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门前三包”落实不到位 十堰又有10家单位被点名】按照市五创办、市城管执法委工作部署,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的通知》(十五创办发〔2019〕7号)的相关要求,市“门前三包”工作专班于2021 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对城区重点道路权属(责任)单位“门前三包”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了督导检查,并发布检查结果情况通报。我市共有10家责任单位因落实不力被通报。
《通报》指出,以下权属单位和责任单位的下列点位存在问题,分别是:
人民中路62号:人行道非机动车乱停放;绿化带内拖把乱晾晒;责任区内有散落烟蒂。权属单位是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是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园路21号:责任区内有散落烟蒂和废弃物;张湾区民政局门前车辆乱停放;花坛内有白色垃圾。权属单位是张湾区民政局,责任单位是张湾区民政局。
吉林路12号:味坊小吃店、鑫源商店、陈罗每日鲜超市门前责任区内有烟蒂和纸屑、有多处非机动车乱停放现象。权属单位是国药东风茅箭医院,责任单位是市卫健委。
人民南路1号:三堰客运中心站门前有多处烟蒂和废弃物。权属单位是十堰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单位是市交通运输局。
车城西路157号:米洛洛门店前非机动车乱停放、飞线充电;漫天星饭店门前有散落烟蒂和废弃物。产权单位是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责任单位是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方山路10号:恒达家私城门前拖把乱晾晒;博特汽车维修中心、极兔速递店、岔河村委会门前机动车乱停放;祥和汽配门店前衣物乱晾晒。产权单位是岔河村委会,责任单位是张湾区花果街办。
人民南路59号:有缘人家门店前摆摊设点、非机动车乱停放占用盲道,绿化带内地毯乱晾晒;养乃世家门店前非机动车乱停放。权属单位是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责任单位是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人民北路28号:寿康永乐1+1超市门前责任区内有散落烟蒂和废弃物;花坛内有白色垃圾。权属单位是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单位是市商务局。
柳林路49号:废旧金属回收门店前杂物乱堆放多处;梨花村农家味道门店旁衣物乱晾晒;未来超市门店前非机动车乱停放、拖把乱晾晒。产权单位是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是市农业农村局。
郧阳路17号:郧阳区疾控中心门前人行道摩托车乱停放;郧阳区疾控中心门前责任区内有多处烟蒂和废弃物。权属单位是郧阳区疾控中心,责任单位是郧阳区卫生健康局。
《通报》要求,针对上述通报问题,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责,督促权属单位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强化问题整改。各有关单位要立足常态长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日常监管,紧盯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专项工作落实落细。市“门前三包”工作专班将对通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对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将组织新闻媒体予以现场曝光,对连续两次被通报的将列入“门前三包”黄榜在全市通报,对连续三次被通报的将由市五创办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通报》指出,以下权属单位和责任单位的下列点位存在问题,分别是:
人民中路62号:人行道非机动车乱停放;绿化带内拖把乱晾晒;责任区内有散落烟蒂。权属单位是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是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园路21号:责任区内有散落烟蒂和废弃物;张湾区民政局门前车辆乱停放;花坛内有白色垃圾。权属单位是张湾区民政局,责任单位是张湾区民政局。
吉林路12号:味坊小吃店、鑫源商店、陈罗每日鲜超市门前责任区内有烟蒂和纸屑、有多处非机动车乱停放现象。权属单位是国药东风茅箭医院,责任单位是市卫健委。
人民南路1号:三堰客运中心站门前有多处烟蒂和废弃物。权属单位是十堰亨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单位是市交通运输局。
车城西路157号:米洛洛门店前非机动车乱停放、飞线充电;漫天星饭店门前有散落烟蒂和废弃物。产权单位是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责任单位是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方山路10号:恒达家私城门前拖把乱晾晒;博特汽车维修中心、极兔速递店、岔河村委会门前机动车乱停放;祥和汽配门店前衣物乱晾晒。产权单位是岔河村委会,责任单位是张湾区花果街办。
人民南路59号:有缘人家门店前摆摊设点、非机动车乱停放占用盲道,绿化带内地毯乱晾晒;养乃世家门店前非机动车乱停放。权属单位是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责任单位是湖北盐业集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人民北路28号:寿康永乐1+1超市门前责任区内有散落烟蒂和废弃物;花坛内有白色垃圾。权属单位是湖北寿康永乐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责任单位是市商务局。
柳林路49号:废旧金属回收门店前杂物乱堆放多处;梨花村农家味道门店旁衣物乱晾晒;未来超市门店前非机动车乱停放、拖把乱晾晒。产权单位是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是市农业农村局。
郧阳路17号:郧阳区疾控中心门前人行道摩托车乱停放;郧阳区疾控中心门前责任区内有多处烟蒂和废弃物。权属单位是郧阳区疾控中心,责任单位是郧阳区卫生健康局。
《通报》要求,针对上述通报问题,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切实履责,督促权属单位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强化问题整改。各有关单位要立足常态长效,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日常监管,紧盯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专项工作落实落细。市“门前三包”工作专班将对通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头看”,对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彻底的将组织新闻媒体予以现场曝光,对连续两次被通报的将列入“门前三包”黄榜在全市通报,对连续三次被通报的将由市五创办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股东可以什么方式出资?
