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子成婚后妻子怀二胎,丈夫发现俩孩子都不是自己的:赔我精神损失费!
悲催[哈哈][哈哈][哈哈]娶了一个渣渣女人女海王[允悲]
奉子成婚后,老婆又怀了二胎,但这次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你的”……
离婚析产后,丈夫又发现头胎也不是自己的……
这次,他起诉要求赔偿……
近日,记者就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知了下面这个案件。
二胎不是自己的
夫妻协议离婚
李花和张山同居期间,李花怀孕,二人登记结婚。张山的父亲出首付款为小夫妻俩购买了婚房,因为考虑到李花已经怀孕,所以在登记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时,也加上了李花的名字。之后,因为要照顾儿子张强,所以李花并未外出工作,房贷由张山一人偿还。
五年后,李花再度怀孕。但这次,张山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他的。李花说,婚后张山因身体原因一直无法尽丈夫之责,并对自己多次家暴。更让她无法忍受的是,张山还以金钱为要挟,要求自己满足他特殊的性癖好。自己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折磨,所以做下错事。当下,她只想尽快与张山结束婚姻关系。
面对妻子的“坦诚相告”,张山觉得这段婚姻也没有再坚持下去的必要,遂同意了李花的离婚请求。
2020年2月28日,双方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规定:张强由张山抚养,随张山生活,抚养费由张山全部负责,不由李花承担任何费用。离婚后,张强户口变更到张山名下。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为双方各自拥有。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归张山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
然而,同年的3月30日,张山却将李花告上法庭,请求张强由李花抚养,并要求李花返还自己从张强出生至今的抚养费,共计:156559元。此外,还要求李花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短短月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张山怎么会突然起诉提出上述要求?
头胎也不是自己的
他起诉要赔偿
原来,3月10日,张山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对其与张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隔天,该鉴定中心出具的DNA检验报告书显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张先生为张宝宝的生物学父亲。”所以在一周后,张山将张强送回李花处,并起诉提出上述诉求。
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自愿放弃分割的财产,以及被送回的儿子,李花确信这一切都是张山的圈套。李花在庭审中表示:在离婚时,她并不知道张强不是张山的孩子。但结合张山之后的一系列操作,她有理由认为,张山早已得知了这一事实。所以才会以抚养张强,且让她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欺骗自己放弃本应拥有一半的房产所有权权益,而后迅速提起诉讼,实施有预谋的民事欺诈行为。所以,在她补偿了张山这么多年的抚养费后,她有权要求依法参与对房产的分割。
对于她的这种说法,张山予以了反驳,“离婚时,李花说没有经济能力,所以要求我抚养孩子,因为她要把孩子给我抚养,她不支付抚养费,所以才会放弃财产权。”同时,张山强调,自己是在离婚后咨询孩子户口迁移事项时,才偶然去做了亲子鉴定,才发现并非亲生孩子,而并非李花所说的“早已得知”。
那么,现在“孩子抚养权”问题连带着“房屋归属权”问题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权益处于失衡状态,是否两人之前签署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进而对房产进行重新分割?
一审:抚养费可退但房子要重新分
一审法院认为:李花与张山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花以张山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为由,要求重新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仅是她个人推断,未得到张山的承认,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张山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行为不予采信。
本案中,由张山抚养张强且李花不承担抚养费,是李花放弃房产权利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李花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她想离婚。但这两个原因的权重比例无法查清,所以对这两个因素做出各占50%的确定。
根据现有证据,在确定张强与自己不具有血缘关系之后,张山要求将抚养权变更给李花并不承担抚养费用,并要求李花将其已承担的抚养费予以返还既在情理之中,亦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在张强抚养权变更后,双方离婚协议条款客观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尊重公平原则,案涉房产分割条款亦应作相应的变更。
那么,又该如何分割呢?
