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例总量呈现下降趋势 社会面基本实现清零 #西安市疫情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战胜疫情 西安在行动# 5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西安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第47场)。会上,副市长徐明非就疫情防控有关情况进行通报说明。截至1月4日24时,本轮疫情累计报告本土确诊病例1793例,均在第一时间送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其中1月1日0至24时新增病例122例,2日新增90例,3日新增95例,4日新增35例。经过国家和省市专家组、全体医护人员的精心治疗,自2021年12月29日以来,已有37名确诊患者出院,在定点医院接受健康监测和康复隔离,后续还会有更多患者治愈出院。
疫情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为加快社会面病例清零、阻断社区传播风险,我市在前期几轮核酸筛查的基础上,突出雁塔区、高新区和城中村等重点区域,分时段、分区域实施了两轮核酸筛查。同时,为加快清零行动,从1月4日9时起,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新一轮核酸筛查,筛查共发现5例,其中2例在封控区、3例在管控区(均为居家隔离人员),另有集中隔离点发现20名阳性病例。
从近3轮核酸筛查的情况看,病例总量呈现下降趋势,均在隔离管控人员和封控、管控区域发现,社会面基本实现清零,疫情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说明我市全面收紧社会管控、实施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方向和举措是正确的,效果正在逐步显现。
但由于新冠病毒的潜伏期一般不超过14天,从感染到发病有一个过程,不排除有零星散发可能,所以我市依然处在疫情防控关键期,不能有丝毫的麻痹松懈。
全市正在集中隔离42000余人
隔离管控是阻断疫情隐匿传播、实现“社会面清零”的关键措施,而实现“社会面清零”则是后续实施降级管控、恢复社会秩序的必备条件,所以还需要大家暂时继续坚守严格遵守各项防控措施。
徐明非介绍,截至1月4日24时,全市正在集中隔离42000余人。隔离也是战斗,隔离人员也是防疫战斗员,他们克服这样那样的困难,用个人和家庭的不便换来了大家的安全,为全市抗疫默默付出和奉献,他们也是英雄。
西安本轮疫情是由德尔塔变异毒株引起的,最突出的特征就是:病毒载量高、传播能力强、感染速度快,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接触污染物传播,在电梯、卫生间等狭小空间可能发生传播。对存在传播风险的人员进行集中隔离是非常必要的,不仅有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人员,也包括经过专家判定具有较高感染风险人员和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人员。比如,一些病例在确诊前生活在人员比较密集的小区,轨迹涉及较多公共区域,有电梯的同单元内同层和上下层住户存在较高感染风险,没有电梯的整个同单元住户则存在较高感染风险;再如,一些城中村、大中专院校、建筑工地等居住比较密集,并且使用公共卫生间和水房,不具备居家或就地隔离条件,这些人员也需要转运到集中隔离场所进行隔离。
实施转运和集中隔离,都是经过深入流调排查和专家实地研判后慎重作出的决定,目的都是尽快消除市民群众身边的风险源,让西安市尽快恢复往日的生机。
集中隔离场所 单人单间设置
选择的集中隔离场所,都是单人单间设置,不仅对阻断疫情传播有利,对个人及家庭也很有必要。
隔离观察期间,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一旦有问题,可以早发现、早治疗,避免病情向重症发展。对家庭来说,可以极大减少家人的感染风险,如果家中有老人或慢性基础病人员,如果不及时转运隔离,这些人被感染后发展为重症、危重症的风险比较大,甚至威胁生命。因此,采取隔离措施,是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个人、家庭和周围的邻里、社会的负责。
目前,我市正进一步加强集中隔离场所的管理和服务,对参与隔离酒店专班的工作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及时了解集中隔离人员状况和需求,跟进做好心理疏导、人文关怀,在保障基本需求的基础上,努力满足个性化、多元化需求。
任何医院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影响患者就诊
