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晚报丨西宁“十四五”生态环保交出开局答卷】
2021年,是西宁市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的一年——
各项污染物浓度大幅降低,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全年指标任务提前完成,空气质量连续6年位居西北省会城市前列。
全市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100%,劣Ⅴ类水体全面消除,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达到100%。
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
随着一批批有力度、有分量的“美丽”改革掷地有声,一项项范围广、时间久的“绿色”行动铿锵有力,西宁市交出了一份高质量发展绿色答卷,生态保护彰显“省会担当”。
2021年以来,西宁市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国之大者”政治责任,准确把握维护“三个安全”大局定位,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市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建设现代美丽幸福大西宁的生态本底更加夯实。
【蓝天答卷】
关键词:对准焦距、靶向施策,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2021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30天,优良率为90.4%,PM2.5年累计浓度32微克/立方米,较上年同期下降8.6%,各项污染物浓度大幅降低,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全年指标任务提前完成,空气质量连续6年位居西北省会城市前列。
为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21年以来,西宁市坚持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管控,注重精准管理、精细治理,丰富技防手段,加大无人机日常巡查,建成建筑工地智慧化监测监管系统100套、网格化监测监管系统84套、移动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5套。深入开展“一市一策”精细化管控,实施“煤改气”、低氮锅炉改造265.54蒸吨,全面织密防控网络。主动深化源头管控,扎实开展夏季臭氧污染管控、供暖季主城区燃煤散烧整治、老旧柴油货车淘汰等专项行动,检查企业、工地111家,拆除燃煤设施444台,淘汰老旧柴油货车224辆。建立机动车排放监测与强制维护I/M制度,在主城区主要路口实施全天候机动车尾气监测,推送尾气超标车辆538辆,处罚297辆。
【碧水答卷】
关键词:多点发力、整体推进,水域生态治理提质增效
2021年全市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100%,劣Ⅴ类水体全面消除,国省控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质,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达到100%,水生态治理效能持续提升。
2021年以来,西宁市深入推进水污染溯源治理,编制《黄河流域(湟水河流域西宁段)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精心谋划重点水环境改善工程,争取中央、省级专项资金1.225亿元,先后实施西宁市城西区火烧沟水环境治理工程、甘河西山中水生态再利用建设、“千吨万人”水源地整治等重点项目,全面启动全市农村饮用水源地清洁工程,探索实行南川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511.25万元,对全市1693个入河排污口进行逐一监测溯源。
【净土答卷】
关键词:兜牢底线、标本兼治,土壤环境安全愈加巩固
2021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危险废物电子联单执行率和安全处置利用率实现“双100%”。
2021年以来,西宁市科学编制《西宁市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扎实推进重金属、污染地块排放、固危废一体化管理,完成15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余量梳理工作,将59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纳入监管,将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和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推动土壤污染监管广度。基本完成4块历史遗留铬污染场地管控修复治理,祁连山南麓西宁市13处图斑矿山环境生态恢复完成市级验收。
推进西宁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成功打造了10个固废资源化利用链条,凝练形成的“高质量发展的生态牧场模式”等3个青藏高原无废模式入选生态环境部“无废城市”试点模式汇集,并在全国推广。大力开展固废危废基础数据调查,全面实施“清废行动”,高标准完成生态环境部交办的93个疑似问题清单整治。疫情期间,打造医疗废物全过程闭环化处理模式,全力筑牢疫情末端防线。
【实干答卷】
关键词:高位推进、全程跟踪,督察问题整改有力有效
2021年以来,西宁市始终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积极探索“三清单两制度”督办机制。
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涉及西宁市14项问题已整改完成13项,转办的1386件信访举报案件全部办结,第二轮反馈涉及西宁市11项问题已整改完成8项,转办西宁市办理的748件信访举报案件已办理742件,办结率99.1%。一体推进黄河流域警示教育片问题整改,在狠抓点上问题拔钉销号的同时,加强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6项反馈问题整改取得阶段性成效。
【执法答卷】
关键词:严字当头、依法作为,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遏制
2021年以来,西宁市全面完成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高质量办理生态环境群众信访投诉840件,实现受理、查处、结案率“3个100%”。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程序,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一案双查”机制,挖掘符合索赔条件案件线索,完成5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有效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社会共识。
