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
为加强全国价格认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价格认定相关领域操作方法和标准,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林木价格认定工作实际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林木价格认定规则》进行修订,形成了《林木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2020年4月26日
林木价格认定规则
(2020年)
第一条 为规范林木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果树、用材林木、景观林木、古树名木和特殊用途林木的价格认定。价格认定结论经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提出机关”)确认后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三条 林木价格认定可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和专家咨询法等方法。价格认定人员应根据价格认定目的、价格类型、林木具体情况(林木的种类、用途、价格认定基准日所处生长阶段、完整程度、地理位置、土地因素等)及取得的相关资料等,选择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进行价格认定,也可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通过科学分析,综合确定价格认定结论。
(一)选用市场法,应以林木质量、产量、生长状况、地理位置、交易情况、交易日期等作为参照物差异调整因素。
(二)选用成本法,应以价格认定基准日重新培植与林木相类似的林木所投入的苗木成本、土地使用成本、水电化肥农药费、人工费、管理费、相关税费等正常客观成本费用以及正常利润作为重置成本。
(三)选用收益法,应以正常生长情况下林木的客观预期收益作为未来收益。租赁土地上的林木,一般按土地租赁期和林木经济生长年限孰短确定收益年限。
(四)选用专家咨询法,选用专家应以林木生产、经营、科研等相关专业的专家为主,一般不少于3人。
第四条 林木价格认定中涉及到的林木树种、树龄、树高、胸径、移栽成活率、适宜移植期、合理种植密度、生长阶段具体年限及各阶段产量等生产技术指标,可根据需要,要求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出具相关报告或书面证明。
第五条 价格认定人员实地(实物)查验或者勘验时,应对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林木状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请相关专家参加。核实结果与提出机关提供内容不符或有其他事项需要明确的,应及时告知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并要求其书面明确。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不能按规定或约定时间明确的,可中止价格认定。
第六条 果树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果树是指以生产食用果实、种子为主的林木及其砧木。果树按生长阶段一般分为产前期、初产期、丰产期、盛产期和衰产期。
(二)产前期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初产期、丰产期、盛产期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衰产期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
第七条 用材林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用材林木是指以培育和提供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用材林木按生长阶段一般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和过熟林。
(二)幼龄林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成熟林、过熟林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
中龄林、近熟林价格一般按与中龄林、近熟林同类林木的成熟林市场价格扣减该类中龄林、近熟林生长至成熟林所需正常客观成本费用确定。
第八条 景观林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景观林木是指主要用于绿化环境或观赏的林木,包括绿化林木和树木造型盆景。
(二)苗圃中的绿化林木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出圃后的绿化林木一般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或专家咨询法。
对无法取得参照物市场价格的,可参考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绿化工程苗木预算价格。
(三)树木造型盆景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专家咨询法。
第九条 古树名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古树名木的树木。
(二)古树名木价格认定一般采用专家咨询法或按下列公式计算。
古树名木价值=古树名木树种价值×生长势价值系数×树木级别价值系数×树木场所价值系数+养护管理的客观投入。
古树名木树种价值根据古树名木的树种、胸径,参照地方园林绿化苗木价格标准确定。生长势价值系数根据古树名木的树冠、树干饱满程度,是否有病虫害等树木生长因子情况确定。树木级别价值系数根据古树名木树龄的长短确定。树木场所价值系数根据树木生长区域所处的位置确定。
古树名木树种价值及相关系数参照地方标准确定。