我市坚持防疫保供并重、线上线下结合、政府市场协同保障,用心用情服务保障好市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在生活物资保障方面,组织五大蔬菜批发市场加大货源筹集,协调在渭南、商洛、杨凌建立三个应急物资中转储运场,开通绿色通道,保障生活物资运送“大动脉”畅通。目前,全市生活必需品、防疫物资等供应储备充足,煤电油气等运行平稳,请市民群众放心。
针对群众反映的生活必需品入户难问题,我市坚持分级分类,统筹用好专班工作人员、下沉干部、物业员工、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对隔离人员实行专班服务,对封控小区实行送货上门,对管控小区引导群众有序下楼取货,组织餐饮企业为平时不做饭的群众配送熟食和方便食品,实施鼓励生活必需品进社区补贴政策,全力打通服务保障“最后一百米”。
针对群众关心的医疗服务保障问题,为防止就医过程中交叉感染,我市对隔离点、封控区、管控区需要紧急就医的人员,安排专车“点对点”送至定点医院就医,并闭环接回。其他人员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自行前往全市正常开诊的医院就诊,任何医院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影响患者就诊。对于急危重症、血液透析、肿瘤放化疗等患者和孕产妇,开通服务电话、绿色通道,提供诊疗服务。
我市积极畅通各类求助信息渠道,在一些小区、隔离点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安排专人在网上接收信息、现场协调解决问题。如果市民朋友们在基本生活服务方面遇到任何困难,请随时在群内反映诉求,相关人员将及时解决问题,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达到解除条件的小区 逐步有序予以解封
全市疫情防控还在最吃紧、最关键的时刻,容不得一丝一毫的松懈麻痹,必须咬紧牙关、一鼓作气,持续巩固扩大防控成效。下一步,继续坚持非必要不外出、不离市。坚决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牢牢守住严防疫情外溢的红线、底线。
全力救治患者。用最好医疗资源、最佳治疗方案、最优诊疗手段,让每位患者得到最好的救治和护理。对学校、市场以及城中村、隔离点、救治医院、发热门诊等重点场所和区域,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严防交叉感染,决不让疫情出现反复。
对城中村、封控区、居家隔离人员、重点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进行1次核酸筛查;对7天内出现病例的管控区每3天进行1次核酸筛查;对7日以上未出现病例的区县,7天后进行核酸筛查;其他重点人群按规定开展核酸筛查。
对封控、管控区域和集中隔离人员,认真分析研判,达到解除条件的,经评估后,逐步有序予以解封,共同创建无疫小区。这也是解封的重要依据。
强化民生保障,特别是对于还处在封控、管控区域的群众和集中隔离人员,畅通反映诉求渠道,切实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黎娜)
疫情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为加快社会面病例清零、阻断社区传播风险,我市在前期几轮核酸筛查的基础上,突出雁塔区、高新区和城中村等重点区域,分时段、分区域实施了两轮核酸筛查。同时,为加快清零行动,从1月4日9时起,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新一轮核酸筛查,筛查共发现5例,其中2例在封控区、3例在管控区(均为居家隔离人员),另有集中隔离点发现20名阳性病例。
从近3轮核酸筛查的情况看,病例总量呈现下降趋势,均在隔离管控人员和封控、管控区域发现,社会面基本实现清零,疫情蔓延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说明我市全面收紧社会管控、实施最严格的防控措施,方向和举措是正确的,效果正在逐步显现。
但由于新冠病毒的潜伏期一般不超过14天,从感染到发病有一个过程,不排除有零星散发可能,所以我市依然处在疫情防控关键期,不能有丝毫的麻痹松懈。
全市正在集中隔离42000余人
隔离管控是阻断疫情隐匿传播、实现“社会面清零”的关键措施,而实现“社会面清零”则是后续实施降级管控、恢复社会秩序的必备条件,所以还需要大家暂时继续坚守严格遵守各项防控措施。
徐明非介绍,截至1月4日24时,全市正在集中隔离42000余人。隔离也是战斗,隔离人员也是防疫战斗员,他们克服这样那样的困难,用个人和家庭的不便换来了大家的安全,为全市抗疫默默付出和奉献,他们也是英雄。