据悉,截至目前,累计出动环境行政执法人员1.05万人(次),检查企业3323家(次),查处环境各类违法行为72起,处罚金额387.32万元,查处扣押案件2起,移送公安机关案件3起,在全省率先建成环境信用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全市47家重点企业和76家第三方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形成有力震慑。妥善处置“11·24”粗苯泄露事故,完成全市146家持证排污单位许可证质量核查、438家持证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提交审核、66家持证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内容审核。
【创新答卷】
关键词:夯基垒台、立柱架梁,现代治理体系初步构建
2021年以来,西宁市主动适应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突出项目杠杆效应,着力深化制度建设,创新工作举措,系统谋划实施重点生态治理项目54个,总投资11.7亿元,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4.186亿元,同比增长10%。编制《西宁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西宁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西宁市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西宁市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为将西宁市打造成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的城市典范提供制度基础。
探索建立国家、地方和外资利用重大项目清单,提前介入掌握重点项目环评情况,实现同步审批,稳步推进排污权交易、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制定《西宁市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方案》,科学划定27个优先保护单元、15个重点管控单元和13个一般管控单元,分类建立各环境管控单元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从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管控、资源开发效率方面明确禁止和限制的环境准入要求,全面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宣传答卷】
关键词:丰富载体、广泛宣传,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
2021年以来,西宁市打造集新媒体、传统媒体、网络平台等为一体的环保融媒体平台,制作《环保之窗》环保专题节目20余期,开展“走进环境监测”“走进污水处理厂”等公众开放日活动33次。稳步推进碳积分示范项目,研发推广西宁市碳积分微信小程序,个人、团体通过低碳公益场景认养林木607棵,碳汇总量近35吨,开展低碳教育进校园活动,向310名积极参加低碳实践教育活动学生发放宣传“碳积分”,绿色发展、生态文明理念落地生根。
来源:西宁晚报https://t.cn/A6JGKDVc
2021年,是西宁市生态环境持续向好的一年——
各项污染物浓度大幅降低,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全年指标任务提前完成,空气质量连续6年位居西北省会城市前列。
全市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100%,劣Ⅴ类水体全面消除,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达到100%。
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
随着一批批有力度、有分量的“美丽”改革掷地有声,一项项范围广、时间久的“绿色”行动铿锵有力,西宁市交出了一份高质量发展绿色答卷,生态保护彰显“省会担当”。
2021年以来,西宁市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国之大者”政治责任,准确把握维护“三个安全”大局定位,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坚决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市生态环境持续向好,建设现代美丽幸福大西宁的生态本底更加夯实。
【蓝天答卷】
关键词:对准焦距、靶向施策,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2021年全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330天,优良率为90.4%,PM2.5年累计浓度32微克/立方米,较上年同期下降8.6%,各项污染物浓度大幅降低,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全年指标任务提前完成,空气质量连续6年位居西北省会城市前列。
为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021年以来,西宁市坚持细颗粒物与臭氧协同管控,注重精准管理、精细治理,丰富技防手段,加大无人机日常巡查,建成建筑工地智慧化监测监管系统100套、网格化监测监管系统84套、移动式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5套。深入开展“一市一策”精细化管控,实施“煤改气”、低氮锅炉改造265.54蒸吨,全面织密防控网络。主动深化源头管控,扎实开展夏季臭氧污染管控、供暖季主城区燃煤散烧整治、老旧柴油货车淘汰等专项行动,检查企业、工地111家,拆除燃煤设施444台,淘汰老旧柴油货车224辆。建立机动车排放监测与强制维护I/M制度,在主城区主要路口实施全天候机动车尾气监测,推送尾气超标车辆538辆,处罚297辆。
【碧水答卷】
关键词:多点发力、整体推进,水域生态治理提质增效
2021年全市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100%,劣Ⅴ类水体全面消除,国省控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质,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稳定达到100%,水生态治理效能持续提升。