第十条 特殊用途林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特殊用途林木是指以保存物种资源、国防和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包括母树林、国防林、实验林和自然保护区林等。
(二)特殊用途林木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特殊用途价值。经济价值认定方法同用材林木。特殊用途价值应综合经营目的、功能、成果、收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被毁坏林木损失价格认定。
(一)被毁坏林木根据其恢复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分为可恢复林木和不可恢复林木。
可恢复林木是指毁坏后通过培植可恢复到毁坏前状态且经济上合理的林木。
不可恢复林木是指毁坏后无法通过培植恢复到毁坏前状态,或虽技术上可行但经济上不合理的林木。
(二)可恢复林木损失按恢复期间必需投入的客观合理的成本费用,加上恢复期间损失的纯收益,扣减被毁坏部分的残值确定。
(三)不可恢复林木损失按毁坏前林木价格与价值减损比例的乘积,扣减被毁坏部分的残值确定。
价值减损比例应根据林木不同受损部位(根、皮、枝、干等)及其损伤程度(根系损伤比例、横向伤皮比例、枝干损伤比例等),按受损部分价值在林木整体价值中的比例确定。
(四)林木毁坏范围和程度、毁灭林木详细情况,应由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在提出价格认定时书面明确。
第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林木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3〕202号)废止》。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
为加强全国价格认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价格认定相关领域操作方法和标准,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林木价格认定工作实际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林木价格认定规则》进行修订,形成了《林木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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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价格认定规则
(2020年)
第一条 为规范林木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果树、用材林木、景观林木、古树名木和特殊用途林木的价格认定。价格认定结论经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提出机关”)确认后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三条 林木价格认定可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和专家咨询法等方法。价格认定人员应根据价格认定目的、价格类型、林木具体情况(林木的种类、用途、价格认定基准日所处生长阶段、完整程度、地理位置、土地因素等)及取得的相关资料等,选择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进行价格认定,也可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通过科学分析,综合确定价格认定结论。
(一)选用市场法,应以林木质量、产量、生长状况、地理位置、交易情况、交易日期等作为参照物差异调整因素。
(二)选用成本法,应以价格认定基准日重新培植与林木相类似的林木所投入的苗木成本、土地使用成本、水电化肥农药费、人工费、管理费、相关税费等正常客观成本费用以及正常利润作为重置成本。
(三)选用收益法,应以正常生长情况下林木的客观预期收益作为未来收益。租赁土地上的林木,一般按土地租赁期和林木经济生长年限孰短确定收益年限。
(四)选用专家咨询法,选用专家应以林木生产、经营、科研等相关专业的专家为主,一般不少于3人。
第四条 林木价格认定中涉及到的林木树种、树龄、树高、胸径、移栽成活率、适宜移植期、合理种植密度、生长阶段具体年限及各阶段产量等生产技术指标,可根据需要,要求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出具相关报告或书面证明。
第五条 价格认定人员实地(实物)查验或者勘验时,应对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林木状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请相关专家参加。核实结果与提出机关提供内容不符或有其他事项需要明确的,应及时告知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并要求其书面明确。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不能按规定或约定时间明确的,可中止价格认定。
第六条 果树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果树是指以生产食用果实、种子为主的林木及其砧木。果树按生长阶段一般分为产前期、初产期、丰产期、盛产期和衰产期。
(二)产前期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初产期、丰产期、盛产期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衰产期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
第七条 用材林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用材林木是指以培育和提供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用材林木按生长阶段一般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和过熟林。