一审法院认为,必须考虑到本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情形。首先,李花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孕有孩子,明显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并提出离婚,其对两人的婚姻破裂具有明显的过错。其次,李花在于张山同居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怀孕,致使张山误将他人之子当作亲生之子抚养七年之久,并建立了父子之情。虽然送走了张强,但他们之间的父子之情被强行隔断,确实是李花的错过错所致。最后,李花对婚姻家庭财产的贡献有限。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产所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归张山所有,但酌情确定李花在房产分割中应占比30%,再结合考虑张强抚养问题的权重比例50%,扣除待偿还的45万元贷款,最终确定但李花可得案涉房产的补偿款金额为166907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张山表示无法接受,故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他无需补偿给李花任何费用。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协议内容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是,张山抚养张强,李花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现张山不抚养张强,李花亦支付了张山子女抚养费,故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即回归离婚前的状态。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予以分割由张山支付李花房屋补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山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悲催[哈哈][哈哈][哈哈]娶了一个渣渣女人女海王[允悲]
奉子成婚后,老婆又怀了二胎,但这次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你的”……
离婚析产后,丈夫又发现头胎也不是自己的……
这次,他起诉要求赔偿……
近日,记者就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知了下面这个案件。
二胎不是自己的
夫妻协议离婚
李花和张山同居期间,李花怀孕,二人登记结婚。张山的父亲出首付款为小夫妻俩购买了婚房,因为考虑到李花已经怀孕,所以在登记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时,也加上了李花的名字。之后,因为要照顾儿子张强,所以李花并未外出工作,房贷由张山一人偿还。
五年后,李花再度怀孕。但这次,张山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他的。李花说,婚后张山因身体原因一直无法尽丈夫之责,并对自己多次家暴。更让她无法忍受的是,张山还以金钱为要挟,要求自己满足他特殊的性癖好。自己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折磨,所以做下错事。当下,她只想尽快与张山结束婚姻关系。
面对妻子的“坦诚相告”,张山觉得这段婚姻也没有再坚持下去的必要,遂同意了李花的离婚请求。
2020年2月28日,双方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规定:张强由张山抚养,随张山生活,抚养费由张山全部负责,不由李花承担任何费用。离婚后,张强户口变更到张山名下。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为双方各自拥有。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归张山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
然而,同年的3月30日,张山却将李花告上法庭,请求张强由李花抚养,并要求李花返还自己从张强出生至今的抚养费,共计:156559元。此外,还要求李花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短短月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张山怎么会突然起诉提出上述要求?
头胎也不是自己的
他起诉要赔偿
原来,3月10日,张山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对其与张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隔天,该鉴定中心出具的DNA检验报告书显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张先生为张宝宝的生物学父亲。”所以在一周后,张山将张强送回李花处,并起诉提出上述诉求。
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自愿放弃分割的财产,以及被送回的儿子,李花确信这一切都是张山的圈套。李花在庭审中表示:在离婚时,她并不知道张强不是张山的孩子。但结合张山之后的一系列操作,她有理由认为,张山早已得知了这一事实。所以才会以抚养张强,且让她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欺骗自己放弃本应拥有一半的房产所有权权益,而后迅速提起诉讼,实施有预谋的民事欺诈行为。所以,在她补偿了张山这么多年的抚养费后,她有权要求依法参与对房产的分割。
对于她的这种说法,张山予以了反驳,“离婚时,李花说没有经济能力,所以要求我抚养孩子,因为她要把孩子给我抚养,她不支付抚养费,所以才会放弃财产权。”同时,张山强调,自己是在离婚后咨询孩子户口迁移事项时,才偶然去做了亲子鉴定,才发现并非亲生孩子,而并非李花所说的“早已得知”。
那么,现在“孩子抚养权”问题连带着“房屋归属权”问题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权益处于失衡状态,是否两人之前签署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进而对房产进行重新分割?
一审:抚养费可退但房子要重新分
一审法院认为:李花与张山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花以张山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为由,要求重新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仅是她个人推断,未得到张山的承认,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张山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行为不予采信。
本案中,由张山抚养张强且李花不承担抚养费,是李花放弃房产权利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李花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她想离婚。但这两个原因的权重比例无法查清,所以对这两个因素做出各占50%的确定。
根据现有证据,在确定张强与自己不具有血缘关系之后,张山要求将抚养权变更给李花并不承担抚养费用,并要求李花将其已承担的抚养费予以返还既在情理之中,亦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在张强抚养权变更后,双方离婚协议条款客观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尊重公平原则,案涉房产分割条款亦应作相应的变更。
那么,又该如何分割呢?