2021年以来,西宁市深入推进水污染溯源治理,编制《黄河流域(湟水河流域西宁段)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精心谋划重点水环境改善工程,争取中央、省级专项资金1.225亿元,先后实施西宁市城西区火烧沟水环境治理工程、甘河西山中水生态再利用建设、“千吨万人”水源地整治等重点项目,全面启动全市农村饮用水源地清洁工程,探索实行南川河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511.25万元,对全市1693个入河排污口进行逐一监测溯源。
【净土答卷】
关键词:兜牢底线、标本兼治,土壤环境安全愈加巩固
2021年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稳定保持在98%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危险废物电子联单执行率和安全处置利用率实现“双100%”。
2021年以来,西宁市科学编制《西宁市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扎实推进重金属、污染地块排放、固危废一体化管理,完成15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余量梳理工作,将59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纳入监管,将重金属污染物减排目标和管理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推动土壤污染监管广度。基本完成4块历史遗留铬污染场地管控修复治理,祁连山南麓西宁市13处图斑矿山环境生态恢复完成市级验收。
推进西宁市“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成功打造了10个固废资源化利用链条,凝练形成的“高质量发展的生态牧场模式”等3个青藏高原无废模式入选生态环境部“无废城市”试点模式汇集,并在全国推广。大力开展固废危废基础数据调查,全面实施“清废行动”,高标准完成生态环境部交办的93个疑似问题清单整治。疫情期间,打造医疗废物全过程闭环化处理模式,全力筑牢疫情末端防线。
【实干答卷】
关键词:高位推进、全程跟踪,督察问题整改有力有效
2021年以来,西宁市始终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作为重大政治任务,举一反三、全面排查,积极探索“三清单两制度”督办机制。
第一轮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涉及西宁市14项问题已整改完成13项,转办的1386件信访举报案件全部办结,第二轮反馈涉及西宁市11项问题已整改完成8项,转办西宁市办理的748件信访举报案件已办理742件,办结率99.1%。一体推进黄河流域警示教育片问题整改,在狠抓点上问题拔钉销号的同时,加强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6项反馈问题整改取得阶段性成效。
【执法答卷】
关键词:严字当头、依法作为,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遏制
2021年以来,西宁市全面完成生态环境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高质量办理生态环境群众信访投诉840件,实现受理、查处、结案率“3个100%”。进一步规范环境执法程序,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一案双查”机制,挖掘符合索赔条件案件线索,完成5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有效形成“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社会共识。
据悉,截至目前,累计出动环境行政执法人员1.05万人(次),检查企业3323家(次),查处环境各类违法行为72起,处罚金额387.32万元,查处扣押案件2起,移送公安机关案件3起,在全省率先建成环境信用综合管理平台,完成全市47家重点企业和76家第三方服务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形成有力震慑。妥善处置“11·24”粗苯泄露事故,完成全市146家持证排污单位许可证质量核查、438家持证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执行报告提交审核、66家持证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内容审核。
【创新答卷】
关键词:夯基垒台、立柱架梁,现代治理体系初步构建
2021年以来,西宁市主动适应新时代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突出项目杠杆效应,着力深化制度建设,创新工作举措,系统谋划实施重点生态治理项目54个,总投资11.7亿元,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4.186亿元,同比增长10%。编制《西宁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西宁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制定《西宁市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西宁市市级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为将西宁市打造成全国乃至国际生态文明高地的城市典范提供制度基础。
探索建立国家、地方和外资利用重大项目清单,提前介入掌握重点项目环评情况,实现同步审批,稳步推进排污权交易、清洁生产审核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制定《西宁市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工作方案》,科学划定27个优先保护单元、15个重点管控单元和13个一般管控单元,分类建立各环境管控单元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从空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境风险管控、资源开发效率方面明确禁止和限制的环境准入要求,全面构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宣传答卷】
关键词:丰富载体、广泛宣传,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
2021年以来,西宁市打造集新媒体、传统媒体、网络平台等为一体的环保融媒体平台,制作《环保之窗》环保专题节目20余期,开展“走进环境监测”“走进污水处理厂”等公众开放日活动33次。稳步推进碳积分示范项目,研发推广西宁市碳积分微信小程序,个人、团体通过低碳公益场景认养林木607棵,碳汇总量近35吨,开展低碳教育进校园活动,向310名积极参加低碳实践教育活动学生发放宣传“碳积分”,绿色发展、生态文明理念落地生根。
来源:西宁晚报https://t.cn/A6JGKDVc
角度不同,所虑截然不同,换位思考点到为止!
