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长玩忽职守致多人10年逍遥法外# 【有犯罪事实不追究,致多人10年逍遥法外,原高级警长被起诉】2007年,武汉市洪山区发生一起命案,时任武汉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大队副大队长的田某负责带队侦破该案。此后田某和王某甲等办案人员故意不作为,一直没有对嫌疑人廖某丙侦查取证,一直没有对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采取追逃强制措施措施。致使多名犯罪嫌疑人长达十年未受到法律追究,以致逐步发展形成以廖某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时隔13年,田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2020年7月31日被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7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执行。本案由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田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遭多人殴打并抛尸
2007年11月19日10时许,刘某甲、杨某甲二人到武汉市洪山区廖某戊家中,要求廖某戊转让武汉市某非法运营的巴士线路。在场的张某甲、余某某、谢某某及随后管理的廖某戊及廖某乙、谭某某、高某某等人与二人发生争执。谭某某将刘某甲踹倒在地后,廖某乙持椅子,张某甲、余某某、谢某某等人持洋镐把等工具围殴刘某甲和杨某甲,并逼问幕后指挥者。随后,廖某丙、吴某甲赶至现场,廖某丙、廖某戊多次逼问刘某甲,让其交代幕后指使者未果,又指使廖某乙、谭某某、高某某、余某某、张某甲、谢某某等人继续对刘某甲、杨某甲实施殴打,吴某甲也参与到殴打之中。后廖某丙、廖某戊又指使谢某某等人用皮带捆绑刘某甲、杨某甲,并推入小区外的水塘中,廖某乙、谭某某、高某某、张某甲、余某某、吴某甲、谢某某等人分别持木棒、皮带、砖头等工具继续殴打二人,最后将二被告人扔在红霞小区外的马路边。公安机关接警后将刘某甲送医院抢救。当日19时许,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办案组人员未取证
田某某负责带队侦破该案。当晚21时许,公安民警在廖某戊家中将廖某戊、余某某、张某甲、谢某某抓获。当晚至次日凌晨,田某某组织、协调某大队民警和派出所民警对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廖某戊、余某某、谢某某、张某甲进行审讯。在审讯过程中,廖某戊、余某某、谢某某、张某甲均供述了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涉案,余某某明确供述廖某丙涉案,张某甲亦供述另有一个“比老板廖某戊年纪大的”人涉案,且详细描述此人的体貌特征,均被讯问人员记入讯问笔录。突审完毕后,负责审讯和记录的民警将廖某丙涉嫌犯罪等审讯情况向田某某及其他领导作了详细汇报。后该案交由警员王某甲具体承办,在后期办案过程中,办案组人员未对廖某丙侦查取证,亦未对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以上网追逃。期间,该案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廖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网追逃的虚假说明
2008年1月15日,王某甲出具了已对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上网追逃的虚假说明,并拟制了结案报告。在结案报告中,没有叙述廖某丙的涉嫌犯罪的事实,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的在案状态标明为“在逃”。王某甲将结案报告交由田某某签批,田某某明知廖某丙涉嫌犯罪未被追诉,明知自己没有签发对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三人刑拘上网的相关审批手续,仍然签字同意结案。此后田某某、王某甲等办案人员故意不作为,一直没有对廖某丙侦查取证,一直没有对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采取追逃强制措施措施。致使廖某丙、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长达十年未受到法律追究,以致逐步发展形成以廖某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扫黑除恶清漏网之鱼
2018年10月22日,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再次证实廖某丙在场指使殴打刘某甲、杨某甲二人。2019年3月19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审对廖某戊、余某某、谢某某、张某甲、廖某乙的缓刑判决。2019年3月21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与廖某丙等2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并案处理。2019年3月26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将该起犯罪事实作为廖某丙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犯罪事实予以重新认定,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对廖某丙、廖某戊、谭某某、高某某、吴某甲、廖某乙、张某甲、余某某等人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廖某丙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了判决。其中,廖某丙等人故意伤害致刘某甲死亡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因故意伤害致刘某甲死亡,廖某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廖某戊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张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廖某乙因该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余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七年,谭某某因该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谢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六年,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吴某甲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田某某身为武汉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大队副大队长,故意违背职责,明知廖某丙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隐瞒事实使其不受追诉,明知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三人有犯罪事实未被追究却将全案侦查终结,致使三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其行为致使廖某丙等四人长期不被追诉继续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田某某的刑事责任。田某某同意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正观记者 程子鑫)#洞见计划#
时隔13年,田某某因涉嫌玩忽职守,2020年7月31日被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随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17日由随州市公安局执行。本案由随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田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遭多人殴打并抛尸
2007年11月19日10时许,刘某甲、杨某甲二人到武汉市洪山区廖某戊家中,要求廖某戊转让武汉市某非法运营的巴士线路。在场的张某甲、余某某、谢某某及随后管理的廖某戊及廖某乙、谭某某、高某某等人与二人发生争执。谭某某将刘某甲踹倒在地后,廖某乙持椅子,张某甲、余某某、谢某某等人持洋镐把等工具围殴刘某甲和杨某甲,并逼问幕后指挥者。随后,廖某丙、吴某甲赶至现场,廖某丙、廖某戊多次逼问刘某甲,让其交代幕后指使者未果,又指使廖某乙、谭某某、高某某、余某某、张某甲、谢某某等人继续对刘某甲、杨某甲实施殴打,吴某甲也参与到殴打之中。后廖某丙、廖某戊又指使谢某某等人用皮带捆绑刘某甲、杨某甲,并推入小区外的水塘中,廖某乙、谭某某、高某某、张某甲、余某某、吴某甲、谢某某等人分别持木棒、皮带、砖头等工具继续殴打二人,最后将二被告人扔在红霞小区外的马路边。公安机关接警后将刘某甲送医院抢救。当日19时许,刘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
