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圈里是非多啊,这不新年才开始十天就有人举报王菲盗用身份,就在1月10号,有位来自东北籍的大妈称王菲盗用她的身份长达30年,并且还说王菲本名叫夏琳,通过一些手段盗用了她的身份,还通过多个短视频再三强调自己才是真正的王菲,而被大家熟知的歌手王菲,只不过是冒名顶替的,她才是王菲本人。
可是让大家觉得有些搞笑的是,这位东北籍大妈自称是国家一级演员,还说自己的另一个身份是歌手,并且炫耀自己在东北地区非常有名气,之所以现在要举报王菲,主要还是想给自己讨回公道,这位大妈除了举报王菲盗用身份之外,还说王菲的本名叫夏琳,想要得到大家的关注,让有关部门可以很好的解决此事。
然而很多网友看到这个视频之后,表示举报者只不过想借用王菲的名气给自己蹭热度,好让自己可以快速的火起来。不过也有不少的东北籍网友表示,压根就没听到过这位大妈说的事,这明显就是大妈为了博取大众关注,故意制造的碰瓷事件。这个消息一出来到目前,王菲本人以及经纪公司并未做出相关回应,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东北大妈的实名举报纯属子虚乌有,王菲本人完全没放在心上,对于这种恶意损坏他人名誉的事,一切交给法律即可,自然以证清白。
说实话,要是有人举报王菲存在假唱或者抄袭,反而会多多少少引起网友们的质疑,要是说王菲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小编怎么都不会相信的,毕竟王菲得实力在哪里摆着的,她能有现如今的成就,也是靠她自己努力得来了,所以,只要是明辨是非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来此事有假。还有关于名字事件,王菲才出道的时候的确纵火“王靖雯”这个艺名,也出过唱片可是后来还是改回了自己原名。
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这位东北籍大妈竟然说王菲原名叫夏琳,这未免也太夸张了吧!直接把人家姓氏都变了,不得不说这位大妈厉害啊!然而现实中,与王菲起一样名字的人太多了,哪怕是这个大妈原名就叫做王菲,这也不明说明人家盗用了自己的身份吧!要是非的说别人盗用了,起码也要拿出有力的证据,光凭一张嘴在哪里说是不是有些太牵强了。
换句话说,想让自己火起来得到关注获取流量,最起码也要用正确的方式,而不是在这里凭空捏造,不然到最后竹篮子打水一场空,说的再难听的还会让自己受到法律制裁,在这个网络爆红的时代,想通过短视频这种方式让自己火起来,这样的想法理所应当,可是也不能为了博取关注,做事没底线吧!只能说有些人为了想红,啥事都能做。
由于小编文笔有限,写得不好之处,请大家多多包涵,欢迎下方留言评论。
可是让大家觉得有些搞笑的是,这位东北籍大妈自称是国家一级演员,还说自己的另一个身份是歌手,并且炫耀自己在东北地区非常有名气,之所以现在要举报王菲,主要还是想给自己讨回公道,这位大妈除了举报王菲盗用身份之外,还说王菲的本名叫夏琳,想要得到大家的关注,让有关部门可以很好的解决此事。
然而很多网友看到这个视频之后,表示举报者只不过想借用王菲的名气给自己蹭热度,好让自己可以快速的火起来。不过也有不少的东北籍网友表示,压根就没听到过这位大妈说的事,这明显就是大妈为了博取大众关注,故意制造的碰瓷事件。这个消息一出来到目前,王菲本人以及经纪公司并未做出相关回应,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东北大妈的实名举报纯属子虚乌有,王菲本人完全没放在心上,对于这种恶意损坏他人名誉的事,一切交给法律即可,自然以证清白。
说实话,要是有人举报王菲存在假唱或者抄袭,反而会多多少少引起网友们的质疑,要是说王菲盗用他人身份信息,小编怎么都不会相信的,毕竟王菲得实力在哪里摆着的,她能有现如今的成就,也是靠她自己努力得来了,所以,只要是明辨是非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来此事有假。还有关于名字事件,王菲才出道的时候的确纵火“王靖雯”这个艺名,也出过唱片可是后来还是改回了自己原名。
让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这位东北籍大妈竟然说王菲原名叫夏琳,这未免也太夸张了吧!直接把人家姓氏都变了,不得不说这位大妈厉害啊!然而现实中,与王菲起一样名字的人太多了,哪怕是这个大妈原名就叫做王菲,这也不明说明人家盗用了自己的身份吧!要是非的说别人盗用了,起码也要拿出有力的证据,光凭一张嘴在哪里说是不是有些太牵强了。
换句话说,想让自己火起来得到关注获取流量,最起码也要用正确的方式,而不是在这里凭空捏造,不然到最后竹篮子打水一场空,说的再难听的还会让自己受到法律制裁,在这个网络爆红的时代,想通过短视频这种方式让自己火起来,这样的想法理所应当,可是也不能为了博取关注,做事没底线吧!只能说有些人为了想红,啥事都能做。
由于小编文笔有限,写得不好之处,请大家多多包涵,欢迎下方留言评论。
造车新势力 2021 年交付排行榜,小鹏位列第一 蔚来、理想分居二三名,对此你有哪些评价?
