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如何帮助有压抑情绪的孩子呢?可以适当的去带着孩子去奔跑,在室内或者室外都可以,对于一些特别爱动或者是爱摔东西的孩子来说,奔跑就可以让他们的体力消耗的特别的快,也是一个宣泄不良情绪的一个很好的效果。还可以给孩子提供一个呐喊的场所。对喜欢大喊大叫的孩子来说的话,就是可以给孩子找一个比较安静的地方,或者是不影响别人的地方,让孩子大声地去喊叫出来的。这样的话孩子里面的情绪也可以慢慢的发泄出来,心情会变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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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交通违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如何定性处罚
简要案情
A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行驶至一辅路时,临时停靠在非机动车道落客。此时,B某正驾驶一辆燃油三轮摩托车(经鉴定系机动车,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在该出租车正后方非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双方车辆未发生接触。B某认为A某临时停车行为妨害其通行,为宣泄不满,绕行到出租车左前方阻止出租车离开,并对A某进行辱骂,要求A某向其道歉。A某未予理睬,遂倒车欲将车驶入机动车道离开。B某见状后,将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拐入机动车道,继续对A某进行阻拦,后直接将三轮摩托车横停在机动车道,造成交通拥堵,严重影响现场交通秩序。经几分钟僵持后,A某下车向B某道歉,后B某驾车离开。
处罚情况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B某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三种交通违法行为,合并给予其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B某寻衅滋事行为给予其治安拘留处罚,同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对B某前述行为合并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
案例评析
1. 关于本案如何定性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B某的行为只是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即可,无需再对其给予治安违法评价。理由是:B某未取得摩托车驾照,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与违章停车的A某发生行车纠纷,二人纠纷均系违反交规、不文明驾驶所致,且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故对B某直接给予交通违法处罚即可,无需再对B某是否构成治安违法进行独立评价。
该种观点混淆了道路交通违法与治安违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评价问题,仅从“车”的视角对驾驶员进行处罚,而忽略了驾驶员将车作为实施违法行为辅助工具的行为性质认定,不能全面评价B某的全部违法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B某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依法对其给予治安处罚即可,无需对其交通违法行为再进行处罚。理由是:寻衅滋事属于处罚较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交通违法行为属于处罚较轻的违法行为,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或者两种行为择一重处断原则,对B某给予治安处罚即可,没有必要再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这种观点同样混淆了道路交通违法与治安违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评价问题,二者在立法目的、调整范围、侵犯客体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属于不同的法律评价体系。
第三种观点认为:B某的行为既属于交通违法又构成治安违法,应对两种行为分别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理由是:道路交通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是分属两个不同法律规范的处罚,互不包含,互不隶属,是两个不同领域的违法行为评价体系,既不能以交通处罚代替治安处罚,避重就轻;也不能以治安处罚吸收交通处罚,片面评价。因此,对于交通违法行为中存在治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各自评价,分别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中,B某未取得摩托车驾照,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以及国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秩序;B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在机动车道上故意别停、阻拦A某驾驶的出租车离开并对A某进行辱骂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寻衅滋事”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人身权利。因此,B某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侵犯了不同的法益,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应当对依法其违法行为各自评价,分别处罚。
2. 本案中的交通拘留处罚与治安拘留处罚如何制作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但以本案为例,对B某违反道路交通的行政拘留处罚(以下简称“交通拘留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的治安拘留处罚(以下简称“治安拘留处罚”)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主要是因为:
一是处罚主体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前者是由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后者应由公安分局(县级)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二是复议机关不同。对相当于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该公安交管部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分局作出的治安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向公安分局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公安分局所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是处罚决定书文书式样不同。前者是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者是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两种法律文书在文书首部、正文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因此,本案中对B某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前述规定,对其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B某的寻衅滋事行为,公安分局对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3.交通拘留处罚与治安拘留处罚如何合并执行?