(原标题:上海一月薪4.6万女子因抑郁长期请假,被公司解聘后索赔65万,法院判赔5.7万)
45岁的王丽(化名)是上海某广告传播公司的财务部高管,月薪4.62万元。在因病住院期间,公司因其长时间请假,要求其办理工作交接,并商议解除劳动合同。
王丽委托律师向公司提出,因公司未签署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并在医疗期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履行付款义务并缴纳社保。
公司之后发邮件通知王丽,因其旷工严重违纪,公司已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王丽就此劳动纠纷申请仲裁,之后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处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及赔偿金共计65万余元。
一审法院核算后认为,公司应支付王丽赔偿金57,480元。王丽对此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抑郁和脚伤请假近一月,公司在此期间欲解除劳动合同
据王丽提供的病历等资料显示,自2020年6月10日至12月8日,其在上海市同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共计就诊10次,连续就诊时间最长为一个月以上。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与该公司的电子邮件往来显示,王丽曾在邮件中向公司请病假,同时就工资提出异议,认为虽然《录用通知书》上约定月薪为4.62万元,但公司曾口头承诺其每月工资为5万元,即年薪60万,要求公司支付差价。
公司则在2020年9月21日的电子邮件中提出,由于王丽一直处于病假,公司为正常开展工作,要求其办理相关工作交接;并在9月7日的电子邮件中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该公司在2020年10月10日向其发出题为“违纪通知函”的电子邮件,表示因其自任职以来多次无出勤记录,尤其是2020年7月1日至7月8日期间,连续无考勤,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其行为属于旷工的违纪行为,要求其在2020年10月13日前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公司将进行相应的处理。
2020年10月12日,王丽委托律师向公司提出,因未签署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并在医疗期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履行付款义务并缴纳社保。
其律师出示的证据显示,10月13日,王丽经中山医院诊断出睡眠障碍、中度抑郁发作,医生建议休息14天;10月14日,经同济医院诊断,王丽踝和足腓深神经损伤,医生建议休息,时间为10月14日至11月12日。
10月16日,公司向王丽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相关内容显示:“鉴于:你存在旷工等违纪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的决定:2020年10月16日正式解除你的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约29万元,双方均不服后起诉
2020年10月29日,王丽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自10月16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差额共计55万余元。
仲裁庭审中,因王丽对公司提供的期限为2020年2月10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聘用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对该合同落款处“王丽”签名字迹的形成方式以及是否为王丽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2020年12月4日的仲裁笔录显示,当仲裁员问及公司劳动合同原件是否带来时,公司表示已带来;仲裁员告知双方,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真实性对于本案定性起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对落款处签字是否为王丽本人所签、是否为原件存在分歧,并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进行笔迹司法鉴定,王丽与公司均表示同意。后由仲裁员当庭将劳动合同原件装入信封封存,并加盖骑缝章。
2021年1月8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如下鉴定意见:(一)检材上需检的“王丽”签名字迹不是书写形成而是复制形成。(二)检材上需检的“王丽”是出自王丽的笔迹。
2021年1月27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徐劳人仲(2020)办字第3444号仲裁),该公司因未与王丽签订劳动合同,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0年3月10日至10月1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286,696.55元,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16日的工资11,904.54元;同时应在上述期限内支付王丽垫付的司法鉴定费5,900元。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王丽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约5.7万,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庭审中,王丽对《录用通知书》上约定的月薪46,200元无异议,但主张入职时公司曾口头承诺每月工资50,000元,即年薪60万元。按46,200元的标准计算,一年十三薪恰好为60万元左右。
关于病假证明和病历的缺失或没有原件的问题,王丽表示,因部分原件已快递给公司,故自己无法提供;无病历记录是因医院比较随意,未在病历本上作出记录,故而没有相应病历。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王丽已提供自2020年9月8日起就诊和病假的有效证明,故公司以王丽旷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系违法解除,应支付王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王丽主张其年薪为60万元,每月收入应为5万元,但未能就此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与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无法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对此难以采信。