(二)幼龄林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成熟林、过熟林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
中龄林、近熟林价格一般按与中龄林、近熟林同类林木的成熟林市场价格扣减该类中龄林、近熟林生长至成熟林所需正常客观成本费用确定。
第八条 景观林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景观林木是指主要用于绿化环境或观赏的林木,包括绿化林木和树木造型盆景。
(二)苗圃中的绿化林木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出圃后的绿化林木一般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或专家咨询法。
对无法取得参照物市场价格的,可参考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绿化工程苗木预算价格。
(三)树木造型盆景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专家咨询法。
第九条 古树名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古树名木的树木。
(二)古树名木价格认定一般采用专家咨询法或按下列公式计算。
古树名木价值=古树名木树种价值×生长势价值系数×树木级别价值系数×树木场所价值系数+养护管理的客观投入。
古树名木树种价值根据古树名木的树种、胸径,参照地方园林绿化苗木价格标准确定。生长势价值系数根据古树名木的树冠、树干饱满程度,是否有病虫害等树木生长因子情况确定。树木级别价值系数根据古树名木树龄的长短确定。树木场所价值系数根据树木生长区域所处的位置确定。
古树名木树种价值及相关系数参照地方标准确定。
第十条 特殊用途林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特殊用途林木是指以保存物种资源、国防和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包括母树林、国防林、实验林和自然保护区林等。
(二)特殊用途林木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特殊用途价值。经济价值认定方法同用材林木。特殊用途价值应综合经营目的、功能、成果、收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被毁坏林木损失价格认定。
(一)被毁坏林木根据其恢复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分为可恢复林木和不可恢复林木。
可恢复林木是指毁坏后通过培植可恢复到毁坏前状态且经济上合理的林木。
不可恢复林木是指毁坏后无法通过培植恢复到毁坏前状态,或虽技术上可行但经济上不合理的林木。
(二)可恢复林木损失按恢复期间必需投入的客观合理的成本费用,加上恢复期间损失的纯收益,扣减被毁坏部分的残值确定。
(三)不可恢复林木损失按毁坏前林木价格与价值减损比例的乘积,扣减被毁坏部分的残值确定。
价值减损比例应根据林木不同受损部位(根、皮、枝、干等)及其损伤程度(根系损伤比例、横向伤皮比例、枝干损伤比例等),按受损部分价值在林木整体价值中的比例确定。
(四)林木毁坏范围和程度、毁灭林木详细情况,应由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在提出价格认定时书面明确。
第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林木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3〕202号)废止》。
林木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
为加强全国价格认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价格认定相关领域操作方法和标准,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林木价格认定工作实际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林木价格认定规则》进行修订,形成了《林木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2020年4月26日
林木价格认定规则
(2020年)
第一条 为规范林木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果树、用材林木、景观林木、古树名木和特殊用途林木的价格认定。价格认定结论经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提出机关”)确认后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三条 林木价格认定可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和专家咨询法等方法。价格认定人员应根据价格认定目的、价格类型、林木具体情况(林木的种类、用途、价格认定基准日所处生长阶段、完整程度、地理位置、土地因素等)及取得的相关资料等,选择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进行价格认定,也可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通过科学分析,综合确定价格认定结论。
(一)选用市场法,应以林木质量、产量、生长状况、地理位置、交易情况、交易日期等作为参照物差异调整因素。
(二)选用成本法,应以价格认定基准日重新培植与林木相类似的林木所投入的苗木成本、土地使用成本、水电化肥农药费、人工费、管理费、相关税费等正常客观成本费用以及正常利润作为重置成本。
(三)选用收益法,应以正常生长情况下林木的客观预期收益作为未来收益。租赁土地上的林木,一般按土地租赁期和林木经济生长年限孰短确定收益年限。
(四)选用专家咨询法,选用专家应以林木生产、经营、科研等相关专业的专家为主,一般不少于3人。
