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已经我局2021 年第12 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
2021年12月31日
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为明确全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根据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涉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等需达到的标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技术标准
(一)恢复和补种原则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质量标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构筑物及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恢复后的林业生产条件应达到以下标准:
1、地表平整、覆盖种植土不小于损毁前土层厚度,难以定量时可参考周边同类型林地土层厚度;
2、具有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的措施;
3、特殊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恢复植被、补种树木的标准
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时应当具备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工序。植被恢复、树木补种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1、根据立地条件适地适树,优先采用乡土、乔木树种,鼓励营造混交林、阔叶林;
2、林木种苗质量应达到相关标准;
3、造林初植密度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要求;
4、树木种植一年后成活率不低于85%;林木种植三年后保存率80%以上,且分布均匀。
(四)恢复、补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造林季节、行政相对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年或次年内完成。
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
(一)自行及代履行的费用标准
1、违法者自行恢复、补种的,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2、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依法组织代为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测算确定,由违法者承担。
(二)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
行政处罚时计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两项所需费用之和。试行期间按下列要求实施: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执行标准。对非法破坏林地行为导致林地土层轻度损毁的按每平方米20-35元,林地土层严重损毁或地表硬化的按每平方米35-50元,林地无保留土层的按每平方米50-70元执行。
2、恢复植被费用执行标准。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每平方米20元;商品林地及其他林地每平方米10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具体执行额度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地损毁程度、恢复成本等综合确定。遇有特殊情况,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费用明显偏离实际成本的,应当按成本计算。
四、其他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管护完成后,当事人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按规定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采取代履行方式实施恢复和补种。
(二)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本标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关于《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1年12月31日,江西省林业局第12次局务会通过《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标准》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标准》?
答:为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要求,解决林业行政执法的具体问题,促进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有效实施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代履行职责,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我局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全省执行新修订《森林法》、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供管理依据。
2、《标准》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标准》包括适用范围,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技术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其他四个部分,在适用范围中明确本标准涉及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及有关法规义务的具体条款,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技术标准”中明确恢复和补种原则,并分别就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提出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恢复、补种期限。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中,明确自行及代履行的费用标准和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此外还就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完成后的验收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3、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自行及代履行和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有什么不同?
答:《标准》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区分不同情形涉及的费用进行了明确:
一是《森林法》规定对违法责任人要责令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违法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恢复、补种,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二是对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依法组织代为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测算确定,由违法者承担。
三是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规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但实践中所需费用计算极易产生随意性,市县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希望省局制定统一的处罚费用标准或在测算同时由省局对相关费用设定标准,方便基层操作实施,有效控制执法随意性。为此,我们对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参照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予以明确;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按照林地土层轻度损毁、林地土层严重损毁或地表硬化、林地无保留土层三种情形分别划定了执行区间,同时也考虑如有以此标准计算费用明显偏离实际成本的特殊情况,规定应当按成本计算。执法部门在进行处罚时,应分别根据被破坏林业生产条件的林地面积和被破坏植被的林地面积按照本标准各自计算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和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两者之和就是罚款的基准金额,再按照裁量权基准确认倍数,最终确定应罚款的金额。
4、《标准》行政处罚执行费用中为什么没有树木补种的费用?
答:本标准对林业行政处罚中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的确定,没有涉及补种树木所需费用问题,主要是考虑到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针对造成林木毁坏时关于补种树木方面予以罚款的规定,因此本标准不宜将树木补种的罚款标准列入。
5、为什么《标准》要规定试行?