西安本轮疫情是由德尔塔变异毒株引起的,最突出的特征就是:病毒载量高、传播能力强、感染速度快,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接触污染物传播,在电梯、卫生间等狭小空间可能发生传播。对存在传播风险的人员进行集中隔离是非常必要的,不仅有确诊患者的密切接触人员,也包括经过专家判定具有较高感染风险人员和不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人员。比如,一些病例在确诊前生活在人员比较密集的小区,轨迹涉及较多公共区域,有电梯的同单元内同层和上下层住户存在较高感染风险,没有电梯的整个同单元住户则存在较高感染风险;再如,一些城中村、大中专院校、建筑工地等居住比较密集,并且使用公共卫生间和水房,不具备居家或就地隔离条件,这些人员也需要转运到集中隔离场所进行隔离。
实施转运和集中隔离,都是经过深入流调排查和专家实地研判后慎重作出的决定,目的都是尽快消除市民群众身边的风险源,让西安市尽快恢复往日的生机。
集中隔离场所 单人单间设置
选择的集中隔离场所,都是单人单间设置,不仅对阻断疫情传播有利,对个人及家庭也很有必要。
隔离观察期间,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一旦有问题,可以早发现、早治疗,避免病情向重症发展。对家庭来说,可以极大减少家人的感染风险,如果家中有老人或慢性基础病人员,如果不及时转运隔离,这些人被感染后发展为重症、危重症的风险比较大,甚至威胁生命。因此,采取隔离措施,是对存在风险隐患的个人、家庭和周围的邻里、社会的负责。
目前,我市正进一步加强集中隔离场所的管理和服务,对参与隔离酒店专班的工作人员开展全员培训,及时了解集中隔离人员状况和需求,跟进做好心理疏导、人文关怀,在保障基本需求的基础上,努力满足个性化、多元化需求。
任何医院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影响患者就诊
我市坚持防疫保供并重、线上线下结合、政府市场协同保障,用心用情服务保障好市民群众的基本生活。
在生活物资保障方面,组织五大蔬菜批发市场加大货源筹集,协调在渭南、商洛、杨凌建立三个应急物资中转储运场,开通绿色通道,保障生活物资运送“大动脉”畅通。目前,全市生活必需品、防疫物资等供应储备充足,煤电油气等运行平稳,请市民群众放心。
针对群众反映的生活必需品入户难问题,我市坚持分级分类,统筹用好专班工作人员、下沉干部、物业员工、志愿者等各方力量,对隔离人员实行专班服务,对封控小区实行送货上门,对管控小区引导群众有序下楼取货,组织餐饮企业为平时不做饭的群众配送熟食和方便食品,实施鼓励生活必需品进社区补贴政策,全力打通服务保障“最后一百米”。
针对群众关心的医疗服务保障问题,为防止就医过程中交叉感染,我市对隔离点、封控区、管控区需要紧急就医的人员,安排专车“点对点”送至定点医院就医,并闭环接回。其他人员持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自行前往全市正常开诊的医院就诊,任何医院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影响患者就诊。对于急危重症、血液透析、肿瘤放化疗等患者和孕产妇,开通服务电话、绿色通道,提供诊疗服务。
我市积极畅通各类求助信息渠道,在一些小区、隔离点建立了微信工作群,安排专人在网上接收信息、现场协调解决问题。如果市民朋友们在基本生活服务方面遇到任何困难,请随时在群内反映诉求,相关人员将及时解决问题,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达到解除条件的小区 逐步有序予以解封
全市疫情防控还在最吃紧、最关键的时刻,容不得一丝一毫的松懈麻痹,必须咬紧牙关、一鼓作气,持续巩固扩大防控成效。下一步,继续坚持非必要不外出、不离市。坚决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牢牢守住严防疫情外溢的红线、底线。
全力救治患者。用最好医疗资源、最佳治疗方案、最优诊疗手段,让每位患者得到最好的救治和护理。对学校、市场以及城中村、隔离点、救治医院、发热门诊等重点场所和区域,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严防交叉感染,决不让疫情出现反复。
对城中村、封控区、居家隔离人员、重点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进行1次核酸筛查;对7天内出现病例的管控区每3天进行1次核酸筛查;对7日以上未出现病例的区县,7天后进行核酸筛查;其他重点人群按规定开展核酸筛查。
对封控、管控区域和集中隔离人员,认真分析研判,达到解除条件的,经评估后,逐步有序予以解封,共同创建无疫小区。这也是解封的重要依据。
强化民生保障,特别是对于还处在封控、管控区域的群众和集中隔离人员,畅通反映诉求渠道,切实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张黎娜)
【百年管家】朴镜早分享·2159天 主观意识与客观意志的和谐,才是事业远行的智慧
【国学典籍】庄子· 知北游(078)山林与,皋壤与, 使我欣欣然而乐与!乐未毕也,哀又继之。 哀乐之来,吾不能御,其去弗能止。悲夫,世人直为物逆旅耳!