1月1日电,新年伊始,造车新势力先后公布2021年交付情况,小鹏汽车以98155辆交付量问鼎,蔚来汽车、理想汽车以91429辆和90491辆分列二三位。
哪吒汽车、威马汽车和零跑汽车紧随其后,交付量分别为69674辆、44157辆和43121辆。
小鹏销量拿了第一,恐怕是一年前谁都没有想到的。多年以后回顾历史的时候,2021有可能是小鹏汽车历史上最重要的一年。
只看销量数据,只能看到一条曲线;背后有很多故事,我们需要放在一个更大的时间尺度下才能看清楚。
比如说续航问题。在锂电池产业崛起之前,续航与电池成本一直是困扰着电动汽车发展的首要难题 —— 从工程的角度来看,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做减法!
1996年,首款量产的纯电动车通用EV1的续航只有145公里[1],但科技含量可不低。它做了大量的「减法」:牺牲空间以实现流线型的0.19风阻系数、大量使用铝合金与复合材料以实现轻量化、高达522公斤的高能量密度铅酸电池……
通用EV1 由张抗抗摄于上海汽车博物馆【图2】
通用EV1的概念车Impact【图3】
2016年,在造车新势力推出产品之前,国内车企基本上也是沿着「既然电池已经很贵了,那就少放点,其它配置也是能减就减」的思路开发的。
这个时间段的电动车常常给用户带来可怕的使用体验,各种电动焦虑、各种奇葩传闻、以及某车企的恶劣口碑,大多也是这个阶段产生的。
可想而知,这种「减法」思路是很难做出好产品的。这种思路的极致就是五菱MiniEV,可那也是锂电池产业链成熟之后,五菱利用自己独特的成本控制能力才造就出来的;而且,这种车型也是无法改变整个汽车产业格局的。【图4】
在这种主流「减法」之下,马斯克的「加法」思维就显得桀骜不驯、石破天惊了。堆了80kWh的电池,付出了相当大的成本,那就想方设法从其他地方捞回来了这些成本 —— 既然大电池同时解决了大功率放电问题,那就充分利用起来做个轿跑吧,Model S应运而生!【图6】
从Model S到Model 3/Y,十年如一日的SEXY战略之下特斯拉成功地走出一条独特之路。这个思路很创新吗? 放在今天不难,蔚来不也是这么做的吗,似乎显得稀疏平常。但放在十年前,这真的是99%的人都看不见、看不上、看不懂的战略路线。【图7】
在小鹏P7诞生之前的2019年,绝大部分造车新势力都造电动SUV。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图8】
-后排空间: 底部电池占据一定空间,布置起来很空间,导致轿车的后排空间堪忧。
-实用需求: 与欧洲人喜欢小车不同,中国人喜欢空间大的车。在此之前崛起的自主品牌,几乎全是靠SUV崛起的 —— 不像轿车需要个性,需要有一个存在的理由;SUV只要你馅大管饱、配置堆上、价格够低,就肯定能卖得出去。
-造型设计: 以大为美的时代潮流中,车只要够大、够霸气,不丑就行,就算中庸一些也不愁卖。相反,轿车那可就要讲究一些性格了,不丑的要求太低了,必须要美。
这个思路下的典型产品就是蔚来ES6(SUV+服务)、威马Ex5(SUV+便宜)、零跑C11(SUV+性价比),典型中的产品刀法圣手当属理想ONE(增程SUV+产品精准定位)莫属了。
P7的思路也是石破天惊的:【图9】
思路一:在当前技术条件下,凡是纠结得难受的产品特征,干脆全抛弃以换取另一个产品特征 —— 既然后排空间很难大,那就干脆设计成小板凳,以换来优雅的轿跑姿态,卖给那些不太需要后排的用户(年轻人、孩子5-15岁的家庭)。【图10】
思路二:无法回避的刚需痛点,要将其堆满。
2020年的时候,知乎上有人提出了“新能源车的续航是否越长越好”的问题。在那个长续航刚过500公里、特斯拉Model 3努努力上664公里的时代,续航就像永远吃不饱的饭,肯定是越长越好。
P7也在那时给出了自己的答卷:NEDC续航670公里。以轿跑实现这样的续航是很困难的,因为堆电池更难布置,还专门找宁德时代定制了高度为110mm的电芯[2](一般都在140mm以上)。
