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品號碼:20220106-7
作品名稱: 郭芝瑜 觀世音菩薩
質地形式:紙本立軸
畫心尺寸/物件尺寸: 106X48 cm
起拍價:NT1,000
作者介紹:
郭汝愚,字智光,號芝瑜。1941年生於成都郫縣,四川省詩書畫院畫師,創作研究室主任,國家二級美術師,四川國際文化交流中心中國畫委員會副會長,成都花鳥畫會副會長。1961年畢業於成都美術學校,擅長中國畫花鳥和現代彩墨畫,兼畫人物、山水,其作品階段性畫風比較突出,工寫兼能,現代彩墨畫融中國畫、壁畫、民間美術和西方現代藝術於一爐,在美國西雅圖、洛杉磯和新加坡美術大展中獲好評。香港《收藏天地》、《藝術界》、台灣《講義雜志》、美國《西華報》、《西雅圖郵報)、新加坡《華校生》,奧地利《蒙太奇報》、《維也納日報》和香港《中國現代分類作品精選》等國內外報刊、雜誌多次撰文介紹其作品及藝術生涯。
1974年作品參加全國第四屆美術作品展,1978年參加國家對外友協舉辦的「中國書展」赴日本、朝鮮、西德、義大利、西班牙等國家巡回展出。1986年在成都舉辦個人畫展,1987年在美國華盛頓州首府CITY OF SNOHOMIS舉辦個人畫展,1988年在美國西雅圖舉辦個人畫展,1990 年在德國瑪堡市舉辦個人畫展,1991年在新加坡舉辦個人畫展,1993年由中國文化部主辦赴奧地利、比利時個人畫展, 1993年5月,1994年10月作品《奔馬》、《群鶴》分別在美國百得福拍賣行拍出。1996年在成都、廣州舉辦個人扇面畫展,出版有《郭芝瑜扇面畫集)、《佛教人物百圖》等。
款識:
歲次乙亥春 智光居士 郭汝愚沐手恭繪於錦里
鈐印:
郭(白)
芝瑜(白)
作品名稱: 郭芝瑜 觀世音菩薩
質地形式:紙本立軸
畫心尺寸/物件尺寸: 106X48 cm
起拍價:NT1,000
作者介紹:
郭汝愚,字智光,號芝瑜。1941年生於成都郫縣,四川省詩書畫院畫師,創作研究室主任,國家二級美術師,四川國際文化交流中心中國畫委員會副會長,成都花鳥畫會副會長。1961年畢業於成都美術學校,擅長中國畫花鳥和現代彩墨畫,兼畫人物、山水,其作品階段性畫風比較突出,工寫兼能,現代彩墨畫融中國畫、壁畫、民間美術和西方現代藝術於一爐,在美國西雅圖、洛杉磯和新加坡美術大展中獲好評。香港《收藏天地》、《藝術界》、台灣《講義雜志》、美國《西華報》、《西雅圖郵報)、新加坡《華校生》,奧地利《蒙太奇報》、《維也納日報》和香港《中國現代分類作品精選》等國內外報刊、雜誌多次撰文介紹其作品及藝術生涯。
1974年作品參加全國第四屆美術作品展,1978年參加國家對外友協舉辦的「中國書展」赴日本、朝鮮、西德、義大利、西班牙等國家巡回展出。1986年在成都舉辦個人畫展,1987年在美國華盛頓州首府CITY OF SNOHOMIS舉辦個人畫展,1988年在美國西雅圖舉辦個人畫展,1990 年在德國瑪堡市舉辦個人畫展,1991年在新加坡舉辦個人畫展,1993年由中國文化部主辦赴奧地利、比利時個人畫展, 1993年5月,1994年10月作品《奔馬》、《群鶴》分別在美國百得福拍賣行拍出。1996年在成都、廣州舉辦個人扇面畫展,出版有《郭芝瑜扇面畫集)、《佛教人物百圖》等。
款識:
歲次乙亥春 智光居士 郭汝愚沐手恭繪於錦里
鈐印:
郭(白)
芝瑜(白)
四川省市场监督总局:
本人马航空实名举报吉香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丹丹郫县豆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鼓励和保护合法市场主体的合法市场行为不受任何企事业单的单方面行为限制,任何企业的任何规定和做法都不得和现行法律相抵触,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反垄断法并未对所调节的市场细分为实体销售市场和互联网市场,尤其国家市监总局先后对阿里巴巴和美团等互联网企业的市场垄断行为作出处罚,进一步表明:该法调节的范围包含互联网平台的市场行为。
二、吉香居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以未取得互联网销售授权的名义,要求其他市场销售主体下架产品,而使自己授权的有限的几个网店销售主体在互联网市场处于垄断地位保持龙垄断价格,要求该销售主体下架吉香居的产品。
三、吉香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丹丹郫县豆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举报人:马航空
2021年12月16日 https://t.cn/R2WxnxV
本人马航空实名举报吉香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丹丹郫县豆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
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鼓励和保护合法市场主体的合法市场行为不受任何企事业单的单方面行为限制,任何企业的任何规定和做法都不得和现行法律相抵触,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反垄断法并未对所调节的市场细分为实体销售市场和互联网市场,尤其国家市监总局先后对阿里巴巴和美团等互联网企业的市场垄断行为作出处罚,进一步表明:该法调节的范围包含互联网平台的市场行为。
二、吉香居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第三方以未取得互联网销售授权的名义,要求其他市场销售主体下架产品,而使自己授权的有限的几个网店销售主体在互联网市场处于垄断地位保持龙垄断价格,要求该销售主体下架吉香居的产品。
三、吉香居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丹丹郫县豆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天味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三条 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 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举报人:马航空
2021年12月16日 https://t.cn/R2WxnxV
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印发2021年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名单的函》,21个市(州)金融局推荐了358家企业。经过筛选,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207家上市后备企业予以备案登记,纳入四川省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其中郫县豆瓣酱、四川保宁醋、川北凉粉、张飞牛肉等入选。详细名单见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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