一审法院认为,必须考虑到本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情形。首先,李花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孕有孩子,明显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并提出离婚,其对两人的婚姻破裂具有明显的过错。其次,李花在于张山同居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怀孕,致使张山误将他人之子当作亲生之子抚养七年之久,并建立了父子之情。虽然送走了张强,但他们之间的父子之情被强行隔断,确实是李花的错过错所致。最后,李花对婚姻家庭财产的贡献有限。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产所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归张山所有,但酌情确定李花在房产分割中应占比30%,再结合考虑张强抚养问题的权重比例50%,扣除待偿还的45万元贷款,最终确定但李花可得案涉房产的补偿款金额为166907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张山表示无法接受,故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他无需补偿给李花任何费用。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协议内容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是,张山抚养张强,李花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现张山不抚养张强,李花亦支付了张山子女抚养费,故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即回归离婚前的状态。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予以分割由张山支付李花房屋补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山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奉子成婚后妻子怀二胎,丈夫发现俩孩子都不是自己的:赔我精神损失费!
悲催[哈哈][哈哈][哈哈]娶了一个渣渣女人女海王[允悲]
奉子成婚后,老婆又怀了二胎,但这次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你的”……
离婚析产后,丈夫又发现头胎也不是自己的……
这次,他起诉要求赔偿……
近日,记者就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知了下面这个案件。
二胎不是自己的
夫妻协议离婚
李花和张山同居期间,李花怀孕,二人登记结婚。张山的父亲出首付款为小夫妻俩购买了婚房,因为考虑到李花已经怀孕,所以在登记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时,也加上了李花的名字。之后,因为要照顾儿子张强,所以李花并未外出工作,房贷由张山一人偿还。
五年后,李花再度怀孕。但这次,张山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他的。李花说,婚后张山因身体原因一直无法尽丈夫之责,并对自己多次家暴。更让她无法忍受的是,张山还以金钱为要挟,要求自己满足他特殊的性癖好。自己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折磨,所以做下错事。当下,她只想尽快与张山结束婚姻关系。
面对妻子的“坦诚相告”,张山觉得这段婚姻也没有再坚持下去的必要,遂同意了李花的离婚请求。
2020年2月28日,双方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规定:张强由张山抚养,随张山生活,抚养费由张山全部负责,不由李花承担任何费用。离婚后,张强户口变更到张山名下。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为双方各自拥有。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归张山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
然而,同年的3月30日,张山却将李花告上法庭,请求张强由李花抚养,并要求李花返还自己从张强出生至今的抚养费,共计:156559元。此外,还要求李花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短短月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张山怎么会突然起诉提出上述要求?
头胎也不是自己的
他起诉要赔偿
原来,3月10日,张山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对其与张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隔天,该鉴定中心出具的DNA检验报告书显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张先生为张宝宝的生物学父亲。”所以在一周后,张山将张强送回李花处,并起诉提出上述诉求。
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自愿放弃分割的财产,以及被送回的儿子,李花确信这一切都是张山的圈套。李花在庭审中表示:在离婚时,她并不知道张强不是张山的孩子。但结合张山之后的一系列操作,她有理由认为,张山早已得知了这一事实。所以才会以抚养张强,且让她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欺骗自己放弃本应拥有一半的房产所有权权益,而后迅速提起诉讼,实施有预谋的民事欺诈行为。所以,在她补偿了张山这么多年的抚养费后,她有权要求依法参与对房产的分割。
对于她的这种说法,张山予以了反驳,“离婚时,李花说没有经济能力,所以要求我抚养孩子,因为她要把孩子给我抚养,她不支付抚养费,所以才会放弃财产权。”同时,张山强调,自己是在离婚后咨询孩子户口迁移事项时,才偶然去做了亲子鉴定,才发现并非亲生孩子,而并非李花所说的“早已得知”。
那么,现在“孩子抚养权”问题连带着“房屋归属权”问题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权益处于失衡状态,是否两人之前签署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进而对房产进行重新分割?
一审:抚养费可退但房子要重新分
一审法院认为:李花与张山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花以张山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为由,要求重新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仅是她个人推断,未得到张山的承认,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张山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行为不予采信。
本案中,由张山抚养张强且李花不承担抚养费,是李花放弃房产权利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李花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她想离婚。但这两个原因的权重比例无法查清,所以对这两个因素做出各占50%的确定。
根据现有证据,在确定张强与自己不具有血缘关系之后,张山要求将抚养权变更给李花并不承担抚养费用,并要求李花将其已承担的抚养费予以返还既在情理之中,亦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在张强抚养权变更后,双方离婚协议条款客观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尊重公平原则,案涉房产分割条款亦应作相应的变更。
那么,又该如何分割呢?
