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微分享# ■曹德旺一张饭局私照流出,打脸多少人:你以为的人脉,都是假的

最近在网上看到一张图片,很是感慨。

说的是,在几天前的企业家发展年会上。

会议的欢迎晚宴上,大家都在忙着社交,或聊天,或交换联系方式。

只有曹德旺啥也不管,一个人坐下来直接开吃。

不仅如此。

那些排着队,准备向曹德旺敬酒,或套近乎的人,都被曹德旺的保镖一一拦开。

曹德旺又一次显示出他的独立特行。

网友惊呼,这么多人,原来只有曹总是真正来吃饭的。

但仔细想想,并不意外。

曹德旺玻璃产业已经占到全球份额的70%,他已经不需要去刻意结交任何人。

他不要去看其他人的脸色,也不需要那些人手中的资源。

所以,他大可随心而为。即便别人前来敬酒,他也有拒绝的底气。

看到这张饭局照片,我才明白:

每个人都想去更高级的圈子,感受不一样的人生。

但最强大的人脉,最高级的圈子,不过是你自己。

很多时候,你以为的人脉常识,其实都是假的。

1、酒局和饭局
通常是一种无效社交

很多年轻人热衷于参加种种聚会,觉得这是一种迅速拓展人脉的方式。

实际上恰恰相反。

那些临时而起的酒局和饭局,多数时候,都是一种无效社交。

道理很简单。

因为你的人脉和圈子,通常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强联系”,另一类是“弱联系”。

所谓强联系,是指那些经常见面的朋友、同事、同学等等。

所谓弱联系,是指偶然相遇的点头之交。

强联系才能影响你的生活,弱联系呵呵一笑就好。

饭局和酒局正是如此。

一群陌生人相遇,喝一次酒,讲几个段子,唱一场歌,然后彼此加上微信。

加上了微信又如何?

你们不过休眠在对方的联系人列表里,圈子不同,此后不会再有生活、工作相融的机会。

更不用说,他们对你今后的工作与生活有帮助。

当然,我不是说,要一味排斥这种聚会。

同事和朋友组织的饭局,时间允许,感觉舒畅,大可尽量参加。

无法避免的工作应酬,当做任务,热情对待即可。

但是把一场场饭局,与有价值的遇见,简单划上等号,就大错特错。

2、90%的人
都在高估自己的人脉

作家言偃,曾经讲过一个故事。

今年的迪奥大秀上,有一张照片冲上了热搜。

照片中有刘嘉玲、章子怡、章泽天和刘雨昕。

照片刷屏后,网络上很快出现了另一张“原照”。

原来,当时一起合影的人,还有前芭莎主编苏芒。

因为她在时尚圈的话语权不再。

其他人在发出照片时,都不约而同的把她“裁掉”了。

以前风光时,总是站在C位的“时尚女魔头”苏芒,如今照片中只剩一片衣角。

在抖音上,也看到一个故事。

千万资产的老板破产了。

他想东山再起,决定请以前的部下吃顿饭,向他们都借点钱。

他当年待这些手下很好。

或给他们开了高薪水,或是支持他们出去创业,从不小气。

他相信,这些手下会来赴宴,会像自己帮助他们一样,帮落魄的自己一把。

然而,等到菜都凉了,还是没有一个人前来。

成年人的交往,有时候,就是这么现实。

你的微信好友可能超过一千,但能够借你1万块钱的人,很少;

成功时,围在你身边的人很多,你失意时,离你而去的人,一样不少。

你的圈子,有时候,也会嫌弃你穷,嫌弃你走下坡路,嫌弃你没有利用价值。

所以,任何时候都记得,不要高估自己的人脉。

3、所谓人脉
就是别人能求你做多少事

《小欢喜》里,有句话,我特别赞同:

什么是人脉?人脉不是说你认识多少人,而是多少人认识你;

人脉不是说你发出去多少张名片,而是你能收到多少名片;

人脉不是说你能央求别人做多少事,而是别人能央求你做多少事。

人脉不过是你实力的影子。

为什么曹德旺不需要去看他人脸色,我行我素?

