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丨花钱请托不合法 所收费用应退还】日常生活中,因“好处费”“办事费”“服务费”发生的类似非法请托他人的案件屡见不鲜,很多人因此蒙受了较大的损失。近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就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5月,原告张三(化名)请托李四(化名)为其儿子在甲小学办理入学,双方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达成了口头协议,张三向李四支付“服务费”2.5万元后,李四又转托王五(化名)帮忙并支付2.5万元,王五为此转给李四“介绍费”2000元。后请托事项未能办成,王五以与张三不存在委托关系为由拒绝退还“服务费”,无奈之下,张三只得向贺兰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返还“服务费”2.5万元并承担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三通过“花钱托关系”委托被告李四为其子办理入学资格的行为,侵害了社会不特定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扰乱了正常教育秩序,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委托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无效。委托事务收取的费用应当返还,故支持张三要求李四返还2.5万元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的诉请,因原告明知其子女不符合甲小学入学条件,仍委托被告张三办理并给与财物,其本身对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本案因被告上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类似于本案中采取请托、“走关系”的不当方法谋求办理事情,受托方接受请托并收受高额费用的情形,委托合同虽然成立,但双方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委托合同应属无效。(新消息报记者 张艳丽)
2021年5月,原告张三(化名)请托李四(化名)为其儿子在甲小学办理入学,双方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达成了口头协议,张三向李四支付“服务费”2.5万元后,李四又转托王五(化名)帮忙并支付2.5万元,王五为此转给李四“介绍费”2000元。后请托事项未能办成,王五以与张三不存在委托关系为由拒绝退还“服务费”,无奈之下,张三只得向贺兰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返还“服务费”2.5万元并承担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三通过“花钱托关系”委托被告李四为其子办理入学资格的行为,侵害了社会不特定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扰乱了正常教育秩序,助长了社会不正之风,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委托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应无效。委托事务收取的费用应当返还,故支持张三要求李四返还2.5万元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交通费、误工费1500元的诉请,因原告明知其子女不符合甲小学入学条件,仍委托被告张三办理并给与财物,其本身对合同无效也存在过错。故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
本案因被告上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该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类似于本案中采取请托、“走关系”的不当方法谋求办理事情,受托方接受请托并收受高额费用的情形,委托合同虽然成立,但双方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委托合同应属无效。(新消息报记者 张艳丽)
安徽一饭店名叫“地主庄园”,被举报店名“低俗”,被当地市场监管局责令整改。我觉得店名有可能不够高雅,但市场监管局肯定是吃饱了撑的。
首先,仅北京就有大量店名里有“皇家”、“国王”、“贵族”字样的店,我相信全国各地只有更多。如果“地主”低俗,那么这些形容大地主、地主头子的店名是不是更低俗?是不是更该整改?还有叫“巴依”的,也是财主老爷的意思,要不要整改?
其次,“地主”就一定的“土财主、剥削者”的意思吗?“尽地主之谊”听过吗?我要是起个名儿叫“鬼斧神工”,要不要打个封建迷信?
最后,即便真的就低俗了吧。人民群众有低俗的权力,可以格调不高。地主不过是个名词而已,谈不上违背公序良俗,店主就想当个小土财主不行吗?
#张忆安[超话]#
首先,仅北京就有大量店名里有“皇家”、“国王”、“贵族”字样的店,我相信全国各地只有更多。如果“地主”低俗,那么这些形容大地主、地主头子的店名是不是更低俗?是不是更该整改?还有叫“巴依”的,也是财主老爷的意思,要不要整改?
其次,“地主”就一定的“土财主、剥削者”的意思吗?“尽地主之谊”听过吗?我要是起个名儿叫“鬼斧神工”,要不要打个封建迷信?
最后,即便真的就低俗了吧。人民群众有低俗的权力,可以格调不高。地主不过是个名词而已,谈不上违背公序良俗,店主就想当个小土财主不行吗?
#张忆安[超话]#
“这明明是我丈夫,怎么和其她女人还有孩子?”