一审法院认为,必须考虑到本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情形。首先,李花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孕有孩子,明显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并提出离婚,其对两人的婚姻破裂具有明显的过错。其次,李花在于张山同居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怀孕,致使张山误将他人之子当作亲生之子抚养七年之久,并建立了父子之情。虽然送走了张强,但他们之间的父子之情被强行隔断,确实是李花的错过错所致。最后,李花对婚姻家庭财产的贡献有限。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产所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归张山所有,但酌情确定李花在房产分割中应占比30%,再结合考虑张强抚养问题的权重比例50%,扣除待偿还的45万元贷款,最终确定但李花可得案涉房产的补偿款金额为166907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张山表示无法接受,故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他无需补偿给李花任何费用。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协议内容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是,张山抚养张强,李花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现张山不抚养张强,李花亦支付了张山子女抚养费,故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即回归离婚前的状态。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予以分割由张山支付李花房屋补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山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悲催[哈哈][哈哈][哈哈]娶了一个渣渣女人女海王[允悲]
奉子成婚后,老婆又怀了二胎,但这次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你的”……
离婚析产后,丈夫又发现头胎也不是自己的……
这次,他起诉要求赔偿……
近日,记者就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获知了下面这个案件。
二胎不是自己的
夫妻协议离婚
李花和张山同居期间,李花怀孕,二人登记结婚。张山的父亲出首付款为小夫妻俩购买了婚房,因为考虑到李花已经怀孕,所以在登记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时,也加上了李花的名字。之后,因为要照顾儿子张强,所以李花并未外出工作,房贷由张山一人偿还。
五年后,李花再度怀孕。但这次,张山却被告知孩子不是他的。李花说,婚后张山因身体原因一直无法尽丈夫之责,并对自己多次家暴。更让她无法忍受的是,张山还以金钱为要挟,要求自己满足他特殊的性癖好。自己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折磨,所以做下错事。当下,她只想尽快与张山结束婚姻关系。
面对妻子的“坦诚相告”,张山觉得这段婚姻也没有再坚持下去的必要,遂同意了李花的离婚请求。
2020年2月28日,双方在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其中规定:张强由张山抚养,随张山生活,抚养费由张山全部负责,不由李花承担任何费用。离婚后,张强户口变更到张山名下。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为双方各自拥有。夫妻共同所有房产归张山所有,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
然而,同年的3月30日,张山却将李花告上法庭,请求张强由李花抚养,并要求李花返还自己从张强出生至今的抚养费,共计:156559元。此外,还要求李花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短短月余,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张山怎么会突然起诉提出上述要求?
头胎也不是自己的
他起诉要赔偿
原来,3月10日,张山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对其与张强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隔天,该鉴定中心出具的DNA检验报告书显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排除张先生为张宝宝的生物学父亲。”所以在一周后,张山将张强送回李花处,并起诉提出上述诉求。
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自愿放弃分割的财产,以及被送回的儿子,李花确信这一切都是张山的圈套。李花在庭审中表示:在离婚时,她并不知道张强不是张山的孩子。但结合张山之后的一系列操作,她有理由认为,张山早已得知了这一事实。所以才会以抚养张强,且让她不承担抚养费为由,欺骗自己放弃本应拥有一半的房产所有权权益,而后迅速提起诉讼,实施有预谋的民事欺诈行为。所以,在她补偿了张山这么多年的抚养费后,她有权要求依法参与对房产的分割。
对于她的这种说法,张山予以了反驳,“离婚时,李花说没有经济能力,所以要求我抚养孩子,因为她要把孩子给我抚养,她不支付抚养费,所以才会放弃财产权。”同时,张山强调,自己是在离婚后咨询孩子户口迁移事项时,才偶然去做了亲子鉴定,才发现并非亲生孩子,而并非李花所说的“早已得知”。
那么,现在“孩子抚养权”问题连带着“房屋归属权”问题发生了重大变化,双方权益处于失衡状态,是否两人之前签署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进而对房产进行重新分割?