【逐字句译】美景使人心旷神怡,不足却让人缺憾频频;他们来临时我们拒绝不了,走时我们也阻止不了;人生其实就是七情六欲旧体验过程…
【拾慧畅行】
一、企业运营就是共事的过程,相互链接与影响是共事的事实…
二、以自我为中心向外链接与影响是共事者的特征…
▶每个共事者所肩负的职能分工(所处位置.站立角度)皆是不一样的,在共事进程所能够看到的景象是不一样的…
▶依据过往(生存环境.成长经历)的认知及评价标准来评估所看到的景象并施行自以为正确的纠偏措施是共事进程中的常态…
▶当认知与评估相同时,共事进程中的链接就会顺畅、相互之间的影响就是开心的,当认知与评估相背时,共事进程中的链接就会遭遇阻碍、相互之间的影响就会难受,这是事实、亦是常态…
三、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
▶七情六欲是我们以自我认知标准评价所看到景象后催生出的自我情感,与景象无关、与他人他事无关…
▶观看同一景象,昨天可能会生气、今天可能又会开心,这亦是常态…
▶人生就是自我七情六欲不断切换的过程,坦然接受、自我内化不外显,就不会阻碍共事进程中的链接与影响…
让天下没有[难活]的企业
【国学典籍】庄子· 知北游(078)山林与,皋壤与, 使我欣欣然而乐与!乐未毕也,哀又继之。 哀乐之来,吾不能御,其去弗能止。悲夫,世人直为物逆旅耳!
【逐字句译】美景使人心旷神怡,不足却让人缺憾频频;他们来临时我们拒绝不了,走时我们也阻止不了;人生其实就是七情六欲旧体验过程…
【拾慧畅行】
一、企业运营就是共事的过程,相互链接与影响是共事的事实…
二、以自我为中心向外链接与影响是共事者的特征…
▶每个共事者所肩负的职能分工(所处位置.站立角度)皆是不一样的,在共事进程所能够看到的景象是不一样的…
▶依据过往(生存环境.成长经历)的认知及评价标准来评估所看到的景象并施行自以为正确的纠偏措施是共事进程中的常态…
▶当认知与评估相同时,共事进程中的链接就会顺畅、相互之间的影响就是开心的,当认知与评估相背时,共事进程中的链接就会遭遇阻碍、相互之间的影响就会难受,这是事实、亦是常态…
三、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
▶七情六欲是我们以自我认知标准评价所看到景象后催生出的自我情感,与景象无关、与他人他事无关…
▶观看同一景象,昨天可能会生气、今天可能又会开心,这亦是常态…
▶人生就是自我七情六欲不断切换的过程,坦然接受、自我内化不外显,就不会阻碍共事进程中的链接与影响…
让天下没有[难活]的企业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贯彻落实了交通安全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补充细化上位法满足道路交通综合治理,突出人文关怀,从过去的‘管理’转向‘治理’和‘服务’,对于打赢打好交通治堵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12月15日,《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新闻发布会在贵阳举行,全新制定的《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新制定的《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9章63条,坚持人民至上、排堵保畅、优化环境、回应关切,为贵阳市有效开展新形势下的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建设、治理、服务,规范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理,引领、规范各方有序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事业发展,推动解决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难题,打赢打好交通治堵攻坚战,提供了正确的思路、适当的路径、有力的手段和充分的保障。
据介绍,《条例》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从过去的“管理”转向“治理”和“服务”,以方便群众出行、保障出行安全为出发点,注重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体现人文关怀。为解决停车难、停靠难、借道难等问题,第三十七条结合实际对停车路段标志标线设置、其他车辆临时停车、借用车道等相关行为作出了规范。
其中,为规范执法部门电子监控抓拍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防止隐蔽式执法、逐利执法,强化规范管理,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在禁止停车路段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路段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为最大限度满足出租汽车和单位交通车临时停车上下客的停车需求、最大限度降低其停靠和借道对道路通行能力的影响,《条例》规定:出租汽车、旅游客车和单位交通车可以在未设置专用停靠点的禁止停车路段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必须即停即走,不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出租汽车可以借用公交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不得妨碍公交汽车进出站(点)和停靠;校车、大中型客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不得在专用车道停靠;在特定路段、时间,允许包括社会车辆在内的其他车辆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不得影响公交汽车通行。
此外,《条例》明确,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交通组织及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的设置进行评估,听取公众意见,科学合理地进行调整。
《条例》共9章63条,是针对新时代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存在问题,结合实际制定的一部专项法规。
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的交通保障
条例第三十二条解读:本条对大型群众性、大范围施工情形下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予以规范。
贵阳作为省会城市,会展经济较为发达,举办各种展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较多;城市建设开发任务重,城市建设中大范围施工现象也较突出。为了适应这样一种客观情况和发展需求,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同时积极回应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下的交通组织,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积极主动采取限制交通的疏导管理措施,保障大型运输车辆的通行。本条明确规定: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对大型运输车辆通行予以保障,并可以在相邻区域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关于解决停车难、停靠难、借道难等问题
条例第三十七条解读:本条对停车路段标志标线设置、其他车辆临时停车、借用车道等相关行为作了规范。
为了更加合理充分有效地分配使用道路资源,缓解有关机动车停车、停靠、借道等难题,第三十七条结合实际对停车路段标志标线设置、其他车辆临时停车、借用车道等相关行为作出了规范。
一是为规范执法部门电子监控抓拍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防止隐蔽式执法、逐利执法,强化规范管理,对交通技术监控取证及相关标识的设置进行了规范。