第四条 林木价格认定中涉及到的林木树种、树龄、树高、胸径、移栽成活率、适宜移植期、合理种植密度、生长阶段具体年限及各阶段产量等生产技术指标,可根据需要,要求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出具相关报告或书面证明。
第五条 价格认定人员实地(实物)查验或者勘验时,应对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林木状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请相关专家参加。核实结果与提出机关提供内容不符或有其他事项需要明确的,应及时告知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并要求其书面明确。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不能按规定或约定时间明确的,可中止价格认定。
第六条 果树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果树是指以生产食用果实、种子为主的林木及其砧木。果树按生长阶段一般分为产前期、初产期、丰产期、盛产期和衰产期。
(二)产前期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初产期、丰产期、盛产期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衰产期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
第七条 用材林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用材林木是指以培育和提供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用材林木按生长阶段一般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和过熟林。
(二)幼龄林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成熟林、过熟林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
中龄林、近熟林价格一般按与中龄林、近熟林同类林木的成熟林市场价格扣减该类中龄林、近熟林生长至成熟林所需正常客观成本费用确定。
第八条 景观林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景观林木是指主要用于绿化环境或观赏的林木,包括绿化林木和树木造型盆景。
(二)苗圃中的绿化林木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出圃后的绿化林木一般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或专家咨询法。
对无法取得参照物市场价格的,可参考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绿化工程苗木预算价格。
(三)树木造型盆景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专家咨询法。
第九条 古树名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古树名木的树木。
(二)古树名木价格认定一般采用专家咨询法或按下列公式计算。
古树名木价值=古树名木树种价值×生长势价值系数×树木级别价值系数×树木场所价值系数+养护管理的客观投入。
古树名木树种价值根据古树名木的树种、胸径,参照地方园林绿化苗木价格标准确定。生长势价值系数根据古树名木的树冠、树干饱满程度,是否有病虫害等树木生长因子情况确定。树木级别价值系数根据古树名木树龄的长短确定。树木场所价值系数根据树木生长区域所处的位置确定。
古树名木树种价值及相关系数参照地方标准确定。
第十条 特殊用途林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特殊用途林木是指以保存物种资源、国防和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包括母树林、国防林、实验林和自然保护区林等。
(二)特殊用途林木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特殊用途价值。经济价值认定方法同用材林木。特殊用途价值应综合经营目的、功能、成果、收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被毁坏林木损失价格认定。
(一)被毁坏林木根据其恢复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分为可恢复林木和不可恢复林木。
可恢复林木是指毁坏后通过培植可恢复到毁坏前状态且经济上合理的林木。
不可恢复林木是指毁坏后无法通过培植恢复到毁坏前状态,或虽技术上可行但经济上不合理的林木。
(二)可恢复林木损失按恢复期间必需投入的客观合理的成本费用,加上恢复期间损失的纯收益,扣减被毁坏部分的残值确定。
(三)不可恢复林木损失按毁坏前林木价格与价值减损比例的乘积,扣减被毁坏部分的残值确定。
价值减损比例应根据林木不同受损部位(根、皮、枝、干等)及其损伤程度(根系损伤比例、横向伤皮比例、枝干损伤比例等),按受损部分价值在林木整体价值中的比例确定。
(四)林木毁坏范围和程度、毁灭林木详细情况,应由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在提出价格认定时书面明确。
第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林木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3〕202号)废止》。
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局、价格认定局、价格认证办公室、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
