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禅与商业#做教育行业多年,我最深的感受是,寻找到一个好老师真的是太难了,同时你一旦找到之后,幸福感也是不可估量的,恨不得立马将他分享给每一个学员,希望每一个人都能亲身听到好老师的智慧,同享这一份幸福。

这2天听@费勇 老师的「禅与商业」就有这种强烈的感觉,真的是太太太棒了。老师是那种少有的不仅有深厚的文化底蕴积淀的好教授,同时还有历时30+年的商业实战经验,拥有太多太多的成功商业案例了。我们都知道,在商业的世界里,理论与实战缺一不可,所以才实属难得。

低调的老师,在上台开场时,只是简单的说了一句自己是个从小热爱当老师的老师,至于其他,都是稀里糊涂做的。此后再无任何更多其他成绩的介绍,直接开讲课程!殊不知,老师其实15岁就念了大学,20岁学佛法,30岁就是电视台台长了,同时出了41本书,是暨南大学生活方式研究院的联席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也是文化顶流的IP,有自己的文化公司做生活方式提案,是《行者》杂志的主编,还是唐宁书店的联合创始人……陈坤、苏有朋、陈漫、吴晓波等和老师都是多年的好友。

就是这样一位谦逊的老师,在整个高浓度的课程当中,行云流水的跟你从禅宗讲到经典儒释道、阳明心学、朱熹理学、再到稻盛和夫及禅对西方科技与商业所带来的影响,深刻地剖开了禅与商业的底层逻辑、方法论和最终的落地与实践。

就像在场的学员听完之后的感慨:最顶级的智慧,就是拥有穿越世界的力量!只需要站在高纬给你拨云见日,所有问题都能迎刃而解,豁然开朗。话不用多,往往几句就能突破自己探索好几年的卡点。

最后,分享一些老师在课堂上分享的我喜欢的金句给大家:

1、人最宝贵的是觉知,而不是你有观点,要从所有的观点当中解放出来。
2、一切都要回归本源。人终其一生,就是要挖掘出自己的能量源,和本源的自己深度链接,就会有生生不息的希望和热情。
3、商业存在于行动中,且瞬息万变。
4、能带来场景的产品,才具有持久的生活美学的意义。
5、人们交换的不仅是商业的价值,而且交换了一种依赖关系。
6、上天赋予我们最珍贵的部分,就是解释的权利。对事物不同的解释,决定了你的认知和命运。如果放弃了解释的权利,那就是随波逐流。
7、看到本源的人,会很认真,但不较真。
8、当你简单到不能再简单时,你就会无所不能。
9、不是成败的思维,而是成长的思维。
10、给人信心、给人欢喜、给人希望,给人方便。

#地表课堂创业课#

【提醒 | 2021年同等学力申硕考试5月23日进行】近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通知》。今年考试将于2021年5月23日(星期日)进行,具体安排一起来看↓↓↓

一、考生资格

(一)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即2018年3月底以前获得学士学位者);或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或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境)外学士(2018年3月底以前获得学位者)、硕士或博士学位获得者。

(二)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有关材料已提交学位授予单位,并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确定具有申请硕士学位资格。

(三)根据《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试行办法》(学位〔2015〕10号),以同等学力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资格不受本项第(一)款和第(二)款限制,但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类本科毕业生并获得学士学位;

2.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或已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临床医师;

3.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及领域应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科相对应,其中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仍按原领域申请,2022年起可按全国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调整后的新领域(参见“医学专业学位委〔2020〕7号”)申请学位。

二、外国语水平考试语种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科目

(一)全国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的主要语种为:英语、俄语、法语、德语和日语,考试大纲见附件1。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均须参加外国语水平考试,应试语种须与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的学位授予单位相应学科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语种相同。

申请外国语言文学学科硕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须参加外国语水平考试。对于获学士学位时为外国语言文学专业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外国语言文学学科的硕士学位,参加外国语水平考试的语种,须与接受其硕士学位申请的学位授予单位相应外国语言文学学科全日制在校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第二外国语语种相同,且学位授予单位已开设该课程。

全国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不含听力测试,外国语水平听力测试由各学位授予单位自行组织。

(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科目、学科范围、所用考试大纲及指南见附件2。

在附件2所列学科范围内的同等学力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和相应学科的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硕士学位,可选考哲学或政治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申请教育经济与管理学科硕士学位,可选考公共管理或教育学学科综合水平考试。

(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参加外国语水平考试语种按本项第(一)款执行,同卷考试;同时,须参加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或中医硕士专业学位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申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仍按原申请领域参加相应科目考试。考试内容以临床专业知识及其实际运用为重点。具体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见附件3。

(四)以上考试大纲有关内容,可于报名阶段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网址www.chinadegrees.cn)的“全国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管理工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下载。

三、考试时间

2021年5月23日(星期日)上午9时至11时30分,为外国语水平考试时间;下午2时30分至5时30分,为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时间。