北京房山,李女士在刷抖音时,赫然发现自己的丈夫王某,竟然怀抱一个两三岁的孩子,二人脸上洋溢的笑容,严然像一对父子。
带着一丝丝的疑问,李女士将视频保存到手机后,想找丈夫王某当面问清楚。
见纸包不住火,王某向李女士坦白了事实,原来早在四五年前,王某就与女子郭某结成了情人关系,而至于这个孩子,也是王某和郭某所生。
这些年,王某不仅在外为郭某特意租了个房子,还报销了郭某的所有生活支出,仅仅四五年,王某就陆陆续续为郭某转账37万余元。
听着王某的话,李女士彻底傻了眼,在思虑过后,李女士一纸诉状将王某、郭某告上了法院。
李女士认为,丈夫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随意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郭某应当无条件返还。
然而王某在法庭上,却不慌不忙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理由是根据《民法典》1067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自己和郭某的孩子是非婚生子女icon,但按照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所以自己转给郭某的钱是孩子的抚养费,不是赠与,不应当返还。
不得不说,这王某脸皮也是够厚,为了给情人郭某争取一点利益,竟然搬出孩子来当挡箭牌,毕竟孩子没有错,王某也是打的一手好算盘。
但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法律绝不会让有心之人钻了空子!
虽然王某确实有给孩子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李女士与孩子并无法律上的任何关系,所以李女士不应当为王某的行为买单。
本案中,王某私自赠与郭某钱财的行为,就涉及到两个法律知识。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举个简单的例子,就是日常的买菜、买肉等家庭支付,并不需要获得另一方的同意,也可以自己决定。
但这种自己决定,仅仅限于家庭日常支出,如果系大额财产支出,比如本案中的37万元,就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否则就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
当然,这种返还也是有一定限定条件的,如果第三人系善意取得,则处分行为有效,夫妻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返还。
就比如,丈夫未经过妻子同意,花费20万元买了一辆汽车,只要销售一方不存在恶意串通,妻子就不能随意要求撤回!
那么在本案中,郭某取得的财产是否可以算是善意取得呢?
显然是不属于的!
王某对郭某的赠与行为,归根结底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财产赠与情人,以便维持和情人的关系,这是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所以王某的赠与行为自始无效。
既然无效,那么郭某返回37万余元,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当然,返回37万元的背后,并不是说王某就无需承担孩子抚养费,只是说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后,王某用自己的财产去支付,而非占用双方的财产。
最终,法院经过审查,认定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郭某返还37万余元。
那么亲爱的读者,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北京房山,李女士在刷抖音时,赫然发现自己的丈夫王某,竟然怀抱一个两三岁的孩子,二人脸上洋溢的笑容,严然像一对父子。
带着一丝丝的疑问,李女士将视频保存到手机后,想找丈夫王某当面问清楚。
见纸包不住火,王某向李女士坦白了事实,原来早在四五年前,王某就与女子郭某结成了情人关系,而至于这个孩子,也是王某和郭某所生。
这些年,王某不仅在外为郭某特意租了个房子,还报销了郭某的所有生活支出,仅仅四五年,王某就陆陆续续为郭某转账37万余元。
听着王某的话,李女士彻底傻了眼,在思虑过后,李女士一纸诉状将王某、郭某告上了法院。
李女士认为,丈夫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共同财产随意赠与他人,属于无权处分,郭某应当无条件返还。
然而王某在法庭上,却不慌不忙地表达了自己的观点,理由是根据《民法典》1067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虽然自己和郭某的孩子是非婚生子女icon,但按照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的权利是一样的,所以自己转给郭某的钱是孩子的抚养费,不是赠与,不应当返还。
不得不说,这王某脸皮也是够厚,为了给情人郭某争取一点利益,竟然搬出孩子来当挡箭牌,毕竟孩子没有错,王某也是打的一手好算盘。
但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法律绝不会让有心之人钻了空子!
虽然王某确实有给孩子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李女士与孩子并无法律上的任何关系,所以李女士不应当为王某的行为买单。
本案中,王某私自赠与郭某钱财的行为,就涉及到两个法律知识。
首先,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因为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有权决定。
举个简单的例子,就是日常的买菜、买肉等家庭支付,并不需要获得另一方的同意,也可以自己决定。
但这种自己决定,仅仅限于家庭日常支出,如果系大额财产支出,比如本案中的37万元,就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否则就可以要求第三人返还。
当然,这种返还也是有一定限定条件的,如果第三人系善意取得,则处分行为有效,夫妻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返还。
就比如,丈夫未经过妻子同意,花费20万元买了一辆汽车,只要销售一方不存在恶意串通,妻子就不能随意要求撤回!
那么在本案中,郭某取得的财产是否可以算是善意取得呢?
显然是不属于的!
王某对郭某的赠与行为,归根结底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典》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夫妻财产赠与情人,以便维持和情人的关系,这是典型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所以王某的赠与行为自始无效。
既然无效,那么郭某返回37万余元,也是情理之中的事!
当然,返回37万元的背后,并不是说王某就无需承担孩子抚养费,只是说在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割后,王某用自己的财产去支付,而非占用双方的财产。
最终,法院经过审查,认定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决郭某返还37万余元。
那么亲爱的读者,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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