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车位安装充电桩,小区物业“不同意、不配合”,怎么办?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配合业主和相关单位做好新能源充电桩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改造工作。
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公司理应配合游先生安装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并为安装工作提供便利。因此,根据游先生就加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申请,物业公司出具相关证明既属于履行配合工作的内容范畴,也属于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义务的履行,故法院对游先生所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物业公司提出加装充电设施需要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抗辩意见,由于游先生作为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业主,在未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于合理需求其有权合理利用小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故法院对物业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至于物业公司提出的充电桩安装后可能出现用电负荷增加的问题,由于充电设施安装所涉及的电容容量及电缆负载,应由供电企业的勘查结果为准,物业公司不能以质疑作为拒绝配合的理由依据,故法院对物业公司该抗辩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应向游先生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击链接或下图查看详情 ↓ ↓ ↓
原文链接:https://t.cn/A6JtSohW
法律服务咨询电话:0379-6333 3878、152 2551 8718
法律服务办公地址: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航空城宜家酒店商务楼四层(凯旋路与体育场路交叉口向南300米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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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物业公司提出加装充电设施需要征得小区业主同意的抗辩意见,由于游先生作为物业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小区业主,在未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于合理需求其有权合理利用小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故法院对物业公司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至于物业公司提出的充电桩安装后可能出现用电负荷增加的问题,由于充电设施安装所涉及的电容容量及电缆负载,应由供电企业的勘查结果为准,物业公司不能以质疑作为拒绝配合的理由依据,故法院对物业公司该抗辩意见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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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顺路带同事回家出交通事故,赔偿90万!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纠纷案。男子戴某下班时顺路搭载同事王某回家,行驶至某路段时碰撞到路边墙体,造成同事王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戴某与王某家人对此均无异议,王某家人要求其赔偿130万余元。
本案中,戴某与死者王某系同事关系,案涉车辆系非营运机动车,戴某顺路搭载王某并未向其收取费用,且事故认定书中并未发现戴某存在故意或明显重大过失的情形。法院酌定戴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戴某赔偿王某家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0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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