关于《录用通知书》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争议,一审法院认为,该通知书具备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功能,对入职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因此王丽提出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司法鉴定结论无法证明公司的主张,故由此产生的司法鉴定费用应由公司承担。故一审法院对公司在本案中的主张不予采信,其应支付王丽垫付的司法鉴定费5,900元。
综上,经一审法院核算,公司应支付王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480元。王丽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12月24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丽负担。
(原标题:上海一月薪4.6万女子因抑郁长期请假,被公司解聘后索赔65万,法院判赔5.7万)
45岁的王丽(化名)是上海某广告传播公司的财务部高管,月薪4.62万元。在因病住院期间,公司因其长时间请假,要求其办理工作交接,并商议解除劳动合同。
王丽委托律师向公司提出,因公司未签署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并在医疗期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履行付款义务并缴纳社保。
公司之后发邮件通知王丽,因其旷工严重违纪,公司已于当日解除劳动合同。王丽就此劳动纠纷申请仲裁,之后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处公司支付其工资差额及赔偿金共计65万余元。
一审法院核算后认为,公司应支付王丽赔偿金57,480元。王丽对此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该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抑郁和脚伤请假近一月,公司在此期间欲解除劳动合同
据王丽提供的病历等资料显示,自2020年6月10日至12月8日,其在上海市同济医院、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共计就诊10次,连续就诊时间最长为一个月以上。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与该公司的电子邮件往来显示,王丽曾在邮件中向公司请病假,同时就工资提出异议,认为虽然《录用通知书》上约定月薪为4.62万元,但公司曾口头承诺其每月工资为5万元,即年薪60万,要求公司支付差价。
公司则在2020年9月21日的电子邮件中提出,由于王丽一直处于病假,公司为正常开展工作,要求其办理相关工作交接;并在9月7日的电子邮件中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该公司在2020年10月10日向其发出题为“违纪通知函”的电子邮件,表示因其自任职以来多次无出勤记录,尤其是2020年7月1日至7月8日期间,连续无考勤,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其行为属于旷工的违纪行为,要求其在2020年10月13日前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公司将进行相应的处理。
2020年10月12日,王丽委托律师向公司提出,因未签署劳动合同、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并在医疗期内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公司在收到律师函后履行付款义务并缴纳社保。
其律师出示的证据显示,10月13日,王丽经中山医院诊断出睡眠障碍、中度抑郁发作,医生建议休息14天;10月14日,经同济医院诊断,王丽踝和足腓深神经损伤,医生建议休息,时间为10月14日至11月12日。
10月16日,公司向王丽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相关内容显示:“鉴于:你存在旷工等违纪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公司的决定:2020年10月16日正式解除你的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工资差额约29万元,双方均不服后起诉
2020年10月29日,王丽向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自10月16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并支付工资差额共计55万余元。
仲裁庭审中,因王丽对公司提供的期限为2020年2月10日至2023年3月31日的《聘用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对该合同落款处“王丽”签名字迹的形成方式以及是否为王丽的笔迹进行司法鉴定。
2020年12月4日的仲裁笔录显示,当仲裁员问及公司劳动合同原件是否带来时,公司表示已带来;仲裁员告知双方,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真实性对于本案定性起决定性作用,双方当事人对落款处签字是否为王丽本人所签、是否为原件存在分歧,并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进行笔迹司法鉴定,王丽与公司均表示同意。后由仲裁员当庭将劳动合同原件装入信封封存,并加盖骑缝章。
2021年1月8日,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出如下鉴定意见:(一)检材上需检的“王丽”签名字迹不是书写形成而是复制形成。(二)检材上需检的“王丽”是出自王丽的笔迹。
2021年1月27日,上海市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徐劳人仲(2020)办字第3444号仲裁),该公司因未与王丽签订劳动合同,应在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20年3月10日至10月16日的双倍工资差额286,696.55元,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0月16日的工资11,904.54元;同时应在上述期限内支付王丽垫付的司法鉴定费5,900元。