在续航焦虑基本打通后,小鹏开始主攻充电焦虑 —— 布了数百个专属超充桩,与蔚来建了700多座换电站遥相响应,成为2021年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最卖力的两家企业。
思路三:智能战略贯穿始终。
这点就不必赘述了,P7的车机交互与NGP已奠定了智能化的领先地位,预计G9会强化小鹏的智能化定位。
2019年,何小鹏第一次带P7来到上海车展的时候[3],上述三大思路几乎是明牌打出,但并未引起大家注意。更多人会觉得:这三个思路只是不懂汽车新玩家的奇思妙想,现实会教他重新做人;而P7只是一个玩概念的大玩具吧,能不能量产还不好说呢!
包括我在内,那时其实也是这个态度。
落寞的何小鹏在2019年上海车展【图11】
直到2020年深度试驾P7时,我才意识到这款车的重要性。第一印象是颜值高,语音强,自动泊车超好用。
此外,驾驶感受非常舒适且高级 —— 这也是区别于Model 3最大的点,把一个轿跑悬架与外形的车,做成家用车的舒适取向。这种实用但不好玩的调校是让车评人非常讨厌的,而这恰恰显现了小鹏的产品自信。
刚发布时大家对P7的预期是:悲观点每月六七百,乐观点每月两三千。我虽然当时就给出了 「P7之于小鹏的意义,就像Mate20 Pro之于华为的意义」的至高评价[4],心理预期也就是月销两三千辆,但也暗自希望它能突破到月销5000辆。
下面是我在2020年4月P7交付之前对它的评价:「华为Mate20 Pro与小鹏P7的历史意义,可能比大家预想得要高 —— 波澜壮阔、戏剧性十足的历史事件,对那时的普通人来说,觉得稀松平常、没什么大不了的」。
当时,大部分人何止是觉得稀松平常,不少人觉得我对P7做出这种评价是疯了,等着我出洋相呢。
好在,历史没有打我的脸,反而会觉得我当时的预测还是太保守了。【图12】
2021年P7月交付稳定在六七千辆,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期。
就连何小鹏本人也完全想象不到这个成绩:“2017年初开始设计P7,面临非常多人的不相信,直到现在P7月交付量达数千台,我们总算做到了,感谢大家!”
P7肯定不是完美的产品。相反,从它敢于取舍的产品思路来看,它必然是一个「优点突出、缺点比普通车型更多」的产品。举一个例子,我昨天在陌生地点停车时,因为P7屁股比较翘、达到了摄像头与雷达的视野盲区,然后被铁窗户撞到了 —— 这就是屁股翘而美的代价吧!【图13】
P7身上的这种小缺点还有很多很多。这种「优点突出、缺点比普通车型更多」的产品,在自主品牌历史上还没有成功的先例 —— 我害怕这么一款好产品会夭折,从而与它的目标用户失之交臂。所以从P7交付到现在的一年半时间以来,我承认对这款车有所偏爱:提优点多,小缺点提得少。
虽然偏爱,但结果是好的:看了我的文章而购车的P7车主,都是因为我的体验分享帮他们找到了一款适合自己的好车。【图14】
目前还没有出现因为我的文章而买P7被带到沟里的用户。如果有,请在此文下留言。【图15】
如果P7的产品理念已从摇摇欲坠的小树苗长成了参天大树,不仅可以自己飞翔,还带动了友商转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蔚来ET5、智己L7、威马M7、哪咤S等车型的产品理念上都有P7的印记,至少说如果没有P7的成功,以上这几款车会迟到很多。【图16】
P7的这几款对标车型中,我认为蔚来ET5的创新是最成体系的,也是最有可能成功的。其它几个有待观察:智己L7受制于体制因素,产品、营销、销售各环节之间可能会存在错位;威马M7则将造Ex5的SUV中庸思维带进了轿车,可能最终还要走性价比路线……
P7达到了月销7000辆以上,注定留名中国汽车史。我也很高兴,完成了自己的使命,该去挖掘下一个宝藏车型了!那会是哪款车呢?