二是针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有关出租汽车和单位交通车临时停车上下客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上述车辆停车难,反而形成乱停乱放等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情况,分层次、有条件地作出了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1.出租汽车、旅游客车和单位交通车可以在未设置专用停靠点的禁止停车路段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必须即停即走,不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2.出租汽车可以借用公交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不得妨碍公交汽车进出站(点)和停靠;3.校车、大中型客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不得在专用车道停靠;4.在特定路段、时间,允许包括社会车辆在内的其他车辆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不得影响公交汽车通行。这样,既主动地回应了群众关切,最大限度满足了上述车辆的停车需求,特别是解决了旅游客车等一些公共性、大容量车辆的停车需求,又对停靠、借道等行为作出限制性规范,确保对道路通行能力的影响降到最低。可以说,这两个“最”——最大限度满足、最低限度影响,以期实现法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管理效果的最优化。
关于非机动车通行规则补充规定
条例第三十八条解读:本条对非机动车通行等进行细化、补充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虽然对非机动车通行做了相关规范,但仍然不够全面,难以满足变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此次立法,主要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行驶避让行人规范过于原则,实践中的避让方式不能有效保障行人安全通行等问题,结合贵阳市大多数城市道路未设置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混行现象极为普遍,一些非机动车推行时不靠最右侧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正常通行秩序等问题,进行了有关细化和补充的规范。
一是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建设、改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人过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已建城市主干道能够满足设置非机动车道条件的,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道。
二是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非机动车通行、推行的具体规则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规范要求。
三是考虑超标电动自行车车辆属性不确定,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后需要通过技术鉴定确定,导致路面执法和事故处理难以快速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本着尊重超标电动自行车涉及面广、量多的历史和现状,与省政府《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制度相衔接,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其在过渡期内应当遵守非机动车的通行管理规则,过渡期满后即不得上路行驶。
四是在实践中,未成年人违法骑行家有自行车、共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教育主管部门和部分市民在本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提出建议,要求通过立法加强未成年人使用非机动车管理。为回应社会关切,从源头上控制未成年人违法驾驶非机动车,第四款规定了“禁止将非机动车提供给未达到驾驶年龄的未成年人使用”。
关于农村公路交通路长制管理
条例第四十五条解读:本条是对农村公路交通“路长制”管理事项进行的规范。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贵阳市农村地区道路发展迅速,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滞后、交通安全管理薄弱、隐患突出、交通安全事故频发、预防交通事故压力大。为了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服务管理,使“路长制”落地落小落实,突出县、乡(镇)政府有关负责人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第一责任,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参照我省“河长制”的模式,规定了公路交通安全“路长制”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机制。
关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深化改革、优化服务、社会监督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解读:这三条是关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和智慧交通建设管理等的规范,以发挥大数据应用发展优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效用,更好实现深化改革、优化服务、社会监督和信息化发展的目标。
为了更好体现贵阳市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特色和优势,这次立法在“服务管理”一章中,用三个条文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智慧交通建设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一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新增或者重新启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自完成审核之日起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可以查处的违法行为类别等信息,而且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二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情况,分析研判采集的交通违法信息。如果发现某个点位采集的违法信息量大的情形,就应当开展专项治理,加强提示宣传、勤务管理和现场执法,以减少或者杜绝类似情形的反复出现、持续发生。
三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在确认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并且在录入信息之日起5日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和接受处理时限告知违法行为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便当事人及时获悉违法信息。