答:制度源于实践,要在新的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制订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是《森林法》提出的新要求,既包括技术标准也包括费用标准,情况较为复杂,都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尤其对林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由之前的具体量化规定,改为现在按所需费用测算确定,方式发生很大变化,有必要通过试行使《标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
文件来源:江西省政府网
各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已经我局2021 年第12 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
2021年12月31日
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为明确全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根据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涉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等需达到的标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技术标准
(一)恢复和补种原则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质量标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构筑物及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恢复后的林业生产条件应达到以下标准:
1、地表平整、覆盖种植土不小于损毁前土层厚度,难以定量时可参考周边同类型林地土层厚度;
2、具有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的措施;
3、特殊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恢复植被、补种树木的标准
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时应当具备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工序。植被恢复、树木补种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1、根据立地条件适地适树,优先采用乡土、乔木树种,鼓励营造混交林、阔叶林;
2、林木种苗质量应达到相关标准;
3、造林初植密度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要求;
4、树木种植一年后成活率不低于85%;林木种植三年后保存率80%以上,且分布均匀。
(四)恢复、补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造林季节、行政相对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年或次年内完成。
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
(一)自行及代履行的费用标准
1、违法者自行恢复、补种的,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2、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依法组织代为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测算确定,由违法者承担。
(二)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
行政处罚时计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两项所需费用之和。试行期间按下列要求实施: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执行标准。对非法破坏林地行为导致林地土层轻度损毁的按每平方米20-35元,林地土层严重损毁或地表硬化的按每平方米35-50元,林地无保留土层的按每平方米50-70元执行。
2、恢复植被费用执行标准。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每平方米20元;商品林地及其他林地每平方米10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具体执行额度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地损毁程度、恢复成本等综合确定。遇有特殊情况,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费用明显偏离实际成本的,应当按成本计算。
四、其他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管护完成后,当事人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按规定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采取代履行方式实施恢复和补种。
(二)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本标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关于《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1年12月31日,江西省林业局第12次局务会通过《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标准》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标准》?
答:为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要求,解决林业行政执法的具体问题,促进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有效实施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代履行职责,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我局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全省执行新修订《森林法》、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供管理依据。
2、《标准》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标准》包括适用范围,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技术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其他四个部分,在适用范围中明确本标准涉及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及有关法规义务的具体条款,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技术标准”中明确恢复和补种原则,并分别就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提出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恢复、补种期限。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中,明确自行及代履行的费用标准和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此外还就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完成后的验收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3、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自行及代履行和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有什么不同?
答:《标准》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区分不同情形涉及的费用进行了明确:
一是《森林法》规定对违法责任人要责令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违法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恢复、补种,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二是对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依法组织代为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测算确定,由违法者承担。
三是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规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但实践中所需费用计算极易产生随意性,市县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希望省局制定统一的处罚费用标准或在测算同时由省局对相关费用设定标准,方便基层操作实施,有效控制执法随意性。为此,我们对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参照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予以明确;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按照林地土层轻度损毁、林地土层严重损毁或地表硬化、林地无保留土层三种情形分别划定了执行区间,同时也考虑如有以此标准计算费用明显偏离实际成本的特殊情况,规定应当按成本计算。执法部门在进行处罚时,应分别根据被破坏林业生产条件的林地面积和被破坏植被的林地面积按照本标准各自计算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和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两者之和就是罚款的基准金额,再按照裁量权基准确认倍数,最终确定应罚款的金额。
4、《标准》行政处罚执行费用中为什么没有树木补种的费用?
答:本标准对林业行政处罚中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的确定,没有涉及补种树木所需费用问题,主要是考虑到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针对造成林木毁坏时关于补种树木方面予以罚款的规定,因此本标准不宜将树木补种的罚款标准列入。
5、为什么《标准》要规定试行?
答:制度源于实践,要在新的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制订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是《森林法》提出的新要求,既包括技术标准也包括费用标准,情况较为复杂,都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尤其对林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由之前的具体量化规定,改为现在按所需费用测算确定,方式发生很大变化,有必要通过试行使《标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
文件来源:江西省政府网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已经我局2021 年第12 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
2021年12月31日
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为明确全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根据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涉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等需达到的标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技术标准
(一)恢复和补种原则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质量标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构筑物及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恢复后的林业生产条件应达到以下标准:
1、地表平整、覆盖种植土不小于损毁前土层厚度,难以定量时可参考周边同类型林地土层厚度;
2、具有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的措施;
3、特殊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恢复植被、补种树木的标准
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时应当具备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工序。植被恢复、树木补种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1、根据立地条件适地适树,优先采用乡土、乔木树种,鼓励营造混交林、阔叶林;
2、林木种苗质量应达到相关标准;
3、造林初植密度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要求;
4、树木种植一年后成活率不低于85%;林木种植三年后保存率80%以上,且分布均匀。
(四)恢复、补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造林季节、行政相对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年或次年内完成。
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
(一)自行及代履行的费用标准
1、违法者自行恢复、补种的,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2、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依法组织代为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测算确定,由违法者承担。
(二)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
行政处罚时计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两项所需费用之和。试行期间按下列要求实施: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执行标准。对非法破坏林地行为导致林地土层轻度损毁的按每平方米20-35元,林地土层严重损毁或地表硬化的按每平方米35-50元,林地无保留土层的按每平方米50-70元执行。
2、恢复植被费用执行标准。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每平方米20元;商品林地及其他林地每平方米10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具体执行额度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地损毁程度、恢复成本等综合确定。遇有特殊情况,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费用明显偏离实际成本的,应当按成本计算。
四、其他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管护完成后,当事人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按规定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采取代履行方式实施恢复和补种。
(二)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本标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关于《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1年12月31日,江西省林业局第12次局务会通过《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标准》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标准》?