为加强全国价格认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价格认定相关领域操作方法和标准,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林木价格认定工作实际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林木价格认定规则》进行修订,形成了《林木价格认定规则(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2020年4月26日
林木价格认定规则
(2020年)
第一条 为规范林木价格认定工作,统一操作方法和标准,确保价格认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保障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定机构对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果树、用材林木、景观林木、古树名木和特殊用途林木的价格认定。价格认定结论经纪检监察、司法、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提出机关”)确认后作为办理案件的依据。
第三条 林木价格认定可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和专家咨询法等方法。价格认定人员应根据价格认定目的、价格类型、林木具体情况(林木的种类、用途、价格认定基准日所处生长阶段、完整程度、地理位置、土地因素等)及取得的相关资料等,选择一种最适宜的方法进行价格认定,也可以一种方法为主,其他方法为辅,通过科学分析,综合确定价格认定结论。
(一)选用市场法,应以林木质量、产量、生长状况、地理位置、交易情况、交易日期等作为参照物差异调整因素。
(二)选用成本法,应以价格认定基准日重新培植与林木相类似的林木所投入的苗木成本、土地使用成本、水电化肥农药费、人工费、管理费、相关税费等正常客观成本费用以及正常利润作为重置成本。
(三)选用收益法,应以正常生长情况下林木的客观预期收益作为未来收益。租赁土地上的林木,一般按土地租赁期和林木经济生长年限孰短确定收益年限。
(四)选用专家咨询法,选用专家应以林木生产、经营、科研等相关专业的专家为主,一般不少于3人。
第四条 林木价格认定中涉及到的林木树种、树龄、树高、胸径、移栽成活率、适宜移植期、合理种植密度、生长阶段具体年限及各阶段产量等生产技术指标,可根据需要,要求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出具相关报告或书面证明。
第五条 价格认定人员实地(实物)查验或者勘验时,应对价格认定提出机关提供的林木状况进行核实,必要时可请相关专家参加。核实结果与提出机关提供内容不符或有其他事项需要明确的,应及时告知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并要求其书面明确。价格认定提出机关不能按规定或约定时间明确的,可中止价格认定。
第六条 果树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果树是指以生产食用果实、种子为主的林木及其砧木。果树按生长阶段一般分为产前期、初产期、丰产期、盛产期和衰产期。
(二)产前期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初产期、丰产期、盛产期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采用成本法或收益法;衰产期果树价格认定一般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
第七条 用材林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用材林木是指以培育和提供木材或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林木。用材林木按生长阶段一般分为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和过熟林。
(二)幼龄林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成熟林、过熟林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
中龄林、近熟林价格一般按与中龄林、近熟林同类林木的成熟林市场价格扣减该类中龄林、近熟林生长至成熟林所需正常客观成本费用确定。
第八条 景观林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景观林木是指主要用于绿化环境或观赏的林木,包括绿化林木和树木造型盆景。
(二)苗圃中的绿化林木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出圃后的绿化林木一般采用市场法、成本法或专家咨询法。
对无法取得参照物市场价格的,可参考当地有关部门发布的绿化工程苗木预算价格。
(三)树木造型盆景价格认定一般采用市场法或专家咨询法。
第九条 古树名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古树名木的树木。
(二)古树名木价格认定一般采用专家咨询法或按下列公式计算。
古树名木价值=古树名木树种价值×生长势价值系数×树木级别价值系数×树木场所价值系数+养护管理的客观投入。
古树名木树种价值根据古树名木的树种、胸径,参照地方园林绿化苗木价格标准确定。生长势价值系数根据古树名木的树冠、树干饱满程度,是否有病虫害等树木生长因子情况确定。树木级别价值系数根据古树名木树龄的长短确定。树木场所价值系数根据树木生长区域所处的位置确定。
古树名木树种价值及相关系数参照地方标准确定。
第十条 特殊用途林木价格认定。
(一)本规则所称特殊用途林木是指以保存物种资源、国防和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包括母树林、国防林、实验林和自然保护区林等。
(二)特殊用途林木价值包括经济价值和特殊用途价值。经济价值认定方法同用材林木。特殊用途价值应综合经营目的、功能、成果、收益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被毁坏林木损失价格认定。
(一)被毁坏林木根据其恢复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分为可恢复林木和不可恢复林木。
可恢复林木是指毁坏后通过培植可恢复到毁坏前状态且经济上合理的林木。
不可恢复林木是指毁坏后无法通过培植恢复到毁坏前状态,或虽技术上可行但经济上不合理的林木。
