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肖战的诗# 307
自我牺牲是压倒一切的情感,连淫欲和饥饿跟它比较起来都微不足道了。它使人对自己人格作出最高评价,驱使人走向毁灭。对象是什么人,毫无关系;值得也可以,不值得也可以。没有一种酒这样令人陶醉,没有一种爱这样摧毁人,没有一种恶使人这样抵御不了。当他牺牲自己时,人一瞬间变得比上帝更伟大了。
毛姆《刀锋》
自我牺牲是压倒一切的情感,连淫欲和饥饿跟它比较起来都微不足道了。它使人对自己人格作出最高评价,驱使人走向毁灭。对象是什么人,毫无关系;值得也可以,不值得也可以。没有一种酒这样令人陶醉,没有一种爱这样摧毁人,没有一种恶使人这样抵御不了。当他牺牲自己时,人一瞬间变得比上帝更伟大了。
毛姆《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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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抽逃出资有何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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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公司承担债务的根本保证。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一旦投入到公司,就属于公司财产。
实践中,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股东对相关法律并不了解,只觉得这是很平常的事情,却不知道在抽逃出资后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就是指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经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权。
1.抽逃的认定(抽逃的形式)
(1)虚增利润抽逃出资
股东依法享有分红权,但该分红权有前提条件,即公司确实存在利润。若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或没有任何利润,股东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属于抽逃出资。
(2)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抽逃出资
司法实践中,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抽逃出资的行为较为常见。如虚构买卖合同、虚假借贷关系等方式将注册资本金转移。
(3)利用关联交易抽逃出资
司法实践中,许多股东通过利用其持有控股股权的其他公司与本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的方式,实现将股东缴纳出资的部分或全部转移给抽逃股东个人所有的目的。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1)股东足额出资后,将缴纳出资全部或部分直接抽走。
2)违反减资程序变相抽回出资
公司减资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如未履行减资程序或违反减资程序,仅以减资名义减少公司的资金,侵害债权人利益,亦属于变相的抽逃出资。
(5)实质要件
判断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还应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损害公司权益等实质性要件。若仅具备形式要件,不具备实质要件,亦无法认定构成抽逃出资。
1)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在不实质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况下,不构成抽逃出资.
2)股东抽逃出资应看行为是否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是否破坏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否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在列举了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的同时,还规定了‘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对凡是符合构成抽逃出资的行为都可适用这一规定。
从司法裁判观点的角度,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除分析其行为是否存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分析其行为是否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是否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即需结合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综合判断,二者缺一不可。
2.抽逃的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
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登记机关可对其施以责令改正、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
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会涉嫌抽逃出资罪,股东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1)返还出资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补充赔偿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权利受限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资格解除
《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企业破产时需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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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设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公司承担债务的根本保证。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一旦投入到公司,就属于公司财产。
实践中,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股东对相关法律并不了解,只觉得这是很平常的事情,却不知道在抽逃出资后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公司法》第35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就是指在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股东非经法定程序,从公司抽回相当于已经缴纳出资数额的财产,同时继续持有公司股权。
1.抽逃的认定(抽逃的形式)
(1)虚增利润抽逃出资
股东依法享有分红权,但该分红权有前提条件,即公司确实存在利润。若公司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或没有任何利润,股东通过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属于抽逃出资。
(2)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抽逃出资
司法实践中,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抽逃出资的行为较为常见。如虚构买卖合同、虚假借贷关系等方式将注册资本金转移。
(3)利用关联交易抽逃出资
司法实践中,许多股东通过利用其持有控股股权的其他公司与本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的方式,实现将股东缴纳出资的部分或全部转移给抽逃股东个人所有的目的。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1)股东足额出资后,将缴纳出资全部或部分直接抽走。
2)违反减资程序变相抽回出资
公司减资必须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如未履行减资程序或违反减资程序,仅以减资名义减少公司的资金,侵害债权人利益,亦属于变相的抽逃出资。
(5)实质要件
判断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还应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损害公司权益等实质性要件。若仅具备形式要件,不具备实质要件,亦无法认定构成抽逃出资。
1)股东向公司借款的行为在不实质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况下,不构成抽逃出资.
2)股东抽逃出资应看行为是否违反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是否破坏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否侵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在列举了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的同时,还规定了‘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对凡是符合构成抽逃出资的行为都可适用这一规定。
从司法裁判观点的角度,认定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除分析其行为是否存在《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应分析其行为是否违反资本维持原则,是否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即需结合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综合判断,二者缺一不可。
2.抽逃的法律后果
(1)行政责任
对抽逃出资的股东,公司登记机关可对其施以责令改正、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2)刑事责任
对于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如果抽逃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则会涉嫌抽逃出资罪,股东可能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3)民事责任
1)返还出资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补充赔偿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股东权利受限
《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股东资格解除
《公司法》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企业破产时需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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