#车圈新星驾到##微博新知博主##新能源汽车补贴仅剩最后一年#
1月1日电,新年伊始,造车新势力先后公布2021年交付情况,小鹏汽车以98155辆交付量问鼎,蔚来汽车、理想汽车以91429辆和90491辆分列二三位。
哪吒汽车、威马汽车和零跑汽车紧随其后,交付量分别为69674辆、44157辆和43121辆。
小鹏销量拿了第一,恐怕是一年前谁都没有想到的。多年以后回顾历史的时候,2021有可能是小鹏汽车历史上最重要的一年。
只看销量数据,只能看到一条曲线;背后有很多故事,我们需要放在一个更大的时间尺度下才能看清楚。
比如说续航问题。在锂电池产业崛起之前,续航与电池成本一直是困扰着电动汽车发展的首要难题 —— 从工程的角度来看,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做减法!
1996年,首款量产的纯电动车通用EV1的续航只有145公里[1],但科技含量可不低。它做了大量的「减法」:牺牲空间以实现流线型的0.19风阻系数、大量使用铝合金与复合材料以实现轻量化、高达522公斤的高能量密度铅酸电池……
通用EV1 由张抗抗摄于上海汽车博物馆【图2】
通用EV1的概念车Impact【图3】
2016年,在造车新势力推出产品之前,国内车企基本上也是沿着「既然电池已经很贵了,那就少放点,其它配置也是能减就减」的思路开发的。
这个时间段的电动车常常给用户带来可怕的使用体验,各种电动焦虑、各种奇葩传闻、以及某车企的恶劣口碑,大多也是这个阶段产生的。
可想而知,这种「减法」思路是很难做出好产品的。这种思路的极致就是五菱MiniEV,可那也是锂电池产业链成熟之后,五菱利用自己独特的成本控制能力才造就出来的;而且,这种车型也是无法改变整个汽车产业格局的。【图4】
在这种主流「减法」之下,马斯克的「加法」思维就显得桀骜不驯、石破天惊了。堆了80kWh的电池,付出了相当大的成本,那就想方设法从其他地方捞回来了这些成本 —— 既然大电池同时解决了大功率放电问题,那就充分利用起来做个轿跑吧,Model S应运而生!【图6】
从Model S到Model 3/Y,十年如一日的SEXY战略之下特斯拉成功地走出一条独特之路。这个思路很创新吗? 放在今天不难,蔚来不也是这么做的吗,似乎显得稀疏平常。但放在十年前,这真的是99%的人都看不见、看不上、看不懂的战略路线。【图7】
在小鹏P7诞生之前的2019年,绝大部分造车新势力都造电动SUV。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图8】
-后排空间: 底部电池占据一定空间,布置起来很空间,导致轿车的后排空间堪忧。
-实用需求: 与欧洲人喜欢小车不同,中国人喜欢空间大的车。在此之前崛起的自主品牌,几乎全是靠SUV崛起的 —— 不像轿车需要个性,需要有一个存在的理由;SUV只要你馅大管饱、配置堆上、价格够低,就肯定能卖得出去。
-造型设计: 以大为美的时代潮流中,车只要够大、够霸气,不丑就行,就算中庸一些也不愁卖。相反,轿车那可就要讲究一些性格了,不丑的要求太低了,必须要美。