(二)可恢复林木损失按恢复期间必需投入的客观合理的成本费用,加上恢复期间损失的纯收益,扣减被毁坏部分的残值确定。
(三)不可恢复林木损失按毁坏前林木价格与价值减损比例的乘积,扣减被毁坏部分的残值确定。
价值减损比例应根据林木不同受损部位(根、皮、枝、干等)及其损伤程度(根系损伤比例、横向伤皮比例、枝干损伤比例等),按受损部分价值在林木整体价值中的比例确定。
(四)林木毁坏范围和程度、毁灭林木详细情况,应由价格认定提出机关在提出价格认定时书面明确。
第十二条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同时《林木价格认定规则(发改价证办〔2013〕202号)废止》。
【四川扶贫审计全覆盖:用脚步丈量扶贫资金使用“精度”】
2020年11月,宜宾市翠屏区审计局青年干部江滔在凉山彝族自治州度过了第三个彝族年。相隔400公里,江滔未曾想到,自己和凉山之间还有着这样一种联结。
2017年,江滔主动请战,按照省委组织部和审计厅统一安排,被派至甘洛县审计局挂职,一干就是三年。
2015年底,全面脱贫攻坚战打响。四川省是全国扶贫任务最重的6个省份之一,接近90%的县都有扶贫任务,贫困面宽、量大、程度深。“一定绣好‘精准扶贫’这朵花。”去年底,我省实现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
在此过程中,像江滔一样奔赴在一线的审计人有很多,他们走遍有脱贫任务的161个县,用脚步丈量着扶贫资金的使用“精度”,守护了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
紧盯“首位任务”,推进扶贫审计全覆盖
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审计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四川全省审计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始终把扶贫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首位任务,不断拓展扶贫审计的广度和深度,消除监督盲区,在市、县全面加强扶贫审计的同时,2017年至2020年底,审计厅每年都实现了对全省161个有脱贫任务县的扶贫审计。
扶贫审计全覆盖,不同层级审计机关的协同难度大,人少事多矛盾较为突出,重复监督和监督盲区并存,如何破题?审计厅和审计署成都特派办积极推进审计组织方式“两统筹”,形成了全省扶贫审计“一盘棋”工作格局。四川省扶贫审计“两统筹”协调小组全面统筹协调省内扶贫审计相关工作,审计厅负责对市(县)审计机关的纵向统筹,做到了对市(县)的扶贫审计全覆盖;同时,加强不同类型审计项目的统筹融合和相互衔接,将扶贫审计任务有机融入政策落实跟踪、预算执行、经济责任等审计项目,实现不同层级项目安排的科学统筹。2019年以来,每年对全省161个有扶贫任务的县只进行1次扶贫审计,避免了重复审计和多头审计,有效缓解了审计机关人力不足的矛盾,切实减轻了基层负担。
与此同时,审计厅和审计署成都特派办全面推行“总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实、系统研究”的数字化审计模式,积极探索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大数据关联分析运用,不断提高精准发现问题、宏观系统研究问题的能力。双方组建了40余人的扶贫审计大数据分析团队,共谋数据需求,分享数据分析经验,总结提炼数据分析模型,提升数据分析运用能力。在2019年扶贫审计中,重点组织对义务教育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产业扶持基金和小额信贷等领域集中开展数据分析,取得一定成效,形成1篇大数据分析技术指引、4个数据分析案例,并在全省推广应用。
通过资源整合,全省扶贫审计质量整体提高。2019年,相比以前年度,现场审计时间平均缩减37%,问题类型也更加聚焦,集中反映了脱贫攻坚存在的困难、短板以及返贫和新发生贫困的风险等问题。
治已病,让扶贫资金使用更精准、安全、高效
扶贫审计“审”什么?2017年初,四川省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扶贫审计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意见》,提出“扶贫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跟进到哪里”。
聚焦扶贫资金使用的“精准、安全、绩效”,扶贫审计突出多项重点——聚焦底线,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目标要求,检查贫困地区最基本的目标任务是否完成;聚焦红线,围绕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和作风保障,检查相关部门和干部在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审核环节发生的履职不到位、优亲厚友,以及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等问题;聚焦长线,围绕脱贫质量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以就业扶贫、产业扶贫等影响贫困地区内生动力和“造血”功能的内容为重点,检查脱贫攻坚长效机制建立运行情况;聚焦重点区域,以高原地区、大小凉山彝区为扶贫审计重点区域,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助推如期脱贫摘帽;聚焦重大风险,围绕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检查银行贷款户贷企用、贫困县以脱贫攻坚名义盲目举债、金融机构借支持脱贫攻坚名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等情况。
为切实守护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2018年,四川全省审计了113个县1045个乡镇的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使用“一卡通”情况,查出违纪违规及管理不规范资金19.73亿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部署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一卡通”专项治理有效推动“一卡通”向“一卡统”转变,完善了基层治理模式,成为全国示范。