一审:抚养费可退但房子要重新分
一审法院认为:李花与张山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李花以张山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为由,要求重新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仅是她个人推断,未得到张山的承认,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张山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存在欺诈行为不予采信。
本案中,由张山抚养张强且李花不承担抚养费,是李花放弃房产权利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另一个重要原因则是,李花怀上了别人的孩子,她想离婚。但这两个原因的权重比例无法查清,所以对这两个因素做出各占50%的确定。
根据现有证据,在确定张强与自己不具有血缘关系之后,张山要求将抚养权变更给李花并不承担抚养费用,并要求李花将其已承担的抚养费予以返还既在情理之中,亦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在张强抚养权变更后,双方离婚协议条款客观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为尊重公平原则,案涉房产分割条款亦应作相应的变更。
那么,又该如何分割呢?
一审法院认为,必须考虑到本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特殊情形。首先,李花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孕有孩子,明显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并提出离婚,其对两人的婚姻破裂具有明显的过错。其次,李花在于张山同居期间与他人发生关系怀孕,致使张山误将他人之子当作亲生之子抚养七年之久,并建立了父子之情。虽然送走了张强,但他们之间的父子之情被强行隔断,确实是李花的错过错所致。最后,李花对婚姻家庭财产的贡献有限。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案涉房产所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约定归张山所有,但酌情确定李花在房产分割中应占比30%,再结合考虑张强抚养问题的权重比例50%,扣除待偿还的45万元贷款,最终确定但李花可得案涉房产的补偿款金额为166907元。
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张山表示无法接受,故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改判他无需补偿给李花任何费用。
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协议内容可以认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是,张山抚养张强,李花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现张山不抚养张强,李花亦支付了张山子女抚养费,故协议约定案涉房屋归张山所有的前提条件不成立,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即回归离婚前的状态。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予以分割由张山支付李花房屋补偿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张山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上海法治报
【医生救人却被人反告,历经4年,终于二审结果来了...】正义永远不会迟到!
一场耗时4年的诉讼,终于在11月3日落下帷幕了。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句话对于孙向波来说实在是太久了...
(图片来源:网络)
从2017年孙向波对店里晕倒老人实施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被告上法庭,至今终于拿到了二审判决书,而这场“农夫与蛇”的纠纷已经困扰孙向波4年了!
本是出于好意
却给自己带来了四年的噩梦
毕业于沈阳医学院的孙向波,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在康平县开了一家药店,而这家药店是孙向波父亲辛苦多年才开起来的。
一切的平静都在2017年9月7日这天所打破了。
2017年9月7日,齐老太因为胸闷气短,身体不舒服,就去了孙向波的药店里买药。孙向波建议齐老太服用硝酸甘油片就给了一片给她。但就在量血压的过程中,齐老太突然倒地,孙向波赶紧摸了一下她的颈动脉和将手放在鼻子测呼吸,发现没了心跳和呼吸。此时孙向波赶紧拨打了120,并为齐老太做心肺复苏。按压了大概十分钟左右,齐老太逐渐恢复意识,被救护车送去医院。
(图片来源:网络)
经过检查,齐老太双侧12根肋骨骨折、低血钾症、右肺挫伤,住院18天。
就在齐老太入院第二天,齐老太的儿子看了监控,就去药店找孙向波进行赔偿,且理由是齐老太肋骨骨折。孙向波认为事发时他按照急救常识,救活了老人,没有理由赔偿。
就在同年10月,齐老太将孙向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近万元,同时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需赔偿伤残赔偿金。
那孙向波是否要为12根肋骨骨折所承担责任?更令人争议的是:孙向波给齐老太的硝酸甘油是否与齐老太心脏骤停有关系?在回看药店监控中发现,孙向波给齐老太拿了药,但齐老太并没有吃药。
2019年12月,康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齐老太是否服用过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孙向波在给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故而驳回齐老太的诉讼请求。
虽然齐老太起诉他,但孙向波却说从不后悔救人,“倾家荡产我也不后悔,虽然她没感谢我,我也不后悔。那一个活生生的生命能救活我不救,那就是一个罪人啊,那良心谴责也受不了啊。”
令孙向波没想到的是,齐老太提出了上诉。
齐老太还在采访中表示是吃了孙向波给的硝酸甘油才昏倒。齐老太的儿子也对一审判决不服,还表示不但要上诉,非得弄出个水落石出。
,时长02:19
功夫不负有心人,孙向波终于到来了二审判决结果,沈阳市中级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这个判决结果,孙向波称,自己非常感谢法律再次维护了正义。历经4年多,这起案子也给自己带来不少影响,这种被纠缠的感觉让他十分痛苦。
好在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孙向波不担责,但是,这个事情对孙向波的打击是巨大的,药店因为官司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倒闭了,父亲的心血毁于一旦。不过孙向波称下步打算将药店再开起来。
,时长00:45
医生急救需要承担责任吗?