因为他实力足够强。

自己从事的是制造业,销售面向全世界,不需要去求在场的人什么。

今年,一则李佳琦和董明珠同台对话的视频,上了抖音热搜。

在博鳌亚洲论坛上,一向自信的董明珠说:从直播的角度,李佳琦是我的老师。

董小姐是见过大场面的人,但依旧对李佳琦赞赏有加。

要知道,就在去年,董明珠还表示不知道李佳琦是谁。

隔行如隔山,董明珠不认识李佳琦很正常。

但随着格力开始进军直播业,董明珠不仅认识了李佳琦,而且还有了合作的可能。

所谓人脉,其实就是实力。

人脉的基础,就是实力和价值交换。

岭深常得蛟龙在,梧高自有凤凰栖。

你如足够厉害,拥有可以用于交换的资源,优秀的人就会向你靠拢,人脉就会不请自来。

4、网络上,有一个很火的竹子定律,与荷花定律。

竹子前4年,只会长3厘米。

但从第五年开始,以每天30厘米的速度疯长,六周就会长到15米,惊艳所有人。

荷花前29天,只能开到池塘的一半。

但是在第30天的时候,就会一夜间开满池塘,让人叹为观止。

没有人可以一夜横空出世。

没有人会无缘无故站到聚光灯下。

当你弱的时候,坏人最多。当你足够优秀的时候,人脉最强大。

这是成年人社交最残酷的真相。

所以,先脚踏实地努力奋斗,让你的能力配得上你的野心,让野心配得上你想进入的圈子。

熬过最难走的那段路。

放弃无用的社交,多提升自己。

人脉的本质是价值吸引。

有实力的人,才有人脉。

你若盛开,清风自来。

当你有足够利用的价值,你就会成为其他人的贵人。

星光不负赶路者,时光不负有心人,你只管努力,剩下的都交给时间。

作者:脆皮先生
来源:脆皮先生(ID:cpxs2009)

【打造矛盾化解“金钥匙”——吉林市探索公职律师参与社会治理新模式】

写在前面

近年来,中央深入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彰显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2020年底,省委政法委召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专项治理暨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座谈会,强调要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公益性的特殊作用,推动公职律师广泛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工作,下大气力整治信访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纠纷,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实际成效体现政法情怀、政法态度。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重大行政决策中的作用,吉林市率先试行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新模式,创新提出公职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案件“六步工作法”。

吉林市率先试行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新模式,率先创办公益法律服务组织,这是一项创新之举,积极引导公职律师和公益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开创了我省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先河,勇于大胆探索、坚持先行先试,是促进法治建设提质增效的新尝试。

这是一项务实之举,通过壮大公职律师队伍,参与化解涉法涉诉矛盾纠纷,引导信访人依法表达诉求,是实现诉访分离的有力保障。既主动有为,又依法慎为,促进化解矛盾、定分止争,维护司法权威,有利于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法治化水平。

这是一项惠民之举,将涉法涉诉案件交由律师服务和引导群众走法律程序,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可以从源头上为百姓解决涉法诉求;是聚焦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维护百姓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谋惠民之策、行便民之举、解民生之忧,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提高法治化水平

做依法维权的“推动者”

“实践证明,让群众信得过的人来参与化解工作,效果是最好的。”作为多年的法律工作者,吉林市律师协会会长修保对吉林市率先试行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新模式,进行了积极阐述。

修保说,公职律师作为懂法律、讲政策、党性强、政治站位高的专业人士,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具有诸多优势。我省鼓励已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在职公务员加入公职律师队伍——

有利于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维权。公职律师以法律服务者身份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更易取得群众信任,能更好地引导信访群众理性表达诉求、运用法律为自己发声。吉林市现有公职律师近300名,在全市律师队伍中比重近半。作为法律“明白人”,公职律师既向信访群众讲法明理,又督促政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解决具有积极促进作用。