这个思路下的典型产品就是蔚来ES6(SUV+服务)、威马Ex5(SUV+便宜)、零跑C11(SUV+性价比),典型中的产品刀法圣手当属理想ONE(增程SUV+产品精准定位)莫属了。
P7的思路也是石破天惊的:【图9】
思路一:在当前技术条件下,凡是纠结得难受的产品特征,干脆全抛弃以换取另一个产品特征 —— 既然后排空间很难大,那就干脆设计成小板凳,以换来优雅的轿跑姿态,卖给那些不太需要后排的用户(年轻人、孩子5-15岁的家庭)。【图10】
思路二:无法回避的刚需痛点,要将其堆满。
2020年的时候,知乎上有人提出了“新能源车的续航是否越长越好”的问题。在那个长续航刚过500公里、特斯拉Model 3努努力上664公里的时代,续航就像永远吃不饱的饭,肯定是越长越好。
P7也在那时给出了自己的答卷:NEDC续航670公里。以轿跑实现这样的续航是很困难的,因为堆电池更难布置,还专门找宁德时代定制了高度为110mm的电芯[2](一般都在140mm以上)。
在续航焦虑基本打通后,小鹏开始主攻充电焦虑 —— 布了数百个专属超充桩,与蔚来建了700多座换电站遥相响应,成为2021年电动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最卖力的两家企业。
思路三:智能战略贯穿始终。
这点就不必赘述了,P7的车机交互与NGP已奠定了智能化的领先地位,预计G9会强化小鹏的智能化定位。
2019年,何小鹏第一次带P7来到上海车展的时候[3],上述三大思路几乎是明牌打出,但并未引起大家注意。更多人会觉得:这三个思路只是不懂汽车新玩家的奇思妙想,现实会教他重新做人;而P7只是一个玩概念的大玩具吧,能不能量产还不好说呢!
包括我在内,那时其实也是这个态度。
落寞的何小鹏在2019年上海车展【图11】
直到2020年深度试驾P7时,我才意识到这款车的重要性。第一印象是颜值高,语音强,自动泊车超好用。
此外,驾驶感受非常舒适且高级 —— 这也是区别于Model 3最大的点,把一个轿跑悬架与外形的车,做成家用车的舒适取向。这种实用但不好玩的调校是让车评人非常讨厌的,而这恰恰显现了小鹏的产品自信。
刚发布时大家对P7的预期是:悲观点每月六七百,乐观点每月两三千。我虽然当时就给出了 「P7之于小鹏的意义,就像Mate20 Pro之于华为的意义」的至高评价[4],心理预期也就是月销两三千辆,但也暗自希望它能突破到月销5000辆。
下面是我在2020年4月P7交付之前对它的评价:「华为Mate20 Pro与小鹏P7的历史意义,可能比大家预想得要高 —— 波澜壮阔、戏剧性十足的历史事件,对那时的普通人来说,觉得稀松平常、没什么大不了的」。
当时,大部分人何止是觉得稀松平常,不少人觉得我对P7做出这种评价是疯了,等着我出洋相呢。
好在,历史没有打我的脸,反而会觉得我当时的预测还是太保守了。【图12】
2021年P7月交付稳定在六七千辆,超出了所有人的预期。
就连何小鹏本人也完全想象不到这个成绩:“2017年初开始设计P7,面临非常多人的不相信,直到现在P7月交付量达数千台,我们总算做到了,感谢大家!”