办案组人员未取证
田某某负责带队侦破该案。当晚21时许,公安民警在廖某戊家中将廖某戊、余某某、张某甲、谢某某抓获。当晚至次日凌晨,田某某组织、协调某大队民警和派出所民警对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廖某戊、余某某、谢某某、张某甲进行审讯。在审讯过程中,廖某戊、余某某、谢某某、张某甲均供述了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涉案,余某某明确供述廖某丙涉案,张某甲亦供述另有一个“比老板廖某戊年纪大的”人涉案,且详细描述此人的体貌特征,均被讯问人员记入讯问笔录。突审完毕后,负责审讯和记录的民警将廖某丙涉嫌犯罪等审讯情况向田某某及其他领导作了详细汇报。后该案交由警员王某甲具体承办,在后期办案过程中,办案组人员未对廖某丙侦查取证,亦未对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采取强制措施并予以上网追逃。期间,该案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廖某乙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网追逃的虚假说明
2008年1月15日,王某甲出具了已对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上网追逃的虚假说明,并拟制了结案报告。在结案报告中,没有叙述廖某丙的涉嫌犯罪的事实,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的在案状态标明为“在逃”。王某甲将结案报告交由田某某签批,田某某明知廖某丙涉嫌犯罪未被追诉,明知自己没有签发对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三人刑拘上网的相关审批手续,仍然签字同意结案。此后田某某、王某甲等办案人员故意不作为,一直没有对廖某丙侦查取证,一直没有对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采取追逃强制措施措施。致使廖某丙、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长达十年未受到法律追究,以致逐步发展形成以廖某丙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期间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扫黑除恶清漏网之鱼
2018年10月22日,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再次证实廖某丙在场指使殴打刘某甲、杨某甲二人。2019年3月19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原审对廖某戊、余某某、谢某某、张某甲、廖某乙的缓刑判决。2019年3月21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与廖某丙等22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并案处理。2019年3月26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将该起犯罪事实作为廖某丙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犯罪事实予以重新认定,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对廖某丙、廖某戊、谭某某、高某某、吴某甲、廖某乙、张某甲、余某某等人提起公诉。2019年12月1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廖某丙黑社会性质组织涉嫌犯罪的事实进行了判决。其中,廖某丙等人故意伤害致刘某甲死亡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因故意伤害致刘某甲死亡,廖某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廖某戊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张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廖某乙因该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余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七年,谭某某因该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谢某某被判有期徒刑六年,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吴某甲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田某某身为武汉市公安局某区分局某大队副大队长,故意违背职责,明知廖某丙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故意隐瞒事实使其不受追诉,明知高某某、谭某某、吴某甲三人有犯罪事实未被追究却将全案侦查终结,致使三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其行为致使廖某丙等四人长期不被追诉继续犯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田某某的刑事责任。田某某同意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正观记者 程子鑫)#洞见计划#
#名城爆料台##房产爆料# 【业主投诉相城区中粮悦茏雅苑私自搭建儿童游乐区】据业主反映,苏州相城区中粮悦茏雅苑违背沙盘设计,开发商在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18栋南侧原草坪、水池、绿植等的景观区域私自改设为儿童游乐区,严重减少了18栋周围的绿化面积,违背了业主购买18栋房子的环境诉求。且儿童游乐区位于18栋与配电房的中间,与18栋住宅之间无任何遮挡,也没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业主在此期间多次向开发商、物业反馈,均未得到有效答复。业主要求立即拆除私自搭建的儿童游乐区,复原18幢南侧的草坪、水池、绿植等景观,儿童游乐区经小区业主同意后再重新选址。
#案件发布#【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调研员张高社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日前,经安徽省监察委员会、中共铜陵市委批准,铜陵市纪委监委对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调研员张高社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张高社丧失理想信念,违背法官职业道德,败坏司法形象,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消费卡,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等活动安排,违规兼职取酬,进行权色、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张高社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铜陵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铜陵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高社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铜陵市纪委监委)
经查,张高社丧失理想信念,违背法官职业道德,败坏司法形象,在组织进行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消费卡,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款,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等活动安排,违规兼职取酬,进行权色、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张高社严重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铜陵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铜陵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高社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铜陵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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