有利于促进人才全面发展。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既是为信访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也是提高自身法律业务素质、彰显社会责任的实践和锻炼。作为公职人员,公职律师具备为民解忧的主观能动性,愿意积极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这也是切实履行“为民解难、为党分忧”职责的直接体现。

有利于开辟信访案件化解新途径。公职律师的参与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提供了新的途径和渠道,对于构建多元化解机制具有积极意义。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独特优势,可以更好地满足群众的法律诉求,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是推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法治化治理的重要举措,是形成良好信访秩序的制度保障。

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做和谐社会的“守护者”

不久前,通过公职律师和公益律师的义务代理服务,一起900多户业主为房产证信访案件走上了依法解决之路,这是我省首例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例。

吉林市在275名公职律师中选派了熟悉掌握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公职律师代理此案,依法参与化解,开创了吉林省先例。公职律师在出庭代理中利用专业特长,同吉林市保民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的公益律师共同代理,为业主代表们打赢了一场场诉讼案件,得到近千名业主的广泛称赞。

“真心感谢党和政府给我们派来为民解忧的律师……”阳光小镇业主代表感慨地说。

修保说,此类案件大多具有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性大、积案时间长等特点,如处理不当易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公职律师的参与化解,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实行由公益律师和公职律师引导并参与化解涉法信访的做法和方式,能从源头上将百分之九十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依法化解在基层。”修保说。

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能真正做到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解决在当地,使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早、化解在小、化解在基层。

聚焦群众急难愁盼

做群众利益的“捍卫者”

2012年3月,黑龙江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姜某来到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艾屯村,向农民推销化肥,并与29户农民签订购货协议。次日,姜某将化肥送至农民家中,并在同年11月前收取了化肥款。2015年11月,29户农民却收到了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他们需向公司再支付一次化肥款及月息2%的欠款利息。

为帮助和引导农民按法定程序申诉再审,吉林市指派公职律师和公益律师为受害农民申诉,并将此案交由吉林市保民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办理,这也是全国首家专为信访人提供义务法律服务的民办纯公益法律服务组织。目前,在公职律师的参与化解下,此案重审开庭审理完毕,等待法院判决结果。

“作为农民我们不懂得运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现在有律师为我们法律援助,我们心里热乎乎的!”农民付满学激动地告诉记者。

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司法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形式上是老百姓的法律诉求,核心是人民群众权益的维护和保障。公职律师充分运用丰富的工作经验、突出的专业优势和群众认可的方式说理调事、化解矛盾,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让老百姓的诉求回归法治轨道,让老百姓能维权、好维权、维好权。

民生无小事,枝叶总关情。“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是我们的职责所在。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的直接体现,也是以实际行动来维护人民权益的有力举措。”吉林市公职律师王春城如是说。

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公职律师正以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方式,做人民利益的坚定维护者,用心用情用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让群众有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

声音

省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副处长顾阳:

吉林省委政法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提出探索试行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新模式。在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中,省委政法委将这项工作列为强基为民实践活动之一,推动吉林市委政法委及信访服务中心认真落实中央依法治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职律师工作的意见》,依法依规探索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

这项工作有助于充分发挥公职律师职能作用,发展公职律师队伍,提高公职律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依法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更好地发挥公职律师在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为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吉林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

为发挥律师队伍的职业优势,引导全市律师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吉林市司法局先后成立了吉林市信访法律服务中心和吉林市律师代理申诉案件服务中心,积极提升化解矛盾纠纷能力。

今年以来,吉林市司法局在全市律师中择优选派20余名业务能力强、社会责任感高的律师到“两个中心”工作,并组建信访律师专家团,作为办理疑难案件的重要支撑。在开展咨询息访、代理息访、听证会息访、协调息访、公证息访的基础上,创新“1+1”接访、信访约访、涉法涉诉信访值班等方式方法,依法化解信访、申诉案件。在今年为民实践活动中,共办理信访案件302件,接待咨询2000余人次。

吉林市律师协会会长、吉林市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主任修保:

我国逐步建立对司法不服的申诉由律师代理制度,《律师法》也规定了律师有法律援助义务。

公职律师参与化解信访有三大好处和优势:一是公职律师是公务员中取得司法资格具有法律专业特长的法律工作者,且多数是党员,政治素质高;二是国家和政府不需要再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吉林市的实践证明,公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但不影响其正常工作,而且还能锻炼执业能力;三是深受信访百姓欢迎,彻底解决了这项公益事业长期号召、动员执业律师参与少的问题。(李婷丁美佳 冯荟羽)

按照最高院公布的数字,检察机关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能够做出无罪的比例是万分之零地八,也就是说还不到万里挑一。按照最高检统计的数据,从2021年1月到10月,全国检察机关不批捕率为29.9%,同比增加7.4个百分点;不起诉率为15.0%,同比增加1.9个百分点;诉前羁押率49.7%,同比下降4.6个百分点。所以辩护律师做无罪辩护不能将重点放在法院审判阶段,而是应该将无罪辩护的阶段前移。如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后发现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必须及时告诉侦查机关,这不仅是律师的辩护职责,更是辩护律师的义务,这就是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辩护律师证据开示制度。如果能够按照上述规定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不但让犯罪嫌疑人获得无罪结果,而且可以让当事人尽早从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这是最佳的无罪辩护方案。如果错过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必须要守住审查起诉这道关,因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一旦提起公诉,无罪辩护成功的几率就会太太降低。所以,审查起诉阶段是无罪辩护的绝佳阶段,也是有效辩护的集中展示阶段。

按照当前司法实践,即使证据上存在瑕疵,要想让侦查机关直接撤销案件也非常困难,因为辩护律师在侦查机关很难说服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因为此时对证据了解的程度并不对等。辩护律师了解的都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只言片语,而侦查机关看到了案卷的全部证据。即使证据上存在矛盾或者瑕疵,侦查机关一般也是选择交由检察机关审查决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且处于羁押状况,侦查机关撤销案件的可能性几乎是零。侦查机关就会认为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就证明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所以侦查机关对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出的无罪意见不会太多关注。鉴于辩护律师此时无法看到案卷证据材料,获得案件信息的途径一般是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也只是按照会见犯罪嫌疑人陈述的案情从法律上论述到底是否构成犯罪,至于证据上是否证明能够犯罪事实发生,辩护律师因无法看到证据材料,故在侦查阶段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上也就无法对证据进行分析和论述。但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定罪却是看重证据,至于法律上的不同观点无非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故很少有律师能够通过法律分析和论述影响和打动司法机关。