P7肯定不是完美的产品。相反,从它敢于取舍的产品思路来看,它必然是一个「优点突出、缺点比普通车型更多」的产品。举一个例子,我昨天在陌生地点停车时,因为P7屁股比较翘、达到了摄像头与雷达的视野盲区,然后被铁窗户撞到了 —— 这就是屁股翘而美的代价吧!【图13】
P7身上的这种小缺点还有很多很多。这种「优点突出、缺点比普通车型更多」的产品,在自主品牌历史上还没有成功的先例 —— 我害怕这么一款好产品会夭折,从而与它的目标用户失之交臂。所以从P7交付到现在的一年半时间以来,我承认对这款车有所偏爱:提优点多,小缺点提得少。
虽然偏爱,但结果是好的:看了我的文章而购车的P7车主,都是因为我的体验分享帮他们找到了一款适合自己的好车。【图14】
目前还没有出现因为我的文章而买P7被带到沟里的用户。如果有,请在此文下留言。【图15】
如果P7的产品理念已从摇摇欲坠的小树苗长成了参天大树,不仅可以自己飞翔,还带动了友商转变。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蔚来ET5、智己L7、威马M7、哪咤S等车型的产品理念上都有P7的印记,至少说如果没有P7的成功,以上这几款车会迟到很多。【图16】
P7的这几款对标车型中,我认为蔚来ET5的创新是最成体系的,也是最有可能成功的。其它几个有待观察:智己L7受制于体制因素,产品、营销、销售各环节之间可能会存在错位;威马M7则将造Ex5的SUV中庸思维带进了轿车,可能最终还要走性价比路线……
P7达到了月销7000辆以上,注定留名中国汽车史。我也很高兴,完成了自己的使命,该去挖掘下一个宝藏车型了!那会是哪款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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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 民间借贷五大典型案例(附解读及裁判规则)】
案例名称
1. 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离婚后仍应共同偿还
3. 约定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不受法律保护
4. P2P网贷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不受法律保护
5. 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丧失胜诉权
案例内容
1
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芝与被告杜某钱系亲戚,曾共同参加“众爱联盟”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众爱联盟”公司慈善捐助的名义发展下线成员,每个成员收取暂存金51000元,传销组织将暂存金作为分红分给团队小组的领导成员,然后再继续分给团队小组发展成员。2016年6月7日,原告向案外人王某苏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51的账户分别转账50000元、1000元,共计51000元,为被告垫付参与“众爱联盟”传销组织的暂存金。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于2016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
【法院裁判】
被告杜某钱在原告陈某芝为其垫付参加“众爱联盟”传销组织的暂存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该50000元垫付款实系被告向原告所借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与被告一同参与“众爱联盟”传销组织,明知涉案借款用于传销组织的犯罪活动却仍为被告提供借款,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50000元借款。由于被告经原告催讨至今未能返还借款,已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原告系被告的上线,涉及传销等犯罪活动故不应返还借款,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离婚后仍应共同偿还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冬与被告俞某明系朋友关系。俞某明与被告陶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经营物流业务。2013年3、4月间,两被告分居,同年5月28日两被告至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手续。2013年2月6日,俞某明为向张某冬借款12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借款本金为146.4万元,借期自2013年2月6日至2013年6月5日,如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归还借款,除支付5万元赔偿款外,并承担每日按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直至还清借款为止。该合同由张某冬、俞某明签名,俞某明在合同担保方处写有“陶某”字样签名后,将合同交由张某冬。借款到期后,俞某明仅归还11万元借款,余款未支付。另查明,两被告离婚时,俞某明向陶某出具一份债务清单,清单分列陶某、俞某明名下债务,其中对张某冬的债务列130万元于俞某明名下。
【法院裁判】
被告俞某明向原告张某冬借款期间,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仍共同生活并未分居,虽然个人借款合同中担保方非被告陶某本人签名,但被告陶某以此为由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理由不足。被告俞某明表述“陶某”字样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名,原告并不知情。陶某提供的由俞某明在双方登记离婚时所写的债务清单中显示确已将该笔债务列为俞某明方债务,但两被告之间对于债务的分割并不影响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权利。故张某冬主张要求陶某共同归还借款以及相应违约金的主张,应予支持。
3
约定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线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两被告系夫妻,于2008年9月结婚。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两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合计550万元,约定月息5%。2017年6月,两被告返还原告100万元,故现借款本金尚余450万元。此外,两被告按每月5%支付原告利息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起,按双方约定,利息变更为月息3%。此后两被告又归还了数笔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未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裁判】
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现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证据证明,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双方在借款时约定的利息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多付的利息按还款时间折入本金。经计算,目前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264038元。2017年8月28日之后,两被告未再还款,故原告按年息24%主张2017年10月1日起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4
P2P网贷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签订线下《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款金额217600元,年利率12%,借款期限36个月(自原告在平台的资金账户收到借款本金之日起算),平台服务费16000元,平台管理费652.80元/月,每月还款金额7880.23元(其中本息7227.43元、平台管理费652.80元)。经平台注册、借款信息发布、出借人投标等环节, 1月6日,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将217600元转至由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为原告开设的平台虚拟子账户,在扣除费用57800元(资金流水清单标注平台服务费16000元、委托查询费200元、征信服务费16000元、贷后管理费25600元)后,剩余款项159800元通过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划至原告招商银行账户。