#股东# #投资# #投资理财# #财经# #公司# #企业# #投资达人说#
A公司由甲、乙、丙、丁、戊5人发起设立,各股东约定出资如下:
甲以自身在管理方面丰富的工作经验出资,作价10万元;
乙以其在当地良好的商业信誉作价10万元出资;
丙以其拥有的房屋一套作价50万元出资,该房屋上设置有银行抵押;
丁以10万元人民币现金出资;
戊以其持有的B公司20%股权作价20万元出资。
以上各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综上所述股东出资的方式有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的两种方式。
1.货币出资
作为出资所用的货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货币也就是人民币。
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必然需要用到大量的货币,用来支付公司创立之初所需要的各项事务,比如设备采购、人才招聘等事项。
所以,股东用货币出资是最好也是最普遍的方式。如果股东一方是外国人外币出资也是被允许的。
2.非货币出资
条件:
除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出资,均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其出资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能够用货币进行估价
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即价值是可以确定的,确定的方式可以是股东协商一致确认,但建议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的方式确定,以避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出资额而造成的股东纠纷、税务纠纷以及其他民商事诉讼讼纠纷。
(2)所有权可以转让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是需要将该出资出资转至被投资公司名下的,因此,该类资产必须是可以转让所有权的财产。
(3)出资股东对财产享有所有权
因该资产所有权需转让至公司,故要求出资股东必须对资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不能是设定了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实质上是股东先向公司转让资产、然后用财产转让所得进行出资的过程。其出资时间是财产交付公司、权利登记至公司名下之日。
常见非货币出资方式:
(1)货物、机器设备等动产
股东可以用自有货物、机器设备等动产出资,其出资时间为动产交付给被投资企业之日。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船舶、机动车等动产
股东用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可办理权属登记的特殊动产出资的,其出资日期亦为动产交付之日,但是,如果未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房屋等不动产出资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在办理了物权变更登记时才发生效力。
因此,股东用房屋出资的,应将房屋交付给公司,且将权属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其出资时间为房屋交付且完成权属变更登记之日。
(4)专利权出资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可以分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专利权出资必须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专利法》的规定, 专利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后, 将专利权变更登记至受让人名下。
(5)注册商标出资
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能够作价,能够转让, 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的规定, 转让商标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署协议, 并共同向商标局申请, 商标局核准后给受让人发放证明并公告, 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出资人用注册商标出资, 须对注册商标进行评估作价, 并将注册商标专用权变更至公司名下。
(6)著作权出资
著作权又称之为版权。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 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用著作权出资, 须将著作权项下作品交付给公司;出资股东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手续的, 应将著作权登记变更至公司名下。
(7)土地使用权出资
可以作为出资财产的土地使用权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前提是出资股东已取得相关权利证书。
其出资时间为:将土地交付给公司使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8)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另外一个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财产出资到被投资企业。
出资完成后,出资股东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而被投资公司同时取得另外一个公司的股权。
不得用于出资的股权情形:
1) 已被设立质权的;
2) 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的;
3)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9)债权出资
债权出资是指出资股东以其对被投资公司债权向被投资公司出资,即“债转股”。
比如:甲公司欠张总货款100万元,经协商,张总以此100万元债权出资到甲公司,成为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欠张总的货款抵销。实质上是张总收回甲公司支付的货款、再用此货款出资到甲公司的过程。
对于债转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 转为公司股权。
而如果出资股东持有的并非是被投资企业的债权,而是第三人的债权,那么,对于第三人的债权可以用来投资吗?