之所以说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是做无罪辩护的绝佳阶段,就是因为此时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到全部案件材料。辩护律师和检察机关同步展开阅卷,检察机关也特别愿意让辩护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性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故,控辩双方属于对立统一关系,对立于一控一辩,统一在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不过辩护律师要慎做无罪辩护,一旦做无罪辩护就意味着认罪认罚从轻的情节就要不存在了。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查阅所有案件材料,对于是否构成犯罪应该有明确的认识,不能因为接受犯罪嫌疑人及近亲属的委托就忽视证据和曲解法律,而是要事实求是进行辩护。最近办理的一起不起诉案件就充分证明这个问题。案情很简单,三人盗窃,其中两个人被叫过去帮忙,不过在是否明知实施盗窃活动的问题上两人供述存在反复。之所以反复也是人的本能反应,担心承认知道是在实施盗窃活动要被判处刑罚。但犯罪嫌疑人根本无法知晓全部的案卷材料,除了自己的口供之外并不知道其他证据材料是什么。笔者综合全案材料后认为能够认定两人构成犯罪。其实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观点就出现了矛盾。既然辩护律师明知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有罪,而犯罪嫌疑人继续做无罪辩解可能要面临更重的刑罚,法院也不会考虑判处缓刑。为了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就开始与当事人进行深入细致的沟通。当事人不敢承认自己实施犯罪的理由是担心一旦承认有罪就要被判刑,如果不承认有罪可能还有无罪的空间和机会。当然这是正常人最朴素的观点,能够这样理解问题也不算错误,法律上的含义和日常的理解并不全部一致。笔者就开始给当事人讲解刑事诉讼法上关于不起诉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上有三种不起诉,一种是法定不起诉,即真正的无罪,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不能提起公诉;一种是证据不足不起诉,即经过两次退补之后,有罪证据仍旧存在矛盾,无法达到起诉的条件,又被称为存疑不起诉;还有一种就是酌定不起诉,即已经构成犯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据刑法第37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其实笔者与当事人沟通之际,并没有十足把握将案件做成不起诉。毕竟案件涉及到三个人,一旦不起诉就要涉及到两个人。一个案件对两个人做出不起诉也是非常少有。另外,当事人对笔者所称的“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做不起诉的说法”也是半信半疑。按照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律师在辩护活动中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其实按照上述规定,如果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观点不一致,律师要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否则就违背了职业规范。但如果辩护律师不用专业的法律知识说服和帮助当事人,辩护律师就是缺乏担当意识和丧失独立辩护权。当事人之所以要聘请律师,就是因为不懂法律而需要律师提出有利于的建议,故笔者没有按照当事人的意愿继续进行下去,于是从事实上证明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作出不起诉,笔者遂将之承办的几起酌定不起诉案件交给当事人观看,当事人几乎不敢相信“认罪”竟然会“无罪”的事实。但是,在事实面前当事人还是最终接受了笔者的建议,同意自愿认罪认罚,但是提出最好是作成不起诉。其实当事人的要求非常高,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当事人的要求就是无罪的要求。笔者的辩护观点也是无罪辩护,只是属于基于认罪认罚的无罪辩护,于是辩护的压力瞬间出现。作为刑辩律师需要具有担当精神和敢于无罪辩护的勇气,有压力才会有动力。于是围绕本案证据材料撰写并提交法律意见,详细论述当事人符合不起诉规定。检察机关非常负责,不但对辩护意见认真审查,而且还积极配合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找到从轻处理的法定情节,在检察机关的努力下案件最终取得圆满的结局,两个当事人都获得不起诉决定。本案并不是重大、疑难和复杂的大要案,更没有惊天动地和轰轰烈烈的社会影响,但案件结果直接决定当事人的命运,甚至直接影响了当事人子女的升学、就业和参军等诸多方面。回望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事人要为自己的决定和选择值得庆幸,笔者也为当时的勇气感到自豪。如果不是笔者的强烈坚持,也许案件将是另外一种走向。

综上,传统的无罪辩护集中在审判阶段,更多的影视剧也是在渲染法庭上无罪辩护的荡气回肠和激情澎湃,但真正依靠庭审做成无罪辩护的几率太低了。虽然辩护律师更愿意在法庭上将无罪的理由公布于众,但口若悬河和铿锵有力并不一定能够换来当事人无罪。相反,那种庭前下足功夫、做足功课的无罪辩护意见反而更具有杀伤力,这样的辩护更像检察机关的指控,大音希声、大道至简,篇幅不长,逻辑紧密,字字珠玑,直接成为决定胜败的关键。当事人想要的只是是无罪的结论而不是过程中的花哨,唯有理解有效辩护的真正含义,才会将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始终。唯有任何一个阶段都不放过,走好刑事诉讼中的每一步,最终才可能到达理想的目的地。

最后需要提醒辩护律师,每一起不起诉决定和无罪判决,都必须感谢有担当的检察官和主持正义的法官,没有他们的人性化关怀与照顾,而仅仅依靠辩护律师的力量,案件根本不会取得圆满的结局。

李世清律师让思绪飞于释然厅

https://t.cn/A6xOu8Ag

作者简介:李世清,中共党员,法学副教授,资深学院派刑辩律师。专注刑辩多年,研究刑事理论数载,办理刑事案件若干,发表学术论文多篇。

联系电话:182--3110--1111(同微信),欢迎咨询、交流、指导,感谢您无私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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