由于交通处罚与治安处罚二者在作出主体、文书内容、权利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不同,因此,对同一行为人既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又有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应当由各自处罚主体分别裁决,各自执行。但是,对同一行为人同时裁决交通拘留处罚和治安拘留处罚的,应当遵循“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处理原则,且不能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的硬性规定。
那么,实际办案过程中,如何在法律文书中体现“合并执行”?譬如,对B某交通拘留处罚为10日、对其治安拘留处罚为12日,合并执行20日,执行场所均为XX区拘留所,不存在换押情况。那么,对B某交通处罚决定书中“执行方式和期限”一栏内容应正确填写为“因B某被XX分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X公X行罚决字〔2021〕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自2021年X月X日至2021年X月X日,投送XX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同样,对B某的治安拘留处罚决定书中“执行方式和期限”一栏内容对应填写为“因B某被XX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X公交决字〔2021〕第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自2021年X月X日至2021年X月X日,投送XX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两种拘留处罚决定书“执行方式和期限”内容要相互指引、先后呼应,执行期限和地点要具体明确。
在具体执行上,对行为人交通拘留处罚执行场所和治安拘留处罚执行场所不是同一执行场所,该如何合并执行?这种情况较为复杂,笔者认为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分别裁决行政拘留的天数之和未超过20日的,作出交通拘留和治安拘留的处罚主体除了参照前述“执行方式和期限”内容范例表述外,还要对谁先执行、两个拘留处罚执行期限起算节点、换押等事宜进行事前沟通,确保两个拘留处罚的执行工作衔接顺畅。二是对分别裁决行政拘留的天数之和超过20日的,除了前述注意事项外,应当在先执行完毕其中一个拘留处罚之后,按照“合并执行行政拘留最多不超过20日”的原则,再执行另外一个拘留处罚。
简要案情
A某驾驶一辆出租车行驶至一辅路时,临时停靠在非机动车道落客。此时,B某正驾驶一辆燃油三轮摩托车(经鉴定系机动车,未按规定注册登记)在该出租车正后方非机动车道内同向行驶,双方车辆未发生接触。B某认为A某临时停车行为妨害其通行,为宣泄不满,绕行到出租车左前方阻止出租车离开,并对A某进行辱骂,要求A某向其道歉。A某未予理睬,遂倒车欲将车驶入机动车道离开。B某见状后,将其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拐入机动车道,继续对A某进行阻拦,后直接将三轮摩托车横停在机动车道,造成交通拥堵,严重影响现场交通秩序。经几分钟僵持后,A某下车向B某道歉,后B某驾车离开。
处罚情况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B某驾驶与其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机动车、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三种交通违法行为,合并给予其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公安分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B某寻衅滋事行为给予其治安拘留处罚,同时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对B某前述行为合并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
案例评析
1. 关于本案如何定性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B某的行为只是不遵守交通规则的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即可,无需再对其给予治安违法评价。理由是:B某未取得摩托车驾照,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时与违章停车的A某发生行车纠纷,二人纠纷均系违反交规、不文明驾驶所致,且双方未发生肢体冲突,故对B某直接给予交通违法处罚即可,无需再对B某是否构成治安违法进行独立评价。
该种观点混淆了道路交通违法与治安违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评价问题,仅从“车”的视角对驾驶员进行处罚,而忽略了驾驶员将车作为实施违法行为辅助工具的行为性质认定,不能全面评价B某的全部违法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B某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寻衅滋事行为,依法对其给予治安处罚即可,无需对其交通违法行为再进行处罚。理由是:寻衅滋事属于处罚较重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交通违法行为属于处罚较轻的违法行为,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或者两种行为择一重处断原则,对B某给予治安处罚即可,没有必要再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这种观点同样混淆了道路交通违法与治安违法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违法评价问题,二者在立法目的、调整范围、侵犯客体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属于不同的法律评价体系。
第三种观点认为:B某的行为既属于交通违法又构成治安违法,应对两种行为分别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理由是:道路交通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是分属两个不同法律规范的处罚,互不包含,互不隶属,是两个不同领域的违法行为评价体系,既不能以交通处罚代替治安处罚,避重就轻;也不能以治安处罚吸收交通处罚,片面评价。因此,对于交通违法行为中存在治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各自评价,分别处罚。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本案中,B某未取得摩托车驾照,驾驶未悬挂号牌的三轮摩托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以及国家对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秩序;B某为发泄不满情绪,在机动车道上故意别停、阻拦A某驾驶的出租车离开并对A某进行辱骂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寻衅滋事”构成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他人人身权利。因此,B某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侵犯了不同的法益,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应当对依法其违法行为各自评价,分别处罚。
2. 本案中的交通拘留处罚与治安拘留处罚如何制作法律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但以本案为例,对B某违反道路交通的行政拘留处罚(以下简称“交通拘留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的治安拘留处罚(以下简称“治安拘留处罚”)制作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主要是因为:
一是处罚主体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前者是由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后者应由公安分局(县级)作出行政拘留处罚。二是复议机关不同。对相当于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该公安交管部门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公安分局作出的治安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向公安分局上一级公安机关或公安分局所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三是处罚决定书文书式样不同。前者是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制作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者是依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两种法律文书在文书首部、正文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因此,本案中对B某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前述规定,对其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B某的寻衅滋事行为,公安分局对其制作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3.交通拘留处罚与治安拘留处罚如何合并执行?
