
二十五、留学回国人员恢复户口
1、出国(境)前已注销户口;
2、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留学人员;
二十六、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落户
军队无军籍的退休退职职工,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安置地。
二十七、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落户
军队干部离退休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
二十八、复员、转业和退伍军人安置落户
军人退出现役的,可以申请将户口登记在安置地。
二十九、华侨回国定居落户
华侨回国定居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三十、刑释人员非原籍地落户
1、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医);
2、因有配偶需到配偶处、未婚需到父母或抚养人处、丧偶或离婚需到子女处、系固定职工需到工作单位处等非原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十一、刑释人员回原籍落户
1、以往因被判处徒刑而注销户口;
2、现已刑满释放(含假释、保外就医);
三十二、其他回原籍落户
自《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实施后,即2016年2月3日之后将户口由农村地区迁往了城镇地区的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回我市原籍户口所在地。
三十三、其他国(境)外人员定居落户
1、港、澳、台同胞经批准来内地定居的;
2、外国人、无国籍人在我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申请在定居地登记户口。
三十四、其他原因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1、因留学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国(境)被注销户口;
2、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可以申请在原户口注销地依据原户口注销登记恢复户口。 https://t.cn/RyhN58V
职业尘肺病#工伤赔偿
19年后发现患职业尘肺病,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能否获支持?
这是作者于2012年曾以劳动仲裁员身份至始至终参与处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是一起自认为处理较为妥当的案例并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觉得很有现实意义,现拿来与朋友们一起分享,希望对大家遇到类似问题有所帮助和受益。
【基本案情】李某合于1990年春节后通过镇企业办招工进入某煤矿从事煤矿井下岩巷掘进工作。当时,由于生产工具不先进,在井下干钻岩石掘进,粉尘布满整个巷道,工作环境极为恶劣,除了一些简易的工作服、口罩和矿帽外,卫生防护条件无从谈起。1992年10月,由于工作环境差,李某合主动申请辞工。此后,李某合一直在家务农,也没有到过其他煤矿工作。2011年9月23日,李某合因身体感觉不舒服就到当地县人民医院急诊,被诊断为:慢性气管炎、肺气肿。2012年3月29日,经当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病三期,轻度肺功能损伤。为此,李某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确认其自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县劳动仲裁委收到李某合的相关材料后,依法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案经开庭审理,依法裁决李某合自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此,该煤矿不服裁决,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案经一审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李某合自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见(2012)宜民一初字第456号)】。该煤矿又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意见【见(2012)郴民一终字第561号】。
李某合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被认定为工伤,其伤情被鉴定为叁级伤残。
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合申请工伤赔偿,其仲裁请求:1、保留李某合与该煤矿的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该煤矿支付工伤医疗费、检测费、鉴定费等7000元、住院期间工资2607元、伙食补助费357元、交通费1000元;3、依法裁决该煤矿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728元(23个月工资,每月3336元);4、依法裁决该煤矿按月支付伤残津贴2668元(从2013年9月2日鉴定之日起计算);5、依法裁决该煤矿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依法裁决该煤矿支付工伤康复、复发等后续医疗费暂计10万元。
【法理精析】
一、李某合劳动关系确认诉请
本案李某合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直接与该煤矿有关的书面证据,只有4个证人的证言证词。首先,证人黄某福、邓某孝的证言证词,均能证明李某合于1990年至1991年曾与他们一起在该煤矿处从事过井下岩巷掘进工作。这两份证言证词通过证人当庭作证并接受相关人员询问,以及证人廖某倩当庭作证证明黄某福、邓某孝、李某合于1990年至1991年一起在该煤矿共事,且其工资均由该煤矿发放,4证人证词相互吻合,形成与本案相关的证据链。证人廖某倩作为镇企业办的退休人员(2006年10月退休)且自1976年就在该镇企业办工作并于1990至1991年还在该煤矿处担任会计,同时也见证了该煤矿发展的历史,以及当时该镇企业办对该煤矿还没有实行承包租赁,在当时企业管理体制的背景下,仲裁认为证人廖昌倩证言证词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故对李某合陈述其于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在该煤矿从事过井下岩巷掘进工作的事实予以认定。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本案李某合与该煤矿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之情形,故确认李某合自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本案李某合申请劳动仲裁否超过仲裁时效
关于劳动仲裁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仲裁时效为六十天,而2008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为一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本案发生劳动争议之日应从李某合知道其患有煤工尘肺三期病算起,即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记载的2012年3月29日为本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本案李某合于2012年5月21日提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仲裁应予支持。
三、本案李某合诉请工伤赔偿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2013年3月11日,李某合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李某合在该煤矿工作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为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该煤矿未在法定期间内对该结论提出异议,该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该煤矿未能向仲裁委提交李某合离开该煤矿时未患职业病的证据,李某合在该煤矿从事岩巷掘进工作已有两年零八个月,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合所患职业病与其在该煤矿工作接触岩石粉尘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二)本案李某合诉请工伤赔偿事项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李某合在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李某合主动辞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实际已解除。据此,李某合现主张保留与该煤矿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不予支持。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李某合现主张的住院期间工资、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等请求均需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而从本案相关事实来看,李某合的上述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仲裁不予支持。
李某合主张的交通费和后续医疗费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撑,仲裁不予支持。
李某合患病住院医药费收据、体检费票据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票据,虽李某合与该煤矿早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其医药费、体检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的产生与其所患职业尘肺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该煤矿应支付李某合住院医药费、体检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6276元。
本案李某合的伤情经当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叁级伤残,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其可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故李某合可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2902=66746元(2011年当地市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02元)。
综上,该煤矿应支付李某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746元、医药费、体检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6276元。
劳动仲裁裁决后,该煤矿不服,向法院起诉。最后在一审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已达成调解处理结案。
19年后发现患职业尘肺病,劳动者主张工伤赔偿能否获支持?