再查明,原告累计还款181245.29元(7880.23元/月×23个月)。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要求调整还款本息金额未果,其间被告向原告或关系密切人员进行电话、短信催收,原告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银监局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法院裁判】
《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将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分别列为平台方、服务方,约定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向原告提供信息发布、借款回收、贷后服务等工作,然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均由严某贵实际控制,二者合同义务存在内容重合、行为混同、表征一致情形,服务内容虚化。需要指出的是,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成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根据《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收取的费用金额共计81300.80元【其中平台服务费16000元、委托查询费200元、征信服务费16000元、贷后管理费25600元、平台管理费23500.80元(652.80元/月×36个月)】,收费比例达50.88%(81300.80元/159800元)。协议履行期间,针对原告遭遇的情形,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亦未采取积极措施提供服务,其收费金额与服务质量明显不对称。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作为平台方在给原告放贷时,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贷后管理费等费用,造成原告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协议约定的金额明显不符,变相提高原告借款利率,故综合订约过程、扣款实际、协议内容、纠纷成因等情形,原告所借款项应以实际到账金额159800元为准,其借款成本(含利息及各类费用支出)应以年利率24%为限。
5
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丧失胜诉权
【基本案情】
李某曾用名李某某。2005年9月12日,罗某向李某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记载,今借到李某某现金30000.00元(叁万元正),用作加油站的资金周转,于2006年3月30日以前归还。2006年12月20日,罗某又向李某某借款5万元。罗某出具的借条记载,今借李某某50000.00元(伍万元正),用作X会所装修工程使用。此后,罗某未归还借款,李某遂于2013年7月8日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罗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罗某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2006年12月20日,罗某向李某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系无期限的借贷,李某可以随时要求罗某偿还。因此,对李某要求罗某偿还该笔借款5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李某向罗某主张权利后,罗某应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李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李某要求罗某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2005年9月12日罗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时约定的还款期限是2006年3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罗某未偿还借款,李某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李某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曾向罗某主张过债权,罗某也否认李某曾向其主张过债权,其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为2008年3月30日。李某要求罗某偿还该笔借款3万元及利息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因此,对李某要求罗某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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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尹律师提醒:应从已有案例中找到一些规律、方法,从法律中个找到案件的处理突破点,学法、懂法、用好法,在有效期间内积极维权,才能获得满意的答案。
案例名称
1. 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离婚后仍应共同偿还
3. 约定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限不受法律保护
4. P2P网贷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不受法律保护
5. 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丧失胜诉权
案例内容
1
明知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芝与被告杜某钱系亲戚,曾共同参加“众爱联盟”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众爱联盟”公司慈善捐助的名义发展下线成员,每个成员收取暂存金51000元,传销组织将暂存金作为分红分给团队小组的领导成员,然后再继续分给团队小组发展成员。2016年6月7日,原告向案外人王某苏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51的账户分别转账50000元、1000元,共计51000元,为被告垫付参与“众爱联盟”传销组织的暂存金。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于2016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还。
【法院裁判】
被告杜某钱在原告陈某芝为其垫付参加“众爱联盟”传销组织的暂存款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该50000元垫付款实系被告向原告所借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原告与被告一同参与“众爱联盟”传销组织,明知涉案借款用于传销组织的犯罪活动却仍为被告提供借款,涉案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被告应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50000元借款。由于被告经原告催讨至今未能返还借款,已造成原告的利息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原告系被告的上线,涉及传销等犯罪活动故不应返还借款,依据不足,不予采信。
2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贷离婚后仍应共同偿还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冬与被告俞某明系朋友关系。俞某明与被告陶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09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经营物流业务。2013年3、4月间,两被告分居,同年5月28日两被告至民政局办理登记离婚手续。2013年2月6日,俞某明为向张某冬借款120万元,双方签订个人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借款本金为146.4万元,借期自2013年2月6日至2013年6月5日,如借款人不能按约定归还借款,除支付5万元赔偿款外,并承担每日按千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直至还清借款为止。该合同由张某冬、俞某明签名,俞某明在合同担保方处写有“陶某”字样签名后,将合同交由张某冬。借款到期后,俞某明仅归还11万元借款,余款未支付。另查明,两被告离婚时,俞某明向陶某出具一份债务清单,清单分列陶某、俞某明名下债务,其中对张某冬的债务列130万元于俞某明名下。