查病更要治病。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将扶贫审计结果运用到对市(县)脱贫攻坚工作的考评。省级部门间建立了扶贫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全省扶贫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函送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涉及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还将扶贫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纳入台账管理,常态化跟踪检查扶贫审计整改情况,对审计整改全面核实把关,推动问题整改“清零”。截至目前,2016年以来扶贫审计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为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保驾护航。
防未病,源头治理助力扶贫工作质效提升
源头治理“防未病”。近年来,四川省审计机关发挥“经济体检”功能,充分利用审计成果,立足宏观管理加强机制制度建设,促进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村财民理乡监管暂行办法、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1000多项规章制度,助力扶贫工作质效提升。
发现“一卡通”问题后,省委、省政府着力巩固深化“一卡通”治理成果,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开发了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先试点后推开,于2019年7月在全川实现了惠民惠农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发放到农户,彻底改变了农民持有多卡、管理疏漏较多的局面。该案例以“紧盯‘小卡片’做好‘大文章’——四川整治扶贫‘一卡通’中的腐败问题”为题,纳入了中共中央组织部编写的案例汇编;财政部、审计署等七部门于2020年1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也借鉴了四川等地“一卡通”管理经验,要求搭建集中统一管理平台,并鼓励推行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补贴资金。
风险提示清单,督促规范行权。针对脱贫攻坚领域存在的易发多发突出问题,2019年6月,四川省审计厅联合审计署成都特派办,梳理总结了近年扶贫审计发现的脱贫攻坚政策措施精准落实、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和绩效、东西部扶贫协作推进、脱贫质量和成效等6个方面的24个普遍性、规律性风险点,在全国省一级率先制定了《四川省扶贫工作风险提示清单》。依此清单,各地积极自查自纠,改进工作,规范意识明显提高,收回或盘活资金8.46亿元,完善制度规定543项,为全省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来 源: 川观新闻
2020年11月,宜宾市翠屏区审计局青年干部江滔在凉山彝族自治州度过了第三个彝族年。相隔400公里,江滔未曾想到,自己和凉山之间还有着这样一种联结。
2017年,江滔主动请战,按照省委组织部和审计厅统一安排,被派至甘洛县审计局挂职,一干就是三年。
2015年底,全面脱贫攻坚战打响。四川省是全国扶贫任务最重的6个省份之一,接近90%的县都有扶贫任务,贫困面宽、量大、程度深。“一定绣好‘精准扶贫’这朵花。”去年底,我省实现贫困县全部脱贫摘帽。
在此过程中,像江滔一样奔赴在一线的审计人有很多,他们走遍有脱贫任务的161个县,用脚步丈量着扶贫资金的使用“精度”,守护了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
紧盯“首位任务”,推进扶贫审计全覆盖
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是审计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近年来,四川全省审计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始终把扶贫审计作为审计工作的首位任务,不断拓展扶贫审计的广度和深度,消除监督盲区,在市、县全面加强扶贫审计的同时,2017年至2020年底,审计厅每年都实现了对全省161个有脱贫任务县的扶贫审计。
扶贫审计全覆盖,不同层级审计机关的协同难度大,人少事多矛盾较为突出,重复监督和监督盲区并存,如何破题?审计厅和审计署成都特派办积极推进审计组织方式“两统筹”,形成了全省扶贫审计“一盘棋”工作格局。四川省扶贫审计“两统筹”协调小组全面统筹协调省内扶贫审计相关工作,审计厅负责对市(县)审计机关的纵向统筹,做到了对市(县)的扶贫审计全覆盖;同时,加强不同类型审计项目的统筹融合和相互衔接,将扶贫审计任务有机融入政策落实跟踪、预算执行、经济责任等审计项目,实现不同层级项目安排的科学统筹。2019年以来,每年对全省161个有扶贫任务的县只进行1次扶贫审计,避免了重复审计和多头审计,有效缓解了审计机关人力不足的矛盾,切实减轻了基层负担。
与此同时,审计厅和审计署成都特派办全面推行“总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实、系统研究”的数字化审计模式,积极探索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大数据关联分析运用,不断提高精准发现问题、宏观系统研究问题的能力。双方组建了40余人的扶贫审计大数据分析团队,共谋数据需求,分享数据分析经验,总结提炼数据分析模型,提升数据分析运用能力。在2019年扶贫审计中,重点组织对义务教育保障、基本医疗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和农村危房改造、产业扶持基金和小额信贷等领域集中开展数据分析,取得一定成效,形成1篇大数据分析技术指引、4个数据分析案例,并在全省推广应用。