双方均不服仲裁裁决,王丽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赔偿约5.7万,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审庭审中,王丽对《录用通知书》上约定的月薪46,200元无异议,但主张入职时公司曾口头承诺每月工资50,000元,即年薪60万元。按46,200元的标准计算,一年十三薪恰好为60万元左右。
关于病假证明和病历的缺失或没有原件的问题,王丽表示,因部分原件已快递给公司,故自己无法提供;无病历记录是因医院比较随意,未在病历本上作出记录,故而没有相应病历。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王丽已提供自2020年9月8日起就诊和病假的有效证明,故公司以王丽旷工构成严重违纪为由作出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决定,系违法解除,应支付王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王丽主张其年薪为60万元,每月收入应为5万元,但未能就此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其与公司工作人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亦无法证明其主张,一审法院对此难以采信。
关于《录用通知书》是否属于劳动合同的争议,一审法院认为,该通知书具备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功能,对入职后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作出了约定。因此王丽提出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因司法鉴定结论无法证明公司的主张,故由此产生的司法鉴定费用应由公司承担。故一审法院对公司在本案中的主张不予采信,其应支付王丽垫付的司法鉴定费5,900元。
综上,经一审法院核算,公司应支付王丽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7,480元。王丽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2021年12月24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王丽负担。
“燕京啤酒”搞“旅游”:商标近似+服务类似≠侵权!
案情简介:
燕京智汇公司系“燕京旅游”商标的商标权人,该案起因系其发现燕京啤酒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举办的一年一度的燕京啤酒国际文化节的宣传海报、会场出入口、会场内、现场内的舞台使用了“燕京啤酒”四个字及“燕京加麦穗标识”,而且在公众号上对燕京啤酒文化节进行宣传的页面、在燕京啤酒官网上宣传工厂游的页面中也使用了前述标志。
故燕京智汇公司认为燕京啤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就“燕京旅游”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燕京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刊发声明消除影响,同时主张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合计300358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燕京智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燕京智汇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权利基础
一、燕京汇智公司权利基础:
“燕京旅游”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9类,包括“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观光旅游;安排旅游;旅游安排;旅游座位预定;旅行预订;导游”等,燕京智汇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受让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477049号。
二、燕京集团公司公司、燕京股份公司权利基础:
“燕京啤酒YANJINGBEER”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燕京集团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啤酒;姜汁淡啤酒”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237144号。
图形商标(“燕京加麦穗标识”)的注册人为燕京集团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啤酒”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8年1月7日至2008年1月6日,经续展延长至2028年1月6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40906号。
“燕京”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燕京集团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固体饮料;啤酒”等,注册有效期限为1998年8月14日至2008年8月13日,经续展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8月13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99114号。
1997年4月9日,“燕京”商标被评定为驰名商标;2000年至2006年,燕京牌啤酒多次被授予北京名牌产品称号;2002年“燕京啤酒”的图形商标荣获2001年度北京市著名商标;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调查统计燕京牌啤酒1996-2005年连续十年荣列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2016年,亚洲星云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授予燕京股份公司“亚洲品牌500强”荣誉称号;2017年,燕京(燕京股份公司)连续两次被世界品牌实验室及其独立的评测委员会评测为中国500最具品牌价值品牌,有效期自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6月21日。
