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针对当前环境下刑辩律师是否应当在个案中保持一种一去不复返的悲情新动态,笔者的观点是:
荆轲固然伟大,但大部分律师成为不了荆轲,且在这个时代做荆轲也未必是明智的做法。刑辩律师更重要的应当是运用法律的武器,在与公权力的博弈中,通过对政策法律的研判,找到辩护对抗最准确的度,从而达到既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很好的保障了刑辩律师的火种,以便将来时机成熟,以成燎原之势。[抱拳]
以上#微博新知博主#
针对当前环境下刑辩律师是否应当在个案中保持一种一去不复返的悲情新动态,笔者的观点是:
荆轲固然伟大,但大部分律师成为不了荆轲,且在这个时代做荆轲也未必是明智的做法。刑辩律师更重要的应当是运用法律的武器,在与公权力的博弈中,通过对政策法律的研判,找到辩护对抗最准确的度,从而达到既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利益的同时也很好的保障了刑辩律师的火种,以便将来时机成熟,以成燎原之势。[抱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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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学者认为,在第一审程序中,为什么法院不直接作出无罪判决,而允许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原因有三:一是出于实现诉讼经济原则的考虑,检察机关及时撤回起诉,避免法院继续耗时费力地进行审判活动,可以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二是出于保障人权的考虑,既然提起公诉的案件已经不再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就应尽快撤回案件,避免被告人受到不合理的和无根据的起诉;三是出于检察机关自身内部考核制度的考虑,对于上述不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假如继续支持起诉的话,那么,很有可能被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而无罪判决结果显然对公诉人和公诉机关都会带来不利的考核结果。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撤回起诉的案件都是在案件已经开庭,甚至控辩审三方僵持了很久之后公诉机关才撤回公诉的,并不存在节约司法资源的问题,允许撤回起诉的原因主要还是第三点,出于检察院考核的考量。#刑事辩护[超话]##撤回起诉##狼说刑辩故事[超话]#
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撤回起诉的案件都是在案件已经开庭,甚至控辩审三方僵持了很久之后公诉机关才撤回公诉的,并不存在节约司法资源的问题,允许撤回起诉的原因主要还是第三点,出于检察院考核的考量。#刑事辩护[超话]##撤回起诉##狼说刑辩故事[超话]#
【刑法每日一学 | 2022年1月21日】#刑法[超话]##刑法##刑事辩护##法思团队##程思律师#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s://t.cn/Rpz0tGK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s://t.cn/Rpz0tG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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