这个事件里,孙向波拥有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因此具有相关医学知识,能够及时施救。而如果不是孙向波的及时救助,恐怕齐老太能不能再起诉都是个问题。当然,这个案件的结果是好的,法院主持了正义,驳回了齐老太的诉讼请求。有些人看了一审判决书,里面驳回齐老太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孙向波在给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可能会有些担心,难道我没有行医执照,以后连救人都不能做了?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任何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是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管救助人有没有过错,都不需要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当初《民法总则》制定时,对这一条有过争议。审议稿中曾经规定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经过讨论,认为有没有重大过失不好界定,而且这样规定,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删除了“重大过失”除外的规定。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鼓励大家在实施紧急救助时,放下思想包袱。那么,为什么当时一审法院没有直接适用这一条,而是从孙向波没有过错的角度来驳回齐老太的诉讼请求呢?这是因为,这一事件发生是在2017年9月7日,而民法总则是2017年10月1日,事件发生时,《民法总则》还没有实施,不能规范当时的行为。所以,法院没有用这一条规定来进行处理。不过,现在不用担心了。即便是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这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这样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条款,是具有溯及力的,可以适用施行前的事情。
希望少出现“齐老太”事件
无论是对于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我们都应竖出大拇指“点赞”,法院判决无疑是极为正确的,其不仅避免了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结果,这样的判决,正是我们需要并鼓励的判决。就孙向波的行为而言,其“心肺复苏”抢救的行为尽管客观上给齐老太造成了伤害,但是,此种伤害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抢救过程中不能避免的“附带”损害。此种伤害,既具有不可避免的“附带”性,也非基于故意或过失。
既然如此,要求孙向波承担赔偿责任就失去了相应的事实与理据基础。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法院才驳回了老太太的赔偿请求。
如果法院判决支持了老太太的请求,对于今后出现的更多“齐老太”等深陷类似境遇的人而言,判决将置他们于危险境地,原因很简单:赔偿判决将让作为后来者的“孙向波”不再敢抢救。这样的判决,将是“双输”的判决,没有任何人会认同这样的判决。
实施见义勇为、紧急救助应量力而行。大部分人不懂急救知识,这种情况下不能盲目救助。救助的方式有很多种,在不了解急救知识时可以选择拨打120急救,让专业医师来处理。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对于被救助者来讲,还有什么比救一命更重要的,被救助者就算不感恩也不应该反咬一口。
对于今后还是希望少出现“齐老太”类似的事件,本是出于一片好意,却被人倒打一耙,属实令人寒心,正如别人所说“没几个矿都不敢去扶人或是救人”...
一场耗时4年的诉讼,终于在11月3日落下帷幕了。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句话对于孙向波来说实在是太久了...
(图片来源:网络)
从2017年孙向波对店里晕倒老人实施心肺复苏,压断老人12根肋骨被告上法庭,至今终于拿到了二审判决书,而这场“农夫与蛇”的纠纷已经困扰孙向波4年了!