答:为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要求,解决林业行政执法的具体问题,促进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有效实施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代履行职责,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我局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全省执行新修订《森林法》、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供管理依据。
2、《标准》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标准》包括适用范围,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技术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其他四个部分,在适用范围中明确本标准涉及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及有关法规义务的具体条款,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技术标准”中明确恢复和补种原则,并分别就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提出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恢复、补种期限。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中,明确自行及代履行的费用标准和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此外还就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完成后的验收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3、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自行及代履行和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有什么不同?
答:《标准》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区分不同情形涉及的费用进行了明确:
一是《森林法》规定对违法责任人要责令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违法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恢复、补种,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二是对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依法组织代为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测算确定,由违法者承担。
三是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规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但实践中所需费用计算极易产生随意性,市县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希望省局制定统一的处罚费用标准或在测算同时由省局对相关费用设定标准,方便基层操作实施,有效控制执法随意性。为此,我们对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参照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予以明确;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按照林地土层轻度损毁、林地土层严重损毁或地表硬化、林地无保留土层三种情形分别划定了执行区间,同时也考虑如有以此标准计算费用明显偏离实际成本的特殊情况,规定应当按成本计算。执法部门在进行处罚时,应分别根据被破坏林业生产条件的林地面积和被破坏植被的林地面积按照本标准各自计算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和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两者之和就是罚款的基准金额,再按照裁量权基准确认倍数,最终确定应罚款的金额。
4、《标准》行政处罚执行费用中为什么没有树木补种的费用?
答:本标准对林业行政处罚中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的确定,没有涉及补种树木所需费用问题,主要是考虑到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针对造成林木毁坏时关于补种树木方面予以罚款的规定,因此本标准不宜将树木补种的罚款标准列入。
5、为什么《标准》要规定试行?
答:制度源于实践,要在新的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制订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是《森林法》提出的新要求,既包括技术标准也包括费用标准,情况较为复杂,都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尤其对林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由之前的具体量化规定,改为现在按所需费用测算确定,方式发生很大变化,有必要通过试行使《标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
文件来源:江西省政府网
各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已经我局2021 年第12 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林业局
2021年12月31日
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
为明确全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根据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适用范围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的标准,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代履行。
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涉履行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等需达到的标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技术标准
(一)恢复和补种原则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以恢复林地土壤、恢复原有植被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补种树木,以确保森林面积不减少、森林质量不下降为主要目标,在原地或者异地种植相应行政处罚规定的补种树木株数。
(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质量标准
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平整、表土覆盖等工序,有构筑物及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恢复后的林业生产条件应达到以下标准:
1、地表平整、覆盖种植土不小于损毁前土层厚度,难以定量时可参考周边同类型林地土层厚度;
2、具有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的措施;
3、特殊情况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
(三)恢复植被、补种树木的标准
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时应当具备林业生产条件,一般应当经过整地、栽植、抚育、管护等工序。植被恢复、树木补种质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1、根据立地条件适地适树,优先采用乡土、乔木树种,鼓励营造混交林、阔叶林;
2、林木种苗质量应达到相关标准;
3、造林初植密度符合《造林技术规程》要求;
4、树木种植一年后成活率不低于85%;林木种植三年后保存率80%以上,且分布均匀。
(四)恢复、补种期限
经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自使用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的施工;其他情形下,综合考虑总体作业量、现场作业条件、造林季节、行政相对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年或次年内完成。
三、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
(一)自行及代履行的费用标准
1、违法者自行恢复、补种的,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2、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依法组织代为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测算确定,由违法者承担。
(二)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
行政处罚时计算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两项所需费用之和。试行期间按下列要求实施:
1、恢复林业生产条件费用执行标准。对非法破坏林地行为导致林地土层轻度损毁的按每平方米20-35元,林地土层严重损毁或地表硬化的按每平方米35-50元,林地无保留土层的按每平方米50-70元执行。
2、恢复植被费用执行标准。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每平方米20元;商品林地及其他林地每平方米10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具体执行额度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林地损毁程度、恢复成本等综合确定。遇有特殊情况,按照上述标准计算的费用明显偏离实际成本的,应当按成本计算。
四、其他
(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管护完成后,当事人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按规定组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责令限期整改,或者采取代履行方式实施恢复和补种。
(二)本标准规定以外的相关事项,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参考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或者当地通行做法。
本标准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关于《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政策解读
2021年12月31日,江西省林业局第12次局务会通过《江西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就《标准》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1、为什么要出台这个《标准》?