案件争议焦点: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是否侵犯了燕京智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认定燕京集团公司、燕京股份公司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考虑以下因素:燕京集团公司、燕京股份公司在被诉行为中使用“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与“燕京旅游”商标的核准注册服务类别是否构成类似服务;燕京集团公司、燕京股份公司使用“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的来源及其主观意图;被诉行为对于“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的使用是否使公众将其与“燕京旅游”商标相混淆。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首先,关于商标近似问题。“燕京旅游"使用在观光旅游服务上,“燕京"系该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而在被诉行为使用的“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中,“燕京"亦为显著识别部分。二者显著识别部分相同,“燕京旅游"与“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关于“工厂游"“燕京啤酒文化节"服务与“燕京旅游"商标核准注册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问题。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举办的“工厂游"与“燕京啤酒文化节",其根本目的固然是宣传燕京啤酒系列产品,但从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形式而言,系将提供旅游服务和宣传燕京啤酒相结合。旅游服务根据内容的特点可分为多种类型,有的侧重对自然风光的欣赏,有的侧重对历史古迹的瞻仰,有的侧重对红色革命情怀的追忆,而“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作为工业旅游的一种,侧重的是对知名厂区的游览、对生产工艺的亲历、对文化节氛围的感受,但无论侧重点如何,其仍属于旅游服务的一种。至于“工厂游"与“燕京啤酒文化节"针对的相关公众是否仅为啤酒爱好者的问题,因不同群体对旅游服务内容的需求亦不相同,即便啤酒爱好者在实际消费群体中占多数,亦不能否认其旅游服务的性质。故“工厂游"“燕京啤酒文化节"服务与“燕京旅游"商标核准注册的观光旅游等服务构成类似服务。
最后,关于混淆可能性以及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的被诉行为虽然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燕京旅游"近似商标的行为,但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应判断二者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经过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在啤酒商品上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加之“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本身与其啤酒生产和销售紧密相关,“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商标亦主要指向的是其啤酒产品,而并非旅游服务本身。故即便同样使用在旅游类服务上,相关公众在产源识别上仍然会指向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而非燕京智汇公司。而从“燕京旅游"的角度考察,其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微信公众号截图、宣传册等尚不足以证明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相关公众不会将“燕京啤酒"“燕京加麦穗标识"与“燕京旅游"相混淆。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的被诉行为未侵害燕京智汇公司享有的商标权。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的被诉行为未侵害燕京智汇公司享有的商标权。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事实有误,但结论正确,二审法院纠正后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燕京智汇公司系“燕京旅游”商标的商标权人,该案起因系其发现燕京啤酒公司于2015年至2018年期间举办的一年一度的燕京啤酒国际文化节的宣传海报、会场出入口、会场内、现场内的舞台使用了“燕京啤酒”四个字及“燕京加麦穗标识”,而且在公众号上对燕京啤酒文化节进行宣传的页面、在燕京啤酒官网上宣传工厂游的页面中也使用了前述标志。
故燕京智汇公司认为燕京啤酒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就“燕京旅游”享有的注册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燕京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刊发声明消除影响,同时主张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合计300358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燕京智汇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被告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燕京智汇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产法院。
权利基础
一、燕京汇智公司权利基础:
“燕京旅游”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第39类,包括“旅行陪伴;安排游艇旅行;观光旅游;安排旅游;旅游安排;旅游座位预定;旅行预订;导游”等,燕京智汇公司于2015年12月20日受让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7月14日至2020年7月13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6477049号。
二、燕京集团公司公司、燕京股份公司权利基础:
“燕京啤酒YANJINGBEER”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燕京集团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啤酒;姜汁淡啤酒”等,注册有效期限为2010年10月7日至2020年10月6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237144号。
图形商标(“燕京加麦穗标识”)的注册人为燕京集团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啤酒”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8年1月7日至2008年1月6日,经续展延长至2028年1月6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40906号。
“燕京”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为燕京集团公司,核定使用商品第32类,包括“固体饮料;啤酒”等,注册有效期限为1998年8月14日至2008年8月13日,经续展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8月13日,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199114号。
1997年4月9日,“燕京”商标被评定为驰名商标;2000年至2006年,燕京牌啤酒多次被授予北京名牌产品称号;2002年“燕京啤酒”的图形商标荣获2001年度北京市著名商标;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调查统计燕京牌啤酒1996-2005年连续十年荣列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第一名;2016年,亚洲星云品牌管理(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授予燕京股份公司“亚洲品牌500强”荣誉称号;2017年,燕京(燕京股份公司)连续两次被世界品牌实验室及其独立的评测委员会评测为中国500最具品牌价值品牌,有效期自2017年6月22日至2018年6月21日。
案件争议焦点: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是否侵犯了燕京智汇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认定燕京集团公司、燕京股份公司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考虑以下因素:燕京集团公司、燕京股份公司在被诉行为中使用“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与“燕京旅游”商标的核准注册服务类别是否构成类似服务;燕京集团公司、燕京股份公司使用“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的来源及其主观意图;被诉行为对于“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的使用是否使公众将其与“燕京旅游”商标相混淆。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判决认为)
首先,关于商标近似问题。“燕京旅游"使用在观光旅游服务上,“燕京"系该商标显著识别部分;而在被诉行为使用的“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中,“燕京"亦为显著识别部分。二者显著识别部分相同,“燕京旅游"与“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关于“工厂游"“燕京啤酒文化节"服务与“燕京旅游"商标核准注册服务是否构成类似服务问题。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举办的“工厂游"与“燕京啤酒文化节",其根本目的固然是宣传燕京啤酒系列产品,但从服务的具体内容和形式而言,系将提供旅游服务和宣传燕京啤酒相结合。旅游服务根据内容的特点可分为多种类型,有的侧重对自然风光的欣赏,有的侧重对历史古迹的瞻仰,有的侧重对红色革命情怀的追忆,而“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作为工业旅游的一种,侧重的是对知名厂区的游览、对生产工艺的亲历、对文化节氛围的感受,但无论侧重点如何,其仍属于旅游服务的一种。至于“工厂游"与“燕京啤酒文化节"针对的相关公众是否仅为啤酒爱好者的问题,因不同群体对旅游服务内容的需求亦不相同,即便啤酒爱好者在实际消费群体中占多数,亦不能否认其旅游服务的性质。故“工厂游"“燕京啤酒文化节"服务与“燕京旅游"商标核准注册的观光旅游等服务构成类似服务。
最后,关于混淆可能性以及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的被诉行为虽然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燕京旅游"近似商标的行为,但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还应判断二者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经过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长期的宣传和使用,“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在啤酒商品上已具备较高知名度,加之“工厂游"与“啤酒文化节"本身与其啤酒生产和销售紧密相关,“燕京啤酒"及“燕京加麦穗标识"商标亦主要指向的是其啤酒产品,而并非旅游服务本身。故即便同样使用在旅游类服务上,相关公众在产源识别上仍然会指向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而非燕京智汇公司。而从“燕京旅游"的角度考察,其在一审期间提交的微信公众号截图、宣传册等尚不足以证明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相关公众不会将“燕京啤酒"“燕京加麦穗标识"与“燕京旅游"相混淆。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的被诉行为未侵害燕京智汇公司享有的商标权。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燕京集团公司和燕京股份公司的被诉行为未侵害燕京智汇公司享有的商标权。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事实有误,但结论正确,二审法院纠正后维持一审判决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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