本是出于好意
却给自己带来了四年的噩梦
毕业于沈阳医学院的孙向波,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在康平县开了一家药店,而这家药店是孙向波父亲辛苦多年才开起来的。
一切的平静都在2017年9月7日这天所打破了。
2017年9月7日,齐老太因为胸闷气短,身体不舒服,就去了孙向波的药店里买药。孙向波建议齐老太服用硝酸甘油片就给了一片给她。但就在量血压的过程中,齐老太突然倒地,孙向波赶紧摸了一下她的颈动脉和将手放在鼻子测呼吸,发现没了心跳和呼吸。此时孙向波赶紧拨打了120,并为齐老太做心肺复苏。按压了大概十分钟左右,齐老太逐渐恢复意识,被救护车送去医院。
(图片来源:网络)
经过检查,齐老太双侧12根肋骨骨折、低血钾症、右肺挫伤,住院18天。
就在齐老太入院第二天,齐老太的儿子看了监控,就去药店找孙向波进行赔偿,且理由是齐老太肋骨骨折。孙向波认为事发时他按照急救常识,救活了老人,没有理由赔偿。
就在同年10月,齐老太将孙向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近万元,同时待伤残等级评定后,另需赔偿伤残赔偿金。
那孙向波是否要为12根肋骨骨折所承担责任?更令人争议的是:孙向波给齐老太的硝酸甘油是否与齐老太心脏骤停有关系?在回看药店监控中发现,孙向波给齐老太拿了药,但齐老太并没有吃药。
2019年12月,康平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齐老太是否服用过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孙向波在给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故而驳回齐老太的诉讼请求。
虽然齐老太起诉他,但孙向波却说从不后悔救人,“倾家荡产我也不后悔,虽然她没感谢我,我也不后悔。那一个活生生的生命能救活我不救,那就是一个罪人啊,那良心谴责也受不了啊。”
令孙向波没想到的是,齐老太提出了上诉。
齐老太还在采访中表示是吃了孙向波给的硝酸甘油才昏倒。齐老太的儿子也对一审判决不服,还表示不但要上诉,非得弄出个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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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夫不负有心人,孙向波终于到来了二审判决结果,沈阳市中级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面对这个判决结果,孙向波称,自己非常感谢法律再次维护了正义。历经4年多,这起案子也给自己带来不少影响,这种被纠缠的感觉让他十分痛苦。
好在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孙向波不担责,但是,这个事情对孙向波的打击是巨大的,药店因为官司带来的负面影响而倒闭了,父亲的心血毁于一旦。不过孙向波称下步打算将药店再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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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急救需要承担责任吗?
这个事件里,孙向波拥有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因此具有相关医学知识,能够及时施救。而如果不是孙向波的及时救助,恐怕齐老太能不能再起诉都是个问题。当然,这个案件的结果是好的,法院主持了正义,驳回了齐老太的诉讼请求。有些人看了一审判决书,里面驳回齐老太诉讼请求的理由是,孙向波在给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可能会有些担心,难道我没有行医执照,以后连救人都不能做了?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因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这里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任何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是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管救助人有没有过错,都不需要承担责任。这一规定,延续了《民法总则》的规定。当初《民法总则》制定时,对这一条有过争议。审议稿中曾经规定为:“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经过讨论,认为有没有重大过失不好界定,而且这样规定,不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以删除了“重大过失”除外的规定。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鼓励大家在实施紧急救助时,放下思想包袱。那么,为什么当时一审法院没有直接适用这一条,而是从孙向波没有过错的角度来驳回齐老太的诉讼请求呢?这是因为,这一事件发生是在2017年9月7日,而民法总则是2017年10月1日,事件发生时,《民法总则》还没有实施,不能规范当时的行为。所以,法院没有用这一条规定来进行处理。不过,现在不用担心了。即便是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这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这样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条款,是具有溯及力的,可以适用施行前的事情。
希望少出现“齐老太”事件
无论是对于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我们都应竖出大拇指“点赞”,法院判决无疑是极为正确的,其不仅避免了出现“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结果,这样的判决,正是我们需要并鼓励的判决。就孙向波的行为而言,其“心肺复苏”抢救的行为尽管客观上给齐老太造成了伤害,但是,此种伤害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抢救过程中不能避免的“附带”损害。此种伤害,既具有不可避免的“附带”性,也非基于故意或过失。
既然如此,要求孙向波承担赔偿责任就失去了相应的事实与理据基础。也正是在此意义上,法院才驳回了老太太的赔偿请求。
如果法院判决支持了老太太的请求,对于今后出现的更多“齐老太”等深陷类似境遇的人而言,判决将置他们于危险境地,原因很简单:赔偿判决将让作为后来者的“孙向波”不再敢抢救。这样的判决,将是“双输”的判决,没有任何人会认同这样的判决。
实施见义勇为、紧急救助应量力而行。大部分人不懂急救知识,这种情况下不能盲目救助。救助的方式有很多种,在不了解急救知识时可以选择拨打120急救,让专业医师来处理。
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对于被救助者来讲,还有什么比救一命更重要的,被救助者就算不感恩也不应该反咬一口。
对于今后还是希望少出现“齐老太”类似的事件,本是出于一片好意,却被人倒打一耙,属实令人寒心,正如别人所说“没几个矿都不敢去扶人或是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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