四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开展车辆登记、驾驶证管理、路面执法和其他服务管理工作,凡是能够通过电子数据核验相关证件、标志、凭证的,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免于提交,免于提交的清单应当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政府政务数据共享的应有水平及时明确并且向社会公布。
五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智慧交通,完善相应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道路交通数据深度应用,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政府数据共享平台等,推进公安交通、交通、应急、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via贵阳交警)
“条例贯彻落实了交通安全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着力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存在的问题,补充细化上位法满足道路交通综合治理,突出人文关怀,从过去的‘管理’转向‘治理’和‘服务’,对于打赢打好交通治堵攻坚战具有重要意义。”,12月15日,《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新闻发布会在贵阳举行,全新制定的《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将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新制定的《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9章63条,坚持人民至上、排堵保畅、优化环境、回应关切,为贵阳市有效开展新形势下的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建设、治理、服务,规范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管理,引领、规范各方有序参与道路交通安全活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事业发展,推动解决城市道路交通拥堵难题,打赢打好交通治堵攻坚战,提供了正确的思路、适当的路径、有力的手段和充分的保障。
据介绍,《条例》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从过去的“管理”转向“治理”和“服务”,以方便群众出行、保障出行安全为出发点,注重听取群众意见建议,体现人文关怀。为解决停车难、停靠难、借道难等问题,第三十七条结合实际对停车路段标志标线设置、其他车辆临时停车、借用车道等相关行为作出了规范。
其中,为规范执法部门电子监控抓拍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防止隐蔽式执法、逐利执法,强化规范管理,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在禁止停车路段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有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路段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为最大限度满足出租汽车和单位交通车临时停车上下客的停车需求、最大限度降低其停靠和借道对道路通行能力的影响,《条例》规定:出租汽车、旅游客车和单位交通车可以在未设置专用停靠点的禁止停车路段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必须即停即走,不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出租汽车可以借用公交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不得妨碍公交汽车进出站(点)和停靠;校车、大中型客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不得在专用车道停靠;在特定路段、时间,允许包括社会车辆在内的其他车辆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不得影响公交汽车通行。
此外,《条例》明确,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交通组织及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隔离设施的设置进行评估,听取公众意见,科学合理地进行调整。
《条例》共9章63条,是针对新时代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存在问题,结合实际制定的一部专项法规。
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的交通保障
条例第三十二条解读:本条对大型群众性、大范围施工情形下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予以规范。
贵阳作为省会城市,会展经济较为发达,举办各种展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较多;城市建设开发任务重,城市建设中大范围施工现象也较突出。为了适应这样一种客观情况和发展需求,加强交通秩序管理,同时积极回应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规范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下的交通组织,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积极主动采取限制交通的疏导管理措施,保障大型运输车辆的通行。本条明确规定: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的,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对大型运输车辆通行予以保障,并可以在相邻区域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域,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关于解决停车难、停靠难、借道难等问题
条例第三十七条解读:本条对停车路段标志标线设置、其他车辆临时停车、借用车道等相关行为作了规范。
为了更加合理充分有效地分配使用道路资源,缓解有关机动车停车、停靠、借道等难题,第三十七条结合实际对停车路段标志标线设置、其他车辆临时停车、借用车道等相关行为作出了规范。
一是为规范执法部门电子监控抓拍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防止隐蔽式执法、逐利执法,强化规范管理,对交通技术监控取证及相关标识的设置进行了规范。
二是针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贵州省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有关出租汽车和单位交通车临时停车上下客的规定较为原则,操作性不强,上述车辆停车难,反而形成乱停乱放等影响正常交通秩序的情况,分层次、有条件地作出了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1.出租汽车、旅游客车和单位交通车可以在未设置专用停靠点的禁止停车路段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必须即停即走,不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2.出租汽车可以借用公交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但不得妨碍公交汽车进出站(点)和停靠;3.校车、大中型客车可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不得在专用车道停靠;4.在特定路段、时间,允许包括社会车辆在内的其他车辆其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但不得影响公交汽车通行。这样,既主动地回应了群众关切,最大限度满足了上述车辆的停车需求,特别是解决了旅游客车等一些公共性、大容量车辆的停车需求,又对停靠、借道等行为作出限制性规范,确保对道路通行能力的影响降到最低。可以说,这两个“最”——最大限度满足、最低限度影响,以期实现法治效果、社会效果和管理效果的最优化。