通过资源整合,全省扶贫审计质量整体提高。2019年,相比以前年度,现场审计时间平均缩减37%,问题类型也更加聚焦,集中反映了脱贫攻坚存在的困难、短板以及返贫和新发生贫困的风险等问题。
治已病,让扶贫资金使用更精准、安全、高效
扶贫审计“审”什么?2017年初,四川省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扶贫审计促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意见》,提出“扶贫资金运用到哪里,审计监督就跟进到哪里”。
聚焦扶贫资金使用的“精准、安全、绩效”,扶贫审计突出多项重点——聚焦底线,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目标要求,检查贫困地区最基本的目标任务是否完成;聚焦红线,围绕扶贫领域作风建设和作风保障,检查相关部门和干部在扶贫资金项目申报审核环节发生的履职不到位、优亲厚友,以及挤占、挪用、贪污扶贫资金等问题;聚焦长线,围绕脱贫质量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以就业扶贫、产业扶贫等影响贫困地区内生动力和“造血”功能的内容为重点,检查脱贫攻坚长效机制建立运行情况;聚焦重点区域,以高原地区、大小凉山彝区为扶贫审计重点区域,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助推如期脱贫摘帽;聚焦重大风险,围绕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检查银行贷款户贷企用、贫困县以脱贫攻坚名义盲目举债、金融机构借支持脱贫攻坚名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等情况。
为切实守护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2018年,四川全省审计了113个县1045个乡镇的强农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使用“一卡通”情况,查出违纪违规及管理不规范资金19.73亿元。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全省部署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一卡通”专项治理有效推动“一卡通”向“一卡统”转变,完善了基层治理模式,成为全国示范。
查病更要治病。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扶贫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将扶贫审计结果运用到对市(县)脱贫攻坚工作的考评。省级部门间建立了扶贫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全省扶贫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函送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涉及违纪违法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审计部门还将扶贫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纳入台账管理,常态化跟踪检查扶贫审计整改情况,对审计整改全面核实把关,推动问题整改“清零”。截至目前,2016年以来扶贫审计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为实现脱贫攻坚目标保驾护航。
防未病,源头治理助力扶贫工作质效提升
源头治理“防未病”。近年来,四川省审计机关发挥“经济体检”功能,充分利用审计成果,立足宏观管理加强机制制度建设,促进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村财民理乡监管暂行办法、村级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办法等1000多项规章制度,助力扶贫工作质效提升。
发现“一卡通”问题后,省委、省政府着力巩固深化“一卡通”治理成果,充分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开发了先进的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先试点后推开,于2019年7月在全川实现了惠民惠农补贴资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发放到农户,彻底改变了农民持有多卡、管理疏漏较多的局面。该案例以“紧盯‘小卡片’做好‘大文章’——四川整治扶贫‘一卡通’中的腐败问题”为题,纳入了中共中央组织部编写的案例汇编;财政部、审计署等七部门于2020年11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也借鉴了四川等地“一卡通”管理经验,要求搭建集中统一管理平台,并鼓励推行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发放补贴资金。
风险提示清单,督促规范行权。针对脱贫攻坚领域存在的易发多发突出问题,2019年6月,四川省审计厅联合审计署成都特派办,梳理总结了近年扶贫审计发现的脱贫攻坚政策措施精准落实、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和绩效、东西部扶贫协作推进、脱贫质量和成效等6个方面的24个普遍性、规律性风险点,在全国省一级率先制定了《四川省扶贫工作风险提示清单》。依此清单,各地积极自查自纠,改进工作,规范意识明显提高,收回或盘活资金8.46亿元,完善制度规定543项,为全省如期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
来 源: 川观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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