四、考试报名、命题、考务及阅卷工作

(一)外国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报名、考务组织和管理工作通过信息平台进行。

信息平台为申请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和中医硕士专业学位的考生开设网上报名通道,采集考生个人基本信息、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及同等学力报考信息等。

所有报名参加外国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考生,必须是已通过学位授予单位资格审查并进入了信息平台的申请人。

(二)凡进入信息平台的申请人,须在3月8日至26日期间通过信息平台申请当年参加考试的语种、学科及考试地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为了方便考生并减少人员跨省流动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请考生选择工作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考试。

(三)学位授予单位须在3月8日至29日期间对考生信息进行审核,认真核对考生的资格、报考语种、学科及考试地点等信息,发现不符或有弄虚作假的要及时纠正或取消申请资格。在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中因作弊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考生,在考试资格取消期限内不得报考。

(四)所有通过报考资格审查的考生须在3月8日至31日期间,通过信息平台在线缴纳报名考试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考试费网上缴纳工作的,当年报考资格无效。

(五)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报名信息的汇总、命题、考务及阅卷工作委托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学位中心)组织实施,相关工作的具体安排由学位中心另行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根据学位中心的统一安排,组织本地区的考务工作。

五、成绩下达和公布

考生考试成绩将下发至相关省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学位授予单位。考生、学位授予单位也可通过信息平台查询考生的考试成绩及相关信息。

六、其他

(一)学位中心要根据国家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加强协调,做好外国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的各项考务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外国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作部署,认真负责,规范管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考务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和本地区外国语水平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以及有关省级考试机构设置考点应符合当地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要求,尽早确定、公布考点城市,并提前报学位中心备案。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点城市数量一般不得超过3个,且一般应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计划单列市或高等院校较为集中的城市。各考点城市所设考点可容纳考生人数应能满足本地区考生就近参加考试的需求。所有考生应全部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考试。标准化考点建设须符合教育部有关规范要求。

(四)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有关省级考试机构及有关学位授予单位要按照当地防疫工作要求,制定并落实防疫措施,妥善安排相关工作。

(五)要坚决避免各种不正之风的干扰。对于不负责任或徇私舞弊,造成考场纪律松弛、考风不正、作弊严重的考区,将按照国家考试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https://t.cn/A65EPFrN

立法专家龙翼飞教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主讲人
龙翼飞教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副院长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
中国人民大学婚姻家庭法研究所执行所长
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
国家级教学名师,获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
目录:
一、一般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一条 “虐待”的认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条 “与他人同居”的认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条 同居关系的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 彩礼返还的条件
二、结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条 补办结婚登记的效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条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的效力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的继承权问题的处理原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条 申请婚姻无效的主体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时法定婚姻无效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适用的程序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发现婚姻无效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和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审理顺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四条 婚姻关系当事人死亡后,人民法院对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五条 由利害关系人提起确认婚姻无效之诉时列原告和被告的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六条 在处理由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问题时对合法配偶财产权利的保护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七条 结婚登记瑕疵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八条 婚姻家庭编领域中关于“胁迫”的界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九条 请求撤销胁迫婚姻的“一年”期限的性质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条 “自始没有法律的约束力”的界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结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案件后的工作流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二条
三、夫妻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三条 生育权纠纷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婚姻家庭编中“知识产权的收益”的界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婚姻家庭编中“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界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的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同所有房屋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对当事人婚前、婚后接受的父母赠与的认定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条 关于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的归属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的处理之例外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而免除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七条 夫妻一方所称相对人知道该夫妻财产约定时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八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必要条件
四、父母子女关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 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条 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抚养费”的范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父亲取代母亲直接抚养的法定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六条 父母对已满两周岁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七条 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时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八条 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和比例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条 抚养费的给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可用财物折抵抚养费的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二条 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方负担抚养费的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及例外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四条 离婚后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纠纷的程序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七条 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十九条 子女变更姓氏和父或母擅自修改子女姓氏纠纷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条 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一条 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处理规则
五、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二条 关于特殊情形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的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三条 符合“应当准予离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有过错为由而判决不准离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四条 属于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情形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单独就探望权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否受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六条 探望权的终止行使及恢复行使的程序、形式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七条 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主体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探望权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内容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九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受理与审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一条 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的归属问题及具体的计算方法的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中涉及投资性财产在离婚时的分割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四条 涉及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份额的分割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五条 夫妻用夫妻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的个人独立企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价值及归属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对离婚时当事人尚未取得或尚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离婚时一方婚前贷款所购不动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九条 离婚案件中涉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的、登记于一方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基本养老金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一条 离婚时对尚未分割遗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二条 夫妻之间婚内借款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规则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案件的诉讼时效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五条 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保全措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损害赔偿”内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适用依据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七条 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主体以及提出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八条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的告知义务及当事人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条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登记离婚后能否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十条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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