【法院裁判】
被告俞某明向原告张某冬借款期间,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仍共同生活并未分居,虽然个人借款合同中担保方非被告陶某本人签名,但被告陶某以此为由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理由不足。被告俞某明表述“陶某”字样签名是否为其本人所签名,原告并不知情。陶某提供的由俞某明在双方登记离婚时所写的债务清单中显示确已将该笔债务列为俞某明方债务,但两被告之间对于债务的分割并不影响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权利。故张某冬主张要求陶某共同归还借款以及相应违约金的主张,应予支持。
3
约定利息超过司法保护上线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两被告系夫妻,于2008年9月结婚。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两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合计550万元,约定月息5%。2017年6月,两被告返还原告100万元,故现借款本金尚余450万元。此外,两被告按每月5%支付原告利息至2017年5月。2017年6月起,按双方约定,利息变更为月息3%。此后两被告又归还了数笔利息,自2017年10月1日起未再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
【法院裁判】
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现两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证据证明,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但双方在借款时约定的利息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多付的利息按还款时间折入本金。经计算,目前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264038元。2017年8月28日之后,两被告未再还款,故原告按年息24%主张2017年10月1日起的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4
P2P网贷为民间借贷提供居间服务,变相高额收费不受法律保护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签订线下《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借款金额217600元,年利率12%,借款期限36个月(自原告在平台的资金账户收到借款本金之日起算),平台服务费16000元,平台管理费652.80元/月,每月还款金额7880.23元(其中本息7227.43元、平台管理费652.80元)。经平台注册、借款信息发布、出借人投标等环节, 1月6日,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将217600元转至由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为原告开设的平台虚拟子账户,在扣除费用57800元(资金流水清单标注平台服务费16000元、委托查询费200元、征信服务费16000元、贷后管理费25600元)后,剩余款项159800元通过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划至原告招商银行账户。
再查明,原告累计还款181245.29元(7880.23元/月×23个月)。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要求调整还款本息金额未果,其间被告向原告或关系密切人员进行电话、短信催收,原告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银监局等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法院裁判】
《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将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分别列为平台方、服务方,约定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向原告提供信息发布、借款回收、贷后服务等工作,然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均由严某贵实际控制,二者合同义务存在内容重合、行为混同、表征一致情形,服务内容虚化。需要指出的是,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成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根据《借款协议》《信用咨询及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收取的费用金额共计81300.80元【其中平台服务费16000元、委托查询费200元、征信服务费16000元、贷后管理费25600元、平台管理费23500.80元(652.80元/月×36个月)】,收费比例达50.88%(81300.80元/159800元)。协议履行期间,针对原告遭遇的情形,被告及嘉银征信公司亦未采取积极措施提供服务,其收费金额与服务质量明显不对称。被告上海你我贷公司作为平台方在给原告放贷时,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贷后管理费等费用,造成原告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协议约定的金额明显不符,变相提高原告借款利率,故综合订约过程、扣款实际、协议内容、纠纷成因等情形,原告所借款项应以实际到账金额159800元为准,其借款成本(含利息及各类费用支出)应以年利率24%为限。
5
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丧失胜诉权
【基本案情】
李某曾用名李某某。2005年9月12日,罗某向李某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借条记载,今借到李某某现金30000.00元(叁万元正),用作加油站的资金周转,于2006年3月30日以前归还。2006年12月20日,罗某又向李某某借款5万元。罗某出具的借条记载,今借李某某50000.00元(伍万元正),用作X会所装修工程使用。此后,罗某未归还借款,李某遂于2013年7月8日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罗某向李某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罗某借款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2006年12月20日,罗某向李某借款时双方并未约定还款期限,系无期限的借贷,李某可以随时要求罗某偿还。因此,对李某要求罗某偿还该笔借款5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李某向罗某主张权利后,罗某应按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向李某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李某要求罗某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时效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2005年9月12日罗某向李某借款3万元时约定的还款期限是2006年3月3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罗某未偿还借款,李某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开始起算。李某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曾向罗某主张过债权,罗某也否认李某曾向其主张过债权,其诉讼时效届满之日为2008年3月30日。李某要求罗某偿还该笔借款3万元及利息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因此,对李某要求罗某偿还借款3万元及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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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尹律师提醒:应从已有案例中找到一些规律、方法,从法律中个找到案件的处理突破点,学法、懂法、用好法,在有效期间内积极维权,才能获得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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