这是作者于2012年曾以劳动仲裁员身份至始至终参与处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是一起自认为处理较为妥当的案例并能得到法院的认可,觉得很有现实意义,现拿来与朋友们一起分享,希望对大家遇到类似问题有所帮助和受益。
【基本案情】李某合于1990年春节后通过镇企业办招工进入某煤矿从事煤矿井下岩巷掘进工作。当时,由于生产工具不先进,在井下干钻岩石掘进,粉尘布满整个巷道,工作环境极为恶劣,除了一些简易的工作服、口罩和矿帽外,卫生防护条件无从谈起。1992年10月,由于工作环境差,李某合主动申请辞工。此后,李某合一直在家务农,也没有到过其他煤矿工作。2011年9月23日,李某合因身体感觉不舒服就到当地县人民医院急诊,被诊断为:慢性气管炎、肺气肿。2012年3月29日,经当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病三期,轻度肺功能损伤。为此,李某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申请劳动仲裁,请求依法确认其自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县劳动仲裁委收到李某合的相关材料后,依法作出立案受理决定。案经开庭审理,依法裁决李某合自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对此,该煤矿不服裁决,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案经一审法院审理,依法判决李某合自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见(2012)宜民一初字第456号)】。该煤矿又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意见【见(2012)郴民一终字第561号】。
李某合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结果被认定为工伤,其伤情被鉴定为叁级伤残。
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某合申请工伤赔偿,其仲裁请求:1、保留李某合与该煤矿的劳动关系;2、依法裁决该煤矿支付工伤医疗费、检测费、鉴定费等7000元、住院期间工资2607元、伙食补助费357元、交通费1000元;3、依法裁决该煤矿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2728元(23个月工资,每月3336元);4、依法裁决该煤矿按月支付伤残津贴2668元(从2013年9月2日鉴定之日起计算);5、依法裁决该煤矿以伤残津贴为基数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6、依法裁决该煤矿支付工伤康复、复发等后续医疗费暂计10万元。
【法理精析】
一、李某合劳动关系确认诉请
本案李某合对自己的主张没有提供直接与该煤矿有关的书面证据,只有4个证人的证言证词。首先,证人黄某福、邓某孝的证言证词,均能证明李某合于1990年至1991年曾与他们一起在该煤矿处从事过井下岩巷掘进工作。这两份证言证词通过证人当庭作证并接受相关人员询问,以及证人廖某倩当庭作证证明黄某福、邓某孝、李某合于1990年至1991年一起在该煤矿共事,且其工资均由该煤矿发放,4证人证词相互吻合,形成与本案相关的证据链。证人廖某倩作为镇企业办的退休人员(2006年10月退休)且自1976年就在该镇企业办工作并于1990至1991年还在该煤矿处担任会计,同时也见证了该煤矿发展的历史,以及当时该镇企业办对该煤矿还没有实行承包租赁,在当时企业管理体制的背景下,仲裁认为证人廖昌倩证言证词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故对李某合陈述其于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在该煤矿从事过井下岩巷掘进工作的事实予以认定。依照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因此,本案李某合与该煤矿之间的关系完全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五)项规定之情形,故确认李某合自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本案李某合申请劳动仲裁否超过仲裁时效
关于劳动仲裁时效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仲裁时效为六十天,而2008年5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仲裁时效为一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本案发生劳动争议之日应从李某合知道其患有煤工尘肺三期病算起,即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记载的2012年3月29日为本案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本案李某合于2012年5月21日提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仲裁应予支持。
三、本案李某合诉请工伤赔偿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2013年3月11日,李某合工伤认定决定书载明:李某合在该煤矿工作接触职业病危害时间为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该煤矿未在法定期间内对该结论提出异议,该工伤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且该煤矿未能向仲裁委提交李某合离开该煤矿时未患职业病的证据,李某合在该煤矿从事岩巷掘进工作已有两年零八个月,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合所患职业病与其在该煤矿工作接触岩石粉尘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二)本案李某合诉请工伤赔偿事项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李某合在1990年2月至1992年10月期间与该煤矿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后李某合主动辞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实际已解除。据此,李某合现主张保留与该煤矿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不予支持。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李某合现主张的住院期间工资、伙食补助费、伤残津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等请求均需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而从本案相关事实来看,李某合的上述诉请没有事实依据,仲裁不予支持。
李某合主张的交通费和后续医疗费因缺乏相关证据支撑,仲裁不予支持。
李某合患病住院医药费收据、体检费票据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票据,虽李某合与该煤矿早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其医药费、体检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的产生与其所患职业尘肺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该煤矿应支付李某合住院医药费、体检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共计6276元。
本案李某合的伤情经当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叁级伤残,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其可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故李某合可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3×2902=66746元(2011年当地市级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902元)。
综上,该煤矿应支付李某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746元、医药费、体检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6276元。
劳动仲裁裁决后,该煤矿不服,向法院起诉。最后在一审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已达成调解处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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