即,乙公司欠张总100万元货款,张总把这100万对乙公司的债权投资到甲公司,是否可以呢?这在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在实务中争议还是比较大的。
特别注意,出资股权用债权出资时,其应对该债权所属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且该债权的形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10)采矿权、控矿权等其他用益物权出资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对他人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等)。
采矿权、控矿权等用益物权可以评估作价、可以转让,因此,可以作为出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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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由甲、乙、丙、丁、戊5人发起设立,各股东约定出资如下:
甲以自身在管理方面丰富的工作经验出资,作价10万元;
乙以其在当地良好的商业信誉作价10万元出资;
丙以其拥有的房屋一套作价50万元出资,该房屋上设置有银行抵押;
丁以10万元人民币现金出资;
戊以其持有的B公司20%股权作价20万元出资。
以上各股东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但是,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综上所述股东出资的方式有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的两种方式。
1.货币出资
作为出资所用的货币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定货币也就是人民币。
在公司设立的时候必然需要用到大量的货币,用来支付公司创立之初所需要的各项事务,比如设备采购、人才招聘等事项。
所以,股东用货币出资是最好也是最普遍的方式。如果股东一方是外国人外币出资也是被允许的。
2.非货币出资
条件:
除货币以外的其他资产出资,均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其出资必须要满足以下条件:
(1)能够用货币进行估价
用于出资的非货币性资产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其价值,即价值是可以确定的,确定的方式可以是股东协商一致确认,但建议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的方式确定,以避免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出资额而造成的股东纠纷、税务纠纷以及其他民商事诉讼讼纠纷。
(2)所有权可以转让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是需要将该出资出资转至被投资公司名下的,因此,该类资产必须是可以转让所有权的财产。
(3)出资股东对财产享有所有权
因该资产所有权需转让至公司,故要求出资股东必须对资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不能是设定了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实质上是股东先向公司转让资产、然后用财产转让所得进行出资的过程。其出资时间是财产交付公司、权利登记至公司名下之日。
常见非货币出资方式:
(1)货物、机器设备等动产
股东可以用自有货物、机器设备等动产出资,其出资时间为动产交付给被投资企业之日。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2)船舶、机动车等动产
股东用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可办理权属登记的特殊动产出资的,其出资日期亦为动产交付之日,但是,如果未进行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房屋等不动产出资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在办理了物权变更登记时才发生效力。
因此,股东用房屋出资的,应将房屋交付给公司,且将权属变更登记至公司名下。其出资时间为房屋交付且完成权属变更登记之日。
(4)专利权出资
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可以分为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专利权出资必须变更登记手续。根据《专利法》的规定, 专利权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后, 将专利权变更登记至受让人名下。
(5)注册商标出资
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管理机构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能够作价,能够转让, 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出资。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的规定, 转让商标权,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署协议, 并共同向商标局申请, 商标局核准后给受让人发放证明并公告, 公司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出资人用注册商标出资, 须对注册商标进行评估作价, 并将注册商标专用权变更至公司名下。
(6)著作权出资
著作权又称之为版权。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 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用著作权出资, 须将著作权项下作品交付给公司;出资股东办理了著作权登记手续的, 应将著作权登记变更至公司名下。
(7)土地使用权出资
可以作为出资财产的土地使用权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的前提是出资股东已取得相关权利证书。
其出资时间为:将土地交付给公司使用,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8)股权出资
股权出资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另外一个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财产出资到被投资企业。
出资完成后,出资股东取得被投资公司的股权, 而被投资公司同时取得另外一个公司的股权。
不得用于出资的股权情形:
1) 已被设立质权的;
2) 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的;
3)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的;
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9)债权出资
债权出资是指出资股东以其对被投资公司债权向被投资公司出资,即“债转股”。
比如:甲公司欠张总货款100万元,经协商,张总以此100万元债权出资到甲公司,成为甲公司的股东,甲公司欠张总的货款抵销。实质上是张总收回甲公司支付的货款、再用此货款出资到甲公司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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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如果出资股东持有的并非是被投资企业的债权,而是第三人的债权,那么,对于第三人的债权可以用来投资吗?
即,乙公司欠张总100万元货款,张总把这100万对乙公司的债权投资到甲公司,是否可以呢?这在法律上尚无明文规定,在实务中争议还是比较大的。
特别注意,出资股权用债权出资时,其应对该债权所属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且该债权的形成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10)采矿权、控矿权等其他用益物权出资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对他人的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包括: 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等(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渔业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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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中心城区停车场备案登记通告
为贯彻落实《运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停车场管理,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在运城市中心城区开展停车场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运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停车场备案工作。
二、适用对象
运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个人及其他组织形式的各类停车场(库)。
三、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运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登记表(附件1);
2.营业执照、不动产权属证明和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停车场设计方案(1份,加盖公章);
4.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接入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证明;
6.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及现状环境照片(需反映可供停车范围全貌及停车场内道路硬化、隔离、标识标牌标线、管理系统、监控视频等);
7.法人、责任人、办理人身份证明、企业授权经办人委托书(1份,加盖公章);
四、办理流程
新建停车场在启用前15日,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向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请备案;
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请备案。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申请。
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
3、审查:经公安交警部门机构审查。
4、决定:经公安交警部门决定,符合备案条件的,准予备案;不符合停车场备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咨询电话:0359—2090133 联系人:程珂
地 址: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停车场管理办公室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人民公安报 @山西交警@山西公安@山西政法@运城政法@运城公安@今日运城
为贯彻落实《运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停车场管理,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将在运城市中心城区开展停车场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范围
运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停车场备案工作。
二、适用对象
运城市中心城区范围内个人及其他组织形式的各类停车场(库)。
三、备案需提交的资料
1.运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登记表(附件1);
2.营业执照、不动产权属证明和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3.停车场设计方案(1份,加盖公章);
4.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接入市智慧停车管理平台证明;
6.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及现状环境照片(需反映可供停车范围全貌及停车场内道路硬化、隔离、标识标牌标线、管理系统、监控视频等);
7.法人、责任人、办理人身份证明、企业授权经办人委托书(1份,加盖公章);
四、办理流程
新建停车场在启用前15日,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持有关资料,向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请备案;
已投入使用的停车场,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请备案。
1、申请: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到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出申请。
2、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退回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
3、审查:经公安交警部门机构审查。
4、决定:经公安交警部门决定,符合备案条件的,准予备案;不符合停车场备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咨询电话:0359—2090133 联系人:程珂
地 址:运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停车场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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