答:为贯彻落实新修订《森林法》要求,解决林业行政执法的具体问题,促进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作出的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以及林业主管部门有效实施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代履行职责,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的标准,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我局对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全省执行新修订《森林法》、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供管理依据。
2、《标准》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标准》包括适用范围,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技术标准,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其他四个部分,在适用范围中明确本标准涉及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及有关法规义务的具体条款,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技术标准”中明确恢复和补种原则,并分别就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植被、补种树木提出工序要求和质量标准,以及恢复、补种期限。在“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费用标准”中,明确自行及代履行的费用标准和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此外还就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完成后的验收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3、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自行及代履行和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有什么不同?
答:《标准》严格按照《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区分不同情形涉及的费用进行了明确:
一是《森林法》规定对违法责任人要责令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树木补种,违法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标准》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恢复、补种,所需费用由其据实承担。
二是对违法者拒不履行恢复、补种义务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第八十一条,《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依法组织代为履行,费用按照成本合理测算确定,由违法者承担。
三是行政处罚执行费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中规定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但实践中所需费用计算极易产生随意性,市县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希望省局制定统一的处罚费用标准或在测算同时由省局对相关费用设定标准,方便基层操作实施,有效控制执法随意性。为此,我们对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参照我省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予以明确;对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按照林地土层轻度损毁、林地土层严重损毁或地表硬化、林地无保留土层三种情形分别划定了执行区间,同时也考虑如有以此标准计算费用明显偏离实际成本的特殊情况,规定应当按成本计算。执法部门在进行处罚时,应分别根据被破坏林业生产条件的林地面积和被破坏植被的林地面积按照本标准各自计算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和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两者之和就是罚款的基准金额,再按照裁量权基准确认倍数,最终确定应罚款的金额。
4、《标准》行政处罚执行费用中为什么没有树木补种的费用?
答:本标准对林业行政处罚中关于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标准的确定,没有涉及补种树木所需费用问题,主要是考虑到森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针对造成林木毁坏时关于补种树木方面予以罚款的规定,因此本标准不宜将树木补种的罚款标准列入。
5、为什么《标准》要规定试行?
答:制度源于实践,要在新的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制订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标准是《森林法》提出的新要求,既包括技术标准也包括费用标准,情况较为复杂,都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尤其对林地违法行为的处罚由之前的具体量化规定,改为现在按所需费用测算确定,方式发生很大变化,有必要通过试行使《标准》更加完善更加科学。
文件来源:江西省政府网
焦炭2205合约:
焦炭第三轮上涨基本已经落地,在价格上涨后,焦企利润明显改善,焦企生产积极性普遍较高,不过,现在焦企复产也受当地环保政策的影响,目前各地环保政策执行较为严格,虽然焦炭供需如此紧张,但焦炉整体开工普遍偏低。焦炭价格偏强运行是供弱需强的的表现,春节前后这种情况很难改变,焦炭现货价格或将延续强势。
技术面,隔日期价探底回升收线锤子线,晚间开盘测试3200承压后再度回落,不过白盘时段期价拉涨,日线收线长下影十字星,连续两日录得长下影K线表明下方买盘存在不弱的买盘支撑,下方着重关注3100-3080支撑,晚间上方继续关注3210附近承压,进一步关注3260附近压制,交易上晚间关注3190-3210区间参考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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