由于交通处罚与治安处罚二者在作出主体、文书内容、权利救济途径等方面存在不同,因此,对同一行为人既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又有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应当由各自处罚主体分别裁决,各自执行。但是,对同一行为人同时裁决交通拘留处罚和治安拘留处罚的,应当遵循“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处理原则,且不能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的硬性规定。
那么,实际办案过程中,如何在法律文书中体现“合并执行”?譬如,对B某交通拘留处罚为10日、对其治安拘留处罚为12日,合并执行20日,执行场所均为XX区拘留所,不存在换押情况。那么,对B某交通处罚决定书中“执行方式和期限”一栏内容应正确填写为“因B某被XX分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二日(X公X行罚决字〔2021〕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自2021年X月X日至2021年X月X日,投送XX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同样,对B某的治安拘留处罚决定书中“执行方式和期限”一栏内容对应填写为“因B某被XX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十日(X公交决字〔2021〕第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自2021年X月X日至2021年X月X日,投送XX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两种拘留处罚决定书“执行方式和期限”内容要相互指引、先后呼应,执行期限和地点要具体明确。
在具体执行上,对行为人交通拘留处罚执行场所和治安拘留处罚执行场所不是同一执行场所,该如何合并执行?这种情况较为复杂,笔者认为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分别裁决行政拘留的天数之和未超过20日的,作出交通拘留和治安拘留的处罚主体除了参照前述“执行方式和期限”内容范例表述外,还要对谁先执行、两个拘留处罚执行期限起算节点、换押等事宜进行事前沟通,确保两个拘留处罚的执行工作衔接顺畅。二是对分别裁决行政拘留的天数之和超过20日的,除了前述注意事项外,应当在先执行完毕其中一个拘留处罚之后,按照“合并执行行政拘留最多不超过20日”的原则,再执行另外一个拘留处罚。
#小乐坊[超话]#一个人,如果哭也没有地方哭,是多么苦痛的事情。
——三毛《万水千山走遍》
PS:文明社会高度发展到如今…人们开始越来越需要与渴求…脱离现实的繁重与沉闷…来到可以将自我的情绪毫无保留又无所顾忌去尽情宣泄的地方…于是各大网络平台提供了场所…然后在那方圆之内也慢慢建立起自己的规矩与戒律…可是现实的善恶还是避无可避的被映射到这虚拟世界…进一步佐证了那句武侠经典台词: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偷乐][偷乐][偷乐]
——三毛《万水千山走遍》
PS:文明社会高度发展到如今…人们开始越来越需要与渴求…脱离现实的繁重与沉闷…来到可以将自我的情绪毫无保留又无所顾忌去尽情宣泄的地方…于是各大网络平台提供了场所…然后在那方圆之内也慢慢建立起自己的规矩与戒律…可是现实的善恶还是避无可避的被映射到这虚拟世界…进一步佐证了那句武侠经典台词: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偷乐][偷乐][偷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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