关于非机动车通行规则补充规定
条例第三十八条解读:本条对非机动车通行等进行细化、补充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虽然对非机动车通行做了相关规范,但仍然不够全面,难以满足变化发展的客观需要。此次立法,主要针对现行法律法规对非机动车行驶避让行人规范过于原则,实践中的避让方式不能有效保障行人安全通行等问题,结合贵阳市大多数城市道路未设置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混行现象极为普遍,一些非机动车推行时不靠最右侧存在安全隐患,影响正常通行秩序等问题,进行了有关细化和补充的规范。
一是在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应当建设、改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人过街设施和无障碍设施。已建城市主干道能够满足设置非机动车道条件的,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道。
二是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了非机动车通行、推行的具体规则和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规范要求。
三是考虑超标电动自行车车辆属性不确定,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后需要通过技术鉴定确定,导致路面执法和事故处理难以快速准确地适用法律法规,本着尊重超标电动自行车涉及面广、量多的历史和现状,与省政府《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规定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制度相衔接,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其在过渡期内应当遵守非机动车的通行管理规则,过渡期满后即不得上路行驶。
四是在实践中,未成年人违法骑行家有自行车、共享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教育主管部门和部分市民在本条例草案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提出建议,要求通过立法加强未成年人使用非机动车管理。为回应社会关切,从源头上控制未成年人违法驾驶非机动车,第四款规定了“禁止将非机动车提供给未达到驾驶年龄的未成年人使用”。
关于农村公路交通路长制管理
条例第四十五条解读:本条是对农村公路交通“路长制”管理事项进行的规范。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贵阳市农村地区道路发展迅速,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滞后、交通安全管理薄弱、隐患突出、交通安全事故频发、预防交通事故压力大。为了加强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服务管理,使“路长制”落地落小落实,突出县、乡(镇)政府有关负责人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第一责任,明确有关部门的职责,参照我省“河长制”的模式,规定了公路交通安全“路长制”管理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机制。
关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深化改革、优化服务、社会监督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解读:这三条是关于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和智慧交通建设管理等的规范,以发挥大数据应用发展优势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效用,更好实现深化改革、优化服务、社会监督和信息化发展的目标。
为了更好体现贵阳市大数据发展应用的特色和优势,这次立法在“服务管理”一章中,用三个条文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智慧交通建设等有关事项进行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一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新增或者重新启用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自完成审核之日起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平台,向社会公布设置地点、可以查处的违法行为类别等信息,而且公示时间不少于5日。
二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检查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使用情况,分析研判采集的交通违法信息。如果发现某个点位采集的违法信息量大的情形,就应当开展专项治理,加强提示宣传、勤务管理和现场执法,以减少或者杜绝类似情形的反复出现、持续发生。
三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在确认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后,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并且在录入信息之日起5日内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将违法时间、地点、事实和接受处理时限告知违法行为人、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以便当事人及时获悉违法信息。
四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开展车辆登记、驾驶证管理、路面执法和其他服务管理工作,凡是能够通过电子数据核验相关证件、标志、凭证的,涉及的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免于提交,免于提交的清单应当由公安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政府政务数据共享的应有水平及时明确并且向社会公布。
五是规定要求公安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智慧交通,完善相应基础设施和信息系统建设,加强道路交通数据深度应用,创新服务管理方式,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政府数据共享平台等,推进公安交通、交通、应急、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主(via贵阳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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